和梁振英商榷“一国两制”规范下香港权力的来源

和梁振英商榷“一国两制”规范下香港权力的来源
丁礼庭
今天各大媒体都转载报导了“央视新闻”关于《梁振英:香港所有权力源于中央,非由香港交权力予中央》【1】的文章。梁振英先生在文章中指出:“当年中国政府向英国政府收回香港管治权,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所有权力来源于中央,而不是由香港交权力予中央,保留若干剩余权力,他强调没有这一回事,有关问题需要温故知新。”【2】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对梁振英先生此话提出商榷和进一步的解释:梁振英先生此话,说轻点是没有解释清楚,概念模糊;说重点,就是偷换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概念!

“一国两制”规范下的客观事实应该是:香港的所有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非“直接来源于中央”!所谓中央对香港授权就是中央授权香港“搞资本主义”!在这一授权之下,香港的所有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都和中央相对独立,是来源于香港人民的民主权利!由全体香港人民自己来决定!否则的话,就不是“一国两制”,就是偷换了“一国两制”的概念!而由于梁振英先生的话没有解释清楚“中央授权”和“香港内部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问题,所以梁振英先生就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香港和大陆权力来源不一样的根源,就是“一国两制”规范下的权力性质和来源的不同!中国大陆中央政府的权力来源就是毛泽东所说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拿共产党的话来说,就是千百万共产党人抛头颅、洒鲜血用生命换来的!而香港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于香港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就是“一国两制”所规范的大陆和香港权力来源的不同!!
《基本法》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规定了: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的这些规定清楚明确地证明和规范了香港“在中央授权之下”具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甚至连23条规定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具体法律都“必须”由香港自己独立立法。也就是中央政府授权香港自行立法,而非直接来源于中央!
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本质内涵!


2017年11月7日

【1】、【2】:《梁振英:香港所有权力源于中央,非由香港交权力予中央》
http://news.ifeng.com/a/20171106/53017754_0.shtml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09 13:11:38 +0800 CST  
作者:rollaswold 时间:2017-11-09 14:53:55

呵呵 和他们讲这个?白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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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此言差矣!即使真的是白费劲,我们老百姓也必须把真相、真话、真理和真实的感情说出来!什么叫做“和平抗争”?这就是!如果你明明知道,却什么也不说,不就等于是“逆来忍受”?我们老百姓必须明白,所谓“和平抗争”并不一定要一步到位立刻产生效果,只要把民意表达出来,产生“倒逼”的压力就是胜利!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1 10:08:28 +0800 CST  

作者:shen7815 时间:2017-11-11 22:46:12

……既然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其源自中央所授权力(利)自然不能超过中央政府的权利,同时香港人和全国其他各省人民一道遵守中国全国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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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这话说明先生根本不懂“一国两制”的政治和法律的含义!

《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也就是说《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的成千上万条法律只有这七条法律适用于香港,其它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的成千上万条法律都“不适用于”香港!香港人民只要遵守这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民众用不着遵守其他的中华人民共和的成千上万条法律!

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本质含义!懂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1 23:52:36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02:01:24

都不知特别行政区属地区自治范畴,基本法又是国家的法律。

你香港的所有公权力,全归属于国家与全国人民。

——不是“由全体香港人民自己来决定!”,而是“由全体中国公民来决定!”,中央政府不过是代表全体国人授权香港“高度自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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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有说过“香港的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话!我只是分析论证了“一国两制”的纲领性国策规定了香港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而不是“直接来自于中央”!

具体的操作流程和两者的区别就是:香港的法律,除了《基本法》附件规定的七条,全部都由香港人民自主、自由地独立立法。当然香港人民自主、自由的独立立法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但中央政府对香港人民自主自由建立的法律,只有批准和不批准的权利,虽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但不能直接修改决定!修改的决定权,依然在于香港人民!如果两者的意见不能统一,“绝不是”“一定要”按中央的意见来办;而是“作罢”,双方的意见多不能成立!具体的事实例子就是:全国人大“8*30”决定没有得到香港立法会通过,全国人大“8*30”决定就不能在香港执行!

这就是“来自中央‘授权’”和“直接来自中央”的不同和区别,这种不同和区别,恰恰就是“一国两制”本质含义!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2:02:33 +0800 CST  
答“回形镳”先生:

我希望先生不要把“一国两制”授权香港“独立”自治的基本原则理解为“港独”,“一国两制”就规范了香港所有权力在“中央‘授权’”之下“独立”行使行政、司法、立法的民主权力!这种“‘独立’行使行政、司法、立法的民主权力”之中的“独立”,和“港独”没有任何关系!请先生不要把两者“混淆”了,结果就以反对“港独”的民义、为理由来行反对“一国两制”之实!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4:36:56 +0800 CST  
作者:男魔法师20171 时间:2017-11-12 19:03:54

梁书记说的意思
是一国两制来自中央立法
而非中央和香港的契约
如果基本法执行中对抗严重
人大是可以增删甚至另起炉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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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声说的不错,《基本法》就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也不能乱用这个权力:在《基本法》已经公布在先的事实中,全国人大虽然有权力“废除”《基本法》,但没有权力扭曲、误解《基本法》,因为《基本法》的白纸黑字放在那里,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09:55:36 +0800 CST  
作者:丁礼庭 时间:2017-11-13 09:55:36
作者:男魔法师20171 时间:2017-11-12 19:03:54

梁书记说的意思
是一国两制来自中央立法
而非中央和香港的契约
如果基本法执行中对抗严重
人大是可以增删甚至另起炉灶的

————————————————————————————

先生说的不错,《基本法》就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也不能乱用这个权力:在《基本法》已经公布在先的事实中,全国人大虽然有权力“废除”《基本法》,但没有权力扭曲、误解《基本法》,因为《基本法》的白纸黑字放在那里,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

(字打错,抱歉!修改后重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09:57:40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9:18:36

看看你张口就错。
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说“独立”的,只有司法权与终审权这种法权。
谁给你说行政权与立法权“独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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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得出这些话,就足以证明先生连基本法的基本内容都不理解,我实在怀疑你是否通读过基本法——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0:00:02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9:29:56

连行政长官都由国家主席或总理任命的,而且行政长官也必须对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你行政管理权“独立”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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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得出此话,就足以证明先生就是一个《基本法》的法盲!香港的行政长官是中央任命的话是不错的!但是中央同样也“没有权力”“随意”任命的!中央只能在香港民众按《基本法》程序规范地选出特首之后,才能正式任命。如果中央不同意香港“民选”的特首,也只能“退回重选”,而不能、也没有权力自己直接任命一个特首!

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本质含义!懂吗?连这种基本常识都不懂,还说什么参与制定《基本法》,吹吧,谁信呢?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0:07:09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3 11:28:27
@丁礼庭 2017-11-13 09:57:40
小声说的不错,《基本法》就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也不能乱用这个权力:在《基本法》已经公布在先的事实中,全国人大虽然有权力“废除”《基本法》,但没有权力扭曲、误解《基本法》,因为《基本法》的白纸黑字放在那里,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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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个个人,竟然去宣布全国人大有什么权力。
你谁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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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实在是傻得可怜。人大有什么权力,不是我这个老百姓“宣布”的!而是人大自己通过的法律文件已经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放在那里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2:41:29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3 12:56:06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3 11:28:27
@丁礼庭 2017-11-13 09:57:40
小声说的不错,《基本法》就是全国人大立的法律,《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也不能乱用这个权力:在《基本法》已经公布在先的事实中,全国人大虽然有权力“废除”《基本法》,但没有权力扭曲、误解《基本法》,因为《基本法》的白纸黑字放在那里,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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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 2017-11-13 12:41:29
你一个个人,竟然去宣布全国人大有什么权力。
你谁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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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实在是傻得可怜。人大有什么权力,不是我这个老百姓“宣布”的!而是人大自己通过的法律文件已经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放在那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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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这是你扮成封建皇帝奴隶主,说的吧?
哪份宪制性文件,有规定说全国人大无权对基本法进行修订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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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有没有中文基本的理解能力和阅读能力?我说过“全国人大无权对基本法进行修订与修正”的屁话了吗?你找出来我看看!

我说的是人大无权“扭曲、误解”“颠覆、涂改”《基本法》,从来没有说过“全国人大无权对基本法进行修订与修正”的屁话!

所谓的“就是修订和修正”,就是必须通过程序规范的法定程序,有人大正式会议通过!所谓的“扭曲、误解”“颠覆、涂改”就是没有通过法定的规范程序,仅仅由个别人大代表或者官员发表的意见,或者说虽然由人大会议正式通过,但通过的文件在没有正式修改《基本法》原有文字的基础上,曲解《基本法》白纸黑字的法律文字原本含义,做出了和原有《基本法》条款和文相矛盾的扭曲解释解释!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3:57:09 +0800 CST  
当然,人大具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这种解释权也不允许是随意地胡乱解释。如果人大没有正式地程序规范地修改《基本法》原文的基础上,做出的“解释”和《基本法》白纸黑字的原有文字明显矛盾,那这种解释也是无效的,而应该以《基本法》的权威为准!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4:05:08 +0800 CST  
楼主:丁礼庭3 时间:2017-11-13 13:57:09

“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这是你扮成封建皇帝奴隶主,说的吧?
哪份宪制性文件,有规定说全国人大无权对基本法进行修订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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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误解”“颠覆、涂改”的含义和“修改”、“修正”能一样吗?你真是昏了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5:19:43 +0800 CST  
“回形镳3Lv 39”先生:

到现在为止,你从未对我的理论观点提出过实质性批判意见。你始终盯着我的学历和平民地位来否定我拥有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发表观点的权利!这就足以证明你的无知和无耻!

我可以告诉你,人大虽然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同样也不允许拥有绝对权力!当今世界各国都不允许、不应该存在绝对权力。只要是绝对权力,不管这种绝对权力是来自人大、还是来自领袖,就一定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所以,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对人大立的任何法律、包括《基本法》和“一国两制”自始至终都拥有指指点点评论的权利!而不管是人大,还是你这位“曾经参与制定《基本法》的高官”,都不能剥夺我的这一民主权利!注意,是民主权利,而不是权力!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6:40:00 +0800 CST  
就算我指指点点批判的结果毫无效果,但也不能因此而剥夺我的这种民权主利。那是两回事!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6:41:50 +0800 CST  
作者:pangxie19757 时间:2017-11-13 17:06:05

小回,考你个基本法理问题: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是谁对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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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他也白问,在他心目中根本不存在宪政的概念!如果他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政治意识形态出发来回答这个问题,结果一定黑白颠倒、是非不分!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7:37:37 +0800 CST  
作者:雪黑雪白4 时间:2017-11-14 07:55:30

假如台湾统一,千万,千千万不要再搞“两制”玩艺了!贪一时之欢,图一时之懒,留万世祸根!千古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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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政府和民众必须牢记蔡英文是怎么上台的教训!蔡英文民进党二次大选都失败,台湾民意称民进党无法走完两岸政策的最后一里路。甚至民进党中有已经有人提出“冻结台独党纲”的呼声了!但最后蔡英文是怎么选胜上台的?就是在民进党“投票国民党、台湾变香港”的口号中选胜上台的!是大陆政府人为阻挠香港2017年实行真正的全民普选的错误政策,直接送蔡英文走完了最后一里路的!这种惨痛的教训如果再次重演,那两岸和平发展、和平统一的道路、甚至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道路将再次遭到挫折,将会非常地曲折漫长!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09:38:29 +0800 CST  
答“回形镳3Lv 39”先生:

一个简单的道理和比喻:人大拥有对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解释权,这话不错!但请问,人大的这种解释权从何而来?我负责任地告诉你,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上帝恩赐的,而是人民大众授权赋予的!总不能主人授权赋予仆人责任和权力,反过来主人的权力却被剥夺了?人民大众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权,又怎么来监督公共权力依法行政?

归根结底,你根本不懂,也不敢正面回答“pangxie19757” 对你的拷问:“小回,考你个基本法理问题:选举者和被选举者,是谁对谁授权?”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09:48:28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1:45:02

人大作为一个机构对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存在什么“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问题。因为到底是不是“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也不是你个人说了算,而是人大这个机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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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眼前的事实:你忘了人大“8*30”决定是如何被否决而没有被执行的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18:14:53 +0800 CST  
“cyjsjmw”先生:

你必须明白一个简单的自然正义(立法的基础和基本原则)的常识:一个正常的国家机器制度,不应该、不允许、不可能存在绝对权力!只要是绝对权力,不管它是来自人大、还是领袖,只要是绝对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结果都必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灾难!

先生你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 但是法官的判决可以是终局的,但法官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哪位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带套不算强奸”,那么他必然会被弹劾罢免无疑!在你举例子的美国“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原因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

当今中国,或许对人大的监督权利在现实中确实不存在,但在宪法意义上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人大!这个概念必须搞清楚!人大确实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的权力是人民大众授予的! 注意这里并没有说是“枪杆子授予”的!虽然在中国现实中确实是“枪杆子授予的”,但在中国的宪法概念中确实是人民大众授予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18:16:46 +0800 CST  

楼主:丁礼庭

字数:16570

发表时间:2017-11-09 21:11:3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1-04 23:39:13 +0800 CST

评论数:269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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