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批《人民日报》幼稚肤浅——为何企业成了澡堂,进人先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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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拟作出重大调整,理由是 : 社保归社保 ,计生归计生 。社保基金不应支付 计生待遇。 并有《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依据。

那好,我们就来看一看《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 :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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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 ,上面的第(三)项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这一项的“ 其他情形 ” ,实际上指的就是 —— 计划生育 加计待遇 。

因为在我国 ,生育保障待遇 与 计划生育 实际上是根本 无法分割 的 。
所有的 生育保障待遇 的发放 , 首要审查条件就是 —— 不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

现在你有关部门说 :社保 要和 计生 撇清关系 , 社保归社保 ,计生归计生 。
那好 ,你社保部门以后发放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证明 是不是也不用审查了 ???
反正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 自然会有 计生部门 去罚他的款 。 你社保部门就甭操这份心了。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生育待遇照发便是。 这样行吗 !!! ???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设置的 “ 其他情形 ” ——
实际上就是已经考虑到了 生育保险 和 计划生育 的 密不可分 。
然而这个情形又不宜在《社会保险法》中写明。
—— 因为 计生加计待遇 以后或许 会改由 计生、财政部门 负责 。而由计生、财政部门 负责才是最合理的安排。 由社保基金负责,或许可以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安排。 如果 现在就在《社会保险法》中写明 由社保基金支付,以后要改起来,就又要费周折了。 所以目前就只能这样写为“ 其他情形 ” 。

◆◆◆ 对于社会保障政策制订的专业人员来说 , 这项 “ 其他情形 ” 指的是什么 ,
用 三个字 来说 ,就是 —— “ 你 — 懂 — 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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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的制订人员 却说 ,按照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计生加计待遇 不应列入 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 。

这究竟是 真的没搞懂 , 还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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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还有一个 微妙 之处 :
虽然 《规定》第十六条 写道 ,生育津贴 不包含 计生加计待遇 ,
◆◆◆ 但是 , 又在 其后 写道 ——
“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 , 从其规定。”

******* 这个“从其规定” , 是 什么意思 ——
显然 , 对于已有部分地区(如广州市)已将 计生加计待遇 列入了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的情况 , 广东省有关部门 是 心知肚明 的 。
如果在《广东省规定》中 强令取消 ,似乎是有难度的。 所以也只能是 顺其自然 , “ 有了 就有了呗” 。

意思就是说 : 反正 省一级有关部门 的态度是:不该发 。而如果 市一级有关部门 的态度是 :应该发 。 那随你的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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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广州市有关部门的政策制订人员 来说 ,这个“从其规定” 指的是什么 ,
还是那三个字 :“ 你 — 懂 — 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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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 ——
广州市有关部门 竟然会以 按照 《社会保险法》 和 《广东省规定》 为理由 ,
取消了 计生加计待遇 的计发。

这又是怎么回事 ??? !!!
这回又是 广州市有关部门 真的没搞懂 , 还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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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28 20:03:27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28 20:08:3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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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见 就要提 ——
发到 公布的意见征集信箱 中了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01 20:23:24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01 20:25:2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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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中的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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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这一项条文的 写法 是 :
—— 在各项有关措施当中 , 如果其中有些规定是由单位落实的,单位应当执行。
◆◆◆  而并不是 :
—— 各项有关奖励措施 均由单位落实执行 。

◆◆◆ 这就是说 ,如果 有关奖励措施 由单位负责执行 ,就有一个前提条件 :
—— 这个 奖励措施 适合 由单位来执行 。

在各项有关奖励措施中 , 负责落实的执行主体 并不相同 ,单位只是其中的一个。

那好 ,现在就来看一看 ,在 各项有关奖励措施 中 ,有哪些适合由单位来执行。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 对《计划生育法》作出的释义 ——
中国现阶段(2002年前后)比较可行的 奖励措施 主要有:
(1)增加晚婚假、晚育假。
(2)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给予奖励和表彰。
(3)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和健康检查等方面予以优待。
(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当减免义务工、统筹款、提留款;优先划给宅基地或者划给较好的宅基地;在分配承包地、自留地方面予以优待,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增加自留地的数量。
(5)城镇企业招工,乡、村企业招工,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安排晚婚晚育的女青年就业。
(6)优先提供贷款和扶贫项目,优先提供致富信息、传授致富技术、安排致富项目,优先供应紧俏的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良种、薄膜等。
(7)对晚婚晚育者优先分配住房,对独生子女家庭分配住房面积给予照顾。
(8)对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予以优待。
(9)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者的退休金和养老保险金。
(10) 开办以独生子女系列保险、节育手术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险。
(11)颁发荣誉证书、纪念章,上光荣榜等。
(12)保障群众避孕节育的需要与安全;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并对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实行救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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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生育法》作出的释义 当中 ,
对 奖励措施 列举了 12项 。

*** 很明显 , 上述列明的12项 奖励措施 中 , 并不是 全部都适合 由单位来执行的。

完全适合由单位执行的,其中只有 两项 :
第(5)项 ,城镇企业招工,乡、村企业招工,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安排晚婚晚育的女青年就业。
第(7)项,对晚婚晚育者优先分配住房,对独生子女家庭分配住房面积给予照顾。
( 而这一项也是只针对 当时 有住房分配的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

其余各项 , 有的属于 应当由单位配合落实,(比如经济奖励, 财政给钱,单位给假。)
有的则与单位毫不相干 (比如 优先划给宅基地或者划给较好的宅基地 , 对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予以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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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6 18:01:2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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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各地方 在制订 《 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 》 时 ——
具体将 哪些奖励措施 确定为 由单位执行的 , 就必须符合《立法法》 的 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 ( 2000年制订 )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六条 ( 2015年修订 )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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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 而不是职工对单位履行的义务 。
因此 ,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父母的身份应当是公民 而不是职工 。
所以 , 向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实施经济奖励的主体,应当是国家 而不是单位。
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进行经济奖励, 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不是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

即使是 没有单位 , 没有职工身份 的 无固定职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
只要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就应当受到国家 统一的 ,无区别的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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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6 18:06:22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6 18:08:1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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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 毫不含糊 地讲 ——
2002年以后,各地方 在制订 《 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 》 时 ,
将 动辄 过千过万元 的经济奖励措施(包括生育时和退休时的经济奖励措施) ,
完全指定由单位承担 ,

—— 根本就是 完全违背《立法法》第六条 中
关于 法人组织权利义务 、国家机关权力责任 的设置与分配 原则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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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6 18:11:06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6 18:12: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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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职工对单位履行的义务。
享受计划生育待遇夫妻的身份 应当是公民 而不是职工 。
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放奖励,应当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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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待遇由单位承担 ” ——
这样的规定 , 如果是放在 上世纪70、80 年代 ,还是说得通的。

在当时,不仅机关、事业单位,还有 各类大大小小的 企业单位 —— 都是由国家设立的 。
单位负担 实际上就是 国家负担 。

在 国有企业 中,由企业承担职工的计划生育待遇,还算可以说得通。
因为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在经营过程中还接受了大量的国有资金资助,甚至还使用了大量的国有资金来弥补亏损。
*** 因此,作为国家的代表 , 国有企业承担职工的计划生育待遇 , 等同于 国家向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公民 承担计划生育待遇 。
因此,国家要求国有企业 代表国家 向职工承担计划生育待遇的责任是合理的。

但是到了 上世纪90 年代以后, 随着大量的非国有企业出现 ,
“计划生育待遇由单位承担 ” 这样的规定 , 明显就是有问题的了 。

*** 非国有企业 是无论如何也 代表不了国家的 。
非国有企业在设立时没有国家一分钱的投资,在经营过程也不可能有任何国有资金的的资助,更不用说用国有资金来弥补亏损了。

因此,国家要求非国有企业 代表国家 向职工承担计划生育待遇的责任,就是不合理的。
这样的规定,就是政府对自己尽责任与义务的推卸与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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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9 19:31:27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19 19:34:3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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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计划生育法》颁布施行以后 , 各省相继根据《计划生育法》制订了 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 。
而各省也基本上都是 揪住了《计划生育法》中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的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 这句话 ——
在制订省一级的《计划生育条例》时 , 不管三七二十一 , 无原则 , 无限制 , 无底线 地把各项奖励措施 ( 包括生育时和退休时的奖励措施 ) , 统统打包规定为 “ 由单位承担 ” 。

—— 这根本就是 对 上位法 的 断章取义 !!! 对 《立法法》 的 视若无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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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27 13:58:18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6-27 14:00:3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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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释义

◆◆◆ 以 ** 国家 ** 为主体 ,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予以奖励 ,

—— 是 制订 相关奖励措施 的 *** 原则性 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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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1 18:52:39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1 18:54:4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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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由国家出资设立,在经营过程中还接受了大量的 国家财政资金 的资助 ,甚至还使用了大量的 国家财政资金 来弥补亏损。

*** 因此,作为国家的代表 —— 国有企业承担职工的计划生育待遇 ,等同于 国家向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公民 承担计划生育待遇 。

非国有企业 哪里有这般的 国家财政待遇 !!! ???
凭什么 代表国家 履行 国家对计划生育公民 的奖励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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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4 15:48:37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4 15:51:3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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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奖励措施不仅有生育时的,也有退休时的。这里也就顺便说说退休时的奖励措施。
上面是一则近期在山东的的新闻报道。
一名工人只在某企业工作一年后,便到龄退休。结果该企业被要求 对该员工 几十年来的计划生育退休奖励金 负责,一次性支付1万3千多元。

且不说是法律专业人员,就是一个中学文化程度的普通人,也会觉得这样的事情 —— 完全有背常理 !!!

◆◆◆  看完这个报道,实在是让人对 “法治” 这两个字 感到怀疑 !!! !!! !!!
◆◆◆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难道是这样搞的吗 ??? ??? !!! !!!
◆◆◆ 连起码的 道理 都不讲了 , 还讲什么 法制 !!! !!! ??? ???

现时年龄在私营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相当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他们有的在国有企业工作了二十多年,在国企业改革过程中失去工作岗位,然后进入私营企业,在私营企业工作几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由私营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
结果这笔 每人 上万元 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就被以“一刀切”的方式,硬性规定由办理退休手续的私营企业去扛了。
—— 哪有这样来 “ 卸包袱 ” 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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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7 23:23:49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07 23:26:0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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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里的 “ 单位 ” :

行政级别“厅局级”的 单位 —— 只会是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企单位 。

转换单位 需经 组织人事部门 批准 , 凭“调令”才可办理“调动”的 单位 —— 也只能是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国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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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7-10 20:32:03 +0800 CST  

楼主:蓝天_白云2013

字数:72437

发表时间:2015-03-21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25 19:38:20 +0800 CST

评论数:66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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