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天就离职的我,能向公司索要工资吗?

案例分享:

小杨最近入职了一家新公司,入职后参加了2天的培训,但是由于入职前部门主管没有和部门经理详细沟通该员工情况,部门经理就希望能和小杨再面谈一次。

小杨认为是公司内部沟通出现的问题,故拒绝再去上班,并索要两天的工资。

后来公司联系小杨希望她能继续来上班,但她拒绝。

公司表示由于前两日进行的是专业知识培训,老师是外聘的,也是需要费用的。

如果员工正常入职上班并为公司创造效益,则培训是免费的。但如果员工在接受培训后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工作成果,公司是要收取培训费用的。

所以现在面对这样的情况,到底是公司要赔偿小杨这两天的工资,还是小杨该支付公司这两天的培训费用呢?

案例分析:

其实大致梳理一下这个案例,其争议点还挺多的:

首先,因为公司沟通不畅,小杨入职受阻,现在想要离职,索要两天薪资,那员工这时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吗?小杨向公司要工资合理吗?

再者公司认为,给员工免费培训本已花费了不少,员工要走,那就把培训费结算了再走,公司索要培训费又是合理的吗?

并且我们注意到,引起公司和员工间隙的根本缘由,是因为当时部门之间沟通不畅,经理想再面试员工一次,公司已经录用了员工,想要二次面试的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依据?

现在两方各执一词,看似都很有道理,那到底哪一方的说法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我们针对上述的关键点,一个个来分析看看:

一,小杨算正式员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法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规的意思,是员工从入职公司报道当天,就算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这时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就建立了。

虽然像案例中那样,小杨还在试用期,公司还在给他做培训,但是小杨已然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了。

二,小杨索要工资合理吗?

是合法且合理的

因为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而不是依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也不是依据是否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来判断劳动关系的建立。

所以依据这一规定,小杨有权索要这两天的工资,尽管这两天她没有产出什么劳动成果,但法律上认定,她是工作了两天,这两天的工资,公司当然要支付给他。

三,培训要缴费吗?

公司说给员工做的培训有成本,现在希望员工能够返回公司这两天的培训成本。

可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所以公司并没有资格去向员工索要任何培训费用。

四,公司二次面试员工合理吗?

其实法律上针对公司的转移行为,虽没有明令禁止,但是这样做肯定不行的,一般来说,求职者是不会答应的,二次面试如果没有通过,那么这一段时间的损失,因此拒绝掉的工作机会,又谁来补偿?

所以难怪小杨反应会如此剧烈,换位思考一下,换做任何一个求职者,都有可能会这样做。

同时比起二次面试,试用期明显能更好地检验员工到底适不适合这一职位,明确岗位职责,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考核不通过,那么就不录用员工,这样做也更有理有据。

而会闹出这样的笑话,也反映了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面试流程,录用流程不完善。才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麻烦事。

再综合上面所有的观点,我们也不难看出,其实这场劳资纠纷,胜算更大的明显是小杨,所以公司该支付的工资就支付,健全自己的用人招人制度,及时弥补,以绝后患才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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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伯马遇  发布于 2016-12-11 15:50:1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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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1-04 17:34:5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1-11 20:00:2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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