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2018年起,自愿加班就没有加班费?

案例分享:

小张最近因为加班费的事,和公司闹得很不愉快。

入职一年多了,工作量挺大的,每天基本小张都会加班到8、9点才离开办公室,小张觉得公司应该补偿自己一定的加班费。

可与公司交涉这个问题的时候,公司却说公司没有强制小张加班,是他自己主动要加班,公司没有必要支付其加班费。

小张不服!自己主动加班就不算劳动成本了吗?主动加班就可以不给加班费吗?

案例分析:

这又是一起因为加班费而与公司产生劳资纠纷的案例,其矛盾焦点在于这个加班费到底该不该给?

虽然是员工主动加班,但是公司难道就不用支付员工加班费了吗?有没有标准来认定员工是主动加班,还是被动加班呢?

怎样才算主动加班?

首先法律确实规定了主动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而且辽宁人社厅针对这个问题,还在前段时间做出了详细地解释: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并且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来执行的话,除了在员工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是安排员工加班了的,或变相安排员工加班了的,那么没有加班记录,员工就是属于自愿加班。

那么对于自愿加班的员工,公司自然是不用支付加班费给员工的。

加班费到底该怎么算?

按照《劳动法》44条规定,加班费的具体标准为: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但要注意一点,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休息日加班,首先是要可以安排劳动者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就不能用安排调休,只能用支付报酬的方式来补偿员工。

所以如果公司有安排员工在标准工时以外,额外地增加了员工的工作,那么公司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所以针对案例中的小张那样,很多时候,公司没有安排自己加班,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量太大要加班,自己觉得应该得到一些经济补偿,那么就要有证据来证明,不然员工要去仲裁去申请法律援助时,有可能因无法取证,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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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伯马遇  发布于 2016-12-11 15:50:1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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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1-02 19:33:33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1-09 13:43: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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