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赋予自由



2013年5月22日,清华大学教授冯象在华东政法大学做主题为“国歌赋予自由”的讲座,本文原稿为二零一三年六月提交法兰西学院“团结百相”研讨会(Entretien sur les avatars de la solidarité)的报告。正式版本刊发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1辑。

楼主 马哲吧策划组  发布于 2016-10-01 13:14:00 +0800 CST  
■一、ba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谭国成一早来到车间,他没有像往常一样开动机器,却摁下了身旁一个红色的紧急事故按钮。顿时“蜂鸣大作”,生产线瘫痪,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人大ba工开始了(详见《亚洲周刊》2010.6.27;《小康》2011.8.8)。
跟以往许多“群体事件”不同,这一次,资方和企业工会的威胁利诱、殴打开除居然都不管用。农民工唱起了国歌,上QQ群互称同志——是的,他们恢复了“同志”这一官式称谓的本义——抱团坚持ba工,整整一十九天。他们的要求非常明确:重整工会,加薪八百元,不得报复。也许是因为斗争“有理有利有节”,惊动了“高层”,抑或只是赶巧,五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署名文章《本田南海零部件厂工人因劳资纠纷停工》。观察家说,这是党的喉舌三十年来第一次大篇幅报道ba工,且立场中立,没指责“肇事者”,也不偏袒资方。媒体学界均大受鼓舞,纷纷呼吁,用法治取代粗暴的“维稳”,以免激化矛盾,“将党所依靠的工人群众推到党和政府的对面”(常凯,页88)。终于,国歌声中,僵局得以化解:一国企老总兼全国人大代表临危受命,做调解人,劳动法专家应邀提供咨询;工会认错,接受选举重组;资方让步,坐下谈判加薪。
这是三年前的事了。如今各地工潮此起彼伏,已成小康道路的常态,叫我想起一首老歌,“五月的鲜花,开遍了原野”。大概是躲不开的历史轮回吧,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南海本田那边发一声吼,究竟是迫于什么?那“万众一心”的自觉,对于中国宪政的成长、政治伦理之重建,又意义何在?

楼主 马哲吧策划组  发布于 2016-10-01 13:15:00 +0800 CST  
■二、犯法
好些年了,农民工ba工,是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用一些改革家的话说,他们这是“集体违法”,是“敲竹杠的卡特尔行为”(同上,页82)。现在不知是忙别的去了还是审查严,这种论调少了。主流的观点变为希冀工yun法治化,又名“非政治化”。说是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加上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可称“三赢”,经济学家所谓“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那样的局面。具体怎么做法,却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介入”调解纠纷,在专家看来就不甚可取。因为政府出面虽能促成协商让步,“但从本质上抑制了劳资双方博弈能力的提升,淡化了集体谈判的影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自治机制的形成”(王晶,页105)。这是替市场经济的健康操心。“市场”二字,顺便说一句,由于主事者天天传布,几乎成了宗教信条。许多人以为祭出“市场”便能唤来神迹,将不懂“博弈”妨碍“自治”的“过激行为”化解,把“停工”的赶回车间。他们忘了,市场本身正是问题所在;市场不壮健,不弱肉强食、欺负人,人哪会闹工潮呢?
背后还是那个意思:ba工犯法。犯什么法呢?首先是违约、侵权。现在的企业员工,都是签了劳动合同的,都要受企业管理规章和财产权的约束。哪怕老板克扣工钱、拒付工伤医疗费、劳动环境恶劣,打工仔也不能随意怠工停工,给雇主造成经济损失。那在给市场经济护航的法律眼里,是百分之百的“蓄意侵害”。
不是吗,契约自由、私有产权,何等神圣的大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ba工自由,虽然国际上普遍承认,属于“劳工三权”(组织独立gong会、ba工、集体谈判),在中国,按学界的讲法,却处于“灰色地带”。灰色,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说,则是从前有过党的政策和中央文件认可,一度还写进了《宪法》,同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列(“七五宪法”第二十八条,“七八宪法”第四十五条)。但是,一九八二年重修宪法,删除了ba工自由。一块儿取消的,还有毛主席倡导的“四大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立法者的解释,是将ba工权定性为“极左思想的产物”,指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国家的具体情况”。“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ba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引自常凯,页89注22)。当然,这条“拨乱反正”的理由本来也没打算持久。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或私有化(破产“拍卖”或股份化了转手),老一代职工退休下岗,新工人的主体已是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工了。农民工不论替谁干活,都是合同工、派遣工,亦即雇佣劳动。既是雇佣制度,免不了催生剥削与阶级分化;没几年,“企业属于人民”、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大道理,便无人信了。

楼主 马哲吧策划组  发布于 2016-10-01 13:17:00 +0800 CST  
宪法依据不了,凭什么主张工chao法治化呢?论者一般强调这么三条:首先,“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ba工自由固然取消了,但并无明令禁止;换言之,ba工如果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即应准许。其次,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工人ba工的权利,惟此项权利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该公约中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签署,二零零一年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对ba工条款未做保留或特别声明。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着修订了《工会法》。据修订后的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还要“协助[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故有学者认为,此处“停工”一语实指ba工,而两个“应当”一句可推论ba工为工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会规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而单位也没有“应当”满足“合理要求”的义务了(常凯,页85)。
然而,这灰色地带的“曲线救国”,恐怕经不起分析。我们先看《工会法》。规定工会和单位“应当”就某事做什么,可有各样理由,不等于法律默认那件事(“停工、怠工”)是肇事者享有的权利。参较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2004)第五条,确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为集体协商的一项原则。所谓“过激行为”在劳资纠纷案中,说的就是ba工、闭厂之类“事件”。
同样,公约义务也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公约,须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没有相应的立法,公约条款不能直接适用,ba工只是纸面上的权利。即便将来“接轨”国际了,那ba工权仍得“按所在国的法律行使”,可以添加种种限制。
最后,ba工非罪,不等于ba工者免受处罚。现实生活里的ba工,参与者动辄遭解雇不算,每每有领头的工人被拘捕治罪的报道;说他“聚众滋事”,触犯了刑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项罪名经常被滥用,凸显了一些政府官员对劳资纠纷的态度。另外,ba工少不了ji会游xin。《ji会游xin示wei法》第八条规定,须提前五日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i会、游xin、示wei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凡未经批准的,或者行动超出指定时间地点、更换负责人的,皆属违法。凡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则应同有关方面协商,推迟行动(第十条)。如此,工潮只要溢出厂区,稍不留意,即有犯法之虞;若是冲突加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第十二条),出动武jin亦是合法的应对措施。

楼主 马哲吧策划组  发布于 2016-10-01 13:20:00 +0800 CST  
原文较长,且敏感词较多,在此不一一转载。请参见http://www.guancha.cn/feng-xiang/2013_11_26_188443.shtml

楼主 马哲吧策划组  发布于 2016-10-01 13:20:00 +0800 CST  

楼主:马哲吧策划组

字数:3232

发表时间:2016-10-01 21:1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1-22 19:37:25 +0800 CST

评论数:18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