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新闻自由和新闻道德哪个更重要

@gAcHolic能与阁下辩论实在很有幸,毕竟最近没有辩论很是无聊。我曾经表示,我对阁下的评价某种意义上可以给予我认为的最高的评价,因为我几次发现,您总能以极其精炼的措辞,描述一个我大费周章解释的观点,这一点上我必须承认是有差距的。
既然您作为前辈,我觉得用【李健】的话来说,不谦让本身就是一种尊重,我很赞同此观点。既然您让我选哪方,那我就不谦让的选择我觉得有利的一方(貌似看起来双方都不太好说,又都有话可说~~)。
那我就选新闻道德这一方吧。
我觉得相互立论后,交替辩论比较好,提问题的方式几次试验,效果不佳。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29 15:37:00 +0800 CST  
我方观点:新闻道德比新闻自由更重要。
作为一个比较性题目,还是按照套路来吧,我就仅仅比较哪个更重要了。
新闻自由:当时当地的法律、政府赋予新闻工作者的调查、发表、批判等等权利。
新闻道德:新闻工作者的内心道德水平,职业操守等等。
我又稍微百度了一下新闻的定义:
1942年陆定一提出:“新闻的定义,就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范长江也对新闻下了一个定义:“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
所以,我个人认为,评价新闻的最重要的因素,即新闻本身的还原事实的程度,也就是说真实性。


而新闻自由来说,这一点受制于当时社会的法治水平,每一个年代自由的尺度各不相同,各个时代的新闻工作者都在遵循着当时的自由尺度进行新闻工作,这里我完全承认新闻自由的高度重要性,只不过单纯客观上的新闻自由,无非是一个框架,他对于现实中我们得到的新闻并无直接联系。
而在这其中真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恰恰是新闻工作者,在这个当时社会给予的【自由度】范围内,如何把握社会赋予的自由度,并根据新闻工作的务实性需要,接近、达到乃至突破当时社会的自由极限,贡献人类社会的自由文明指数。


显然,这种对于当时社会自由度的取舍,其主要取决于新闻工作者在编报新闻的主观意愿,而这种主观意愿的支配和体现恰恰就是我们所谓的新闻道德。
所以,对于新闻的真实性最直接、最重要的影响,即新闻工作者在自身新闻道德水平支配下,所选择的新闻自由度,也就是说,这种真实性的程度与新闻道德水平的高低类似一种正相关的对应方式,而新闻自由无非是一个框架,而且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那些敢于和强权叫板、揭露真相的新闻记者在一次又一次的突破当代新闻自由的天花板,为大众带来希望之光。
所以,二者比较之下,新闻道德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了。
@gAcHolic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29 16:21:00 +0800 CST  
我不得感叹,您居然能把立论写成一篇类似抒情散文,当然,作为辩手来说理论上文体是无所谓规矩,而对方也不能因此成为否定辩论成立性的理由,但是散文的核心是形散,神凝。实际上在您的立论中我看到多个疑点,那么我首先质疑。
第一,您将新闻道德定义为【冷酷的道德】,即在道德之前加上了一个【限定词】,可实际上今天的题目并没有限定道德是冷酷还是温暖的道德,那么我想求证第一个问题即:
在您的观点中,新闻道德即等于冷酷的道德吗?或者说新闻道德都是冷酷的吗?必须以冷酷的方式主张道德才符合新闻道德吗?
如果二者并非一个对等关系,那么您充其量论证了,您所谓的新闻自由比我方新闻道德的部分内容重要,这岂不是您感情饱满的向我论证了一个完全无需论证的事实呢?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30 00:29:00 +0800 CST  
嗯,这里我很清楚的看到,您以律师追求道德的方式必须依靠自由去类比新闻工作者追求所谓的终结道德,但是,所谓类比这种东西,首先要保证两个客体具备可类比性。
且不说,【德肖维茨】的观点只能算其一种个人看法,这种价值观的东西,具备普遍强制性吗?如果其成立本身只能算个人看法,那您引用这种观点我也不能承认其正确性,没错,正义是什么,我们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这绝非放弃公序良俗和价值伦理,随意自由的理由和借口。不知道正义为何物,难度就是放弃对正义追求的理由吗?
而且,关于律师到底绝对为当事人服务还是必须坚守自己道德信仰这一点,无论在学界还是务实届,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尚无确切答案,您就以此认为这是唯一之道未免过于一厢情愿。
最后,也就是核心问题,关于二者可类比性,律师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为纯粹为当事人服务而冷酷无情,您应该清楚,因为律师追求的是【法律事实】。
而做出这个类比的您一定更清楚,新闻工作者所追求的可是【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某种意义上并行其道,甚至往往南辕北辙,那么如果二者原本就不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的客体,您所谓追求事实这一点显然是在偷换概念,所以,我并不认为您这个类比成立。
以上三点,请做出合理解释。
@gacholic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30 01:22:00 +0800 CST  
问题是,除非您能证明给我,世间只有您所谓冷酷道德才是唯一的正途,否则这种纯粹意义的观点,其证明力何在?
为什么一定要采取偏执的追求才能得到正义?如果仅仅因为正义是一个虚词,我们无法确切感知,那就可以违背道德的约束?
律师道德也是建立在人情是非基础之上,就连德肖维茨最后对他当时没有揭露那位被辩白的事实的被告而惆怅反思良久。您又如何向我证明这种冷酷方式的绝对正确性呢?
现在新闻记者追求的与律师追求的东西完全不一样,甚至相反,我很怀疑其追求的方式和手段却是相似和雷同,您不觉得这种类比很牵强吗?
因为【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是完全背离对,所以某种意义上才需要一个忍痛的冷酷道德,睁眼说“瞎话”。律师看不到真相,所以律师不能依据道德为标准,何况律师执业本身要求的不是道德标准。
但是客观事实就是恰恰相反,新闻工作者还原真相本身,抵御强权所依托的,难道不恰恰是其心中激情热火的正义感,这种正义感,这种追求本身难道不是新闻道德的核心体现?新闻工作者与律师的本质区别在于,他能切实的看到真相,但是他需要向观众展现真相,他有自己的正义观念,有道德标准。
@gacholic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30 02:01:00 +0800 CST  
我论证新闻道德决定真实性的原因在于,他切实决定着新闻的真实性。一个社会的新闻自由程度是相对稳定的,其受制于各方面制约,比如我们当代的新闻自由,不存在所谓【增益】,当然,不排除某些情况导致自由幅度攀升带来的新闻自由增加,但是这种增加的决定因素也是完全由于当地新闻工作者,认为当时新闻自由严重制约着新闻道德,而进行的一种主观突破。
所以,您所谓的【增益】,理论上在一个时期不存在,因为其属于定值,即便偶然出现变化,也是由于道德带所引起的。
【减损真实性】这一点并不恰当,应该解释为观众看到的真实性随新闻道德提高而越来越真实,新闻道德少了,当然减损了。正是这种一一对应的函数关系,证明了这个关系中,新闻道德对新闻真实性的决定性因素。
而新闻自由在其中无非是一个常数,而且这个常数还容易被新闻道德所改写。
至于真正的真实性是什么,有多真,那无所谓我对比二者关系。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30 02:15:00 +0800 CST  
我反复看了您的立论,您这种说理方式我个人并不适应,所以看来有必要用一个回合机会来求证一下,我心中的疑虑。
无论冷酷的追求道德也好,还是冷酷的道德也好,二者无非是一个概念的不同形式上的表达。您认为律师以冷酷的方式追求道德,源于人本身的局限,只能采取您认为的方式去挖掘真相,而不能以律师本身的道德为出发点。并以此类比,新闻工作者追求真正的道德,同样不能以新闻道德为方式,只能以自由的方式。并以此论证,在追求您所谓道德这种终极关怀,近乎神一样的真理为标准下,新闻自由比新闻道德更重要。
请问,我可否这样理解您的观点?如果不正确,请指出。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5-30 23:43:00 +0800 CST  
好的,您这个总结我觉得和我上面的理解基本差不多,说实话我个人还是建议采取比较容易理解的浅显的方式表示观点,因为我曾经谈过辩论中的表达,如果您这个表达很正确,但是他人理解起来很累,那么这个正确性就有折扣,如果您说的是真理,可是表达上全世界只有您一人理解,那么他就只是您一个人的真理,而非辩论可用之真理。不过上述完全属于题外话。毕竟文字辩有的是时间让人推敲,而且我一直主张辩手要尽力聆听并理解对方观点。


下面回到正题,您的立论给我描绘出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而实际上我个人认为一部分体系的支撑点只能属于您的个人看法。
首先,毕竟这是一个现实辩论,我不太愿意搬出神之类的层面解读这个问题。
您现在将道德分为高级和低级,低级又分为冷酷的道德和世俗新闻道德。最后您比较的标准是追求一种几乎于神的终极道德。
抱歉您这里所用之词都是晦涩和模糊的。
没想到居然把这个辩论演绎成形而上学,不过其实这恰恰是我求之不得的情况。
那么,我现在很想知道,您如何区分【高级道德即神德】和【初级道德】?又如何规定【初级道德】包含【自由追求的冷酷道德】和【普通新闻道德】?
您不能完全这种主观的将这些晦涩初级的辩论核心概念按照有利于您的方式进行切割,并且不给出充分理由。
我现在认为,普世状态下,新闻道德决定着该社会下的新闻自由,或者说我们社会赋予新闻自由【多少自由度】,这直接取决于【新闻道德水平】。因为自由只有约束下才具备实际意义,而这种约束自由则是法律,而我们制定法律则要依据社会道德反馈,而约束新闻自由的法律则取决于新闻道德。
那么,新闻道德怎么能属于低层次的道德呢?他应该寄托于人类对良知的追求,同样属于一种终极关怀。
以上,前面是提问,后面是质疑。
@gacholic我要去吃饭了。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6-01 17:50:00 +0800 CST  
我觉得您不能用这样一个模糊的回答含混过去吧,我不管您以高低还是对象来分,您并没有清楚告诉我,为什么您所谓追求的对象并非【新闻道德】?如果新闻道德也是您追求的目标之一呢?
现在您只是以主观意愿,将新闻道德排斥于您所描述的高级道德之外,但【为什么】新闻道德不属于这种终极追求,您却没有给出一个清楚的论证。

这里您只是以一个类比进行解释,但实际上类比这种手段只能【辅助说明】不能用于证明一个观点的成立。因为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对等两个类比事物。

另外,我上述清楚的指出,我就算姑且承认律师可以抛弃【律师道德】,依靠自由追求您所谓的目标。但是这完全不代表新闻工作者也同样可以如此。
原因在于,律师本身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所以他不会在乎【客观事实】,所以只能依据自己的自由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但是新闻工作者,追求的是【客观事实】,肩负社会良知建设,其【当事人】为天下百姓,又怎么能算为一人说话,现在两类人如果追求的目标完全不同,甚至背离,您拿两个从事两个甚至可能完全相反目标的人去类比,这一点我不能认为这是恰当的类比。
您完全割裂二者追求什么下,只去论断一个追求的方式的态度,岂不是将您的论证置于一个纯粹主观的状态之下?那其成立性何在?
@gacholic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6-01 20:01:00 +0800 CST  
不不不,我没有问您所追求的是什么,我在问您,为什么您所追求,或者说您的观点中,不包括新闻道德,至于这里您有一点玩弄技巧之嫌。我们现在辩论的自然是现在的新闻道德,将来是什么,完全未知没有发生的事情,我为什么去关心和讨论。
现在您不能随意的认为,您追求的东西就不包含新闻道德,当然除非您只承认您个人追求,而非我们辩论意义上的价值观追求,如果定义的范围仅仅限于【您个人追求】,那我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到此为止了。

至于类比,两个追求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人,其内在逻辑如何能雷同?我们评价任何事物不都是依据其现象洞察其内在规律吗?但是现在二者在追求目标、服务群体、职业道德内涵均完全不同的情况下,您强行以纯粹主观的态度去类比,我不能认为其类比成立。如果恁还是不给出合理解释,那么我这个问题也问得差不多了。
@gacholic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06-01 20:30:00 +0800 CST  
@帅到图片不显示老实说,由于这个辩论已经是很久以前的事情,我已经想不起来当时的思路了,其实辩论和实际解决问题二者往往不是一件事。
比如,我们辩论一个词,【道德】,那么讨论的自然是双方辩论观点之中的道德,而非真实的道德,因为真实的道德内容就放在那里,无论谁说出花来,他也不会辩论,所以,其实一切概念皆为辩手之心中的概念。

我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不是新闻自由约束约束新闻工作者,而是新闻工作者的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被约束,这种约束有来自于法律框架,有来自于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内心道德约束。
某种意义上说,等价于法律和道德谁重要,但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记者的自由要求近乎于没有,换句话说,只要你保证一个前提,即不受贿,那么一切言论均不负任何责任,甚至底线要超过一般公民的【法律底线】。
譬如,一个观点,一般人发到网上可能要被定罪,但是记者(需持记者证)发言,就不受任何法律追究,这就是法律让渡给记者的舆论监督权。
所以,如果一个标准很宽松,松得比法律本身还松,那么其本身就不具备约束力,所以我们会看到很多记者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如妓女。
说白了,新闻自由决定新闻工作者水平不能有多低,而新闻道德决定其能有多高,当低的比底线还低的情况下,其意义不大。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1-06 13:32:00 +0800 CST  
首先,由于这个辩论旷日持久,我已经完全想不起来当时的思路了,所以就当一个全新的辩论和阁下探讨一下,出现与之前矛盾的地方还望海涵。
1、您的第一段说得很正确,任何事物均有好的一面,您说得恰是自由的有利之处,无咎。但是没有任何比较成分,单纯一个事物再好又能如何呢?说白了您只是阐述了A的一个优点,与A是否在AB之间处于什么位置,没什么关系。


2、对于您第二点,在下完全不同意。

【道德性新闻】,这个好像是阁下自己擅自造词,我们比较的是新闻道德和新闻自由,与这个新闻属于揭露道德方面,属于什么道德性,有什么关系吗?道德性的新闻和自由性的新闻,二者皆与新闻自由和新闻道德有关,您现在无非是极其不专业的,依据您个人感觉,将新闻这个概念一分为二,进而比较两个类比的关系,以此来偷换新闻道德和新闻自由的比较。
其实逻辑上,您这种比较方法本身就是背离题目,当然,您一定要认为今天比较的是,道德性新闻和自由性新闻也可以,但是,这种划分方式,既不是题目要求,我个人也闻所未闻,至于后面是什么,如何,我觉得我已经无反驳的意义。

3、阁下在这一段,向我提问【请问带有主观意识的新闻是否只能算作新闻中的一部分?不管正确与否,其存在是否有着引导群众的嫌疑?这不符合新闻的客观性。】
我的回答很清楚,这个世界不存在任何【脱离主观的客观】,所以,新闻带有【主观意识】没有任何问题,您给我找一个没有任何主观性的客观新闻?哪怕就是报道一个石头,那摄影师的主观拍摄角度,编辑的剪辑都对观众带有直接影响,所以,您所质疑的情况不仅永远无法避免,也是理所应当的存在。


4、非也,道德靠内心约束,有管理的道德已经违背了道德的定义,不属于道德,世界上不存在受人管理的道德,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在管理上,声称自己依据的是道德,否则请举例。
诸如此类一切的新闻管制、删帖,均依据的是【法律】或者说【广义法律】,其在性质上,恰好与道德相对。
所以,您第四点的整段基石与基本常识不符,后面的东西我个人觉得也没有什么反驳的意义。


至于您的总结,在我来看,缺乏必要的因果联系,自由会造成新闻的客观性?有何论证?如果强调新闻自由,势必约束少了,尤其是新闻道德的约束降低,那么不是会恰恰导致新闻的主观性越大吗?何况新闻道德又为何不能带来真实的调查和客观事实呢?这一点不是更符合基本的逻辑推理思路吗?
@shaowanfu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5 07:53:00 +0800 CST  
说实话,半年前您问我这个问题,我倒是可以说一说,只是现在记不住当时怎么想的了。
自由受外界限制,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没有【范围即没有内涵】。所以没有限制和边界,自由的概念也子虚乌有。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毫无任何约束和限制,自由这个词本身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就好像,对和错,如果根本不存在错,那么我们还为什么要追求对呢?
其实这个不知道为什么,大家对我这个辩论过于感兴趣,甚至还被加精,而我个人觉得这个辩论在我的贴吧辩论中,属于一个有头无尾,甚至我自己都不知道说什么的辩论。因为实际辩论本来就是如此,真正辩论之后往往演绎到什么情况,是辩论之初完全想象不到的。
至于反方,您的理解是【个人有局限,所以道德是不完美的】,在下觉得您未必看明白,其实个人局限和道德完美没什么联系,道德(公德)本来就是完美的,而私德则是非常糟糕的。而新闻工作者的道德,属于一个行业的操守和行业公德。
记者的职业道德是尊重事实,但我们却看到无数记者为了钱而刻意扭曲事实。但这并不代表新闻道德是黑暗,同理,医生的职业道德是救死扶伤,但现实中无数医生罔顾患者健康不顾,也不代表医生道德本身有什么问题。
总之,辩论就是一种轮子理论,随意解释,比较的不是事实如何,而是谁把事实说得如何。
@nextsteps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6 10:15:00 +0800 CST  
首先,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这个目前来说存在极大的分歧,或者说,当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出现分歧的时候,究竟是恪守朴素道德,追求内心对真实的向往,还是说纯粹的为自己的当事人说话?这一点目前来说,各执一词,因为律师这个职业原本就是分歧和矛盾的融合。
另外,道德这种东西有趣在于:
1、谁有资格定义道德
2、谁有权执掌道德
道德,包含公德和私德,而我们一般谈的道德,泛指公德。所以,女子无才便是德,这种观点究竟是不是一种公德,缺乏依据。
但注意一点,还是范围。任何概念的正确性,都有其生存的范围,时间上的和空间上的,一旦脱离范围,那么一切概念均无意义,就好像我上面谈自由这个概念一样。
我们站在现在的情况下,去研究过一个奴隶、封建时代的道德标准,那得出与现在标准相悖,只能说其现在不属于道德,但不能否定当时对道德的界定。
所谓完美,指的是穷尽现有所有可能,如果找不出瑕疵,那么就认为其为完美,这个完美是一个现实意义的完美。也是我们大多数语义上的完美。
但是,如果您假设一个绝对性、且飘渺而又摸不到的【真理】参照,进而得出一切皆不完美,那这个完美是一个绝对性上的完美,其现实有效性很低。
就好像,今天我和您辩论,如果我的观点在有限的时间内,能自圆其说,那么我的理论就是完美的,至于以后是否被否定,那是以后未知的假设,与现在其是完美的并没什么关系。或者说,没发现就等于不存在。


所以,绝对性的不完美没什么可奇怪的,根本就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他是我们所有探讨的大前提,既对观点不构成否定,也谈不上什么支持。


所以,谁有资格定义律师的职业道德?只不过是一部分强推自己的私德于他人罢了,那么我违反了一些人的私德又能如何?
说到底,道德这种东西,本身只有内心强制力,如果您学过法律,应该对这句话很熟悉,脱离内心强制力后,道德则不是道德。而道德起作用的前提是一种藉由内心的认同,进而将飘渺的公德,成为约束自己内心活动的私德,然后影响自己的行为,如果自己本身完全不认可道德,那么道德对自己不产生任何影响。
再退一步说,律师和记者根本就是两个完美不同的对象,二者追求的目标本来就未必吻合,那么其追求的方式何来相互印证之理?
@nextsteps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6 16:07:00 +0800 CST  
第一,客观就是客观,他不是全面,您不能在一个辩论中随意篡改这两个词的定义。尤其还是两个极其朴素的关键性词语。
第二,全面这个概念也非常含糊,我甚至可以将全面直接理解为【完美】,而这种非常大而空的词语,其实在辩论之中抛出来,且在您解释清楚之前他能代表什么呢?您制定一个符合您要求的标准性新闻,可以么?
第三,既然话都说到这里,不妨和您交流一下,这里我也不妨把我认为标准的新闻说出来:
即,只要一个新闻工作者,在撰写新闻的全部过程中,没有因为钱、利益等因素的驱使,影响、左右、改变其判断,而得出的一切报道内容均是一个现实意义下的完美新闻。
这有些类似于我们对法官的判定,我的对手类比将新闻工作者类比律师,我觉得不恰当,反而我觉得新闻工作者和法官很类似。
第四,关于——
“没有人有资格说道德。我们不能参造完美,来驳斥道德缺陷。”那我们还讨论什么呢?
这个问题您问得莫名其妙,如果作为辩论来说,您觉得没什么讨论等同于您无话可说,我作为您的对手您觉得我要替您说什么呢?
但是,同样作为一个交流来说,我的意思非常明确,如果您说道德不完美,那首先您自己先定义一个完美的东西,然后供我和观众审阅,然后以您认为的完美主体为参照,进而否定我方观点上的不完美。而不能凭空假设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完美,来无条件的否定现实存在的不完美。您这种逻辑倒是确实让我觉得无话可说。
所以,道德有什么不完美,您大可提出来,如果您说不出不完美的地方,那么此时此刻,就在这个二人辩论的范围内,他就是完美的,谁能说什么呢?
————————————————————————
第五,我再次强调:
【律师只为当事人说话】
这只是一部分律师,譬如美国的德肖维茨、中国的田文昌之流的个人职业操守,他们是上帝吗?他们怎么做那是他们的事,也是他们的理解,说句不好听的,律师原本就是【自由职业】,只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遵守自己的内心标准即可,他们算根葱,还要约束其他律师的内心道德?
至于新闻工作者为谁说话,第二点我已经说了,只要其不受贿不纳私,怎么说都可以,谁能看穿对方是怎么想的吗?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7 08:56:00 +0800 CST  
1、作为辩论来说,不要轻易纠结一些非常基础的词义概念,【全面】和【客观】很难说是一个近义词,但更像一个“互补词”,起到相互补充说明的意思,因为我们通常都这么说,客观而全面。所以,想用全面解释客观不太符合我们一般的语义。
2、我们判断任何事物,必须有所参照,的确有的时候没有明确的参照,那是因为参照物【暗含】,或者说参照总所周知,无需废话。
但这是我们一般谈话逻辑,而对语言要求的严谨性不高,而辩论的严谨性要远高于一般谈话水平,尤其是辩论有一点特别之处在于,假如对方合理提出问题,另一方需要给出清楚回答,不回答也要给出合理解释。比如,我现在就要去您明确给出这个暗含的参照,那您给不出,则否定无效。


之所以我们通常不给,那是因为一般探讨我们依据一些【约定俗成的常识】。双方以此为前提进行辩论,但问题是今天的辩论【恰好是约定俗成的常识本身】。以往的成为前提的常识在辩论中成为论证的目标,所以,就必须调用更为广谱的依据重新构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新体系。


这个探讨大致如此了,总之过往的辩论没什么探讨的价值。辩论是双方的对驳,而不是一方给另一方讲解,讲得再多可能到了实际辩论也都是废话。因为可能完全用不上。
@nextsteps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8 09:51:00 +0800 CST  
呃,这没什么可惊讶的,只要我有时间一般都能回复。
您这个假设,我怎么说呢?一般来说,我们辩论之中设定这么【宏伟】的假设是非常不妥的。因为您这个假设非常庞大,其囊括的因素分非常复杂,然后您就以唯一一个条件带入,这是对命题的极端不负责的。
比如,您假设的问题涉及一万个因素,结果您现在随意给定几个因素就做出推理,然后让我回答,我不能就该假设本身给出任何回答。

至于,范长江这个定义,我只能说,您采取了一个【刻舟求剑】的理解方法,范长江的定义在那个年代是有一个默认的前途的,即,人民政府人民坐。根本不存在政府和人民对立的情况,所以您的例子在范围上溢出了范长江在建国年间前提,任何定义如果逾越其范围和前提,那么即使不成立,也不构成对该例子的否定。

@shaowanfu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9 23:21:00 +0800 CST  
另外,您的假设之中有一个非常明显,也可以说是非常隐晦的【偷换概念】。
即,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一个东西算不算新闻,范对此做出新闻定义。
而您的假设主要内容却是探究一个新闻【该不该公开】,或者说一个新闻工作者【该不该如实报道其新闻】。
实际上,新闻本身的定义是毫无争议的,关键在于公开与否的得失问题上。
也就是说,您将【新闻该不该公开的判断】用于评价【一个东西算不算新闻的判断】之上,这是典型的偷换概念。
简单的来说,新闻工作者只需要关心怎么【写新闻】的问题,至于这个新闻该不该发,这一点属于新闻审查范畴,这是执政者考虑的问题。与新闻工作者没什么关系,也不是新闻工作者能解决得了的事情。
这非常类似于一句话,
打不打政客说的算,打不打得赢(怎么打)军人说的算。
我想,这么回答应该是比较完整的吧。
@shaowanfu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19 23:42:00 +0800 CST  
1、您的回复看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我就认真回复一下,一开始我就提议,如果您有这个态度和这份闲心,莫不如我们正经的辩论一下。
2、一般来说,如果作为辩论,如果确定为【片面】,那么几乎等同于被【推翻】,所以,片面已经是对一个观点非常极端的否定了,某种意义上来说,绝对的推翻一个观点本来就是不可能的,因为十恶不赦的恐怖分子,其逻辑和理念也似乎带有些许的合理性。所以,一个观点如果是片面的,那可以说就是被推翻。
3、本人引用范长江的定义,主要应对我前面的一个观点,即某个社会时期的新闻自由,受制于当时的客观社会局限。所以,一个时期新闻的定义也是带有一个时期的特色,或者说新闻的理解和定义每个历史时期各不相同,因为自由不同,不同自由下,取舍的空间自然不同,那么内涵和外延自然也不同,也就是定义不同,这都是我明确的立论观点。

而现在您一定要求某人观点要成为超越时空而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本身就是欲加之罪,和莫须有的苛责,任何定义超越其客观历史背景,都是经不起推敲的,难道我们就可以因此否定一切定义吗?

4、重点
您所以新闻【合理性】的理解同样过于苛责,这里我只反问一句话

让所有人都觉得合理的事情,这个世界存在吗?

什么叫真实性和合理性对立?任何事情都存在不同的理解看法,至于您非要考究一个事物的【绝对合理性】,那是哲学问题,也是后人评说,一个新闻工作者,只要在撰写新闻满足真实性,并合乎其道德标准,并不逾越法律框架即可,至于这个东西事实上到底是否合理,谁能弄清楚?这是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吗?

5、上一个回复中,您将新闻该不该发表偷换为是否为新闻,这一反驳您还没有解释清楚,现在又过于苛责理解这个定义,范长江又不是哲学教授,您动辄就以合理这一【超高】的标准解释其观点,那自然很难有什么东西是合理的。也自然合理性与客观性经常矛盾。
甚至可以说,合理性与客观性矛盾这本来就是一句近乎真理的废话,但问题上,范长江什么时候定义了这么深奥和晦涩的东西?
这既与其客观历史背景不符,也与其知识结构不符,所以,这无非是您个人一种子虚乌有的想象,出现什么矛盾也与范长江的定义没有丝毫关系。
@shaowanfu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20 21:33:00 +0800 CST  
我真是后悔,或者说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方式和您交流,以我数不清的贴吧辩论经验来看,就你我这种辩论方式是最考验双方水平以及最不容易交流的方式,而且这个辩论的第一层我就明确表示,这种相互对驳的方式辩论在辩论处理上非常蹩脚,如果观众想看似乎也要耐心梳理。
不过无所谓,一切辩论最终都要看内容如何。我只能说这样很多观点在反复交融,思路会不那么清晰,故而后期我所有的辩论很少采取这种形式。
————————————————————————————————
老实说,您现在的做法等同于向我求证一个个在您看来,对于我观点上的问题,而我只是在不断自圆其说而已,事实上这种形式已几乎背离了辩论的实质,一般来说,如果纯粹的【圆】一个辩论,那您就算追问天荒地老,似乎也很难将我问倒。


关于第一个问题,其实衍生出一个经典的哲学命题。
即,什么是真实?
通常来说,我认为分两种,一种是世俗意义上的真实,而另一种是近乎纯粹玄学上的追根刨底,返璞归真的真实。通常来说,如果以后者否定前者,那么这种否定不存在现实意义,因为毫无疑问这个世界上就不存在真实,一切所谓的真实,都是我们的主观理解后的表达反馈。
所以,您这里无非同样在偷换概念,只不过可能连您自己都不清楚,因为纯粹的真实根本不存在于世俗的世界里,所以这种质疑本身无任何意义。因为二者原本永远存在着鸿沟,出现偏差不仅在所难免,也是清理使然,根本没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当然,也不是一点意义没有,因为我们起码可以说,在【主观希冀】上,是努力把我们的世俗真实推向绝对真实的。
而实际上,我们今天探讨的新闻真实,这属于一种世俗意义上的真实,我在之前已经给出了新闻真实的标准,即:只要一个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新闻(广义的新闻)过程中,能忠实终于自己的主观道德标准,不受制于金钱、利益等因素趋势,且不违背法律,那么着就是一个真实的无可指责的新闻。
当然了,这个概念包含非常多复杂的可变因素,等您觉得什么地方矛盾,我再给您继续自圆其说。
至于贡献人类自由文明指数,这一点就是其中关于法律的解释。
新闻自由度,其随着社会不断变化,而法律也并不是一沉不变,其也是在变化发展,或者说其与新闻自由度的关系属于一种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共轭发展,甚至有的时候说不清是法律束缚着新闻自由,还是新闻自由在推动着新的法律诞生,所以,总有一部分伟大的新闻工作者,其在不断的追求绝对真实过程中,突破了当时法律的束缚,并以其强大的力量导致新的法律诞生,这就是追求真实过程的副产品,此后新的新闻自由度又诞生了,而在这一过程中,唯一始终不渝的就是新闻工作者内心的价值追求,也就是所谓的新闻道德。
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拥有今天的新闻自由,正是无数新闻工作者实现其新闻道德、追求真实而一步步靠血和泪换来的。


@shaowanfu

楼主 一片泡桐  发布于 2015-12-22 09:10:00 +0800 CST  

楼主:一片泡桐

字数:13495

发表时间:2015-05-29 23:3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1-10 09:42:3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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