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拟《影子宣言》

序言
我银河系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过往诸生命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星球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星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星际机构,以促成全银河系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星政府,经齐集Judoon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影子宣言,并设立星际组织,定名影子宣言委员会。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0:17:00 +0800 CST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影子宣言委员会之宗旨为:
一、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星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星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星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星际合作,以解决星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星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星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星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宣言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星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星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星际争端,俾免危及星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星在其星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星或星球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委员会依本宣言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本委员会对于任何星球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星对该星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宣言不得认为授权委员会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星球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星将该项事件依本宣言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0:23:00 +0800 CST  
可能会不定期更新,楼主是高二狗,忙得很。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0:26:00 +0800 CST  
慢慢来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2:01:00 +0800 CST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影子宣言委员会国际组织会议,签订本宣言,且依宣言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影子宣言委员会之创始会员星。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星球,接受本宪宣言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将由大会经执行部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业经执行部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执行部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执行部恢复之。
第六条
影子宣言委员会之会员星中,有屡次违犯本宣言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2:05:00 +0800 CST  
其他人有好的想法也可以提出来,毕竟这只是初稿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8 22:10:00 +0800 CST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影子宣言委员会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执行部、经济及部、托管理事会、星际法院、及秘书处。
二、影子宣言委员会得依本宣言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影子宣言委员会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29 23:38:00 +0800 CST  
下面要写的是关于影子宣言委员会的组织的具体事项大家能否给我多一些的建议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30 18:51:00 +0800 CST  
能否有一些具体条文被把有媒体出来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31 18:21:00 +0800 CST  
如对星际罪犯的追捕,对战争的宣战权。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31 18:22:00 +0800 CST  
第四章
大会



组织
第九条
一、大会由影子宣言委员会所有会员星组织之。
二、每一会员星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0-31 23:41:00 +0800 CST  
职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宣言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宣言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或执行部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04 19:01:00 +0800 CST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星或执行部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影子宣言委员会任何会员星或执行部或非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星或执行部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执行部。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星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执行部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04 19:03:00 +0800 CST  
第十二条
一、当执行部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宣言所授予该部之职务时,大会非经执行部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执行部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执行部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执行部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0 23:40:00 +0800 CST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 以促进政治上之星际合作,并提倡星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 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星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生命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0 23:40:00 +0800 CST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星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宣言所载 影子宣言委员会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2 17:18:00 +0800 CST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执行部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执行部对于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影子宣言委员会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2 17:19:00 +0800 CST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星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
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星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井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2 23:39:00 +0800 CST  
第四章
投票
第十八条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星,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星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星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执行部非常任理事星之选举,经济部理事星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星之选举,对于新会员星加入影子宣言委员会之准许,会员星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星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星过半数决定之。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2 23:42:00 +0800 CST  
第十九条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星,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星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星投票。

程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执行部或影子宣言委员会会员星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第二十一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
第二十二条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楼主 yyy11235813  发布于 2015-11-26 23:21:00 +0800 CST  

楼主:yyy11235813

字数:5616

发表时间:2015-10-29 04:1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12-26 08:31:22 +0800 CST

评论数:192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