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学】李华瑞 《天盛律令》修纂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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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学(第九辑)——第三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论坛暨王静如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专辑(上)

来吧,经验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00:00 +0800 CST  
ps插一句,当我看到《宋刑统》《大周刑统》时候,总觉得有什么怪怪的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06:00 +0800 CST  

西夏学第9辑 2013年9月
Xixia Studies,Sep,2013,Vol.9


《天盛律令》修纂新探*
——《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研究之一


李华瑞


(作者通讯地址: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48)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委托项目(11@ZH001)子课阶段性成果。


自黑水城遗书中发现西夏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以来,这部法典引起了国内外西夏学界的高度关注。学界不仅用以弥补西夏文献的匮乏,对西夏政治、军事、经济、刑法做深入的研究,深化了人们对西夏历史和社会的认知;而且对《天盛律令》自身,学界亦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硕果累累,[1]使人们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但是,笔者在结合学界已有相关成果的基础上,研读这部法典时,感到目前大多数学人对这部法典修纂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值得进一步商榷和厘清。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方家指正。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06:00 +0800 CST  

一 目前学界有关《天盛律令》修纂的三种意见

西夏于1038年建国,此前一般公认尚没有确立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此后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接受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原王朝法治思想,开始自行创制法典。虽然《天盛律令》是用西夏文写成,但是其修纂属于自唐代以来形成的中华法系,特别是受唐宋法律修纂原则和体例的影响,则没有异议。只是在比较《天盛律令》与《唐律疏义》和《宋刑统》的修纂特点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与唐、宋律比较,《天盛律令》编纂有三失。从法律编纂史的角度看,我们对《律令》的编纂水平不能估价过高。《天盛律令》综合诸法,混编西夏职官、经济等制度的方法,虽然大大增加了它的史料价值,但却影响了它作为律书的编纂质量。和唐宋律编纂方法的先进性相比,《天盛律令》的落后性恰如西夏之经济、文化落后于唐宋一样。《律令》编纂形式的缺点主要有三:(一)类例不分,(二)纲领不立,(三)科条不简。头一条带有根本性,后二条是头一条派生的。类例不分没有沿用唐宋律12篇分类法。除少数几卷将同类律文集中记载外,半数以上每卷虽有一个中心内容,但也夹杂其他性质的律文。由于类例不立,编次无序,就难免出现内容重出而文繁的问题。[2]

第二种意见认为,《天盛律令》法典体系和条文结构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其形式上的系统性在当时也是领先的。[3]此法典从形式到内容都受到中原王朝成文法的很大影响,特别是《唐律疏义》和《宋刑统》都对《天盛律令》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西夏是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所修律令也有自己的特点,即便在形式上也与唐宋律有很大不同。(一)《天盛律令》在篇目设置上很有特色。《唐律疏义》共有律12篇,计30卷,502条。条后有注释,时称律疏。这种篇目格局对后世影响深远。《宋刑统》因袭唐律,亦有律12篇,30卷,仍为502条,连目录共31卷。每卷又分若干门,共213门。除条下有律疏外,还另附有令、格、式、敕177条,起请132(29)条。而西夏《天盛律令》共20卷,未明确区分若干律,各部分内容排列次序与唐、宋律差别很大。它与《宋刑统》相近的是每卷有多少不等的门,共150门,1461条。(二)宋朝的法律典籍庞杂而混乱,难以掌握和实施。宋真宗时敕条竟多达18000多条。后虽有减缩,但数目仍很可观。西夏天盛年间值南宋高宗、孝宗时期,其时南宋法律更加紊乱,往往以断例和指挥(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的指令)行事。此时西夏律法却能依据本朝实际情况,别开生面,将律(刑法)、令(政令)、格(官吏守则和奖惩)、式(公文程式)系统地编入律令之中,使之成为整齐划一、条理清楚、比较完备的法典。实际上把中原王朝法典中分割开的法律内容有机融合在一起,使法律条文规定划一,条理清楚,翻检方便。[4]在《天盛律令》律文中没有区分律、敕、令、格、式,而以一种法律形式表述来编纂整部法典。《天盛律令》中每条律文第一行是以一个“一”字开头,“一”字下为本条内容,第二行行文是降一格再书写。若在同一条中包含几项不同情况,则分几小条叙述,每小条第一行仍是降一格书写,第二行依次再降一格书写。如果每一条下又分为若干情形,仍是按照此种格式规范书写。《天盛律令》书写格式特点是层次分明,一目了然,这种格式有些接近现代法律条文格式。在中古时期西夏创造了这种一目了然、便于掌握使用的律令条目形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又是一次大胆的、成功的革新。[5]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其结构(条文的数量和结构)方面与和它同时代的中国法典不同”,“存在了至少四个世纪的中世纪中国法律的两种基本立法体系(律——刑法,令——行政规约)实际上到10世纪末时已过时。西夏法学家们之所以扩充了西夏法典,正是依靠他们放弃了将法令严格地划分为四种传统类型:律、令、格、式(后两者是较狭隘的本位主义行政法令)。他们创造出统一的法典。在统一法典里,除定有罪行和惩治办法的律这类法律外,还包括有其他三种传统的中国法令”。[6]

“在编纂内容上《天盛律令》与《唐律疏义》、《宋刑统》有很多不同。将《天盛律令》诸门内容与《唐律疏义》、《宋刑统》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在《天盛律令》150门中,91门的内容是《唐律疏义》、《宋刑统》所没有的,约占60.7%。其他59门的内容与唐、宋律类似或相近,约占39.3%。在内容相似的部分中,除《天盛律令》中的‘十恶’、‘八议’等十几门内容基本因袭唐、宋律以外,其余四十多门与唐、宋律的相关内容虽有一定关联,但是又有很多差异。体现出西夏党项民族自身的特点”。[7]

从编纂条文细节上看,宋与西夏法律编纂形式也有各自特点:无论是对于律文补充形式选择,还是对于条文逻辑结构处理,都体现出两个政权对各自统治政策、经济关系、文化思想的选择和坚守,这也就形成了中原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编纂形式。[8]

根据上述可知,学界在论述《天盛律令》修纂时,不论是批评其形式存在缺陷,还是肯定其独创和大胆革新,抑或是强调其民族自身的特点,均是基于与《唐律疏义》、《宋刑统》的比较基础上得出的,而且是基于《唐律疏议》和《宋刑统》是唐宋主要成文法典这一主观成见上。就这两部法典的属性而言,的确是唐宋的两部基本法典。但是从唐中叶已降至两宋修纂法典等立法活动的历史演变来看,显然上述的三种意见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存在明显的不周之处,甚或是误区。其实,近二十年来唐宋法制史学界对唐宋法典修纂、立法活动已有较多的论述,基本厘清了唐中叶以后至两宋法典修纂演变过程,可惜这些成果没有引起西夏学界的足够关注,因而依然承袭以往的旧观点来讨论《天盛律令》与唐宋法典的比较,以至一些误区迄今没有得到纠正。换言之,《唐律疏义》、《宋刑统》在唐中叶以后至两宋并不是主要的立法活动或法典修纂形式,《天盛律令》的修纂受这两部基本成文法典的影响有限,更多的影响来自编敕、条法修纂的影响。为了便于讨论,下面简要叙述唐中叶已降法典修
纂演变过程。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06:00 +0800 CST  

二 唐宋法典修纂形式的演变


《唐律疏义》是唐前期在继承隋朝乃至北朝法典编纂基础上,采用律令格式的形式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9]“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10]“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11]这部法典确定的修纂模式在此后迄清朝为止的中华法系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宋元时期法典修纂形式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皇帝而经由中书颁行的“敕”在法典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二是法典的名称也发生了变化。而这两个变化均出现在唐中叶以后,先说第一种变化。

《旧唐书·刑法志》载:

(开元)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12]

唐玄宗这次对唐律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有二点,一是对由唐初以来增加至7026条的律令进行删订损益时,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敕”也在删订之中;二是“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这是宋代条法事类体法典的滥觞,也可说是《天盛律令》修纂仿制的源头。唐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宣宗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13]

此后“格后敕”的法典形式在立法中趋于常见,“敕”由于其更适应当时的政府统治需要而正式开始成为重要法律渊源,“敕”的地位上升使得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开始变化。时人在论及“敕”更为便用的原因时说:“敕,简而易从,疏而不漏……至于律令格式,政之堤防,岂惟沿袭,亦致增损,条流既广,繁冗遂多,或轻重不伦,或交互相背,侮法之吏,因以情坐,得罪之人,何妨误入。触类而长,颇乖折中。”[14]

有学者指出:“关于唐代的法律体系,学者通常都沿用《唐六典》和《新唐书·刑法志》的说法,认为主要有律、令、格、式构成,未把敕列入其中。事实上,开元十九年编纂《格后长行敕》起,敕便成为唐后期的重要法律形式,与律令格式一起,共同承担了调整唐代社会关系的职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后期出现的《格后敕》,是对开元二十五年已定律令格式后新删订的敕而言的。所谓‘格后敕’,其实就是敕。”“唐后期至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典编纂概况:总括而言,该时期处于法典体系的变革前夕,其表现就是律典的转变和‘编敕’的法典化。”[15]即后梁是以唐代的律令格式为基础进行删定,而后唐废除后梁对唐代删定的法律,直接继承了唐代的法律,[16]后晋申明“唐明宗朝敕命法制仰在,不得改易”。后晋除了遵从后唐的法制之外,最为重要的是对编敕的详定,后汉也以后唐为本。后周则是以编纂刑统、编敕的方式进行立法。

到宋代,编敕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太和《新编后敕》、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敕》、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敕》、天福《编敕》、周广顺《续编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17]

据研究统计从宋初编纂《建隆编敕》已降,至南宋共修纂了19部编敕。


(此处有表和注释[18])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08:00 +0800 CST  
再看法典名称的变化,这个变化主要是以《刑统》命名法典。“刑统”是刑法统类的简称,最早见于唐宣宗大中七年(853)五月编纂的《大中刑法统类》,“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19]其编纂体例以律为中心,分为一百二十一门,附以令、格、式及敕附在律后,形成一部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典,这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法律修纂影响巨大。

显德四年(957)后周对现存法典进行重新修订,五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奏:“今奉制书,删律令之书,求救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今古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至五年七月七日,中书门下及兵部尚书张昭远等,奏:“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有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勅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20]

就五代修纂法典而言,后周显德《大周刑统》是总结性的法典,它正式确立了刑统作为基本法典取代了原来律典的位置,同时也使敕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改变了唐代律令格式法典体系的格局。

《宋刑统》即是在《大周刑统》(@光轮骑士大周)基础上修纂的。太祖建隆四年(963)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敕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敕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敕》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21]窦仪《进刑统表》云:“伏以《刑统》,前朝创始,群彦规为,贯彼旧章,采缀已从于撮要;属兹新造,发挥愈合于执中。”[22]以《刑统》的篇目、条款和疏议,“求之唐律,乃知律十二篇,五百二条并疏,悉永徽删定之旧,历代遵守无异”。“律条所列,从首至尾,初无异文”,只是“疏议小有不符”。[23]这就明确了《宋刑统》的主体部分与《唐律疏义》无异的关系。

《宋刑统》编纂特点:1.律典不称律。所谓刑统,即集刑事法规统类编纂,分载于律文各条之后,汇成一部综合性的刑典。取一代大法之名曰“刑统”者,则唯有宋朝而已。2.分门类编。“唐律逐条为目,刑统分门立目”,[24]《宋刑统》在每篇之下都分若干门,划分各卷条文,每卷头并标明门类,这是唐律所无的。这样,创于唐代的刑统体式的律典遂告定型。

综观两宋立法,虽然历朝不少活动,但是《建隆重详定刑统》纂定之后,对于这部大法,自太祖以下诸皇朝都以其为祖宗成法而恪守不殆,未曾变改过。[25]《宋刑统》是唐宋变革时期法律修纂的一项重要成果。此后实施了三百多年,直至宋代灭亡。[26]

根据上述可知,宋代法典有两种形式并行:历朝编敕与《宋刑统》。那么这两种形式的法典在宋代的地位孰轻孰重?

宋初至仁宗天圣年间(1023-1032)编敕的地位逐渐向刑统靠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天圣编敕》以前的《编敕》如《建隆编敕》、《咸平编敕》就没有“丽刑名轻重”(“丽”,附着之意。“丽刑名”,即附有刑名的法律规定),[27]也就是说编敕的地位还是在律之下。仁宗时期的《天圣编敕》开始有“丽于法者”,[28]这部分敕已具有律的性质,但有刑名的敕仅是一部分。

不过,编敕内容是多方面、综合性的,编敕中必定有修改、补充内容。因为敕比律更具有灵活性,在法律适用上往往优先于律,这也就使得大量的编敕活动成为北宋法律编纂的一大特点。正因为编敕较之律文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通性而为统治者所喜爱,所以随着编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仁宗天圣年间至神宗元丰年间,其地位也越来越高,逐步由补充律之未备而到敕律并行。[29]

同时,由于《宋刑统》自宋初修纂完毕后没有再续修,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有的律令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如赵彦卫所云:“《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旨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30]

所以到神宗时期,编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正是由于律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现实,便出现以敕令格式代替律令格式的局面。(熙宁)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言《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朝旨令臣看详。今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谬舛错凡百事,为三卷上之。’诏布看详《刑统》,如有未便,续具条析以闻”。[31](熙宁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32]宋神宗曾对敕令格式下了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33]元丰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敕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34](元丰)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著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35]元朝人丘浚曾指出:“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36]这样唐代的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到了宋代就发生了变革,成为了敕令格式的法典体系。也就是说,自宋神宗时的《元丰编敕令格式》按照宋神宗对敕、令、格、式新的解释分类开始,包括各种部门的法令、法规,也都以敕、令、格、式分类进行编排,是宋代法典编制的一次改革。

必须指出尽管“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但是以《宋刑统》为代表的律,仍然在继续使用。作为一代大法的《宋刑统》“而律恒存乎敕之外”,[37]正说明宋律法式为其他敕令格式不可完全替代而“恒存”。[38]

要之,虽然涵盖《唐律疏义》的《宋刑统》终宋一代始终沿用不改,但是宋朝的立法活动和法典修纂形式主要是《编敕》,特别是宋神宗以后修纂的“敕令格式”。毋庸讳言,作为刑律,《宋刑统》在有宋一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作为包括日常事务经济、行政、民事等内容的综合法典,宋仁宗以后的《编敕》、《敕令格式》乃至南宋的《条法事类》在宋代法律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所以,讨论《天盛律令》的修纂就不能仅限于对比《唐律疏义》和《宋刑统》,而应更多的与占据宋朝法典修纂主导形式的各朝《编敕》或《敕令格式》比较,这样才能得出合乎事实的正确结论。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10:00 +0800 CST  

三 《庆元条法事类》与《天盛律令》的修纂形式比较


虽然宋朝修纂的《编敕》或《敕令格式》部数众多、卷帙浩繁,但是却很少流传至今,只有残本《庆元条法事类》还能窥其一斑,所以能与《天盛律令》比较的就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为了便于比较,先看看《庆元条法事类》的成书经过和修纂形式。

淳熙二年(1175),宋孝宗下诏将吏部现行的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别类,将同类的敕、令、格、式、申明编在一起,编成《吏部(七司)条法总类》,这是首次分类编辑的法令、法规汇编。[39]

淳熙六年正月庚午,丞相赵雄奏:“士大夫罕通法律,吏得舞文。今若分门编次,聚于一处,则遇事悉见,吏不能欺。”乃诏勅局取《(淳熙)勅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纂为一书。淳熙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成,赐名《淳熙条法事类》,计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为总门二十三,别门四百二十,“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以明年三月一日颁行”。[40]由此可知,《淳熙条法事类》是法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41]

“庆元二年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录乾道五年正月至庆元二年十二月终续降旨挥,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会要云二百六十六卷,书目云二百五十六卷)庆元四年九月丙申(十一日)上之。嘉泰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四百三十七卷,书目云八十卷。(庆元)元年诏编是书。”[42]

据此可知,《淳熙条法事类》有420卷,《庆元条法事类》有437卷,后者总条数不少于5800条。据日本学者川村康统计,现存残本《庆元条法事类》计有敕887条,令1781条,格96条,式142条,申明260条,总计3166条(不包括重复的条文)。[43]本书原有437别门,现存188别门,仅占原书的百分之43%,可见原书规模之浩大。

《庆元条法事类》虽然编自南宋中期,但是其法典修纂内容源自北宋。南渡以后,随着赵氏政权的重建,法律制度也随之重修,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这一时期,法典修纂形式在性质上延续北宋神宗的改革,其律、敕、令、格、式以及断例等法律形式在效力等级上,仍维持彼此之间的关系。马端临概述说:“熙宁中,神宗厉精为治,议置局修勅,盖谓律不足以周尽事情,凡邦国沿革之政,与人之为恶入于罪戾而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存乎敕之外。自元祐变熙宁之法,绍圣复熙宁之制,以后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而刑书寖繁,至是乃有此诏。又诏重修敕令所,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自今遵奉《嘉祐条法》,将《嘉祐敕》与《政和敕》对修。绍兴初,张守等上《对修嘉祐政和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以《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为名颁行。于是熙宁、元祐、绍圣法制,无所偏循,善者从之。”[44]前揭宋代每一朝的《编敕》都是在前一朝的基础上删改修订的。孝宗《乾道新书》改自《绍兴重修敕令格式》,《淳熙敕令格式》改自《乾道新书》,《淳熙条法事类》改自《淳熙敕令格式》,而《庆元条法事类》又是对《淳熙条法事类》的修订:“淳熙末,议者犹以新书尚多遗阙,有司引用,间有便于人情者。复令刑部详定,迄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始上其书,为百二十卷,号《庆元敕令格式》。”[45]

前揭学界在比较《天盛律令》与《唐律疏义》、《宋刑统》之间的修纂形式和内容之后,得出西夏法典与唐宋律有很大不同,但是若与《庆元条法事类》比较后就会发现有很大相似性。

首先比较一下两者的内容。学者以为,“将《天盛律令》诸门内容与《唐律疏义》、《宋刑统》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发现在《天盛律令》150门中,91门的内容是《唐律疏义》、《宋刑统》所没有的,约占60.7%。其他59门的内容与唐宋律类似或相近,约占39.3%。”其实将《庆元条法事类》与《宋刑统》相关内容多进行比较,其内容的增加幅度和数量远远超过《天盛律令》的增加幅度和数量。现今残本仅是原书的43%,其敕887条就比《宋刑统》全部502律条多出近1倍。《庆元条法事类》残存的令格式2279条,是《宋刑统》全部令格式202条的11倍多。具体内容,与《宋刑统》相比,《庆元条法事类》大大增加了经济方面的法规,残存的就有五门十卷之多。同时还增加了在《刑统》中几乎空白的“蛮夷门”及“道释门”,所收的行政法规及民事法规均大大超出《宋刑统》。

《庆元条法事类》作为宋代的一部综合性法规汇编,它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内容极为丰富。可以说除了因两国国情不同,在调整社会关系诸多矛盾冲突关系有所不同外,如《天盛律令》所载有关牧业生产、管理等,肯定比《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九畜产门的规定具体而丰富,如卷一一中的草果重讼门,卷一五养草监水门,卷一九的畜利限门、牧盈能职事管门、牧场官地水井门、贫牧逃避无续门等。

《天盛律令》比《宋刑统》增加较多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法规方面的内容,与《庆元条法事类》相比就有较大差距。

《天盛律令》卷九,共计7门90条,主要是对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至卷七五为刑狱门,分为18个小类。此门已不完整,但仍记载了宋代刑事审判的程序,法官的责任及囚犯的管理等一系列法规。卷七六为当赎门,计分两门,是有关官当和赎罪的法规。

《天盛律令》卷一〇,共5门89条。主要是对与官吏品级编制、迁转考核、赴任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从卷四至卷一三为职制门的内容,分为51个别门,涉及官吏的职掌、官品、考课任用、叙复以及致仕、荫补、封赠等,几乎涵盖了有关宋代官吏的各项法规,对研究宋代官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选举门一四、一五两卷,分为10个别门,涉及文武官员荐举、文学授官、考试、换授官资等。卷五二为公吏门,分为3个别门,是有关公吏的职责、升降方面的法规。卷一六至一七为文书门,有11个别门,内容涉及制书、赦书、表奏及各种文书的格式传递执行及管理,各种印章雕刻管理、书籍的雕印及禁约等。其细密周详远非《天盛律令》可比。

又如《天盛律令》卷一一,共计13门95条,主要内容是对与诈伪、出典劳力、田地、房舍、财产纠纷、使节往来、宗教管理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五〇至五一为道释门,分为11个别门,涉及道士、僧人的剃度及管理等一系列法规,是宋代的宗教法。卷七八为蛮夷门,分为6个别门,是有关少数民族入贡,及归明人、归正人的法规。还有散见的奉使门、馈送门、差借舟船门都有相应的规定。

又如《天盛律令》卷一五,共计11门86条,主要内容是对于各种地租以及对灌溉、河渠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卷一六,共计8门46条,全卷遗失,从保存名略条目可知大致内容为关于农户登记管理与地租分成等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至卷四八属赋役门,分为12个别门,包括拘摧税租和税租帐,是有关租税征收及管理的有关法规。卷四九为农桑门,分为2个别门,主要内容是劝课农桑和农田水利。

又如《天盛律令》卷一七,共计7门58条,是对度量衡标准、钱币使用以及仓库管理制度等规定。卷一八,共计9门56条,是对于商业活动征收各种榷税专卖和对他国贸易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卷三〇至三二为财用门,分为8个别门,内容包括上贡钱物、经总制钱、封桩、应在、点磨隐陷、理欠、钱币的铸造及管理等属财经方面的法规。卷三六至三七为库务门,分为10个别门,内容涉及场务的管理及商税的征收、仓库的管理及杂买粮草等。卷二八至二九为禁榷门,分为14别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系到当时国计民生的商品由国家专卖的法规,包括盐、茶、酒曲、铜、扬等,二是有关钱币的法规。

总的来讲,《天盛律令》比《宋刑统》增加的内容,绝大多数也是《庆元条法事类》所增加的内容,而且《庆元条法事类》更加丰富、详尽和细致。《天盛律令》现今所见本有所佚失,不是全本,但根据《名略》两卷可知其佚失门类之要点,而《庆元条法事类》是残本,佚失部分已不可知晓。故仅从《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已与《天盛律令》内容多有相同处,可以想见,如果是全本的《庆元条法事类》与《天盛律令》会有更多相合相同处,应是符合历史逻辑的推理。

其次,《天盛律令》的修纂形式与宋代《编敕》、《敕令格式》修纂形式更接近和相似。理由有四:

一是《天盛律令》是一部综合法典,与《唐律疏义》、《宋刑统》偏重于刑律不同,全部律令条文的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西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西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研究提供了大量资料。这与《编敕》、《敕令格式》以及由此演化而来的《条法事类》的修纂旨趣一致。

二是《天盛律令》自身的名称“改旧新定”,很形象地把握了《编敕》是每朝根据当时情况改删已有的旧法典而重新修订新法典的特点,即所谓“以后冲前,以新改旧,各自为书”。[46]《天盛律令》所附《颁律表》“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47]对此,史金波先生解释说:“《律令》既称‘改旧新定’,自然在此之前西夏已有法律。《天盛律令》书首的《颁律表》中有‘用正大法文义’、‘比较旧新律令’、‘着依此新律令而行’等文字,皆可作为西夏早有《律令》的佐证。《颁律令》又指出,旧律有‘不明疑碍’处,故而要加以修订。在黑水城遗址发现的西夏文献中,除《天盛律令》外,尚有西夏文手写本《新法》、《亥年新法》。可知西夏也非止一次修订法律。”[48]由此与宋代文献记载每次修纂《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的背景原因和实际操作颇为相似,这类记载很多,文繁,仅举一例如下:

(淳熙)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敕、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敕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敕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敕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缘为奸。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49]

三是西夏《天盛律令》共20卷,未明确区分若干律,各部分内容排列次序与《唐律疏义》、《宋刑统》差别很大。但是它与宋代编敕、《庆元条法事类》“各分门目,以类相从”却很相近,[50]《庆元条法事类》在宋代有两个本子流行,一为437卷别门本,一为80卷总门本。前者是以一别门为一卷计算,后者则是以总门分卷,某一总门内容多者,则分成若干卷,即一卷中包含若干别门。[51]《天盛律令》与《庆元条法事类》80卷总门本相近的是每卷有多少不等的门,共150门,分1461条。

四是宋人称《宋刑统》为“刑统”或“律”,而对《编敕》、《敕令格式》等法典则又称作“条法”,如:“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则随条贴说,有司易于奉行。……宜令具录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建炎)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修而用之。”[52]可见“条法”者,即是敕令格式法典的通称。而这个名称在《番汉合时掌中珠》有相近的表述:“都案案头,司吏都监,局分大小,尽皆指挥,不许留连,莫要住滞,休做人情。莫违条法,案捡判凭,依法行遣。”[53]再者,引文中“尽皆指挥”的“指挥”在宋代就是“诏敕”同义语。[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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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得出三点认识:

第一,比较《天盛律令》与唐宋法律制度的异同,不能仅限于与《唐律疏义》和《宋刑统》的比较,而应更多、更主要地与能够代表宋代实际立法活动和修纂形式的每一朝修纂的《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等法典比较,就目前法典文献存续的实际情况而言,主要是与《庆元条法事类》的比较。

第二,作为综合性的法典,《天盛律令》与代表宋代《编敕》、《敕令格式》、《条法事类》等法典而仅存的《庆元条法事类》,不论是修纂的内容还是形式,相同远大于相异。相同是主体和整体,相异是细节和枝节,因此似不能说是形成了中原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编纂形式。

第三,《天盛律令》的编纂形式虽然既不是按“律令格式”也不是按“敕令格式”进行修纂,但是在结构上明显糅合了《宋刑统》和《庆元条法事类》的修纂形式,在刑律上主要参考《宋刑统》的形式,律条很明显,而在事务性条法上则更多参考了《条法事类》的形式。当然这个问题牵扯面比较广,需要具体的比对说明,所以拟另文再探讨。

最后,想用骨勒茂才在《番汉合时掌中珠》序言中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今时兼番汉文字者,论末则殊,考本则同,何则?先圣后圣其揆未尝不一故也,然则今时人者番汉语言可以具备。不学番言则岂知番人之众,不会汉语则岂入汉人之数,番有智者,汉人不敬;汉有贤士番人不崇,若此者由语言不通故也。”[55]了解对方,对西夏民众学习双方语言如此,今时研究西夏的法典更应如此,对彼此双方的制度都要贯通,庶几能得出经得起推敲的结论,本文希望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楼主 大宋哲宗赵煦  发布于 2014-11-05 21:12:00 +0800 C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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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
[21]《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
[22]窦仪等:《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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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第1965页。
[25]据王应麟的记载,《宋刑统》曾有二次申明订正:“淳熙十一年,臣僚言:《刑统》由开宝、元符间申明订正,凡九十有二条目,曰:《申明刑统》,同绍兴格式勅令为一书。自乾道书成,进表虽有遵守之文,而此书印本废而不载。《淳熙新书》不载遵守之文,而印本又废而不存,谳议之际,无所据依,乞仍镂板附淳熙随敕申明之。后四年六月令国子监重镂板颁行。”(王应麟:《玉海》卷六六《绍兴申明刑统》)
[26]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3、33页。又见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41页。
[27]《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3页。
[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八,仁宗天圣七年九月丁丑,中华书局2004年,第2523页
[29]郭东旭:《宋代法律与社会》,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9页。
[30]赵彦卫:《云麓漫抄》卷四,中华书局1996年,第57页。
[3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神宗熙宁三年八月戊寅注文,第5215页。
[32]《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一。
[3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条注文,第8254页。
[34][35]《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一二。
[36]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三《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定律令之制下》。
[37]《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3页。
[38]薛梅卿:《〈宋刑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2页。
[39]陈振主编:《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丙编.典志》,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7卷(中古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40]王应麟:《玉海》卷六六《淳熙条法事类·条法枢要》;《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三。
[41][45]《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6页。
[42]王应麟:《玉海》卷六六《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条法事类》。
[43]《庆元条法事类及宋代的法典》载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日本)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
[44]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刑制,中华书局2010年,第8册第5012页。
[46]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七,第8册,第5012页。
[47]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07页。
[48]史金波:《西夏社会》上册,第246页。
[49]《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三。
[5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七,元祐二年十二月壬寅条,第9912页。
[51]《庆元条法事类》点校说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页。
[52]《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第4965页。
[53]骨勒茂才著,黄建华、聂鸿音、史金波整理:《番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甲种本第58-59页,乙种本第130-131页。
[54]戴建国:《〈永乐大典〉本宋〈吏部条法〉考述》,《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3期(总第九十五期)。
[55]骨勒茂才著,黄建华、聂鸿音、史金波整理:《番汉合时掌中珠·序》,甲种本第5-6页,乙种本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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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大宋哲宗赵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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