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作者,王增瑜

楼主 霍听婷  发布于 2010-07-12 22:48:00 +0800 CST  
宋朝将编户齐民分为乡村户和坊郭户。前者是乡村居民,后者是城市居民。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宋代的城市人口无疑较前代有颇大增长,然而乡村人口仍占大多数。乡村户和坊郭户又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乡村主、客户的区分,往往是依据有无土地等生产资料;而坊郭主、客户的区分,则往往是依据有无房屋等生活资料。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也有坊郭主、客户混通分成十等户的情况)。

宋朝将乡村主户分成五等户,完全是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一般说来,一、二等户是地主,三等户既有地主,也有较富裕的农民,四、五等户大都是贫苦的农民。故一、二、三等户又称乡村上户,四、五等户又称乡村下户。

乡村主户用什么财产标准划分户等,这不仅是宋朝五等户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而对了解宋朝的整个赋役制度,也是相当重要,不容忽视的。



楼主 霍听婷  发布于 2010-07-12 22:48:00 +0800 CST  
一、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按照宋朝政府的规定:“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1]这种版簿的正式名称叫“五等丁产簿”[2],既记录乡村主户的人丁,又登载各户的财产。每隔三年,逢着闰年,就须重新编造一次五等丁产簿。五等丁产簿由各县编造和保管,北宋仁宗时的《嘉祐敕》说:“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3]宋神宗时,杨绘也上奏说:“凡等第升降,盖视人家产高下,须凭本县,本县须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须凭邻里,自下而上,乃得其实。”[4]“三大户”就是耆长。大致在宋神宗以前,耆长、里正、户长等是农村乡、里基层政权的头目,一般由一、二等户,即地主充当。他们经由县衙门委派,挨家挨户登记各户的人丁和财产,然后再编造五等丁产簿。这里介绍的只是编造五等丁产簿的法律规定,至于在实际执行时,肯定没有那么严格,并且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流弊。

版簿的名称虽然叫五等丁产簿,而乡村主户户等的高下,却与各户人丁的多少完全无关,而单单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宋朝各地区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并不整齐划一,而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

北宋哲宗初,吕陶说:“天下郡县所[定]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以]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其为等虽同,而贫富甚相远。”[5]吕陶列举了划分乡村五等户户等的四种财产标准。并以第一等户为例,说明即使在同等户中,财产差别仍然相当大。这实际上只是乡村上户,特别是一等户的情况。至于乡村下户,“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6],财产差别并不大。此外,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也不止吕陶所举的四种。

为了作进一步说明,就不能不涉及宋朝乡村的赋役制度。宋朝政府向乡村户摊派各种赋役,大体有四种方式:第一,按各户田地的数量和质量,例如两税;第二,按各户的人丁,例如丁税;第三,按各户的户等,例如差役;第四,按各户的家业钱或税钱等数额,即是按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役钱与和买。这几种方式经常交错重叠,例如两税虽为土地税,而其支移和折变却往往依据各户的户等高下,而有输送远近之别,折价贵贱之别。

役钱是王安石实行免役法时新增的赋税。开始规定,役钱由上三等户分等缴纳,而四、五等下户不纳役钱。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钱,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7]。王觌也说:“既用家业钱以定免役钱之多少,则所谓等第者无所用之。”[8]关于“不用等第”,即不用户等,而“只据税钱”或“家业钱”分摊役钱,变法派邓绾在奏中说得更加具体:



“昨者朝廷免役率钱之法,初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未均,相继奏陈,各请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9]



由此可见,摊派役钱,一般就是沿用各地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例如“广西凡为税钱一文者,出钱七、八或五、六”[10]。

邓绾列举了“均钱”的五种办法,与前引吕陶所举划分户等的四种标准对照,虽然用词有所不同,其实大致多了一项,这就是“或附所收租课”。“租课”当然不是指地租,而是指两税或其他赋税的某类固定实物税额。以下就宋朝划分乡村主户户等的各种财产标准。分别作一些介绍。

一、家业钱:家业钱又名“家业贯陌”、[11]“家力”[12]、“家力钱”[13]、“家活”[14]、“物力”[15]、“产业”[16]、“产业钱”[17]、“家业”[18]、“家产”[19]、“家直”[20]、“家赀”[21]、“户产”[22]、“赀产”[23]、“物产”、“物业” [24]等,名异而实同。先把各户的田亩和浮财折算成钱,然后再依照规定的五等家业钱额,划分户等。“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有第一等十五户,每户物力及三千贯;乙乡有第一等五户,每户物力及五百贯”[25]。总的说来,即使同样使用家业钱划分户等的地区,各等户的家业钱额也各不相同。如同一县中,甲乡有家业钱三千贯以上算一等户,而乙乡有五百贯以上就算一等户。关于宋朝各地用家业钱划分五等户的情况,仅剩一些片断的记载。北宋神宗时,河北定州安喜县“第四等之家乃逾五千,每家之产仅能直二十四缗”[26];南宋时,四川忠州“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27];绍兴府家业钱达三十八贯五百文,即算四等户,而三十八贯四百九十九文以下,即算五等户[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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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钱既要估算“田亩物力”,又要估算“浮财物力”。田亩物力也叫实业物力,一般须依土地的肥瘠,而定价值的等差。如在绍兴府会稽县雷门东管第一乡,“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田亩有好怯,故物力有高下”[29]。临安府馀杭县“止戈一乡,第一等田每亩物力二贯三百有奇”[30]。在处州丽水县,“以壹亩而论,极高者为钱伍贯玖百文,极下者为钱伍百或肆百文”[31]。由此可见,好田和坏田的家业钱额可以相差好多倍,甚至十多倍,而各地区的田亩物力分多少等,显然也各不相同。

浮财物力的折算,显然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北宋张方平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銍]、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32]他反映宋神宗时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和分摊役钱的情况,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十贯纳一百文役钱。南宋宁宗时,也有记载说:“推排物力之际,弊出百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富室输财,必欲销减;乡民执役,互相隐藏。乃若深山穷谷之民,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直以为物力,至于农氓耕县、水车皆所不免。”[33]估算浮财物力本来就是很麻烦的事,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宋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地主和“执役”的乡胥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而使贫民下户吃亏。北宋仁宗时曾规定,河北和河东不得用桑树折算家业钱,以定户等[34]。南宋高宗时,陈汤求也曾建议:“乞今后州县不得将牛、船、水车、应干农具增为家力。”并得到宋廷批准[35]。然而从前引张方平奏和宋宁宗时的记述看,此类规定乃是一纸空文。

估算浮财物力,照理对上户往往是不利的,因为“上户浮财物力营运有至数千贯者”,而“下户只些小家活”[36]。北宋徽宗时,陕西实行均籴。童贯上奏说:“均籴之法,乡村若以田土顷亩均敷,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少,实为优幸;下等均定斛斗数多,不易供办。如以家业钱均,则上等所均斛斗数多,下等人各均定斛斗数少。委是两事利害不同。”[37]乡村上户和下户之间,田亩物力固然相差很大,而浮财物力往往相差更大,所以用田亩或家业钱均籴,“利害不同”。然而在实际上,由于乡村上户,即地主们与官吏狼狈为奸,千方百计,瞒田隐产,而对乡村下户的家业估算,又是穷搜细剔,毫发无遗;故即使按家业钱划分户等,或者摊派役钱、和买、均籴等,也不会给乡村下户带来什么便宜。

二、税钱:税钱即是两税的夏税钱。在宋代,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有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苏辙说:“自熙宁(宋神宗年号)以前,民间两税皆用米、麦、布、帛,虽有沿纳诸色杂钱,然皆以榖帛折纳,盖未尝纳钱也。”[38]此说虽过于绝对化,但人户纳夏税钱时,较多地折纳实物,而税钱仅作折纳的本位,当是事实。如《新安志》卷2记载,徽州有五个县上田园每宋亩税钱二百文,中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五十文,下田园每宋亩税钱一百文,除折变 、绢、绵、麻布外,实纳钱分别为五十五文、四十三文七分五厘和二十七文七分五厘,又与脚钱、盐钱一起折纳实物。在北方,从某些记载看,至少有相当部分地区没有夏税钱。包拯和张方平交待河北冀州和京东应天府的两税正额时,都只有实物,而无税钱[39]。宋仁宗时,京西转运司曾规定,陈州“将今年夏税大、小麦与免支移,只令就本州送纳见钱”。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而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40]。在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 、绢”[41]。我们应当注意南方和北方的差别,这种差别,实际上涉及了南方和北方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的差别,在下一节还要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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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主要是南方)的夏税钱额,既有地区差别,而在每个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杨绘说:“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 ,有一亩而税数钱者。”[42]他说的是一般情况,而个别地区,例如前引《新安志》所述徽州的五个县,因沿袭五代时的重赋,每亩税钱竟达一、二百文。只有婺源县较低,每宋亩为上田四十二文,中田四十文,下田三十八文。邻境饶州乐平县建节乡每宋亩“税钱自十三至九文”,鄱阳县每宋亩“税钱自十文至七文”,浮梁县“之接祁门者,税钱自二十四至十四”,宁国府太平县“之接于歙县者,其田亦三等,税钱自十二至九文”,旌德县“之接绩溪者,税钱自六十至四十”,衢州开化县“之接休宁者,税钱自七文至四文八分”,池州石埭县“之接黟者,税钱自十二至八文”[43]。北宋初,两浙路一带税钱分两等,中田每宋亩四文四分,下田每宋亩三文三分[44]。福州田也分中、下两等,每宋亩中田四文四分,下田三文七分[45]。由这些地区性例子可知,税钱的数额和等级虽有地区差别,但一般亩税额就是在几文到几十文之间,杨绘之说是可信的。

用乡村主户拥有田地的税钱额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这与田亩物力相类似;但不估算浮财,这又与以家业钱划分户等不同。北宋吕南公说:“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46]他谈的应是江西的情况,但未说明具体的户等。如以每亩税钱十文计,有的下户仅占田一宋亩,有的上户却占田万宋亩。宋哲宗初,吕陶说,成都府路“诸县大半以税钱多少立为户等,有自一贯至于十贯以上,或自五贯至五十贯以上,并为第一等”[47]。可见各地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税钱额,也各不相同。

三、税物:这就是前引邓绾所说的“或附所收租课”。今引《永乐大典》卷11907《湟川志》所载广南东路连州的情况为例:“今江、浙、福建内郡多以产钱纽税,此郡独以田亩等第纽夏布为准……且以负郭言之,家有田一亩,上之上等管布六尺,每降一等,则减布六寸……分五等,应人户管布十疋以上至三疋五[尺]为一等、二等、三等人户……自三疋四尺五[寸]至一疋四尺,为四等人户……一疋三尺至一尺,为五等人户。”据笔者所见,这是目前一份较完整的划分户等记载。连州将好田坏田一律分等折成夏布,再按乡村主户拥有田亩的夏布丈尺,划分户等。这与税钱相类似,也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

四、顷亩: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这与税钱、税物又有所不同。杨绘说:“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48]即是指这类情况。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五、种子: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南宋初,岳州曾一度“以种石纽税,以种一石作七亩科敷”[49]。有的地区“每亩种一斗”[50]。依前引吕陶之说,一等户田亩的种子十石,应折合七十或一百宋亩,种子百石,应折合七百或一千宋亩。当时有些地区不用顷亩作为田地的面积单位,而用下种的升斗作为田地的面积单位。《朱文公文集》卷21《经界申诸司状》说:“闽郡多山田,素无亩角可计,乡例率计种子,或斗或升,每一斗种大率系产钱十馀文。”又据《永乐大典》卷5343引《三阳图志》,在潮州的学田中,有的以亩计,有的却以“容种”计。如有一块田,“容种五斗,每岁租钱三贯二百文足”,另一块田“容种五石八斗,每岁租钱二十贯三伯文足”。福建和潮州虽有某些田地,以下种的升斗计算面积,尚无以下种多少分户等的记载。如下节所述,四川梓州路的合州、昌州和富顺监,却是用下种多少划分户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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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宋朝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如何区分乡村主户与客户,这是中外不少宋史研究者热心探讨的一个问题。从划分五等主户的各项财产标准看,乡村主、客户的差别,还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就会把一些没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财的佃农,也列入乡村主户的户籍。南宋薛季宣说:“湖右之民,况又非浙、江比,一钱粒粟即名税户。”[51]当时主户又称“税户”,薛季宣此说颇有夸张,事实上,只要以家业钱划分户等的地区,往往有程度不同的类似情况。

按宋人的说法,税户一般应是指“有常产之人”[52],可是在事实上,却又存在着“无产税户”。南宋吕祖谦在一个奏中报告宋廷,严州六个县的上四等户共10,718丁,五等户有111,675丁,其中有产税户71,479丁,无产税户40,196丁[53]。尤袤在宋孝宗时知台州,免除“有丁无产者输二年丁税,凡万有三千家”[54]。宋宁宗时,绍兴府会稽县第五等户为52,558户,其中3,353丁是“有丁无产者”[55]。这些都是两浙路的实例,估计另外一些路也有相同情形。

当时有许多“产去税存”的记载。乡村下户丧失土地后,由于地主与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产簿中还登记着他们的田产,不予销除,结果还是依旧缴纳赋税。这类实际上的无产税户,但在户籍中却成了有产税户。户籍中登记的无产税户,显然不是指这种“产去税存”的情况。吕祖谦的奏中说,第五等有产税户“虽名为有产,大率所纳不过尺寸分厘、升合抄勺,虽有若无,不能自给”;而无产税户“并无尺土寸椽,饥寒转徙,朝不谋夕”。可见既是明确记载没有田产,却仍作为“税户”。宋宁宗时会稽县的记载也说,“有丁无产者”“既是无产,与今来亩头均敷和买即无干涉”,他们无须依田亩物力摊派和买。全无田产的佃农,却又成为税户,这是因为县衙门估算了他们的浮财物力。宋孝宗时,李大正上奏:“绍兴府诸县自旧以来,将小民百工技艺、师巫、渔猎,短趂杂作,琐细[估]纽家业,以凭科敷官物,差募充役。官户全无,上户绝[少],下户小民被此科敛。官司不恤,监系拘留,至鬻妻卖子不足以偿纳者。乞截自四等以下至五等民户,除存留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六色外,其馀琐细名目一切除去。”宋廷也因此下诏,规定各地将“似此琐细害民”,“悉与蠲除”[56]。事实上,当然是不可能“蠲除”的。官府将一些全无田产的佃农,宁愿算作税户,而不肯算作客户,正是为了便于对他们进行横徵暴敛。

还有一些佃农,他们虽然没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之类的非耕地,也同样列入主户的户籍。宋孝宗初,常州宜兴知县姜诏上奏说:“本县无税产人户每丁纳丁身盐钱二百文足。第四、[第]五等人户有墓地者,谓之墓户。经界之时,均纽正税[外],又令带纳丁盐绢,作折帛钱输纳。契勘本州晋陵、武进、无锡三县[皆于众户]田产上均纳,独本县昨来经界,将盐绢纽在下户带丁收纳,[致人户不得已,将父祖坟墓遗弃逃亡,或典卖与人在上耕种,使枯骨暴露,情实可悯,欲]乞依晋陵等三县一例随产均纳。”[57]这是将有墓地的佃农算作主户,除徵收丁税外,又在墓地上摊派两税的例子。可见即使在不按家业钱划分户等的地区,也同样可以出现无产税户。北宋神宗时,“以南雄州民有无田产而有税钱者,例出役钱,诏蠲之,从广东转运司请也”[58]。在以税钱划分户等的南雄州,一些佃农虽然无耕地,大约有基地、房基地之类非耕地,也须摊派两税的税钱,而成为无产税户。

通过对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各类财产标准的介绍,以及对无产税户的分析,可见乡村四、五等户和以佃农为主体的乡村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更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都是受苦受难的农民大众,而在四、五等户之中,同样有大量没有耕地的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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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路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如前所述,家业钱、税钱之类,既用于划分主户户等,又用于摊派役钱、和买等赋税。一般说来,在同一地区,摊派役钱的方式,与划分五等户的财产标准是一致的。王觌说:“其法大概曰:一州雇役及宽剩岁用钱若干,一州之民家业钱若干,即家业钱每贯岁出免役钱若干,而岁计足矣……既用家业钱以定免役钱之多少,则所谓等第者无所用之,而等第之民又不可废,故郡县之吏皆于家业帐内率意妄说曰:自家业若干贯以上为第一等户,若干贯以下为第二等户,至五等、十等皆然也。”[59]他所说的“十等”,是指坊郭户。使用家业钱的地区是如此,其他使用税钱、税物等地区也是同样情形。如前引《永乐大典》卷11907《湟川志》,说连州用夏布分户等,也用夏布纳役钱,“每管布一匹”,“纳役钱一百四十[文]足,通头子、勘合、足零、索陌共一百五十文足” 。

关于宋朝各路划分户等的财产标准,并无全面的系统的史料传世,幸好《永乐大典》卷7507载宋神宗元丰年间的《中书备对》,保存了除开封府界和京西北路外,各路分摊役钱的情况,因而可藉以推断各路划分乡村主户户等,使用什么财产标准,弥足珍贵。《中书备对》由毕仲衍主持编修,《永乐大典》卷7507所载者,乃是其一部分。以下就按照《中书备对》,再参据其他记述,分路予以介绍。

一、开封府界:宋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司农寺言:‘乞差府界提点司委官分诣诸县,同造五等簿,升降人户。如敢将四等已下户不及得自来中等已上物力,升在三等,致人户[披]诉,其当职官吏并从违制,不[以]赦降[原免]。’”[60]此外,元丰年间实行户马法,“令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物力户自买马牧养。坊郭户家产及[三]千缗,乡村及五千缗,养一匹”[61]。开封府界以“物力”,即家业钱划分户等,应是肯定无疑的。

二、京东东、西路:《中书备对》载,京东东路和西路的役钱都是“乡村、坊郭以[62]人户家业贯百、田土折亩敷出”。这两路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但从前引户马法的记述看,家业钱应占主要的地位。北宋徽宗末年,因向金朝买得几座燕云地区空城,发布所谓“德音”:“京东、河北路州县人户家业钱缘后来本户典卖,并前来见住屋宇不理作家业之数,理合减损。州县多行阻难,或虽减免,却于别项家业内增起,并令随数减落。其已施行若误者并改正。”[63]这同样是京东一带行用家业钱的例证。

三、京西南、北路:《中书备对》的京西南路记载如下:“乡村主户品量家业分等。坊郭户依科配体例敷出。乡村客户物力及主户第三等已上者依主户例。”京西北路的记载已经缺佚。宋仁宗时,吕公绰“出知郑州,尝问民疾苦,父老曰:‘官籍民产,第赋役重轻,至不敢多畜牛,田畴久芜秽。’公绰为奏之,自是牛不入籍”[64]。宋神宗时,陈州轮差富户充衙前,“胡真虽是物力高强,检估到家业计钱一千八百六十五贯有零,缘曾于治平四年内充乡户衙前”,“其丁怀检估到家业计钱一千二百四十五贯有零”[65]。郑州和陈州属京西北路,联系前引宋神宗时户马法的记载,可知京西北路的划分户等标准,应与京西南路相同。南宋初,京西南路的金、均、房三州安抚使柴斌“始集三州保甲,结成阵队,每人免家业钱自五千至三十千止,号保胜军”[66]。保胜军属乡兵一类,免除他们五贯到三十贯家业钱,是为免除一部份按家业钱分摊的税役。可知这种划分户等的办法,延续到南宋而不变。

四、河北东、西路:《中书备对》关于河北东路和西路的记载说:“乡村以人户产业、物力参合一处,分等第。坊郭亦依等第均出。客户有物力者,比附主户所在等第出钱。”[67]此处之物力似光指浮财物力,这与前引户马法的记载,宋徽宗时关于京东与河北的“德音”,以及上一节定州安喜县四等户家业为二十四贯的记载,都可互相印证。程颢撰彭思永的行状,说“河北旧以桑麻为产籍之高下,民惧,不敢艺植,故益贫”,彭思永向宋英宗上奏,规定不用桑麻估算浮财物力[68]。这同样也是一个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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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东路:《中书备对》载河东路摊派役钱的方式是“乡村逐色地上(土)估价,兼物力高下,每贯差除出钱。其坊郭以物力出钱”。所谓“乡村逐色地土估价”,应是指田亩物力,而“兼物力高下”,大约仅限于浮财物力的估算,两者相加,“每贯差除出钱”。这与前引户马法的记载互相契合,说明河东路也同样以家业钱划分户等。此外,宋仁宗至和二年(公元1055年)的诏令说:“如闻河东户役惟课桑以定物力之差,故农人不敢种植,而丝蚕益薄。[宜]令转运使劝植之,仍自今毋得以桑数定户等。”[69]这也与河北路的情形相类似。

六、陕西:《中书备对》记载永兴军等路的情况:“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随逐处事体均定,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其坊郭人户纽计家业贯百均定。”又记载秦凤等路的情况:“以乡村人户已经方田处田色顷亩均[出],[第]三等以上别敷物力钱。未经方田处候将来方田了日,依已方田县分。其坊郭以家业均出。”当时北方各路实行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检验土质,均定赋税。陕西规定已经实行方田的地区,按“田色”(质量)和“顷亩”(数量)摊派役钱。上三等户另按家业多少,“别敷物力钱”。看来陕西分摊役钱和划分户等的方式不完全一致,而划分户等一般仍是用家业钱。除了前引户马法的记载外。宋仁宗皇佑五年(公元1053年),宋祁“请弛河东、陕西马禁,听蕃落、民间自相卖买,养马者勿升户等”[70]。这是在宋神宗之前,关于是否用马匹估算浮财物力,而升降户等的记载。在宋神宗以后,据宋徽宗时的童贯奏:“陕西均籴斛斗,若只坊郭、乡村等[第]均定石数收籴,缘元定等第内家业钱往往不等,谓如家业钱六千贯文至一万贯为第一等之类,[若]作一等均籴,切虑法行之后,不得均济。”[71]可见也还是依家业钱划分户等。

七、两浙路:《中书备对》说,此路“以家产贯石(百)百分七十五则出钱。近准朝旨,于乡村以田土物力贯百、税钱、苗米、顷亩均定”,分摊役钱的方式比较多样化。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两浙路提举司言:‘浙西民户富有物力,自浙以东,多以田产营生。往年造簿,山县常以税钱,馀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之]以一法。今欲通以田土、物力、税钱、苗米之类,各令挨排,随便敷纳役钱,所贵民力所出,轻重均平’。从之”[72]。《中书备对》所载的“朝旨”,就是因两浙路提举常平司上奏而发的。按照提举常平司的上奏,浙东山区“造簿”,即编造五等丁产簿,往往依据税钱,而浙西平原地区却较多地使用“物力”,即家业钱。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又是使用顷亩或“苗米”(税粮)。

从一些州府的记述看,与两浙路提举常平司的上奏也不完全一致。如浙西的大州苏州,有一户曹姓大地生,在实行免役法时,因有四百贯税钱的田地,而摊派六百贯役钱[73],可见并没有按家业钱分户等。但在南宋,平江府(苏州升府)已改用家业钱分户等和摊派某些杂税。[74]此外,南宋初,“浙东以积榖收物力钱”[75],显然也改变了浙东山区“常以税钱”分户等的办法。无论浙西的临安府[76]、严州[77]、嘉兴府[78],还是浙东的绍兴府[79]、婺州[80]、处州[81],南宋都有以家业钱分户等或摊派某些赋役的记载。《嘉靖江阴县志》卷5载,宋时当地“物力钱二百三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三贯四百八十三文”。由此可见,自北宋到南宋,两浙路各州府分户等的办法有所变更,而趋向于统一使用家业钱。

八、江南东、西路:《中书备对》载,江南东路“乡村以人户税钱,坊郭以家业钱数均出”,江南西路“以乡村税钱均出,其坊郭以活业钱出定”。江南东、西路采用税钱,还是承龚南唐的办法。《资治通鉴》卷282说,南唐“分遣使者按行民田,以肥瘠定其税,民间称其平允。自是江、淮调兵兴役及他赋敛,皆以税钱为率,至今用之”。宋朝开国前二十年,南唐已开始用税钱分派各种赋役,如民户的土地在税钱二贯以上者,出一名兵士,号称“义师”[82]。司马光说“至今用之”,正好是至宋神宗时,仍然行用税钱分户等与摊派役钱,如江南西路“兴国军永兴县民每税钱一,出役钱一”[83]。南宋高宗在位末年,江南东路宣州“上户税钱有与下户相去百十倍者”[84],可知当时仍流行用税钱分户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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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至宋孝宗时,这两路分户等的办法有了变化,据臣僚上奏说:“又如江东、西风俗不同,从祖宗时立法,元不用乡村物力推排,专以田地亩头计税。凡差科只用亩头为额,其事甚简,其数易知……所以乡村无推排,亦有累年不必推排者……今却闻一概施行,而所在长吏多不究法意,唯凭胥吏差保正、副根括。凡田间小民粗有米粟、耕耨之器,纤微细鏁,务在无遗,指为等第。”[85]宋时估算人户家业钱,往往称之为“推排物力”。自宋孝宗以后,江南东、西路显然较普遍地改用家业钱划分户等,并分派某些赋税。例如宋光宗时,广德军奏:“江东路州军以物力科敷预买,有百馀千敷及一匹,有七、八十千敷及一匹者。独本军两县多者下不十千,少者六千有馀,亦敷及一匹,委实偏重。”[86]宋宁宗时,江西“称提会子,第其物力高下,输钱以敛之”,李诚之表示反对,认为“富人至少,自中家而下安所取办,而应此令”[87]。但也有一些赋税,却仍依先前的惯例,据人户的税钱数额摊派。在江南东路饶州鄱阳县,“人户规避和籴,飞走产钱”,分配和籴用的是“产钱”,即税钱[88];而和买也同样按税钱分摊,该县和买“岁岁增益”。至宋宁宗嘉定九年(公元1216年),每税钱一百文,“遂及七尺五寸六分”[89]。因为改变划分户等的方式,使鄱阳县摊派某些赋税时家业钱与税钱并用,看来也并非是这个县特有的情形。南宋末方回说,“徽州但云税钱”,“一百贯、五十贯已是好税户。旧法,不满一贯文为四、五等户”[90]。看来当地到南宋末仍以税钱划分户等。按上一节介绍徽州每亩税钱额,方回所说,大约是指婺源一带的情形。一贯税钱折合上田近二十四宋亩,中田二十五宋亩,下田二十六宋亩多。

九、淮南东、西路:《中书备对》的记载说,淮南东路“以乡村人户物业纽成贯百均出”,淮南西路“以乡村人户田土、家业纽成贯百,等第均出。坊郭亦以家业纽贯百等第,均定等第”。淮南原先由南唐控制,到五代末期,被后周夺据。按司马光《通鉴》的叙事,最早也应是依据税钱划分户等的,后来才改用家业钱。宋仁宗时,孙长卿“知和州,民诉人杀弟,长卿察所言无理,问其赀,曰:‘上等也。’家几人?曰:‘唯此弟尔。’曰:‘然则汝杀弟也。’鞫之服”[91]。当时淮南尚未分成东、西两路,而引文中的“赀”字,似可理解为和州已用家业钱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宋神宗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淮南东路提举司乞本路并用乡村民户物产实直钱数敷出役钱,从之”[92]。这与《中书备对》的记载是一致的。大概最晚至宋神宗时,两淮已通用家业钱划分户等了。

到宋徽宗时,向子 “除淮南转运判官”,“籍州县户口家业”,用以摊派杂税[93]。南宋初年,淮西提刑司实行科配,“于寿春府、庐、光、濠州,每人户家业钱一千贯,逐人月纳钱一贯,米一石”,而“家业及千缗者,仅有百亩之田”。此外,还有记载说,淮南西路舒州太湖县“自第一等至第四等人户家业止有四十九万五千馀贯”[94]。宋孝宗时,李椿上奏,主张“两淮之田不得典卖,其有物力退减,须典卖者,并中入官”[95]。这些记载证明,自北宋后期至南宋,两淮一直沿用以家业钱作为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

十、福建路:《中书备对》说,福建“乡村以产钱,坊郭以物力房店钱数均出”。据《淳熙三山志》卷10,卷17,产钱又称“夏税产钱”,即是指税钱。宋哲宗初,黄降上奏:“伏见福建路下四州军产钱,福州十二县共八千馀贯,泉、漳州、兴化军一十四县共六万馀贯。而福州缘王氏之旧,每产钱一当馀州之十。其科纳以此为率,馀随均定。盐额及捆出役钱亦皆至五倍,而其实减半焉。”[96]福州是该路的首府,因继五代王氏闽政权的遗制,产钱一文相当于漳州、泉州和兴化军的十文,故福州产钱名为八千馀贯,其实八万馀贯,超过其他三个州军总和。福建路划分户等,当然也同样是依据产钱。宋仁宗时,蔡襄上奏:“臣前知泉州、福州,备见乡户衙前……以其产高下为重难分数。只如合用十人,存留百户,是十年一次充役。十贯产钱合差重难十分,七贯只差七分。”[97]在王安石实行免役法之前,福建路以产钱划分户等,而以乡村上户差充吏役,蔡襄这段话是指充当衙前的乡村上户,也“以其产高下”而分派轻重不等的差使。南宋初,杨时一封信里说:“上四州军残破特甚,亦不免科敷,每一钱产科借三文;福州为不经残破,每一钱产科借百文,民力凋敝,与残破处无以异。”[98]所谓“上四州军”是指建州、南剑州、汀州和邵武军,与福州等“下四州军”相对称,福建路共有八个州军。汪应辰说,福州“倚郭侯官、闽两县,其极等户所谓产钱者不及五贯”[99]。总而言之,自北宋到南宋,福建路一直使用税钱,即产钱划分户等与分派税役,并无更变。类似的记载还不少,这里不再赘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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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荆湖北路:《中书备对》载,荆湖北路“以人户逐等物力均出”,可见一般也是通用家业钱的。北宋郑獬叙述安州差衙前的情况。说:“州县差人依条估计家活直二百贯已上定差,应是在家之物,以至鸡犬、箕帚、匕[筋]已来,一钱之直,苟可以充二百贯,即定差作衙前。”[100]可见在宋神宗以前,已行用估算“家活”,划分户等,而以家产二百贯以上的乡村上户差充衙前。宋徽宗时的《岳阳风土记》说,岳州华容县“中民之产,不过五十缗”。南宋时,岳州仍用家业钱“差保正”,“谓如一都上户稍多,则差至物力若干贯而止;若一都内罕得上户,则以中为率,差至物力若干贯而止”[101]。常德知府刘邦翰也上奏,“乞将湖右买扑酒坊课额,令民间随产业钱均纳”[102]。由于湖北路估算乡村户的家业钱非常苛细,正如在上一节引用薛季宣所形容的那样,“湖右之民”,“一钱粒粟即名税户”。

十二、荆湖南路:据《中书备对》所述,此路的“谭(潭)、衡、永、邵、全州、桂阳监以田亩,道、柳(郴)州以税钱,于五等上均敷。第一等户更出物力钱。坊郭以家业均出”。湖南路有两个州用税钱分户等,而大部分州用顷亩分户等,这大概与当时此路耕作技术的粗放有关。但是,既然“第一等户更出物力钱”,可知仍有浮财物力的估算。宋哲宗初年,孔武仲上奏,主张潭州的役钱“自第一等至第五等,随田亩多少,均与栽减,则法度平允,弊事不生,久远可行,实为利济”[103]。这与《中书备对》的记载可互相印证。此外,北宋时,湖南路科配“毛、羽、筋、革、舟楫、竹箭之材”,“户率计亩以取盈”[104]。南宋时也有“均科田亩钱”[105]和“计亩科敷”和籴米[106]的记载。由北宋至南宋,估计湖南路大部分州县划分户等的方式似无变更。

十三、广南东、西路:《中书备对》说,广南东路的役钱,“乡村以税钱,坊郭以物力均出”;广南西路的役钱,“乡村以税钱纽出,坊郭以等第物力均出”。总之,这两路一般都是以税钱划分乡村五等户,摊派役钱赋税。

南宋高宗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前梧州知州郑鬲上奏说:“广西之民,尤为凉瘠,号称上户者家直才数百千。”[107]据此,则广南西路已改用家业钱划分乡村五等户了。

广南东路的情况却有所不同。《三阳图志》说,潮州“州之赋税,产户曰苗米,曰产钱,曰二科(料)役钱,曰七等盐钱”。“产钱”又称“夏税产钱”,宋理宗时,“尽刷三县产数,自一文至五十文,小产计二万六千八百五十馀户”,“小户(淳佑)七年、八年夏税产钱遍榜给钞”,予以豁免。此外,七等盐钱“系以下县土色高下,产钱轻重分为等第”,“如潮阳以三贯文为第一等,而揭阳则以四贯,海阳则以五贯”。“园地、屋基产仅一丈,敷盐与田产五十文者等”[108]。如前所述,福建产钱即是指税钱,而从上引记载看,潮州的“夏税产钱”也应是指税钱。宋宁宗时,张泽上奏说,广州八县“每遇大礼年分,于产钱上科敷赏钱,唯清远一县,官既收税,故得免科。近年复创行科率,每产钱一文科二十七文,满贯科二十贯,号田根钱”[109]。广州以“产钱”科派“赏钱”和“田根钱”,也与潮州相类,产钱即是指夏税钱。由此可见,到了南宋,广东路以税钱分户等的办法其实并未改变。如上一节的交待,连州以夏布划分户等,则应是个别州的情况。

十四、成都府路:《中书备对》载:“乡村成都府、彭、汉、[邛]、蜀、凌(陵)、简、嘉、眉、雅州、永康军以私(税)钱均出,绵州召(巴)西、魏城、罗红(江)、彰明、西昌、龙安、神泉等县据逐等家业钱数,盐泉县据税色。其坊郭以物力出钱。”上一节已引用宋哲宗初吕陶之说,此路“诸县大半以税钱多少立为户等”,与《中书备对》完全一致。文同在一个奏中说,陵州民户输纳煎盐木柴,“以五等人户每税钱上以二文一分科令纳柴一束,故其等高者不下千束,虽下户亦三、二十束”[110]。这也与《中书备对》的记述契合。另有黎、茂、威三州,都与西南少数民族接壤,人口稀少,《中书备对》不载这三州的情况,可能是由于这三州没有推行免役法,征收役钱。又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卷241熙宁五年十二月和《元丰九域志》卷7,陵州在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已改为陵井监,绵州西昌县也降为镇。《中书备对》仍用陵州和西昌县,可知其所载乃是成都府路刚推行免役法时的情况,迄元丰年间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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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年(公元1150年),杨师锡上奏说,“四川诸县推排等第,除坊郭营运依旧例外,其乡村人户家业数内若有营运,合依见行条法推排升降。如典卖田产价值,欲乞改正,只用本色所管税色物斛,依见今州县衮折则例并细(纽)税钱。”他主张出卖田产,不按田价减除家业钱,而只扣除税钱,因为“田价比昔倍贵,或卖田及半,则所推价贯已尽,户下遂无等第差役、科配”[111]。此奏证明,当时四川的四路,包括成都府路,都已改用家业钱“推排升降”户等。此外,宋理宗时四川徵收所谓“秋籴”,也“大抵以人户家业钱敷派”[112]。

十五、梓州路(后改名潼川府路):《中书备对》说:“梓、遂州乡村、坊郭并用丁产簿等第均出。乡村果、普州以税钱,荣州以岁收租课,戎州以税色轻重,管(?)渠州以税钱沿沽钱,广安军岳池、祈(新)明两县以税钱沿纽钱,渠江县分五等均出,富顺监、合、昌军(州)以种子,怀安军以税钱水夫,资、泸州以田地家产钱。坊郭并以家业。”这段记事看不出梓州、遂州和广安军渠江县划分乡村五等户的方式。其他有五个州军用税钱或税钱沿沽钱、沿纽钱、水夫等,三个州监用种子,两个州用家业钱,一个州用“租课”,一个州用“税色”,真是五花八门。吕陶说:“成都府、梓州路自来只于人户田产税钱上依等第差役。”[113]估计梓州、遂州和渠江县也应是依税钱分户等的。

在南宋,如前所述,潼川府路一般已通用以家业钱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宋孝宗时,遂宁府(遂州升为府)知府杜莘老上奏,主张“将每年合表和预买物帛,先以见今上三等人户家业纽算,如有少数,于第四等头户处趱补,均表足元额而止。盖第四等头户与第三等人户家业高下,不甚相远”[114]。也可作为一个具体的例证。

十六、利州路:《中书备对》说:“乡村兴元府、兴、文州以田亩,利、剑、龙、注(洋)、巴州、三泉县以家业贯百料(科)出。坊郭以家业出钱。”这里缺少蓬、阆两州的记载。宋神宗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诏蓬、阆二州免役钱以家业多少定数。以利州路提举司言,所部役钱未均,蓬、阆二州上户家业多而税钱少,下户家业少而税钱多,至第一、第二等户输钱少于第四、第五等故也”[115]。蓬州和阆州原先用税钱分户等,至此改用家业钱。

南宋初,王庶“籍兴元府、兴、洋州诸邑及三泉县强壮,每两丁取一,三丁取二,与免户下物力钱二百千,号曰义士”[116]。免物力钱二百千,是免除一部分以物力钱摊派的税役。到宋孝宗时,还有在兴元府、文州、龙州、剑州,以及原属秦凤路,后来划归利州路的阶州、成州、西和州与凤州,用人户的家业钱分摊和籴的记载[117]。随着兴元府和兴州、文州由顷亩改为家业钱,使利州路全部行用家业钱划分户等。宋宁宗时,安丙在“兴元府、洋、沔、阶、成、西和、凤州、大安、天水军二十县”经量田地,重定赋税,“旧九郡家业钱凡一千一百五十七万九千馀缗”,经量后,“凡增家业钱二百二十九万七千馀缗”。”[118]

十七、夔州路:《中书备对》载,夔州路“乡村、坊郭以人户物力、田段、房店价直,每贯上定出”,可知也以家业钱划分乡村五等主户。南宋时,该路的忠州“家业物力有及一万贯者”,也有“第三等家业三百贯文人户”[119],情况与北宋时相同。

总结以上分路的介绍,可知宋时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虽然项目不少,但主要还是税钱和家业钱两项,而如种子、税物、顷亩等项,仅在少数地区行用。在北宋,北方各路一般使用家业钱,而南方各路多数使用税钱。但是,随着一些路先后改用家业钱,到了南宋时,除荆湖南路、福建路和广南东路外,其他各路一般用家业钱划分户等了。



(原载《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后收入《涓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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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月庚子。

[2] 《宋会要》食货11之13。

[3] 《长编》卷254熙宁七年七月癸亥。

[4] 《长编》卷223熙宁四年五月癸卯。

[5] 《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以《宋会要》食货13之24参校。

[6] 《长编》卷362元丰八年十二月丙寅。

[7]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冯山奏。

[8] 《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壬寅。

[9] 《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亥。

[10] 《长编》卷324元丰五年三月乙酉。

[11] 《文献通考》卷12。

[12] 《范文正公言行拾遗事录》卷3,《宋会要》职官72之13。

[13] 《水心别集》卷11《和买》。

[14] 《朱文公文集》卷18《奏均减绍兴府和买状》。

[15] 《忠肃集》卷3《诠助役十害疏》。

[16] 《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49《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

[17]《宋会要》食货21之10。

[18] 《包拯集》卷7《请罢里正只差衙前》。

[19] 《宋会要》食货65之6。

[20] 《宋会要》食货26之26。

[21] 《东坡七集·东坡集》卷28《上韩魏公论场务书》。

[22] 《字溪集》卷1《上宣谕余樵隐书》。

[23] 《宋会要》食货65之2。

[24] 《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朔注,《宋史》卷177《食货志》作“物产”,《文献通考》卷12作“物业”。

[25] 《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

[26] 《长编》卷364元祐元年正月戊戌。

[27] 《宋会要》食货14之38。

[28] 《梅溪先生后集》卷25《定夺馀姚县和买》,《宋会要》食货70之76。

[29] 《宋会要》食货70之86, 92~94。

[30] 《宋会要》食货70之83。

[31] 《两浙金石志》第11《宋丽水县奏免浮财物力札付碑》。

[32] 《乐全集》卷25《论免役钱札子》,以《皇朝文鉴》卷47《论免役钱》参校。此奏说“募法之行且三年”,当写于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

[33] 《宋会要》食货70之88~89。

[34] 《河南程氏文集》卷4《故户部侍郎致仕彭公行状》,《宋会要》职官42之3,食货61之60。

[35] 《宋会要》食货69之25。

[36] 《宋会要》食货70之95。

[37] 《宋会要》食货41之22。

[38] 《栾城集》卷37《乞借常平钱置上供及诸州军粮状》。

[39] 《包拯集》卷8《请移冀州就粮兵士归本州》:“本州夏秋税斛斗共纳四万三千馀石,夏税紬绢五千四百馀匹,绵二万七千馀两。”《乐全集》卷26《论率钱募役事》:“且举应天府为例……夏秋米、麦十五万二千有零石,绢四万七百有零匹,此乃田亩桑功之自出,是谓正税。”

[40] 《包拯集》卷7《请免陈州添折见钱》。又《乐全集》卷25《陈州奏赋率数》:“本州四县合行催纳夏税苗子七万七千五百石有零。”

[41] 《宋会要》食货70之14。

[42] 《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

[43] 《新安志》卷2。

[44] 《琴川志》卷6。

[45] 《淳熙三山志》卷10,《宋会要》食货63之175作中田四文,稍有不同。

[46] 《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47] 《净德集》卷5《上殿札子》,《长编》卷390元祐元年十月 丑。

[48] 《宋会要》食货65之6。

[49] 《宋会要》食货70之37。

[50] 《宋会要》食货63之154。

[51] 《浪语集》卷20《论民力》。

[52] 《宋会要》食货12之19。

[53] 《续金华丛书》本《东莱吕太史文集》卷3《为张严州作乞免丁钱奏状》。此奏原作无产税户40,190丁。据文集后的年谱载,此奏上于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又《宋会要》食货12之17载,当年宋廷据此奏,将“第五等无产税人户四万一百九十六丁”的丁盐绢放免一年。以五等户总丁数核计,可知原奏的数字刊漏六丁,应以《宋会要》的数字为准。此外,此奏还分别记载了六个县的上四等户、五等有产税户和无产税户的丁数。以六个县的数字相加,上四等户的数字与该奏总数相同,五等有产税户共计71,979丁,与该奏总数有出入,无产税户共计40,196丁,与《宋会要》相同。《金华丛书》本的《东莱吕太史文集》没有分载六个县的数字,又与《续金华丛书》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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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宋会要》职官26之10。

[84] 《宋会要》食货14之37~38。

[85] 《宋会要》食货66之23。

[86] 《宋会要》食货70之80。

[87] 《絜斋集》卷18《蕲州太守李公墓志铭》,《宋史》卷449《李诚之传》。

[88]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饶州申备鄱阳县申催科事》。又《鄱阳县申差甲首事》:“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可知“产钱”是指每亩数文的税钱。

[89] 《宋会要》食货70之112。

[90] 《古今考》卷20方回附论。

[91] 《宋史》卷331《孙长卿传》。

[92] 《宋会要》食货65之21,《长编》卷287元丰元年正月癸酉。

[93] 《五峰集》卷3《向侍郎行状》。

[94] 武英殿聚珍本《毘陵集》卷2《论淮西科率札子》,《又论淮西科率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5。

[95] 《永乐大典》卷3587《李椿集·论淮甸屯田》。

[96] 《长编》卷358元丰八年七月庚戌。此外,《宋史》卷483《漳泉陈氏世家》载,陈洪进“每岁以修贡朝廷,多厚敛于民。第民赀百万以上者令差入钱,以为试协律、奉礼郎,蠲其丁役”。可见漳、泉两州归入宋朝版图之前,也行用家业钱计算资产的办法,与宋代不同。

[97] 《蔡忠惠公集》卷22《启请里正衙前札子》。此外,《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所载蔡襄另一奏,也是谈福建路以产钱差里正衙前的问题。

[98] 《杨龟山先生集》卷22《与廖用中》。

[99]《文定集》卷13《请免卖寺观趱剩田书》。

[100] 《历代名臣奏议》卷256,《郧溪集》卷12《论安州差役状》。

[101] 《宋会要》食货14之40。此外,据《王双溪先生集》卷1《上薛大监书》载,岳州临湘县还“纽计家业,皆当纳绢”。

[102] 《宋会要》食货21之10。此外,《盘洲文集》卷49《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还记载当地“以物力多寡”,“附种营田”。

[103] 《宗伯集》卷9《十县例状》(一作《潭州十县议役法例状》)。

[104] 《长兴集》卷30《故天章阁待制沈兴宗墓志铭》。

[105] 《斐然集》卷15《缴户部乞拘收湖南应副岳飞钱粮》。

[106] 《真文忠公文集》卷17《回申尚书省乞栽减和籴数状》。

[107] 《宋会要》食货26之26。

[108] 《永乐大典》卷5343,《宋会要》食货28之53。

[109] 《宋会要》食货18之23。

[110] 《丹渊集》卷34《奏为乞免陵州井纳柴状》

[111] 《宋会要》食货69之24,《宋会要》原作“臣僚言”,据《要录》卷161九月辛巳,“臣僚”即是杨师锡。

[112] 《可斋续稿》后卷3《乞贴科四川制总司秋籴本钱奏》。

[113] 《长编》卷376元祐元年四月。

[114] 《宋会要》食货38之21。

[115] 《宋会要》食货65之22,《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戊申。

[116] 《要录》卷48绍兴元年十月甲申。

[117] 《文定集》卷4《御札问蜀中旱歉画一回奏》,《周益国文忠公集·平园续稿》卷22范成大神道碑。

[118]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6《关外经量》。

[119] 《宋会要》食货14之38。


楼主 霍听婷  发布于 2010-07-12 22:50:00 +0800 CST  
求加精

楼主 霍听婷  发布于 2010-07-23 22:03:00 +0800 CST  

楼主:霍听婷

字数:4611

发表时间:2010-07-13 06:48: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3-17 17:14:33 +0800 CST

评论数:9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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