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题论文 | 程民生: 论宋代私有财产权(上)

敲骨吸髓式的剥削,有官吏个人行为,也有地方政府行为,更有朝廷行为。朝廷行为表现在制度方面。例如南宋朝廷新增的版帐钱即是:“版帐钱者,自渡江军兴后诸邑皆有,惟浙中尤甚,率皆无名,凿空取办。”[54]朝廷只管收税,如何增收听任地方,只要结果,不问手段。如此,“州县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帐钱额太重,虽欲不横取於民,不可得已”;绍兴二年(1132)为了供给韩世忠的部队,新增月桩钱,“当时漕司不量州军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于是郡县横敛,铢积丝累,江东、西之害尤甚。”[55]明知非法,也无可奈何。朱熹也说:“今日有一件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56]朱熹认为当时最恶劣的事就是上级官府明知非法剥削民户不对,不但不制止反而要分一杯羹,等于鼓励州县实行苛捐杂税了。

罄竹难书的事实表明,宋政权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多有发生,破坏了私人财产的稳定性,在有的时间和地点相当严重,近乎公开的抢夺,将私有财产当做可以任意攫取的官方外财。“今或指民业为官物……今乃视民财如外府,而百计渔取矣”。[57]此时,私有财产权在政权的暴虐下显得毫无意义,私有财产权的核心价值丧失殆尽。

同时还有两点应指出:一是这种行径尽管是政府行为,但朝野上下都知道是非法的,受到舆论的指责,一些典型事件在皇帝的干预下得到纠正,也即法理上是禁止非法剥夺私有财产的;二是宋政权非法施暴的非常时期毕竟少于正常时期,也即两宋时期,多数情况下民间私有财产权有基本保障,否则宋代社会经济就不可能发展和繁荣发达。这两个基本判断,保证我们的研究不至于走向偏激。

结语
像开篇的疑虑一样,本文的结语也颇踌躇。宋政府一方面竭力维护私有财产权,一方面又粗暴地掠夺私有财产,如此矛盾,其实正是专制统治者的两面性。前者的呵护培植是为了发展巩固,后者的杀鸡取卵是为了应急救命。他们深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而财惟民本,财固民安,私有财产又是社会存在、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是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朝廷之根本在州县,州县之根本在田里……田里贫则国家贫,田里富则国家富,田里之财即国家之财也。在州县得数十润屋之民,乡井有所丐贷,官府有所倚办。……使田里之间等是穷户,则自救不赡,焉能佐公上之急哉!” [58]但在体制决定下,专制的蛮横,统治者的贪婪,势必加重剥削。何况宋代外患频繁,养兵立国,军费巨大且具有爆发性、紧迫性,许多政府行为的横征暴敛都与应付军费有关。正如朱熹所说:“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59]因此说宋政权对私有财产的非法施暴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原因。维持国家暴力机器,不得不采用暴力手段。

宋代私有财产权比较完全地体现在民间,体现在个体之间。 民间私有财产权是政权赋予的,古代民间私有财产权的确认来自政权,这一确认是统治的基础,极大稳定并促进了社会发展。总的来说,宋代私有财产权仍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是一棵随时可以被政权砍伐的大树,是社会文明发展阶段性的产物。民间私有财产权充分利用官方的制度政策,在强权施虐的时间和空间的间隙顽强发展,显示出斑斑亮点在阴霾中的宝贵。私有财产权不容他人侵犯,但官方可以侵犯,这是所有问题的核心所在,也是中国式私有财产权的特点。与其说是私有财产权,不如说是财产使用权更接近真相。私有财产权最大敌人是无限膨胀的公权力,在蛮横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真正的私有财产权。宋代的私有财产权如同一件瓷器,就其形状而言可谓精致优雅,就其质地而言有针扎不进水泼不入的坚固;但就其性质而言却十分脆弱,一遇政权的铁锤便粉身碎骨,严重者因此导致统治基础解体。法令与制度的冲突,政策与实施的冲突,本意与本性的冲突,平常与非常的冲突,大多都属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是社会基础不稳的根本原因。专制集权的强暴是阻碍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

究其根本原因,恐怕还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念在作祟、发酵。这是大一统政治结构中固有的病根,公是有歧义的公,私是有歧义的私。皇帝的私有财产权与民间的私有财产权是对立的统一,相对一致时则民间私有财产权巩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实际上也维护了皇帝的私有财产权;一旦社会物质财富出现短缺,皇帝的私有财产权便与民间私有权对立,必然以公的名义维护前者,剥夺后者,民间私有财产权的全面崩溃,最终导致皇帝私有财产权消亡。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5-10-04 20:38:00 +0800 CST  
1]《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15,第8228页。
[2]《宋会要辑稿·食货》7之10,第6119页。
[3]《宋会要辑稿·食货》4之4至5,第6033页。
[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4,元祐七年六月末,第11315~11316页。
[5]《宋会要辑稿·礼》29之32,第1337页。
[6]《宋会要辑稿·礼》37之35,第1576页。
[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2,大中祥符七年二月壬午,第1866页。
[8]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0,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己未,第2975页。
[9]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0,绍兴二十九年十月戊寅,第3059页。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3,景德三年六月丙子,第1405页。
[11]郑居中《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第28-29页。
[12]《宋会要辑稿·礼》22之4,第1113页。
[13]《宋史》卷7《真宗纪二》,第144页。
[14]《宋史》卷8《真宗纪三》,第155页。
[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3,庆历三年九月辛卯,第3459页。
[16]《宋会要辑稿·礼》9之11,第665页。
[17]窦仪《宋刑统》卷13《占盗侵夺公私田》,第203页。
[18]窦仪《宋刑统》卷27《失火》,第436-437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80《烧舍宅财物》:“诸故烧有人居止之室者,绞;无人居止舍宅若积聚财物(蚕簇同积聚),依《烧私家舍宅财物律》,死罪从及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里,从者配邻州”。(第915页)
[19]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80《烧舍宅财物》,第916页。
[20]窦仪《宋刑统》卷19《强盗窃盗(监主自盗)》,第300页。
[21]《宋史》卷4《太宗纪一》,第57页。
[22]窦仪《宋刑统》卷18《夜入人家》,第290页。
[23]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79《杀畜产》,第889-890页。
[24]窦仪《宋刑统》卷27《食官私瓜果》, 第441页。
[25]窦仪《宋刑统》卷27《弃毁官私器物树木》,第442页。同卷《弃毁亡失备偿》(第444页)载:“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
[26]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第911-912页。
[27]窦仪《宋刑统》卷27《官船私载物行船茹船不如法》,第433页。
[28]窦仪《宋刑统》卷26《受寄财物辄费用》,第411页。
[29]窦仪《宋刑统》卷26《公私债负》,第412页。
[30]窦仪《宋刑统》卷12《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别宅异居男女)》,第197页。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5-10-04 20:39:00 +0800 CST  
[31]魏盛礼、赖丽华:《私有财产权法学论》,《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6年6期。
[32]真德秀《西山文集》巻12《按奏宁国府司户钱象求》,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4册第189页。
[33]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018页。
[34]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29《铜钱金银出界》,第410页。
[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1,咸平五年二月己卯,第1116页。
[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89,元丰元年五月丁亥,第7076~7077页。
[37]《宋史》卷298《陈希亮传》,第9920页。
[38]《宋史》卷39《宁宗纪三》,第752页。
[39]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8, 崔敦诗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450页。
[40]真德秀《西山文集》巻3《轮对札子》,第1174册第41页。
[41]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下》,第655页。
[42]元·张铉《至大金陵新志》卷13下之上《吴柔胜传》,宋元方志丛刊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862页。
[43]《宋会要辑稿·职官》79之29,第5240页。
[44]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巻172,绍兴二十六年四月戊子,第2833页。
[4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巻172,绍兴二十六年五月丁巳,第2841页。
[46]《宋史》卷385《钱端礼传》,第11831页。
[47]《宋史》卷38《宁宗纪二》,第737页。
[48]《宋史全文》卷31,绍定二年五月甲辰,第2162页。
[49]《宋史全文》卷32,绍定五年五月戊戌,第2178-2179页。
[5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至道三年正月辛卯,第860页。
[51]《宋史》卷179《食货志下一》,第4362页。
[52]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巻125,绍兴九年正月乙未,第2040页。
[53]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108,崔敦诗奏,第1405页。
[54]俞文豹《吹剑录外集》,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5册第492页。
[55]《宋史》卷179《食货志下一》,第4369页。
[56]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11《论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16页。
[57]孙梦观 《雪窗集》卷2《孔子对季康子问盗》,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81册第92页。
[58]《宋会要辑稿·职官》79之28至29,第5239页。
[59]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10《论兵》,第2708页。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5-10-04 20:39:00 +0800 CST  

楼主:haz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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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0-04 16:4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4-27 09:57:0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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