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侵权二三事

最近的历史地图圈子,不太平静。
国庆节的时候,历史国风同好社与创作平台史图馆在哔哩哔哩(B站)发布了一篇题为《“史疆所”是我馆有史以来遭遇的最恶劣的抄袭垃圾》的文章,继而在百度贴吧、知乎等网络平台转载,掀起了一场“原创作者维权”风波。这篇文章揭露了另一个历史地图及视频制作组织“史疆所”及其成员对史图馆、“布哈林”的作品进行“抄袭”的行为。该文发布次日,“史疆所”即发布《史疆所致史图馆的道歉信和解决方法提议》一文,对存在的“抄袭事件”进行道歉,并删除“涉嫌抄袭”的视频。
似乎事件到此算是告一断落,然而最近史图馆紧张的神经似乎并未松懈。在B站,史图馆多次谈到“维权”、“诉讼”等关键词,似乎是要进行一番大动作。“史图馆”的“维权斗争”将何去何从,日后方知,然而透过这个事情,笔者倒颇有兴味谈谈历史地图作品及地图作品的著作权。

楼主 小pi孩cc  发布于 2019-10-12 02:01:00 +0800 CST  
一、自由派历史地图作品
首先解释两个概念:自由派和历史地图。
对于“自由派”这个词,本文不讨论这个词怎么来的,原本的含义是什么,这里所用的“自由派”是相对于“学院派”而言,指非科班出身,爱好历史地图并绘制、发布历史地图的群体。
历史地图:反映人类历史时期自然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状况及其变化的地图,是显示有史以来一切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空间分布和地域差异现象的地图。表示古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和历史事件的专题地图,称为历史地图。历史地图表示的内容有疆域变迁、部落氏族演变及民族形成、分布、迁移,以及反映重大历史事件的进程。(引用《辞海》对历史地图的定义)
通过这个定义,历史地图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历史地图是一种专题地图;
第二,历史地图具备客观性;
第三,历史地图内容具有多样性。
除此之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历史地图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
接下来,谈谈历史地图的绘制。
历史地图的绘制,不同于实测地图需要进行实地测量,而是建立在已有地图资料之上,先编后绘:即先进行资料编辑(收集、整理图形资料和文字资料等),再进行地图绘制(在工作底图之上,按照已整理编辑的资料在计算机上进行绘制)。所用到的软件有地理信息处理的软件(如arcGIS、Global Mapper、QGis等)、图形处理软件(Photoshop、CorelDRAW、Illustrator等)。
对于自由派学者来说,绘制中国的历史地图,《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国社科院主办,谭其骧主编,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是必需的资料。这部经由外交部审核的共八册的图集,涵盖从先秦时期到清时期几千年的历史,由基本的时期全图和各时期详细的分幅图组成,是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巨著。当代的历史地理研究几乎都离不开这部图集。
互联网的发展让信息资源的传播、分享变得简单,许多古籍文献、出版著述都能在网上获取,使从前专门性的图文资料变得普遍化。结合《图集》,辅以这些资料,让自由派学者绘制中国各历史时期的疆域变迁、部族演变、行政区划沿革等等地图提供了可能。于是,包括史图馆在内的众多活跃在历史地图圈子里的自由派学者,在出版的历史地图之外,为公众提供了数量更多、内容更丰富的历史地图作品。

楼主 小pi孩cc  发布于 2019-10-12 02:02:00 +0800 CST  
二、历史地图圈子的现状
笔者本人也是一名自由派历史地图绘制者,通过笔者本人的观察了解及亲身接触,总结了历史地图圈子的以下现状:
1、质量稂莠不齐。
由于自由派作者自身的原因(这个原因可能来自于作者个人的价值观念、认知水平、审美观念、综合制图技术)和资料多寡、繁简程度,导致不同的作者创作出来的历史地图作品质量不一。例如,有作者的历史地图在整体风格上能为读者带来视觉上的好感,而有的作者在整体风格上表现平平;在内容表现上,对于同一区域统一主题的历史地图,不同的作者会有不同的画法;等等。
2、单打独斗,鲜有合作。
许多自由派绘制者,常常是一个人承担资料收集、整理,文案编辑撰写,地图绘制的全部工作。有的作者长于资料整理、史料考证,却不长于地图绘制;有的作者却相反。这样创作出来的地图作品,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缺陷。如果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长处,或有不一样的境况。但这种情况毕竟少见,大多数的自由派绘制者,都是独行者。
3、“盗图”严重,维权困难。
国人目前对版权的认识尚有限(非黑),许多网友读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修改、使用,或者不注明作者的滥发、滥用。这不仅是对作者创作的不尊重,更是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更有甚者,一些网友读者对作者恶意中伤,让一些作者封笔,告别自己原本感兴趣的事物。

楼主 小pi孩cc  发布于 2019-10-12 02:02:00 +0800 CST  
三、地图作品的著作权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结合这两条条文可知:
第一,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
第二,享有著作权的地图作品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型。
地图作品如何具有创作性?笔者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找到的相关司法裁判文书案例来对此进行说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宜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提到,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
另外,公知地理信息的简单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这一点,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杨修清与中工武大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表现得尤为清晰:“地图主要是对地理实体进行分类取舍,并使用个性化的地图语言来体现创作者意图,再现地理实体间内在的规律。其中表现地貌特征、水平位置,陆地、水域的颜色和绘画方法,表现城市、道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这里需要延伸解释的一点是关于“独创性”与“原创性”,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即作者的独立创作在排列设计、内容取舍上体现作者的个人意图,而并非内容、形式上的新颖性、原创性。
历史地图作为地图的一种,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应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和表现形式上体现独创性。
目前,尚无有关历史地图著作权纠纷的案例,根据自然资源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国历史疆界,参照由外交部和国家测绘局认定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表示。”该条文所指的“中国历史地图集”即中国社科院主办、谭其骧主编、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史地图集》,这应当是历史地图中公知的地理信息!
前文谈到,历史地图具有客观性。基于这一性质,对于历史时期客观情状的表现,不同的作者在对图文资料客观的解读之上,创作的同一区域、同一主题的地图作品,很有可能相似。因此,在面对历史地图著作权问题时,不能简单的根据画法“相似”而粗暴地判断为“抄袭”,应在整体构图、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进行深入的研判。
下图是史图馆文章中展示的用以指出史疆所抄袭的地图,史图馆对此图配文为“该组织的地图抄袭布哈林老师,大事件抄袭我馆”。
个人认为:单从界线的画法来看,三者的图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配色、文字、地理要素选择来看,并不具备“相似性”。至于公元851年,张议潮收复瓜沙归义军,作为信史,应当是公知的内容,并不涉嫌“抄袭”。
至于史疆所是否整体上涉嫌“抄袭”,应当将所有“问题地图”进行比较方可得出结论。


楼主 小pi孩cc  发布于 2019-10-12 02:05:00 +0800 CST  
笔者尊重包括史图馆在内的历史地图作者正当的对自己的独创作品进行维权,但在侵犯著作权的判定上,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了解,正确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创作历史地图的作者,更应该尊重其他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使用他们作品时,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笔者理解网友读者们对历史地图作品的需求,也希望广大读者在使用历史地图作者创作的历史地图时,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尊重作者的正当权益。
此文!
陈 羡
2019年10月1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楼主 小pi孩cc  发布于 2019-10-12 02:05:00 +0800 CST  

楼主:小pi孩cc

字数:3942

发表时间:2019-10-12 10:01: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10-25 19:00:28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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