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检察院领导的一封信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地方腐败官员,改革专案组,州供销社,县供销社称国家改革之机,骗上欺下为帮恶霸周以梅、陈美芬侵吞国有,集体全体职工资产是事实的,是千真万确的,地方腐败官员、公、检、法、司法机关、工商、齐出动,不但要残害人民,把人民逼向绝路,在铁证的事实面前了,他们勾结成群抗法,明摆上文山检察院提请云南省检察院不附合再审或抗诉前置条件,一看恶霸的申请就是乱、闹,文山检察院不论是民事或刑事是明知的!为什么要帮恶霸周以梅、陈美芬无闹、乱!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抗法明摆上是对党中央新一代领导人反腐败英明决策不满,法就是枪,抗法就是抗中央,是把枪口对准了人民,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即敢抗法,后面定有深不可测的一双魔掌在操纵各部门。求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检察院领导明查事实!严惩深藏在高层处党内、政府、公、检、法、司法机关内的一群少数顽固分子,维护法律遵严!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正确的党!人民的合法利益,法与党的遵严是不可侵犯的!

此敬;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检察院领导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6 17:32:00 +0800 CST  
不是他们逼上绝路!百姓那原在这些地头蛇头上扳门弄虎!那怕是有一点点过失!早就成为他们枪下之冤鬼了!综上事实不是百姓写出来的!是他们作出来的!没有证实证据怎敢上天涯!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7 10:51:31 +0800 CST  
富宁县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再审程序中。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实质也是弄虚作假,在2009年签订的无限期协议,明明在无限期协议为了办证需要更改加上2010年12月31日,几个手写字笔字是周以梅亲笔,唐银连的代理人丁生枢一看因改这时间已快到期就说周以梅,周以梅就叫丁生枢在2010年10年上的0上加1后,责任公司经理周以梅再盖上公司公章,在这个协议的时间上就有周以梅和唐银连的代理人[丈夫]笔质,因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举证期限不合法,鉴定程序不合法,非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所以我们不需要同她纠缠。现也要揭穿这个不实是就是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下面签订地点与签订日是周以梅叫唐银连的代理人写,本来就是一人笔质,在原审法院丁生枢在举证是已说明,加上上面周以梅的手写字再盖公章,证明双方认可协议就是真实性。这不是这个鉴定机构疯狗乱叫,什么同人所为,下面我把协议发上,不需要鉴定也看得出二人笔质。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7 20:44:00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0:12:40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0:14:25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0:18:14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0:20:24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0:26:40 +0800 CST  
上复印件照片图;证明场所是原件,在原审法院周以梅自已认可证明场所打字富宁县后面手写字;田蓬供销责有限公司[盖有公章]
2010年11月19日是她手写字,是她经办。
看下面工商局被调换复印件;自2009年1月起手写2010年12月31日0上加1上面是手印。看下面是原件下面被告1;自2009年1月起手写2010年12月31日0上加1上面是公章。这在不一个地方你们看是否同一笔质习关。0上加1是否同前面的1同一笔质,大家看,也有大家说。下面被告原件在原审法院已说明,打字件;签约地点;日期是她叫丁生枢写,丁生枢举证已说明,同样下面的手写同上面的手写字你们大家看一样不一样,我可明确说明不一样,上面是周以梅笔质,下面是丁生枢笔质。有二人笔质,签订协议,有二种笔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什么是一人习关。下面我再公布在同样办证档案复印件;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2-29 21:23:19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1 09:28:28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1 09:29:20 +0800 CST  
2010年1月1日签订附有条件义务协议;第二条,租房期限与租金;
第1条;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租用从2010年1月至七格二楼一底总价值肆拾万元买给丁生枢,杜大勇二家为止。打字件下面有笔划了一划,还有在划上一划上点了几点下。在2013年为了办证去调圈综就没划上下面一划。这一划是在1013年11月28号调解时丁生枢要求调解书上写明附有条件义务几个字,手写上法官叫丁生枢去了,不要写上,工商那个是复印件,法律不申效,届早已满,达不上履行,上面有一条写上了,在2013年11月31号前补交2012年至13年租金,如不补交终止租房协议,终止是届没到期的才要终止,法律含义很明显,丁生枢说百姓没文化,被她们多次骗怕了,丁生枢不敢签,法官说就按这个原件调解,在原件文字下面划了划,就按这个附有条件内容的协议,叫周以梅先签,我才签,我们马上回家要款...................现调解草案在法院,可查看。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2 19:44:33 +0800 CST  
周以梅控制的田蓬供销社与我家签订的四份协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与田蓬工商分局串通变造的协议复印件的具体说明

一、2009年1月签订的第一份协议。

因2003年田蓬供销社已与我家达成口头卖房协议,且一直同意将房子卖给我家,故2009年经协商,周以梅控制的田蓬供销社与我爱人唐银连签订了一份无限期租房协议,大楼在没有卖给我家之前,无限期租给我家。这份协议第二条租用期限是自2009年1月起,终止日没填,表明是无限期租房协议。协议第二页上面的签约日期是2009年1月1日。

二、为办证修订的第二份协议。

第一份租房协议签订后,我拿这份协议复印件去田蓬工商分局办证,一直没办下来。后来我去问,办证人员讲无限期协议不许办证。我回到周以梅处说明情况,周以梅就在第一份租房协议书的租用期限“自2009年1月起”后面加上2010年12月31日,后在10年的0上加上1,还在修改后的日期上加盖了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第二页一点没改,还是用第一份租房协议书的原件的第二页。当时在工商局办证存档的那份协议书原始复印件就是这份。证好办证手续,在领取执照时,要在工商局的存档复印件上签字。因我爱人是文盲不会写字,我女儿就代我爱人在工商局存档的那份协议书复印件签上了“唐银连,2011年1月7日”(三页全签了)。


三、为以后办证方便修订的第三份协议。

办证后我跟周以梅说,协议上写的租期时间太短,经常办证,改了时间,改来改去不好看。周以梅讲,“就重打第一页为2019年,底头(第二页)用原来的原文”我要她盖章,她讲,“没关系,是提供办证用,签订这个协议不会影响你买楼房”,于是第-页上面的租期重打,改成从2009年1月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第二页内容没变,还是用第一份协议书的第二页原件。周以梅说,签订这个协议不会影响我买楼房,工商所已送办证的复印件就不管了。

注:前三份协议书第一页的修订都是因办证需要,租期有改动,第二页没有任何改动,用的都是2009年1月1日签订第一份协议书时打印的同一原件。


四、2010年1月1日修订的第四份协议。


因为办证需要,把2009年1月1日签订第一份无限期租房协议修改了两次,改了租赁期限。但这只是为办证需要改的。为确保我买大楼的权利,经与周以梅协商,最终达成了2010年1月1日附条件的完整租房协议。协议第一页的租期改成“甲方(田蓬供销社)同意乙方(我爱人)租用从2010年1月至七格二楼一底总价值肆拾万元,卖给丁生枢、杜大勇二家为止”第二页也还是签订第一份协议时留存的多余打字件,签约日期2010年1月1日。周以梅盖公章后,我代我爱人在“承租方”一栏签了“唐银连”三个字。我签字后,在我没按手印前,周以梅复印了两份,她留了一份。原件一式二份,我给周以梅的那份原件上签字后按了手印,我就拿着我的那份没有按手印的原件和周以梅复印的那份复印件回家了。

五、周以梅与田蓬工商分局串通变造协议书复印件的情况。

2012年12月份,田蓬工商分局说什么涂改省上发现问题,叫我到办公室把问题说淸楚。孙天华分局长说省上发现办证你交来的租房协议书涂改有问题。我说是周以梅改的,这份租房协议书我们甲乙双方已变更了,另外又达成了一个完整协议。他再三追逼,要我拿协议给他看。我回家拿了当年周以梅同我修订第四份协议时我签字未按手印那份复印件交给了他。2013年4月8日,周以梅再次起诉我爱人,证据之一就是用修改我第二份协议书第一页的复印件和第四份协议书我没按手印的第二页的复印件分割变造成的复印件。但明显不合逻辑:一是周以梅提供的所谓工商档案复印件第二页的签约日期是2010年1月1日,第一页租期却从2009年1月开始。很明显,这是周以梅串通田蓬工商分局移花接木变造的。二是我女儿代我爱人在经营场所证明、第一份协议书复印件每一页都签上了“唐银连,2011年1月7日”(即三页全签了)。我2012年6月份在查阅这个工商档案时还看到过。但周以梅从工商局复印的存档复印件里,经营场所证明、协议书复印件第一页有我女儿的签字,第二页却没有,其原因是我女儿签字的那页被他们串通调换了。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2 20:28:17 +0800 CST  
是谁在机关算尽太聪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是周以梅、陈美芬!
在再审、抗诉申请书中,富宁县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一再称丁生枢侵占国有资产。这完全是颠倒事实的诬陷:2003年,文山州供销社和富宁县供销社借改革之名,让田蓬供销社原有职工全部下岗,并退出县社股份(就是国家原国有股份,至今老职工们仍在上访主张权利)。经过他们暗箱操作一折腾,田蓬供销社原有的全部国有资产被周以梅等二人侵吞。周以梅等把所侵吞的大超市全部处理,留一格打着经营商店的幌子掩人耳目,实际做赌馆,通宵达旦地聚众赌博,严重危害边疆社会治安。靠巧取豪夺国有资产,经营赌馆等不法手段,原本靠吃低保生活,好吃懒做、无所事事的周以梅一夜暴富成为田蓬富婆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3 08:28:16 +0800 CST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是谁侵吞国有集体全体职工资产;看富宁县田蓬镇供销社全体分流下岗职工,老职工代表上访控诉书;如下;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09 12:43:21 +0800 CST  
@百姓ASS 2016-03-02 19:44:33
2010年1月1日签订附有条件义务协议;第二条,租房期限与租金;
第1条;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租用从2010年1月至七格二楼一底总价值肆拾万元买给丁生枢,杜大勇二家为止。打字件下面有笔划了一划,还有在划上一划上点了几点下。在2013年为了办证去调圈综就没划上下面一划。这一划是在1013年11月28号调解时丁生枢要求调解书上写明附有条件义务几个字,手写上法官叫丁生枢去了,不要写上,工商那个是复印件,法律不申效,届早已满......
-----------------------------2013年打成1013年打错了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12 18:19:55 +0800 CST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13 19:55:36 +0800 CST  
在上申请中已表达出来了!但还是不能具体说明!因改革档案在他们手上!因他们是一伙的!但可以证实是谁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是周以梅、陈美芬!以下职工申请上方控诉书也没提到!但是也可以证明不是丁生枢为侵占国有资产!铁证的事实真实了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是周以梅、陈美芬!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15 21:08:52 +0800 CST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府省政法,省纪委,省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在2013年,周以梅就用勾结串通工商调换了的档案复印件起诉,因是假的,丁生枢就用书面和亲自去汇报各部门,也同时去富宁公安局报案,是在老公安局楼上边格,公安局副政委办公室,没有受理,出来到下楼时一公安局人员叫老丁!你怎么有空来公安局!有什么事!但丁生枢不认识他!就顺便回了一句,来公安局副政委办公室报案!那人又说了一句;副政委是你们田蓬人!后来才知是周似梅丈夫,谢良礼兄弟[谢良勇],也就是说是他们家人。后来周以梅、陈美芬、谢良礼、樊启学纠集田蓬司法所所长梁恒光,工作人员冷成旺、李明法、及陈美芬、樊启学家人,调动外来社会混混三十多人,是樊启学用面包车从富宁运来强拆,用挖土机当场挖到食盐专用库,当场砸、埋、毁、烧、抢丁生枢家货物六万多元[有现场手机照相为证],按中华律法已构成刑事犯罪,案将二年一直压在富宁县公安局。公安、检察机关不但不依法立案侦查,为了帮周以梅、陈美芬、谢良礼、樊启学等逃脱法律制裁,现勾结成群合伙抗法!文山、富宁黑暗不黑暗!虽他们有权!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的确无法!但不管民事或刑事都否认不了铁证的事实与证据!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16 15:03:18 +0800 CST  
遵敬的云南省委、省政法、省政法、省纪委、省检察院领导;你们好!
是谁侵吞国有集体全体职工资产;看富宁县田蓬镇供销社全体分流下岗职工、老职工、退休、内退休代表上访控诉书;如下;
楼主 百姓ASS  发布于 2016-03-21 09:58:20 +0800 CST  

楼主:百姓ASS

字数:73591

发表时间:2016-02-27 01:3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8-15 18:00:32 +0800 CST

评论数:423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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