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交警队执法犯法,谁来还我公道

心向往之12323 楼主
2018-06-23 23:01
2018年4月8日上午11时左右,在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我的母亲荆月英从公司下班,骑着电动自行车一出厂门,就被陆阳驾驶的晋BJU066车辆严重超速撞击当场毙命。母亲40多岁,一辈子任劳任怨,勤勤恳恳,就这样被马路杀手撞飞出去20多米,永远离开了我们。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飞来横祸给我们一家带了永恒的伤害。但这仅仅是噩梦的开始,我们怎么都想不到,在法制社会,天镇县交警队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对我们百般刁难,庇护肇事人,捏造事实,歪曲适用法律,枉法裁判,给我们带来了更深的伤害。

雷人的结果

2018年4月21日,承办人为李斌、丁海晨的天镇交警大队下发了第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的母亲与肇事者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主要理由是,一;肇事者陆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第四十四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二;认定我的母亲在路口是左转,并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事故认定书中,天镇交警大队干起了“偷工减料”,歪曲事实的勾当。具体情况如下: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在事故认定书中,天镇交警队直接把对我方有利的后半句“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掐掉。

②而在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本次事故出具的复核书上,明确指出,天镇县交警大队认定受害者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是错误的,不符合基本事实。

因为当时是在没有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路口,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肇事司机理应遵守“没有交通标志的,没有交通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因此,我母亲的车辆有优先通行权,同理机动车在我母亲的左侧,没有优先通行权。

③根据现场勘查图显示,我母亲被撞时,骑行未达到路面的四分之一,只是刚上路。并依据被撞的图片痕迹显示,我母亲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左侧整体被撞,而不是左侧前方被撞。当时第一目击者保安吕锦禄的证实:“你妈照直的就出来了,就被撞飞了”。

④车速过快是导致我母亲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天镇交警队的丁海晨却以“领导口头传达,不能测车速”为由,连基本的车速都没有测,就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判定同等责任。

我方不服天镇交警下达的同等责任认定。2018年4月23日,向天镇交警队的上级,大同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经过整整28天的苦苦等待,大同交警支队终于在5月21日下达复核书,撤销原认定,十日内让天镇交警再次下达,重新做出认定。(见大同交警支队复核材料)期间,在大同交警支队的强力要求下,5月18日,进行了肇事车辆车速测定,结果是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为52.1km\h。此事故乡村道路限速30km\h,肇事车辆超速高达74%。当时,事故路口有十字路口,有6条减速带,按规定行驶速度应当降到20km\h,以此计算,肇事车辆超速高达160.5%。

2018年5月29日,天镇交警再次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旧是雷打不动的同等责任认定,唯一的区别是,对肇事者的违法依据,换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荒唐的过程

事实上,天镇县交警队这样执法乱法,枉法裁判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显露出了端倪。有道是,没有执法过程的公正,就不会有法律的公正。4月8日上午11时许发生事故,报110后,天镇交警队的交警就开始了荒唐的执法过程。

①本次事故的主办人,天镇交警队的丁海晨不具备处理死亡案件的资格,对事故认定程序违法(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书上指出)。另一位办案人,天镇交警队大队长李斌明确说:事故当天开了一天的会,一次也没有去现场。(有录音)

②4月9日,我方查看事故车辆时,行车记录仪在车上。4月10日,再次查看行车记录仪已不在车上。我们前后三次与交警确认,交警回答肯定在车上。4月13日,我方再次查看事故车辆时有明显的雨刷划过的痕迹,清晰可见(当天有下雨)。4月17日,我方再次询问交警行车记录仪时,交警确认事故车辆在交警队存放期间,无人上过车,行车记录仪同样确认在车上,但实际根本未在车上。

③4月17日,我方去交警队查看证据时,发现交警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多次错误,有减速带却没有记录。交警丁海晨当场将事故现场的拍摄时间4月8日11时10分,改为4月8日11时30分;事故道路现场图未标注十字路口标识,只标注了与事故无关的丁字路口。当被问到十字路口的标识为什么未标明时,丁海晨说:“十字路口标识过期,交通道路标识不归他们管,让我们去找公路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丁海晨把水泥路写成沥青路,并当着我们的面进行涂改。电动自行车行驶方向也未标明。

④因为是下班高峰期,当时围了很多人,但是没及时询问证人。对于肇事者精神药品的检测中,无检测书面报告,丁海晨说是他亲自检测的,但无报告,没有任何问题。但两个月后看到了检测报告,写的检测人是丁海晨,却盖着天镇缉毒大队的章;4月21日8点,丁海晨打电话通知取责任认定书。只有协警曹玉国,未见到主办人丁海晨,要求我方领走责任认定书,我方认为不公正拒收,于是未在21日领取(21、22为双休)。实际应该在4月19日出具责任认定书(法律规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月8日为交通事故当天,且为清明小长假后上班的第一天)。但是天镇交警理由是4月8日为星期天,不能算一天,也就是说只有23日一天的行政复核时间(责任认定书规定复议时间为收到通知书3天内),若错过了,将没有机会申请,只能承认结果。

蛮横的态度

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但天镇交警大队却在没有测速的情况下,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4月21日下达认定书后,天镇交警队协警曹玉国又说山西不能鉴定,可以去沈阳鉴定,后在4月22日经我方与太原明德鉴定中心联系,鉴定中心人员说在4月15日左右开过一个会,会上明确表示保留鉴定车速的权利,可以测。后终于在大同复核期间测出车速。

4月14日到6月6日,我方向国家信访网站反映问题6次,期间交警丁海晨强硬表示:你们的写的内容我看到了,不要有事没事瞎写,我不怕。5月9日,天镇公安局信访给了我们信访回复(内容大体为“现在案件在大同交警队复核中,天镇交警队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事实上,期间天镇交警队根本没有组织过协商,并且6月6日我们反映第二次责任认定不公,但天镇交警公然把5月9日的信访回复结果再次粘贴应付,只字未变。

天镇交警队第一次认定同等责任后,上级部门大同交警支队在复核书中明确法律适用不正确,撤回原来的认定重做,而天镇交警队的丁海晨及相关办案人员解释第二次同等责任的理由是:“因为车速结论出来了,证据发生变更,虽认定合理,但需重新下达,责任不变”,那为啥还让我们度日如年又多等9天?证据与法律不是作为责任认定的准绳吗?没有超速与严重超速一样的认定标准?是为了开脱包庇肇事者所犯下的错误的一种说辞?还是逃避法律惩治一手遮天惯用的手法?

在上交纪委案卷材料中,把至关重要的大同交警支队复核书、车速鉴定结果故意不报。在毒品检测报告书写的检测人丁海晨,盖章却是天镇缉毒大队。事隔两个月后,连给纪委递交档案却发现路面性质的原件都发生了替换。给纪委递交材料时,竟然开出了天镇交通运输局的无关证明。

一贯的黑历史

天镇作为一个晋北的小县城,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常多。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天镇交警队的“黑暗”已闻名遐迩,作风更是“有口皆碑”。因为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导致去县政府上访的人员每年都非常多。

2016年6月,大同市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天镇交警大队大队长李斌榜上有名,原因是违规用公款购买茶叶。作为本次事故主办人的李斌,一次也没去过现场,显然违反职业纪律。

早在2014年7月13日,天镇交警队发生了一件事情,全天镇的武警、特警、督查、稽查都聚在交警大队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撞了;机动车给交警送了黑钱,交警昧良心收下,一个多月迟迟不给解决,受害者家属去讨公道,结果引来武警、特警、督查、稽查,抓暴乱分子都没这大声势。这是天镇的悲哀也是中国的悲哀!!!!!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2016年7月24日,天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拉煤车和一辆小轿车相撞),死亡3人,其中小车司机当场死亡。在处理这次交通事故中,天镇县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用酒精给死者洗全身,并且把家属关起来。并判定死者(小车司机)醉驾,越线,超速,负主要责任。

2016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当场死亡,天镇交警不但不出具责任认定,任由肇事者逍遥法外,还把治安人员叫来,把受害者全家抓进去。身为交警大队队长李斌口口声声说办事,却总是糊弄,没有一丁点做人的良心,何谈职业道德?

2018年4月28日,依旧如此,天镇交警队再次歪曲适用法律,枉法裁判,不顾上级部门的复核和要求,坚持认定同等责任。

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此,我愿负全部责任!(受害者家属:丁品 手机号:18434397359)我们只是希望天下的好人,可以看到世界并不全是光明,在一些黑暗的地方,一些人因为利益,乱用公权,对受害者的伤口一次又一次撒盐。希望我们的经历,在天镇,是最后一次。

楼主 天衣大人  发布于 2018-06-30 00:09:53 +0800 CST  

楼主:天衣大人

字数:3904

发表时间:2018-06-30 08:09:53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7-01 11:02:2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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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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