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举报人:王**,女,1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红河州**院职工,住个旧市人民路**大楼14楼5号,联系电话:13708632418。

在2007年8月23日,我去覃忠瑜(本案的侵权人、赔偿义务人)经营的个旧市川庙街原港丽烫染沙龙店进行泰式洗头消费,造成我的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我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的情况,曾向红河州州委、州政法委、州纪委、州人大、州检察院;云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反映,同时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已立案,并责成案发地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报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在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的两审法院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明显袒护侵权人覃忠瑜,维护侵权人的利益的事实,请求给予严肃查处的投诉后不久,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自称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跟我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当时我问她贵姓,她说姓叶,我在电话里对她说,我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她对我说:“法院和检察院两边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我考虑到检察机关已经立案,所以我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左右,云南省个旧市法院打电话通知我到该院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11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时,我还以为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立案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怀疑这其中会有什么“猫腻”?截至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左右,个旧市法院又打电话通知我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因我生病我叫我表妹去拿,我表妹是在第二天(17日)早上10点左右拿回的《民事裁定书》,当我看到《民事裁定书》上“驳回王**的再审申请”时,犹如五雷轰顶,晴天霹雳,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再仔细一看,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也就是说该《裁定书》是在6个月前就“制作”好了,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送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制作”好的,于2009年12月7日才送达给我,为什么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却在后的情况呢?我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在201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我又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问了我的案子进展情况,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检察院。”至此,我才明白了这是云南省高院在我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违法自行立案裁定的······。我突然想起了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那位叶法官的话,“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为了堵住我的申诉渠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想出如此卑鄙、无耻、龌龊的手法来对付我,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理发店老板娘覃忠瑜侵犯我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发帖子,以及网络论坛发表以来,读者超过了100万人,同时《生活新报》等媒体介入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但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督下,我却得到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罕见的匪夷所思的结果,我只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的案件还处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最后结果如何?现在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但云南省高院面对我投诉、反映两审法官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之后,他们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下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下发《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而且“裁定在前,受理在后”。赤裸裸地暴露了他们视法律如儿戏,践踏法律,藐视法律,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明目张胆地造假的行为,特别是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做出了“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枉法裁判案,是这些法官导演了这起滑稽的司法游戏,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渎职侵权,在当事人没有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情况之下,马俊杰等法官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自行造假立案,自行下达《受理通知书》及下发《民事裁定书》,进行蒙骗当事人(受害人),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不为当事人(受害人)的利益考虑,纯粹造假维护下级法院及法官的利益,只要法院驳回就做到平安无事,通过造假从法律上就堵住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渠道,完全实现办案政绩,避免了法官错判案子受处分的风险,他们认为像当事人这样的弱势群体是无法盘得倒他们的,即使知道情况也不会做出什么反应,错误地贬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他们的手段是很卑鄙残忍的,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法官的心里根本没有“人民”二字,缺失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成为无法无天,竟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恳请上级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签名:王**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民事申诉书一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楼主 chuanjiuqunzhong  发布于 2011-10-30 23:24:00 +0800 CST  
两问云南省高院:没有申请再审却再审?立案在后却裁定在前?

(呼吁全国读者关注热线:13708632418)

我是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单位的职工王女士,关于我投诉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主任医师,医学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以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我与理发店老板娘覃忠瑜侵犯我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的帖子通过天涯、新浪、凤凰、网易等论坛发表以来,读者超过了100万人,《生活新报》等媒体介入采访,全国读者对后群专家和赵丽萍及王丽仙法官如此做法表示强烈愤慨和谴责。
但是,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监督下,我却得到了一个在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都极其罕见的匪夷所思的结果,我只是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并没有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审查,最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我的案件还处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最后结果如何?还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云南省高院的法官曾经就我投诉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给我来电说,要我交一个再审申请书给省高院,我考虑到这是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我就拒绝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面对我控告医学专家后群和赵丽萍、王丽仙的诸多不良行为曝光之后,云南省高院不知是不是杜撰了再审申请书?更加让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大跌眼镜的是:云南省高院是于2009年11月16日下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的时间却是2009年9月25日下发的(裁定在前、受理在后)。
在伪造我提交了“再审申请书”之后,云南省高院“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是谁导演了这起滑稽的司法游戏?我们通过网络继续控诉后群和赵丽萍、王丽仙的不良行为,将云南省高院“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证据曝光于天下,我们也知道(估计)云南省高院将以“疏忽大意,日期大错,不存在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问题”而欲将其“合法”化。
可能出现的这种解释能够站稳脚跟吗?请全国网络读者高度关注云南省高院为此可能作出的解释。全国网络读者和法学专家,我们将及时报告云南省高院的答复,请你们一如既往的关注。
《鸡蛋修补耳膜?一场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生导演出来的离奇官司》阅读地址
网易http://bbs.money.163.com/bbs/shishi/154119655.html
凤凰: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210187

受害人王女士
2010年3月22日
楼主 chuanjiuqunzhong  发布于 2011-11-22 18:29:49 +0800 CST  
请看法律监督机关是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

(呼吁全国读者关注热线:13708632418)

我是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单位的职工王女士,我因为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由于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未果,经个旧市消协会调解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问题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我掉进了司法机关的连环陷阱。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后,裁定在前

2008年11月10日,我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我的上诉,维持原判,我对两级法院法官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层层反映,同时,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责成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个旧市检察院审查后上报到红河州检察院,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已于2010年4月份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
我的案子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期间,曾发生了震惊全国,轰动天下的司法史上最卑劣而又罕见的枉法裁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堵住检察院的抗诉和彻底堵塞住我的申诉渠道,保护一、二审法院判错案的法官(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等)不被追究和处理,维护一、二审法院的政绩和面子】,竟然在我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弄虚作假、联合造假、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
本来,我们老百姓去法院打官司是去讨公道的,没有想到法官不仅不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而联合起来欺压百姓、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没有当事人(受害人我)的再审申请却再审,裁定在前,立案在后,进行造假,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企图想把我的冤案联合打造成永远也不能翻案的"铁案"!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装聋作哑

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卑鄙无耻、龌龊不堪、欺人太甚的恶劣行径,咽不下这口恶气。我在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等法官伪造出来的虚假的《受理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是在2009年9月25日伪造好,于2010年3月1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受理通知书》是在2009年11月16日伪造好,于2009年12月7日,由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送达给我)后,我又继续向各级领导反映了实情,给云南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寄了"特快专递",反映马俊杰等法官的不法行为;并于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用邮挂号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2010年9月初,我曾亲自去昆明省城到云南省检察院询问我举报马俊杰等法官枉法裁判案问题的查处情况和我申诉案的抗诉情况,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告诉我说他们已经收到了我的举报信;2010年10月20日,我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检察官告诉我说,他们在9月份就已经把我的举报材料转交给反渎局,叫我去问反渎局,于是,我在当天早上又打电话去问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反渎局的检察官告诉我说,已经报给领导,领导还没有批下来,要等领导批下来是分给哪个部门去调查才会去办。之后,我又曾多次打电话去询问,反渎局的检察官每次都告诉我说,领导还没有批下来······
2009年5月17日,我还寄了挂号信给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向他反映了个旧市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和红河州中级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和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在2010年4月3日,我又给王田海检察长寄了一封挂号信,向他反映了云南省高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与下级法院的法官联合起来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在我根本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的犯罪事实,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仅不去查处云南省高院的这些法官的违法行为,反而以云南省高院一纸假的《受理通知书》就终止了我的申请抗诉的审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站不住脚跟

我的案子红河州检察院在2010年4月份就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抗",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时间一般是三个月,可一直到了八月底,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法定审查时限,一直没有接到云南省检察院的任何回复,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就向法院提出抗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给申诉人一个抗诉副本;不抗诉也要给申诉人一个不抗诉通知书,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什么也不给申诉人,就这样不声不响的,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0年9月2号早上9点钟,我到云南省检察院民行处了解情况,他们对我说:你的案子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审查,所以我们就终止了审查。我一听急得大声叫了起来,我说,我根本就没有向云南省高院申诉,是云南省高院自行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枉法裁判,那个裁定书是伪造的。之后,一位年轻的女检察官下来大堂那里接待我,拿着一张白纸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我对该检察官说,我已经写了《申诉书》给红河州检察院,州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束报到你们省检察院,现在还写什么?她说她也不是承办人,是领导安排她下来办的,要我写给她就行了。
2010年9月3号下午,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刘检察官打电话来给我说:"你原来的申诉已经被终止,现在你要重新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州检察院,我们帮你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是程序。你赶快写一个《申诉书》来给我们,如果你来不了,你就去交给个旧市检察院民行处也可以。《申诉书》不要像原来那样写的太长,尽量写简短一些,像你原来写的有三十多页,太长了,让人看的乏味······。"我对刘检察官说,我现在还在昆明,我还要去找专家看耳朵,一时半晌下不来个旧,她说,等你回到个旧时赶快写来给我们。
随后,我就这个事情咨询了我们云南省几位有名的律师,我把发生的这一切详细说给他们听,律师听我说了这一切后,均肯定地对我说,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不符合法律程序,你原来写给检察院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州检察院审查后已经向省检察院提抗,现在又叫你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认为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现在又要求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提抗。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要终止审查就给我一个终止审查的决定书,说明终止审查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很简单的事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寄来信件,这个信件差点把我的肺都给气炸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居然也会造假,《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10年7月9日,我在2010年9月2号去询问案子进展情况的时候,省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说,由于云南省高院已经受理了我的案子,所以他们就终止了审查。当时没有给我任何的法律文书告知我,也没有口头告知我他们已经终止了审查,就不了了之,后来在我的气愤质问下,省检察院民行处又叫我写了一个要求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他们就会重新帮我审查……2010年10月20日,红河州检察院民行处的方处长打电话来叫我重新写一个《申诉书》给州检察院,并说这是省检察院追他们要我写的。我说原来的申诉都还没有结果,怎么又要我重新写《申诉书》?你们州检察院已经上报到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审查后符合抗诉就抗诉,不符合抗诉就不抗诉,终止审查也应该给我一个《终止审查决定书》。方处长说,省检察院不好给终止审查决定书······省检察院现在却稀里糊涂以一句"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在审查之中,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来敷衍塞责。
“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决定终止审查!”什么"相关规定"?为什么不明确的说明是根据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检察院为什么不依法办案?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检察院为什么把《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了四个月?这不是弄虚作假又是什么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2010年9月2日早上叫我写了《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给他们,说他们重新帮我继续审查,为什么又不审查了呢?法律是儿戏吗?法律是妓女可以任人蹂躏吗?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终止审查决定书》,是由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10日寄出的,我是于2010年11月15日收到的,《终止审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写成2010年7月9日,漏洞百出,前后矛盾,如果真的是在2010年7月9日就下了《终止审查决定书》,为什么我在2010年9月2日去省检察院民行处询问的时候,又叫我写《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的书面意见呢?当时为什么不把决定书发给我?之后又再三的叫我重新写《申诉书》给州检察院重新启动、重新审查、重新提抗?难道认为我们这些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就这样好糊弄吗? 就这样好欺负吗???
法治社会里我们竟然享受不到法制的阳光,共产党执政下的阳光司法在哪里?"执法为民"到底体现在哪里?为什么我们只感到一片漆黑?!老百姓何时才能享受到司法公正啊?"衙门八字大开,有理无钱休来。"真是千古绝唱啊!!!
一个小小的民事官司,一件很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后不可思议地发展成为个人和公权力的抗争;正义和邪恶的较量。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后群、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荣燕私自违规调查案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全部卷入!为了维护那个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家的利益,帮她家减少一点赔偿费用,检、法人员可谓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竭尽全力、千方百计、想方设法、不择手段、甘之如饴、趋之若鹜,纷纷出谋划策,倾力相助,甚至不惜"肝脑涂地",上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荒谬荒唐、龌龊不堪、滑稽可笑、离奇离谱的"司法大戏",让我们目不暇接、眼花缭乱、大饱眼福、大开眼界······权力和法律的博弈,其贴身肉搏的惨烈程度可以用惊天动地来形容。当然正如好莱坞大片一样,法律在经过生死搏斗后最终会战胜邪恶,以完美的英雄形象出现。
我与侵权人覃忠瑜家的官司打到今天这个份上,它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这起案件的本身!"邪不压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最终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受害人:王女士
2010年11月18日
【注:受害人王女士于2009年5月2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耳鼻喉科主任(专家)后群医德败坏、欺骗患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的情况投诉》实名寄给了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对于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的赵丽萍(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及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王丽仙(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审判长)执法不公、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不负责任、胡乱判案等问题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等法官违法造假案等问题,受害人多次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大、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第二地方巡视组等部门实名举报;2010年6月25日写了《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马俊杰、叶红、孙勇斌、段奕如枉法裁判案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同一天(2010年6月25日),受害人王女士还写了《关于对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科长荣燕违规调查案件情况问题的举报》实名寄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和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可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以上机关的任何回复。】

楼主 chuanjiuqunzhong  发布于 2011-11-22 20:19:36 +0800 CST  
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

云南省个旧市市民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在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不成、个旧市消协会也调解不了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覃忠瑜赔偿,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依然不服的王女士又继续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目前,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王女士已经在2009年6月17日下午2点30分,收到了落款日期为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个检民行立(2009)11号】。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而否定了王女士的大部分诉讼请求(1、法院不判误工费;2、法院少判住院伙食补助费;3、法院少判交通费;4、法院少判护理费;5、法院不判住宿费;6、法院不判伙食费;7、法院少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女士认为这种判决对她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法律不能让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伤害还要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侵权人却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惩罚,这岂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怎么能够警醒后来者?其结果岂不是又再次伤害了受害人?为维护受害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希望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给予改判,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改判,而是维持了个旧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保护了一审法院的不公正执法,两审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体现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反而助长了侵权人的气势,实在有违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许的;特别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公平意义十分重大;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执法必须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使尊严而又神圣的法律不受任何人的践踏和亵渎;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受害人王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同时,又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王女士于2009年4月11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王丽仙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等情况的反映》,并附有民事诉状和民事上诉状各一份、写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三封信、关于上诉人王女士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做耳鼓膜穿孔手术具体时间情况说明一份、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个旧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通知书一份,寄给了红河州委、州人大、州政法委、州纪委、州检察院;同年5月15日,受害人王女士又写了《关于对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王丽仙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等情况的举报》及其他附件材料,寄给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自称姓叶的女法官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受害人王女士在电话里对这位叶法官说,她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叶法官对受害人王女士说:“两边(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受害人王女士考虑到检察院已经立案,所以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云南省高院。
2009年10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寄了一封挂号信给受害人王女士,信件的内容是:

云南省法院投诉(举报)中心通知
(2009)云法投字第348号
王××:
你的反映材料收悉。已于10月14日转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公章)
2009年10月14日
受害人王女士请求上级领导对赵丽萍和王丽仙法官等人无视法律法规,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受害人王女士向上反映的材料转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后,云南省高院又把反映材料转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就这样不了了之,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复,那些反映材料也许早已经被某些法官当作废纸丢进了垃圾桶……。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受害人王女士向上级监督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等人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上级监督部门对王丽仙等人的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举报材料转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后,纪检监察室又把材料“转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处理”,之后就如泥牛入海,有去无回,杳无音信。

受害人:王女士
2010年8月19日

楼主 chuanjiuqunzhong  发布于 2011-11-23 10:35:31 +0800 CST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法院也好,法官也罢,从普遍的角度看,无论是从司法公权力正当行使意义上,还是法官个人操守意义上,他们都没有给予社会足够的信心。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司法不公正,但司法失去公信力的恶果已经呈现——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例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怀疑:司法队伍为谁而存在?为谁而行使公权?
法官的威严必须奠基于社会的基本信任,专家学者的呼吁并不能替代民众的广泛接受,也无法消除民众的疑虑,学理的正确必须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承认的基础就是法官必须把能做到的做好,一丝不苟,保持头脑清醒,随时拒私利于自身千里远。在社会都缺乏基本法理共识的时期,大量纠纷涌向法院,这道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因为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滞后,不得不成为人们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司法尊严和法官威严的重建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具有稳定社会的功效,也是重建社会各种新伦理的典范,健康的司法伦理应该成为社会新伦理重建的第一道曙光。这就决定了司法实践不能无视来自社会最底层的抗争或弱势群体维权的声音。
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权力对民众的侵害,因为它杜绝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于是出现了针对法院和法官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恶性案件。报复行为的启动关键,在于报复者心理失衡的来源和强度。而不公正的法官往往是制造当事人心理失衡的始作俑者,因为社会正义的源头被握着公权的人给污染了。
在法制健全的进程中,政府、人大、司法界都应该随时高度警惕百姓维权经过的痛苦,关注民生的程度取决于关注社会底层疾苦的程度。也只有这这才真正配得上叫法制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政府的诚信和威望不能毁于一些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官手里。凡一切有悖于“三政府”的建设和影响法制社会建设的现象,都应当坚决严惩,特别是对于那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践踏法律、亵渎法律、藐视法律、戏弄法律、道德沦丧、素质低劣、丧德败行、人品低下、趋炎附势、利欲熏心、见利忘义、胆大妄为地制造枉法裁判的法官,更要严惩不贷,要坚决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还人民一片纯净的天空!!!
楼主 chuanjiuqunzhong  发布于 2011-11-24 10:20:44 +0800 CST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字数:12395

发表时间:2011-10-31 07:2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5-29 08:53:34 +0800 CST

评论数:52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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