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逼特再次控告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1-12 12:07:08 +0800 CST  
敬的中国政法委、中纪委:
铁证:地方腐败掌权贪官、司法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经慢长的十年,乱出真相,他们自己证实了不但是所谓“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以梅邪恶势力作案团伙豢养的护院家丁保护伞。并且成了公开抗法反党害民、与 书记唱反调,同依法治国挑战的先锋队,文山州检察院是总根源总后台。具体如下: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1-14 21:16:54 +0800 CST  
云南文山人民最大的危害是地方有一部份司法机关(公、检、法)掌权腐败贪官。不治一部份司法机关(公、检、法)掌权腐败贪官,遭殃的是遵纪守法无权无势的文山普通百姓。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1-15 13:00:19 +0800 CST  
富宁公安局、检察院选择性执法 具体如下:
富宁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挑起多次恶意陷害缠诉诉讼,官司彻底败所,周以梅、陈美芬等2014年5月14日,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抗法强行违约强拆,造成唐银连家6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构成多种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2017年4月17日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再次挑起恶意陷害缠诉诉讼民事起诉状认可,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为证)。但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却沆瀣一气,炮制违背事实的借口百般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我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文山州检察院投诉反映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充当周以梅等人的保护伞、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都没有任何回音。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的所谓答复函。这份所谓答复函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很显然是因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于压力的敷衍塞责、搪塞糊弄之举。万般无奈之下,我被逼再次向尊敬云南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投诉控告。按国家归口办理新规定转批地方各级办理,地方不是拖就是继续渎职保亲护友,弄虚作假报上备案结案,具不给我投诉人书面办理结果,列子:云南省公安厅督道组还亲自再次到富宁公安局,公安部转富宁公安局的二年之久,我多次要求富宁县公安局给我一个书面办理结果,至今没一个说法。特此请求尊敬的中央第十巡视组驻云南领导过问一下此事,敦促相关部门查处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弄虚作假包庇问题,并敦促相关部门对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事情简要陈述如下,请尊敬的领导查阅: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1-15 19:14:47 +0800 CST  
富宁公安局、检察院选择性执法 具体如下:
富宁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挑起多次恶意陷害缠诉诉讼,官司彻底败所,周以梅、陈美芬等2014年5月14日,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抗法强行违约强拆,造成唐银连家6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构成多种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2017年4月17日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再次挑起恶意陷害缠诉诉讼民事起诉状认可,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勾结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为证)。但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却沆瀣一气,炮制违背事实的借口百般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我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文山州检察院投诉反映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充当周以梅等人的保护伞、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都没有任何回音。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的所谓答复函。这份所谓答复函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很显然是因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于压力的敷衍塞责、搪塞糊弄之举。万般无奈之下,我被逼再次向尊敬云南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投诉控告。按国家归口办理新规定转批地方各级办理,地方不是拖就是继续渎职保亲护友,弄虚作假报上备案结案,具不给我投诉人书面办理结果,列子:云南省公安厅督道组还亲自再次到富宁公安局,公安部转富宁公安局的二年之久,我多次要求富宁县公安局给我一个书面办理结果,至今没一个说法。特此请求尊敬的中国政法委、中纪委领导再次过问一下此事,敦促相关部门查处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弄虚作假包庇问题,并敦促相关部门对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事情简要陈述如下,请尊敬的领导查阅: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1-19 18:03:28 +0800 CST  

楼主:D288369

字数:2324

发表时间:2021-01-12 20:07:0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1-24 09:13:35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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