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微论

正当防卫微论

在 主义文化、制度框架下,恶法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变本加厉,而好的法条往往沦空沦虚,难以落实。例如,关于正当防卫,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又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增加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但没有用。

在具体司法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严格”得完全不近情理。面对暴力侵害,只要防卫就难免被定为过当。正如某诗人冷嘲:

“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身体后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某刑辩律师说,他执业35年,为2000名正当防卫人士进行辩护,无一胜诉,都被判为防卫过当。”

最高法原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沈德咏《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一文承认:

“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沈文将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归纳为“三关两点”。“三关”谓“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两点”谓“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

其实都没有说到点子上。 主义思想、道德、政治、制度之恶,必然产生以民为敌、以正义为敌的维稳思维。面对各种暴力侵害和利益侵犯,如果人民勇于自卫,纷纷奋起反抗, 阶级如何稳定呢。所谓“三关两点”,也是 主义的产物。现中国一切问题和灾难的最大成因和根源,无不在于此。

让社会原子化,让国民懦夫化,是两种弱民大法。从司法层面消除国民互帮互助、见义勇为和反抗暴力的勇气,旨在“两化”和维稳。因此,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良有以也;让绝大多数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让绝大多数正当防卫变成防卫过当,岂徒然哉。2018-8-30

楼主 东海一枭2  发布于 2018-08-30 15:23:44 +0800 CST  

楼主:东海一枭2

字数:878

发表时间:2018-08-30 23:23:44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8-31 19:37: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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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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