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私权利,都源于公权力的条件支持

一切权利的产生都出于公权力的作用。

这个公权力,或是出于宗教启示超世神权观念中的全能创世神的至高公共权威,或者出于世俗人权中的公共暴力体系的现世公共权威,非此即彼。

此文是回复一位思想亲共的网友:丛人者108,他写了一篇《私有制,恰恰是靠‘公权力’背书的》,意在指出现代西方文化观念中的“私有制权利”是一种人类内部自行构造的法律观念,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权利”法理逻辑。

其实,真正的事实却是,西方现代主义法学的公开理论观念一直很希望人们承认:“人类权利”是纯粹出于人类内部自主制造的法学理论上的自我授权,而不是出于宗教创世神综合启示的道德神学理论上的天赋授权,只有这样才能从法理原则上彻底清除超世宗教道德观念对现世法理逻辑的正当干预。



西方现代主义观念中的自然权利学说其实是一套巧妙的纯世俗化观念体系,以唯物论思维去建构其权利观念上的整套法学逻辑体系。

一开始,是文艺复兴时期和新教改教运动时期,那时还假装借用天赋人权理论来糊弄当时占人口多数的基督宗教信徒,但在事实上,其整个法理逻辑的核心概念中却只承认世俗社会中的人民主权和公共暴力权威的合法性,强调说现世中的世俗人权意志具有第一合法性地位,而超世道德观念上的神权意志就只能靠边站,被完全虚置。

到后来的启蒙运动时期,甚至直接推出唯物论观念,完全否定神权的存在可能性,从此以后,现代主义法学理论就完全以唯物论观念为最基础的认识观念原则进行建构,权利的基础对象以物权为中心对象展开论述,一切精神性对象的权利概念也以其关系中的现实物质对象去论述其权利概念,纯粹的唯物论思维原则从此就彻底成型。

现代主义的法学理论把社会权利合法性的第一来源断定为:拥有人权者的意志产物。

在法理逻辑上就是说,人的权利合法性完全只是来源于现世人类自身的意志认可,根本不是来源于超世神权意志的认可。因为超世的创世神即那个能决定世界万物规律主宰人类生活条件的宗教启示之神,已经被唯物论思维的现有认识经验所否认,其他的有神论者绝大多数也糊涂同意虚置神权的现世法律权威地位,所以人类社会中的一切权利合法性的法理来源就只能以人类自身的意志做为唯一考察条件。


回头来看从人者108的说法,他也并没有弄清关于“自然权利”这个概念的各种不同论述版本,最严重的差别程度甚至是法理逻辑上各自采用互相矛盾的逻辑观念。

现实中流行传播的是现代主义的世俗版本中的“自然权利”,确实是西方现代主义法学精心误导世人的法学逻辑概念,假装说“天赋人权”,实际上只承认“人赋人权”。

如果人类权利确实出于自然规律产物下的“自然权利”,那一切自然规律等于是指向外在于并绝对高于人类意志的全能规范者即宗教启示的全能者创世神,所以,自然权利的逻辑观念在天主教神学中是指向创世神的创造意志产物,指向被创世神的创造意志所建立起来的万物运行规律。

但是,唯物无神论的“自然权利”概念却是一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观念,他们认为自然规律是物质的内在产物,是属于物质体的作用产物之下的运行现象,因为否定有神论的合理性,也就否定了“自然规律”是出于全能者的精神意志作用下的产物,因此,唯物论的法学理论只以物质对象做为逻辑中的可靠经验对象。

因此,唯物论思维认为:所谓的“自然规律”及其“自然权利”观念,只能用来论述物质对象的权利是完全内生于物质对象本身中,绝对不愿意认为“自然权利”及背后的“自然规律”都是外在独立于物质对象,并且还是能反过来统治物质对象一切运行可能性的独立事物。

否则呢,那就等于是要接受有神论思维,等于要承认精神体事物的独立存在可能性,等于要重新定义物质对象的权利来源理论,以及要接受其可能理论中的被动权利产物地位,人类的权利将会很被动的被创世神及其创造用来约束万物的自然规律所完全定义,并彻底的被永远限制在宗教启示的全能创世神的“自然规律”所指向的道德观念体系中。

唯物无神论者是无法接受这些有神论法学逻辑的,他们只是在论述一下“自然规律”的现象之后,就在经验思维上基本肯定“自然规律”被物质对象主宰并统治着,因此也肯定人类做为物质对象应该拥有自然规律中所一再启示而被认识到的社会权利,并且直接认为这种人类权利的逻辑来源又唯一只以自身这个物质对象做为唯一来源,“个体权利来源于个体自身的意志授权”,就这样以一种非线性的跳跃式逻辑,变成了西方世俗文化的现代主义法学逻辑原理。


其实这套现代主义法学理论的背后都是悖论,如果“自然规律”真的是物质对象的自我产物,那么,物质对象必然能主动控制这一切世界中的自然规律,至少是应该有一个强大的物质对象也具备有宗教启示创世神一样的全能条件,能去完全控制世界万物的运行规律,这样说等于是存在另一个反面版本中的物质体属性上的全能物质神。

所以,当尼采不相信有神论的全能创世神以后,却要一再幻想着人类可能进化成超人层次上的物质体全能神,如果没有全能者存在,整体性意义上的自然规律又何以产生?难道说一切自然规律真的只是纯粹表面现象的幻象吗?



再者,如果人类权利真的唯一出自物质对象内部的意志产物,又何须用社会契约的明文约法和公共暴力的法律权威体系去宣示其存在逻辑呢?

事实是,一切宪法文本或契约文本中所定义的社会权利,都需要现实中的公权力去确认,就是需要有一个能在现实时空中维护这种权利的公共暴力权威做为执法者,否则,这一切社会权利随时可能被否认并破坏。

如果人类权利真是自然而然的自行存在着,宪法文本和契约文本是否明文定义这些权利概念都无关紧要,有没有执法维护法律权威的公共暴力主体也无关紧要,因为这些权利必然会自然而然的自动归属于每一个人,你认为这有可能吗?

但是,事实上一切权利都是靠一个强大的公权力主体来维护,如果政府这个公权力主体不出来维护个人权利,个人甚至会可能自行组织动用自身的暴力资源去维护其心里认为自身应该拥有的权利,因此,权利的真正存在永远离不开强大权力主体的先行存在和支持,否则,都是纯粹的空谈。

你总不可能因为仅仅看到宪法中写满了各种应有权利的概念内容之后,却不顾现实中可能并没有任何一个公权力主体愿意维护这些法定权利,就真的傻傻认为自己在现实中已经真正拥有这些法人权利吧?如果真是这样,每个国家都印一本宪法就够了,还要那么多军队和警察做什么?

楼主 panpeter2011  发布于 2018-07-24 18:32:10 +0800 CST  

楼主:panpeter2011

字数:2523

发表时间:2018-07-25 02:32:1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8-08 19:47:1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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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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