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为何轻判“占中者”黄之锋等人

香港终审法院为何轻判“占中者”黄之锋等人
丁礼庭
前二天,大陆媒体大量报道了:“香港终审法院今日对黄之锋、周永康及罗冠聪等‘占中’分子冲击特区政府总部案上诉作出维持原审判刑,黄之锋及罗冠聪分别被判80及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周永康判缓刑1年,即三人毋须入狱。学者接受海外网采访时分析,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1】
事情的原由是“2014年9月28日‘占中’运动爆发前夕,黄之锋及周永康等人于26日强行冲进金钟政府总部大楼前的广场并占据不走,其后各人被捕及被起诉。”【2】2016年7月21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21日裁定,黄之锋、周永康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3】“并于2016年8月15日分别被判以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缓刑。”【4】“香港律政司认为刑罚过轻,后提出刑期复核,要求改判三人监禁,……”【5】“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及法官彭伟昌均认为,被告不认为自己行为有错,没有认罪、悔罪之意,作为学生领袖,其案发时的表达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轻人暴露于被捕、定罪及肢体冲突的风险,法庭应该加重他们的刑责。”【6】所以,2017年8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对此作出判决,裁定黄之锋即时监禁6个月、罗冠聪即时监禁8个月、周永康即时监禁7个月”【7】(所谓“即时监禁”应该就是“即时收监入狱”)随后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因上诉法院裁定获得保释。2018年2月6日上诉法庭开庭作最终宣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表示,认同上诉庭指面对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结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严峻方式处理,即使有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为动机,都不应在判刑上起着太大作用。但马道立说,今次案件在上诉庭覆核刑期时,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严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诉成功,维持(香港东城区裁判法院)原审判决。(也就是推翻香港高等法院加重刑期的判决)”【8】
请恕我直言,内地媒体对此案的报道并不完整、全面,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甚至查阅不到香港各级法院完整的判决书,甚至查不到香港各级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能够读到的大多数都是经由大陆官方媒体裁剪的报道,这些官媒报道虽然并未造假,但实在是并不完整、全面!我们老百姓甚至只能通过猜测、揣摩来了解事实真相。
我个人就自己能够获得的相关资料来理解,此案件就是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的典型案例,也可以说是大陆的集权政治制度、集权意识形态干扰香港司法的实际案例。
就“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21日裁定,黄之锋、周永康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并于2016年8月15日分别被判以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缓刑。”的报道来理解,在香港的刑法规定中对“参与非法集会罪名”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的规范刑期也就是“80小时、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监禁缓刑。”相关罪行的刑期为什么会这么轻?就因为以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来理解“参与非法集会”、“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再怎么违法,也应该把它们作为、或者说归纳为一种非常态的、表达方式违规的“民意表达”!就算真是一种“反政府的”“民意表达”,也是在民众的“民主权利”的规范之内。民众有权利表达“反对政府”的意向!所以,此案的量刑,仅仅是针对“违法集会”,而和“反政府”的意向无关。更不要说造成“非法集会”的根源——“拒绝批准集会”的政府决定是否一定符合人类社会立法的基础“自然正义”,还真值得进一步推敲、探讨。正因为此,在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之下的法治原则,对“非法集会”量刑的刑期就只能、也应该这么轻!
但就大陆的意识形态来分析,三位学生领袖的主要罪行不仅仅是“违法集会”,而是“反政府”,当然在香港的刑法中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事实的无奈之下,只能另找法理。就香港高等法院“重判”的法理依据来看“被告不认为自己行为有错,没有认罪、悔罪之意,作为学生领袖,其案发时的表达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轻人暴露于被捕、定罪及肢体冲突的风险,……”请仔细分析上述理由,没有一条符合香港刑法违法条例,香港高等法院重判的依据是“法庭应该加重他们的刑责”。这完全彻底是典型的大陆法治理念“从重从严判决”!
为什么一定要“加重他们的刑责”?真正原因就是政治原因:“ 根据香港《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任何人在选举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于判监后5年内,都会丧失在选举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此次改判后,三人已无法参与明年初将要进行的立法会补选、2019年区议会换届选举、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9】就是因为有“政治势力”一定要剥夺他们三人的被选举权!所以,必须找刑法规范以外的理由来达到重判的目的!
再来看香港上诉法庭维持原判的最终宣判的法理依据:“认同上诉庭指面对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结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严峻方式处理,即使有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为动机,都不应在判刑上起着太大作用。但马道立说,今次案件在上诉庭覆核刑期时,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严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诉成功,维持原审判决。”什么意思?就是他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重判”的法理“具有暴力成分”,所以说“明显不恰当引用判刑指引”。就我个人的理解就是所谓的“具有暴力成分”,是受到大陆意识形态影响的“理解”,并不符合“客观事实”!所以不予采纳!
至于大陆媒体报道的大陆法学专家的评论观点,就完全彻底是以大陆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意识形态、法治原则来解读发生在香港的案例:“此份判决对违法行为造成纵容,或助长其他有此类激进想法的不轨之徒的违法行为,香港恢复法治传统、社会秩序或将行走于艰难之路。”如果“一国两制”真的承认、执行不同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法治原则,就必须以不同的态度来坦然面对“群众运动”。就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来说,群众运动仅仅就是民众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不但不能限制、取缔、还应该、必须保护其积极性。如果“群众运动”彻底消失,那么对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来说,就不仅仅是一种“不幸”,甚至可以用“恐怖现象”来定义。因为群众运动如果彻底销声匿迹,那么权力腐败就一定会如入无人之境、通行无阻。这也是已经被大陆89年64事件之后近三十年群众运动彻底消失过程中,所产生的严重、几乎失控权力腐败的客观事实所证明了的“铁律”!但是就大陆的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意识形态来理解,“群众运动”完全彻底就是一种“社会动乱”!是必须彻底取缔,永远杜绝的“社会危害”!这就是“一国两制”对同样的“群众运动”本质完全的不同理解!
再来分析解读香港法院既然轻判“参与非法集会者”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者”,却为何又坚持“重判”在处理“非法占中”过程中“暴力执法”的七位警察呢?这同样是因为“一国两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理解!对香港的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的意识形态来说,警察执法的表现是代表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警察暴力执法,就是政府罪恶和法治堕落的标志,此事来不得半点马虎。而政府、包括警察就是人民大众的公仆,是公仆,就必须“骂不回口、打不回手”,即使遭遇暴力抗拒执法,也绝对不允许“打人”!只能“制服”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而不能打人。而且在主动回手打人和“制服”暴力抗法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是清清楚楚的!更重要的是,只要审查、处理警察是否暴力执法的执法人员秉持公正原则,就不难理清客观事实。这是因为,在香港,执法的警察“作伪证”,属于重罪,其刑罚比警察打人的刑期长得多。所以,在七个警察分割审讯时,谁也不能保证其他六人同样会冒“重罪责罚”漫长刑期的风险而真的敢于“作伪证”,所以,警察是否真的暴力执法的事实不难理清。
但在大陆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意识形态之下,警察就是统治者必须、也只能依赖的得力帮手,如果警察和军人不卖力,集权统治就必然摇摇欲坠!压垮前苏联的最后一根稻草,就是因为军人拒绝执行国防部抓捕叶利钦的命令。所以集权政治制度中警察的地位就和民主宪政制度完全不同。其次是,面对群众运动,或者刑讯逼供,警察违规暴力执法明显会提高镇压群众运动的效果!所以警察的管理者就必然对警察暴力执法“眼开眼闭”、“视而不见”。即使暴力执法的事实真的被民众告上法庭,法庭同样也会尽量拒绝立案。一旦事态真的闹大,比如当初的“雷洋事件”,只要处理、审讯警察的执法者“行私舞弊”,警察打人的真相就一定会被掩盖而逃避罪责!在“雷洋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民间流传着一种传言,因无法确证,我们姑且把它作为谣言来做假设性分析:据说“雷洋事件”处理过程中,最高当局曾经批示一定要实事求是、依法查处,还人民大众以公道。结果北京市5000多名警察联名写信要求对当事警察免责!请读者设想一下,面对5000多名警察的集体诉求,最高当局能不妥协吗?
所以,在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法治原则之下,警察暴力执法大多数会被追究刑责、判刑入狱!而在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意识形态、集权法治原则之下,警察暴力执法不但普遍存在,而且即使事情闹大,警察打人的事实真相,也会轻而易举地被掩盖而逃脱刑责!
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此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充分显示了一个客观事实:虽然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维护了“一国两制”中香港民主宪政政治制度和普世价值意识形态、法治原则,但却充分暴露了大陆集权政治制度和集权意识形态、集权法治原则已经对香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不仅仅是“影响”,已经是“严重干涉”的事实了,当然也已经严重地损害、侵蚀了邓小平为我们制定的“一国两制”的纲领性决策!这个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对我们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和执政党来说完全彻底应该理解为是一种危害“一国两制”纲领性决策的“警示”性事件!
2018年2月8日
【1】、【8】:《香港终院放过黄之锋等人学者:纵容违法乱港!》http://news.k618.cn/news_t/201607/t20160722_8259376.html
【2】、【3】:《香港“占中”三头目被判有罪》http://news.k618.cn/news_t/201607/t20160722_8259376.html
【4】、【5】、【6】、【7】、【9】:《香港非法“占这”主要参与者因冲击政府广场被判入狱》http://blog.sina.com.cn/s/blog_eaaf2aff0102x743.html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0 14:25:38 +0800 CST  
作者:pangxie19757 时间:2018-02-10 21:51:49

这几个人如果被重判,那才真是香港法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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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谢谢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1 09:48:31 +0800 CST  
作者:浪子又回头2016Lv 4 时间:2018-02-11 18:30:51

难得一见的帖子,不知能存活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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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此话到底算不算是支持?从“物以稀为贵”来理解,我自以为是先生的支持!谢谢先生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2 12:07:33 +0800 CST  
作者:乌乌租那1 时间:2018-02-13 23:50:00

赞先!支持香港司法的轻判!集权的高压。只会是历史周期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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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的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4 12:48:03 +0800 CST  
作者:平凡爱自由1 时间:2018-02-14 13:29:05

支持轻判。还支持司法独立,虽然现在只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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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不错!谢谢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5 14:46:40 +0800 CST  
作者:我是灶台7 时间:2018-02-16 11:03:03

够意思就可以,没有人不高兴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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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此话到底什么意思?看不明白,还请先生详述!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6 11:29:25 +0800 CST  
作者:joerpayot 时间:2018-02-16 16:24:51

支持从法制角度做出的判决,难道要如同20多年前开枪才满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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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谢谢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7 10:37:11 +0800 CST  
作者:我是灶台7 时间:2018-02-17 21:14:30

轻判,还是判,但是它是教育人,香港人还是中国人啊,一时不明白不要紧,,,,。了,未来还有,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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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得对,司法判决,只能依法执行,不能有法外强制的影响力!我早就说过,真理只能通过言论自由的探讨、辩论,才能从少数人手中走向人民大众!如妄图以暴力强制来“推广”真理,那结果就一定是走向罪恶和奴役!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8 10:55:59 +0800 CST  
作者:用户56950159953 时间:2018-02-12 15:54:55

十几亿人中有几个明白人呢?从抓输伤开始,一郭两治就己完蛋了,所谓依发制郭依完制郭,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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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一国两制”已经完蛋,应该仅仅是受到侵蚀和损害!但是这要那块“牌坊”还在,我们人民大众就有责任来维护和捍卫她的完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19 12:13:06 +0800 CST  
作者:用户56950159953 时间:2018-02-12 15:54:55

十几亿人中有几个明白人呢?从抓输伤开始,一郭两治就己完蛋了,所谓依发制郭依完制郭,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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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一国两制”已经完蛋,应该仅仅是受到侵蚀和损害!但是只要那块“牌坊”还在,我们人民大众就有责任来维护和捍卫她的完善。

(字打错,更正后重发)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20 10:27:40 +0800 CST  
作者:芝麻开门0059 时间:2018-02-20 23:45:22

已阅,写得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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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21 11:32:20 +0800 CST  
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2-22 11:37:59 +0800 CST  

楼主:丁礼庭

字数:5276

发表时间:2018-02-10 22:25:3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2-23 05:15:26 +0800 CST

评论数:2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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