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汤兰兰”一案本身及其炒作真相的分析

对事情真相的判断,应该基于对全面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合理动机之甄别,以及二者相互印证的严密程度之勘察。


首先,对于判决的公正与否的断定,事实是当事双方都是农村人,与部门应无地下人情纠葛,由于此案非硬性必破的命案,即有证据则破案判决,无则销案,应无刑讯被告的必要。因此可以判定,此案不公的几率极小。

其次,从案情本身,对此案真相进行判断,先从意识上,一要遵从犯罪心理学上“一切皆有可能”,和“犯罪既成事实的轨道,犯罪的脚步会继续跟进”的认识规律。二不要囿于自身之善而拒绝相信外界之恶,因此首先要有相信此类极恶至劣事情发生之可能的心理基础。再从案情本身事实的勘察上,汤兰兰之母万某,曾从事S情行业;万某在嫁给汤某之前已有身孕;汤某开设S情录像厅谋利;汤兰兰幼时由其外公长期抚养长大。由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汤兰兰的爷爷奶奶和汤某夫妇,与汤兰兰并无很深的祖孙、父女、母子之情,尤其汤某,可判定他为与汤兰兰根本不存在父女之情。

因此,万某具有逼迫汤兰兰卖Y的动机合理性;汤某具有侵犯汤兰兰,并与相关涉案人员共同犯罪的动机合理性;其祖父母具有纵容乃至参与的动机合理性;其余相关涉案人员,皆具有犯罪动机合理性,不用提;

而14岁的汤兰兰本身,不具备以此种暴烈形式,无中生有地对父母祖父母及村人,进行全面彻底地污蔑和报复,从而要置之死地万世不得翻身的动机合理性。

至于万某出狱后与相关刑满释放人员串通翻案,可接壤于对人性之恶之下,一切皆有可能的判定,未必真有冤情才会群起翻案,或许恶者纯为报复,更进一步呈现“损人不利己”之恶。

对于此类对当事人产生巨大心理创伤和阴影的侵犯事件,敏感与隐私是最大的特性,如果恶者正抓住了这个特性,从而妄图对汤兰兰造成二次伤害,以慰报复之心,这是很可怕的事情。

如果不明真相的媒体和网友不幸被恶者利用,做出人肉汤兰兰隐私,逼迫汤兰兰面对已无回转余地的伤害,此类不智行为的话,这是很可悲的事情。












楼主 金哥儿315  发布于 2018-02-03 19:24:59 +0800 CST  

楼主:金哥儿315

字数:794

发表时间:2018-02-04 03:24:59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2-12 23:32:1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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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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