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是违背市场原则 限制竞争的获利行为

垄断是违背市场原则 限制竞争的获利行为
——就垄断 效率 竞争等问题与张维迎先生商榷
丁礼庭
最近,读了张维迎先生《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1】的文章,我个人觉得张维迎先生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和“市场垄断”的理解都是错误的,所以不得不对张维迎先生就“竞争”、“效率”和“垄断”问题提出商榷!

首先,张维迎先生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理解是错误的:“就是每一个行业都有好多个企业,有无数的竞争者;每一个企业都如此之小,对产业整体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而且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这就是主流经济学上讲的完全竞争模型。……一旦偏离这个完全竞争模型,就形成垄断。”【2】

张维迎先生在此,把“完全竞争”理解为正常的“市场竞争”,认为“一旦偏离这个完全竞争模型,就形成垄断。”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它既不是市场经济的理想性目标状态,现实世界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竞争”的客观事实!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的“完全竞争”的状态,“同一技术、同一成本和同一价格”的状况之下就不可能存在任何“竞争”!“不同企业运用不同的技术和不同成本,生产不同品质的产品”是“竞争”的常态!

正常的、客观存在的市场竞争状态应该既没有“通过违背市场原则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来获得高额利润”的市场垄断,也不是“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的“完全竞争”的状态,而是处于这两者之间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常的竞争状态应该是:各企业以不同的技术生产出不同成本和价格的具有品质差异的产品,并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来逐步达到技术的最优化(当然也是同一化)、产品的趋同化(当然也是品质最优化)和价格趋向统一的趋势与过程!但是在这一动态的竞争过程中,完全可能,甚至“一定是”在尚未达到上述技术、品质、成本和价格“三同一”的竞争的均衡目标(也就是张维迎先生所说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状态)时就已经被新技术的采用、生产工艺的更新和管理效率的提高等等技术和生产、管理领域的“创新”因素所打破,于是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竞争和趋同过程。正常的市场竞争就是在这种“竞争趋同”和“创新因素”“打破竞争趋同均衡”的反复轮替中动态发展的!

其次,张维迎先生对“市场效率”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完全竞争意味着
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因而没有任何定价权,最优生产决策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达到,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最优的。反之,任何一个企业,如果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就有了影响价格的市场力量:价格上升需求会降低,价格下降需求会增加。此时,由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决定的个人最优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带来社会净损失,所以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可能是有效的。”【3】

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就是,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真理,任何真理都是有条件限制的、相对的!所谓“市场效率”也一样,在客观的市场环境中不可能达到,或者不可能“保持”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因而没有任何定价权,最优生产决策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达到,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最优的”状态!这种所谓的“最优状态”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甚至还不能算是什么“理想的目标状态”!

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张维迎先生把“完全竞争”理解为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基本原则就是大错特错了!张维迎先生上述“非完全竞争的市场不可能是有效的”也是错误的!而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客观存在的有效的市场状态不可能是‘绝对最高效率’的‘完全竞争’状态”,客观存在的有效的市场状态只能存在于从低效率不断地走向相对高效率的过程之中。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正常企业的“需求曲线就一定是下降倾斜的”,而不是如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完全竞争”状态。

第三,张维迎先生对“垄断”的解释也是错误的:“一旦偏离完全竞争就形成垄断”的观点简直就是无稽之谈。这是对垄断概念完全彻底的误解!张维迎先生如下观点也是错误的:“竞争是一个比赛的过程,竞争就是‘与众不同’,就是比别人做得更好,包括:(1)生产别人不生产的产品;(2)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或(3)以低于对手的成本生产。但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这样的行为都构成垄断。显然,经济学上所说的‘垄断’,实际上是市场竞争中正常的竞争手段和策略。”【4】“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定义,创新一定意味着垄断。”【5】张维迎先生的这二大观点都是错误的!

在此,张维迎先生把正常的竞争状态“竞争是一个比赛的过程,竞争就是‘与众不同’,就是比别人做得更好,包括:(1)生产别人不生产的产品;(2)生产质量更高的产品;或(3)以低于对手的成本生产。”误解为“按照经济学的定义,这样的行为都构成垄断。”就完全相抵张冠李戴、完全颠倒了,这并不是“经济学的定义”,而是张维迎先生自己把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理解为垄断了,并认定“创新一定意味着垄断”观点的,也不是传统经济学的定义,而是张维迎先生自己的定义!

网上查阅百度百科对“垄断”的解释是:“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1] ……政治经济学书上指少数资本主义企业凭借其控制的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与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商品生产或流通,以获取高额利润。”【6】辞海对“垄断”的解释是:“大企业把持、独占生产和市场,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7】概括起来,经济学中对垄断的解释应该是:“大企业借凭巨额资本、足够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其中包括三大要点、缺一不可:一是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二是,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三是,获取高额利润。而被张维迎先生定义为垄断形式之一的,“大企业以来规模优势在市场上规范的竞争优势”,完全彻底不属于“垄断”,甚至和“垄断”的概念根本就无任何关系!

具体而言,所谓的垄断行为,不仅仅是张维迎先生认定的:“唯一要反的垄断就是政府用强力施加的垄断,也就是部分企业享有的特权,包括像准入限制、特许权、财政补贴、融资优惠,……”【8】除此之外的垄断行为还应该包括“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最普遍的垄断形式就是,大企业之间通过价格联盟来排除和限制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中国石油、电讯行业的大型国企客观上已经实行了超高价格的价格联盟,即使没有政府“行业禁入”的保护,在中、小企业进入时,只要这些大型国企愿意,他们完全有能力操纵低价联盟,在逼死这些进入行业的中、小企业后、再恢复超高 垄断价格!这就是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结论就是:张维迎先生说的政府“行业禁入”的“行政垄断”只是垄断的形式之一,并不是全部。除此之外,垄断的形式还包括“通过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协定、同盟、联合、参股等方法,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市场竞争,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且,企业的规模,仅仅是垄断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大企业并不一定就是垄断型企业。并不是如张维迎先生说的:“传统的垄断定义只看企业的市场份额,不看这个份额是如何形成的,把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导致的市场优势与政府保护导致的垄断地位混为一谈,”【9】
也不是如张维迎先生如此说的:“你要创新,要实现规模经济,因而要有增长,就一定会导致‘垄断’。”【10】大企业完全可以遵循市场基本原则来实行公平竞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全世界的可乐行业主要的只有二家: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但是他们依然拒绝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价格联盟来攫取高额利润的机会,还是竞争的你死我活、死去活来——这就是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同样的道理,创新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张维迎先生如下观点也是错误的:“经济增长来自企业家的创新。企业家通过创新和创造来开拓新的行业和市场,获取企业家利润。如果我们剥夺企业因为创新而获取的垄断利润,那么企业家的创新功能就不会出现了。承认垄断利润的存在是促进创新的前提。”【11】首先、创新所获利润,绝对不是垄断利润,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差别!这是因为,任何人、任何企业都不可能、没有能力来“垄断创新”,既然创新不能垄断,那么创新利润就一定不是垄断利润!更不要说市场经济的“专利制度”有效地保护着创新法人的根本利益!这是因为“超高价格”形成的“高利润”并不统统都是“创新利润”,其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垄断型高利润”!如果微软的高价格属于“创新利润”,不属于“垄断利润”,那么中国大陆的石油、电讯行业的超高价格,就一定是“垄断利润”!难道张维迎先生能够说中国大陆的石油、电讯行业的超高价格也是创新利润?难道反垄断法禁止这种价格联盟操纵价格的欺诈行为,就一定会扼杀创新?张维迎先生“把创新理解为垄断”和“把所有高利润都定义为创新利润”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定义“垄断行为”的依据,并不是如张维迎先生所说的;“一个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完全看执法者认为它是否有垄断地位。”【12】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并不一定就行使“垄断行为”!比如上述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认定“垄断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行使“垄断行为”的确凿证据!比如,上述“垄断”定义“三要素”一个不能少!如张维迎先生举的例子:卖衣服搭卖纽扣当然可以,不算垄断行为。但是如果卖衣服,搭卖风衣、马甲、睡衣,或者鞋袜,并获取高利润,那就有理由认定存在“垄断嫌疑”!

2017年12月15日

【1】、【2】、【3】、【4】、【5】、【8】、【9】、【10】、【11】:张维迎:《反垄断执法进入常态》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07117.html
【6】:百度百科:垄断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kbh-RJSowaIhDghm1yTFz0wd8-osOKurqR67Qi_zWdmTEqIOIv1FlGOczU0Ils3hGQBRESXcZ4ZbzE2mMQUKq
【7】:辞海:“垄断”词条——《辞海》1979年5月第一版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19 14:58:19 +0800 CST  
上面黄惠东举的肾上激素卖高价的问题应该这样来分析:

都知道它之所以能够卖高价,就因为独一无二,为什么独一无二,就因为是高科技!那么就涉及到科技的专利问题。如果这项高科技有过专利注册,那么技术就是公开的,其他企业在专利规定的期限内就一定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来参与竞争,当然,购买专利的红利归这家高科技药企。

如果这家高科技企业没有经过专利注册,那么这项就不受专利保护,它就会面临重大风险:其它药企在高利润的激励下一定会通过高投资来展开科技研究。如果起它药企真的能够通过高投资实现科技突破,而抢先进行专利注册,那么原来拥有独一无二新科技的企业就会一无所有,其它药企购买专利技术的钱就为后来居上抢注专利的药企所有!

结论就是,任何高科技产生的生产商面临的选择就是,要么抢注专利,享受专利购买红利,那样技术就公开,大家都可以通过购买专利来进行生产,药价就不可能产生垄断高价。要么就不经行专利注册,那就要冒高药价激励之下其他企业高投资科研上的竞争。这同样也是一种公平竞争。问题是你能够保证其它企业在多长的期限内一定不可能成功。也就是你能够保障你自己独享高价的时期有多长!重要的是,最大风险是一旦其他企业科研成功,抢注专利,那你就一无所有,技术专利会人家所有。这样的话,不搞科技注册的高科技产品能够享受高价的时间就一定不会很长。能够维护高价的的时间一定有限!

当然还有第三条出路,就是你抢注专利后拒绝其它企业购买专利的要求,或者把卖价提高到极致。那样,你既可以享受高价格高利润,又可以得到专利保护。但是专利保护的时间多长是有明文规定。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技术就全世界无偿共享!你独享高价格高利润的时间也有限。另外一个风险就是,你不按常规出牌,拒绝别人购买专利进行生产,那么在高价格的刺激下,不法之徒产生假货的可能性就会无限大。你同样会被打假而烦恼!

上述高科技产品维护高价格高利润的三项选择,结果都会使高科技产品维持的高价格、高利润的时间有限!重要的是这种高科技产品的高价格,不属于“垄断”的范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19 19:51:04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0 08:54:05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卖的东西基本无差别,两个卖家相互之间虽然没有任何串通行为,不过都知道对方将生产多少、怎样定价,这样,双方都可以确定最优的产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依赖于规模,获得可观的总量利润,可乐和百事的利润其实也是相当高的,比如热带种植园的糖或者美国转基因玉米其实成本都很低,可口可乐的自动化生产线,一分钟可灌装成千上万瓶可乐,而巨大规模也可以摊销巨额的广告开支渠道开支材料采购等成本,可口和百事这两家都已经这么大规模了,如果有竞争对手想要进这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投入就是做到这么大的规模,没办法把单位成本降到像可口和百事一样,根本就不可能赚到钱,所以也就没有进入的动力。EpiPen的市场与此类似,这是一个小众利基市场,市场容量是有限的,但药物生产和销售也需要前期大规模投入和宣传,这就是壁垒。比如说,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两家和麦当劳肯德基以及电影院渠道签订协议,通常就是一家对应一家,其他新品牌很难获得这个渠道。而EpiPen与美国地方教育局或者学校也签订了的采购协议,这样的新厂商很难去撬开这个市场,除非你证明你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和在其他地方教育部门已经采购的业绩证明,这种政府采购的通常条款。而新厂商就恰恰没有这样的业绩,你以为生产出来价格低就必然能卖出去?价格本身也取决于规模生产和摊销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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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先生连自己说的话恐怕都不理解!这位先生说:“可口和百事这两家都已经这么大规模了,如果有竞争对手想要进这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投入就是做到这么大的规模,没办法把单位成本降到像可口和百事一样,根本就不可能赚到钱,所以也就没有进入的动力。”这位先生说的新近可乐行业的企业因缺乏“规模效应”而“赚不到钱”,就足以证明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价格没有“垄断水分”!也就足以证明二大可乐企业没有垄断行为。

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那个叫做“EpiPen”产品价格涨了五六倍,基本上一定是暴利!那么这种暴利就给了新进企业创造了足够的进入空间,不管是科研投入、还是新产品面世的利润空间!就如我上面分析的科技垄断的风险,我不知道这“EpiPen”有没有专利注册。如果没有专利注册,那为什么长期没有其他企业投入资金搞科研成功后抢注专利!如果真的已经专利注册而拒绝其他企业购买专利技术,那么专利保护期过后,这种高价格现象也就一定会自动消失!

具体情况不不太清楚,但重要的是,必须认定,像“EpiPen”这样的科技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行为,不属于“反垄断”的整肃范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0 10:21:09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0 08:54:05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卖的东西基本无差别,两个卖家相互之间虽然没有任何串通行为,不过都知道对方将生产多少、怎样定价,这样,双方都可以确定最优的产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依赖于规模,获得可观的总量利润,可乐和百事的利润其实也是相当高的,比如热带种植园的糖或者美国转基因玉米其实成本都很低,可口可乐的自动化生产线,一分钟可灌装成千上万瓶可乐,而巨大规模也可以摊销巨额的广告开支渠道开支材料采购等成本,可口和百事这两家都已经这么大规模了,如果有竞争对手想要进这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投入就是做到这么大的规模,没办法把单位成本降到像可口和百事一样,根本就不可能赚到钱,所以也就没有进入的动力。EpiPen的市场与此类似,这是一个小众利基市场,市场容量是有限的,但药物生产和销售也需要前期大规模投入和宣传,这就是壁垒。比如说,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两家和麦当劳肯德基以及电影院渠道签订协议,通常就是一家对应一家,其他新品牌很难获得这个渠道。而EpiPen与美国地方教育局或者学校也签订了的采购协议,这样的新厂商很难去撬开这个市场,除非你证明你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和在其他地方教育部门已经采购的业绩证明,这种政府采购的通常条款。而新厂商就恰恰没有这样的业绩,你以为生产出来价格低就必然能卖出去?价格本身也取决于规模生产和摊销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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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先生连自己说的话恐怕都不理解!这位先生说:“可口和百事这两家都已经这么大规模了,如果有竞争对手想要进这个行业,不可能一开始投入就是做到这么大的规模,没办法把单位成本降到像可口和百事一样,根本就不可能赚到钱,所以也就没有进入的动力。”这位先生说的新进可乐行业的企业因缺乏“规模效应”而“赚不到钱”,就足以证明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价格没有“垄断水分”!也就足以证明二大可乐企业没有垄断行为。

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是,那个叫做“EpiPen”产品价格涨了五六倍,基本上一定是暴利!那么这种暴利就给了新进企业创造了足够的进入空间,不管是科研投入、还是新产品面世的利润空间!就如我上面分析的科技垄断的风险,我不知道这“EpiPen”有没有专利注册。如果没有专利注册,那为什么长期没有其他企业投入资金搞科研成功后抢注专利!如果真的已经专利注册而拒绝其他企业购买专利技术,那么专利保护期过后,这种高价格现象也就一定会自动消失!

具体情况不不太清楚,但重要的是,必须认定,像“EpiPen”这样的科技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行为,不属于“反垄断”的整肃范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0 10:23:46 +0800 CST  
上面多条帖子介绍了“EpiPen”的高价格,但就是没有明确说明,如此暴利,为什么没有其他企业介入竞争?因为其他企业介入竞争才是降价的必要和有效的条件!

其次,我想说的是,这种“EpiPen”即使真的是暴利,而且已经引起政治家和民众的严重关注的话,这种暴力的幅度也仅仅是“出厂价占零售价超过50%”——“她计算了Epipen的成本。公司只能得到274美金,剩下的334美金费用,包括了医药代表、保险、批发商、零售商环节的费用,最后就是Epipen 608美元的价格。”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大多数药品的出厂价只有零售价10%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咱中国大陆的大多数药价才是真正的暴利,而且可以说是世界顶级暴利!

犯不着为人家多操心,还是为自己国家的病人操操心吧!!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0 14:05:53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0 18:27:12

Epipen 608美元本身就是一种高价药,相当于一部高档手机的价格了,当然是“微不足道”,中国要是2000块成本的进口药,售价3000,比美国“微不足道”多了。在美国大多数中低价的常见药,美国的最终售价不仅仅是出厂价的10倍,而是20倍30倍更多,比如两美元出厂价的药,最终给你的账单上几十美元,就哪怕医生手术的乳胶手套,出厂价几美元,账单上收你一百美元不算多。实际上中国药的虚高本来就是“普世公知”当初鼓动要学习美国体制的结果,而美国不仅药价虚高,那医生的人力服务价格也是高价,而中国讲实在话,医生的人力服务价格还是属于平民价,坚持了社会主义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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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你上面的例子根本没有实施依据,就算全部是事实,有一句成语是对你的观点的最好解释——“五十步笑百步”!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1 14:18:43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0 18:53:46

但是不理想的事实是,中国的高铁搞出来的时候,当时连中国铁路总公司都没有,是铁道部做的事情,因此,当时的中国的所有铁路员工,从理论上讲都是官员,是公务员。中国的高铁其实是一群公务员弄出来的,一群官员搞出来的东西。更加奇怪的事情是,国外的资本家努力竞争,至今无法搞出高铁。日本人对中国不服气,说你中国的高铁不就是速度快一些吗?这说明日本人到今天也没有找到如何让高铁和中国的一样快的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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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国外的资本家努力竞争,至今无法搞出高铁。”实在是井底之蛙,只看得见自己周边的事情!客观事实上,就高铁而言,日本、欧洲都有属于自己知识产权的高速铁路。他们之所以在发展中国家竞争不过中国的高铁,并不是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低于中国,仅仅是因为价格比中国高得多!中国高铁的性价比为什么能够优于日本和欧洲?就因为依赖长期执行的不合理的、远远低于实际劳动生产率的低工资政策,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低价恶性竞争!更不要说,中国高铁低价格中到底有没有政府补贴性猫腻,是在是难说!其怀疑的依据就是中国各大高铁公司,和铁路系统的负债到底是多少,谁也说不清,或者说是官方不公布、不报道!什么时候才能够走出高负债阴影,是在可以说是遥遥无期!更重要的是,就高铁中内涵的属于中国自己的知识产权到底占多大比例,也就是中国高铁技术中还有多少比例是购买外国技术专利的,恐怕同样是谁也说不清!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高铁的知识产权自有率肯定低于日本和欧洲!

这些事实,中国官方不说、中国媒体不报道,就能够彻底抹杀了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2 16:19:50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2 18:03:52

中国高铁技术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自有知识产权并不等于闭门造车全部从头开始,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从头开始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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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承认“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从头开始研发”,那就请如实公布中国高铁购买了那些外国技术!当然,客观事实是任何企业都没有责任一定要公布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也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但是如果你要对外号称“全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话,你就“必须”公布“购买了那些外国技术”!这就好比只要公司“有必要”公布公司财产总额时,必须同时公布公司有多少负债一样!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3 13:58:44 +0800 CST  
我从来没有否认过这个高铁是中华民族的一项引以自傲的科技产品,但同时也绝对不能盲目地自吹自擂为高铁行业的“世界第一”。如果一定要这么自吹,就必须拿出证据!所谓证据,就是必须清楚明白地公布中国高铁购买了多少外国的专利技术!!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3 14:03:32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3 16:20:47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反垄断,就必须首先反国外垄断,在反不了国外垄断的情况下,中国的反垄断法,有可能实际上是在反国企,而不是什么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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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就是反国企的垄断!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客观存在的垄断事实,最主要的就是国企垄断,而且是在具有绝对权力的政府保护下的垄断!在当今中国,国企垄断不彻底根除,市场经济体制就根本无法进一步彻底完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4 09:40:47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2-23 16:20:47

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反垄断,就必须首先反国外垄断,在反不了国外垄断的情况下,中国的反垄断法,有可能实际上是在反国企,而不是什么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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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就是反国企的垄断!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客观存在的垄断事实,最主要的就是国企垄断,而且是在具有绝对权力的政府保护下的垄断!在当今中国,国企垄断不彻底根除,市场经济体制就根本无法进一步彻底完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5 14:37:58 +0800 CST  
作者:乌乌租那 时间:2017-12-25 20:26:05

顶起,扩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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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先生支持!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6 16:17:52 +0800 CST  
作者:平凡爱自由 时间:2017-12-24 11:47:14

权力都垄断到了斯大林手里,苏联打败了德国,但苏联最后还是垮台了,路遥之马力,日久见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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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路遥之马力,日久见人心”?说到底,就是如何国家、任何个人,谁都逃脱不了,必须经受“看不见的手”和“自发秩序”的检验!!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7 13:35:15 +0800 CST  
作者:绿洛萝 时间:2017-12-27 19:46:36
@绿洛萝 2017-12-27 18:00:22
行政权力是否可以代替市场的优胜劣汰?不经过相关企业技术管理的市场历练竞争,行政强权是否可以自我垄断定制指定而产生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效能最大化的先进技术和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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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洛萝 2017-12-27 18:11:27
微软也是科技市场竞争脱颖而出,从而占领市场分额。行政强权指定垄断强行占有市场,是否是技术水平最优和资源利用效率效能最大化的企业?行政强权垄断以神马标准为此垄断背书?行政强权垄断是否会成为科技生产力进步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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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凭啥子被动接受强权垄断指定只此一家价高质次的服务产品?消费者凭啥不可以消费经历市场优选质优价廉物美的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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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不错!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8 13:39:55 +0800 CST  
作者:绿洛萝 时间:2017-12-28 17:42:52

国企不经市场优胜劣汰的历练竞争,行政为垄断背书,以稀缺性资源价格垄断市场丰厚的利润回报,哪来的技术创新升级的动力?

资源性国企垄断占领生产链上游,其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效能和价格直接影响生产链下游的生产生活成本质量。

——————————————————————————

说得不错!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29 16:57:01 +0800 CST  
如果承认工业化必然呼唤和孕育、催生市场经济、如果承认中国大陆大多数经济成就都来自于引进和实行市场经济,那么一切垄断行为的标志就是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所以,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有效去除一切垄断行为,不管是国企垄断、还是私企垄断,都属于必须清楚之列!

而客观事实就是在当今中国大陆,客观存在的垄断行为大多数都来自于国企!所以在当今中国大陆,反垄断的重任、主要地就是反对国企垄断!如果当今中国大陆不能有效地清楚国企垄断,那么市场经济制度很难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同样也很难进一步再上一个台阶!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2-30 16:59:46 +0800 CST  
如果承认工业化必然呼唤和孕育、催生市场经济、如果承认中国大陆大多数经济成就都来自于引进和实行市场经济,那么一切垄断行为的标志就是操纵、控制、排除和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所以,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就必须有效去除一切垄断行为,不管是国企垄断、还是私企垄断,都属于必须清楚之列!

而客观事实就是在当今中国大陆,客观存在的垄断行为大多数都来自于国企!所以在当今中国大陆,反垄断的重任、主要地就是反对国企垄断!如果当今中国大陆不能有效地清楚国企垄断,那么市场经济制度很难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同样也很难进一步再上一个台阶!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1-02 15:44:50 +0800 CST  
作者:绿洛萝 时间:2018-01-01 11:56:09

无产专治资产有产成穷困潦倒的250,无产阶级专政好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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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不错,无产阶级剥夺资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结果,就是无产阶级变得更穷、收入更少!这已经被中国文革时期的人民实践所证明!无产阶级只有和中产阶级合作、通过公平竞争来共同创造财富,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出路!这同样也已经被全世界已经实现相对完善的共同富裕的发达国家人民的实践所证明了的客观事实!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8-01-03 12:26:43 +0800 CST  

楼主:丁礼庭

字数:10029

发表时间:2017-12-19 22:58:19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1-04 12:02:12 +0800 CST

评论数:17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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