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国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

也谈国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
丁礼庭
今天各大媒体都转载报道了新华社《香港拟于明年就国歌法本地立法向立法会提交建议》【1】的文章。文章指出:“立法旨在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公众场合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士应表达尊重。如果贬损国歌、作出侮辱或不尊重行为,要负法律责任。”。【2】

大陆和香港分别就尊重国歌立法完全符合人类法律的基础“自然正义”的基本原则!既应该,也完全有充足的理由!但是,我想在此提醒中央政府、大陆执政党和香港政府、香港立法会的道理是:对国歌的尊重,体现了一个公民对国家的尊重,其中大部分是对执政的政府的尊重!而这种对政府的尊重是不可能仅仅以法律的形式来维护的!尤其不可能以仅仅暴力强制下的法律来维护的!一个国家政府在公民心中的尊严,只能依靠政府的政策和作为,才能够把对国家和政府的尊严深植于民众的内心深处!也就是必须、也只能依靠“人民利益关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府政策和作为来赢得全体民众的尊重!而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尤其是仅仅依靠暴力支持下的法律强制来维护国歌和政府的尊严,其结果一定是缘木求鱼、适得其反!

我希望中央政府、大陆执政党和香港政府、香港立法会应该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连封建君皇都明白“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5】的道理,国歌是什么?国歌就是所谓“社稷”的象征!如果连封建君皇都明白“民意”比国歌象征的社稷重得多、贵得多,那么中央政府、大陆执政党和香港政府、香港立法会难道真的不明白这么简单的道理?如果足球场上六千名观众确实不能代表香港的整体民意,那这至少也应该是“部分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吧?中央政府、大陆执政党和香港政府、香港立法会总不能把足球场上六千名观众都定义为颠覆国家的叛乱分子吧?

如果、再强调一下我说的是“如果”,“国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以后再次发生足球场上“嘘国歌”的声音压倒扩音器中的国歌声事件,那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准备怎么办?是不是让驻港解放军包围足球场,对全体观众进行抓捕并追求刑事责任?客观地说,如果真的在国歌立法后再发生此事,我实在想象不出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能有什么有效的政策来应对这种“法不罚众”的事实!


2017年11月9日

【1】、【2】:ttp://news.ifeng.com/a/20171108/53089110_0.shtml
【3】:《孟子》卷14•14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1 10:38:54 +0800 CST  
答“shen7815”先生:

其实,一个人,的国籍就好比父母一样个人很难选择,就是想移民,也并不那么简单,并不是人人都有能力能够做到的!尤其在当今中国,大多数人都有移民之心而无移民之力!

其次,所谓爱国,就是爱自己的祖国。但是对祖国的这个概念,是可以分解为三大元素,英文中就有三个单词可分别包含不同含义来解释祖国,:一是黑头发、黑眼镜、黄皮肤的中华民族、二是,大江黄河、白山黑水、昆仑天山的“黄土地”,第三是执政的政府。在此三者中,前二者是永恒的,唯有第三者是可以不断更换的!

所以,所谓的爱祖国的概念中。爱中华民族、爱国土是没有选择的、必须的,但对爱政府来说,确实可以有选择的,老百姓都可以有权利选择不爱政府!就如我楼主文章中指出的:“对国歌的尊重,体现了一个公民对国家的尊重,其中大部分是对执政的政府的尊重!”这种对政府和国歌的尊重,是必须老百姓发自内自觉的,法律,甚至是暴力都无法强制的!世界上能够把对政府和国歌的热爱深植于民心的唯一途径和方法,就是政府的政策必须符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主席讲的:“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利益最大化”!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1:37:38 +0800 CST  
作者:pangxie19757 时间:2017-11-12 12:21:36

另,你举的那些条,没一条是规定必须要“爱”的,“爱不爱”根本就不是法律界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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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先生明白“‘爱不爱’根本就不是法律界定范畴。”那么请问,为什么还要“国歌立法”呢?因为尊重就是爱的形式之一,尊重就是一种具体的“爱”!而国歌立法,就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甚至是“强制”人民大众“尊重”和“爱”国歌!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4:17:30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2:24:09

最好不要用私情,以揣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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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此话,就说明先生根本就不明白所谓“公意”的本质内涵!如果什么“公意”不符合大多数人民大众的“私情”,那么这种“公意”就不但毫无意义,而且就根本不能成为真正的公意!

所谓“公意”,就是大多数人民大众“私情”的集合!!这就是“公意”的本质内涵!懂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4:23:48 +0800 CST  
从本质上来说,“公意”就是“民意”,而不是什么“党意”!或者说,不符合“民意”的“党意”,就不是真正的“党意”!真正的“党意”和真正的“公意”一样,必须符合“民意”!这就是主席十九大报告所说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含义!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4:28:11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5:02:31

@丁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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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人间契约了,就是日常普普通通的人情,你们都不懂的。
凡事都要去到尽,去到绝。
瞧不顺眼谁,就要祸及家人,就要灭人全家,还要斩草除根。
——不就读了几本小闲书嘛,犯得上这么做极端份子、恐怖份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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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形镳3Lv 39 ”先生,你这么口说无凭地批判、定罪是毫无意义的!真要想批判我的错误,或者定我的罪,就必须拿出事实依据和真才实学!比如,我的那些言论可以证明我“就是日常普普通通的人情,你们都不懂的”、在比如,我的那些言论“就要灭人全家,还要斩草除根”,我到底想“灭谁的家”而且还要“还要斩草除根”?再比如你有那些事实可以证明我要想“做极端份子、恐怖份子”?没有具体事实依据,谁会信你呢?读者不相信你,你不就等于在“放气”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2 18:38:19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8:46:07

这不是什么根据的事了。
而是你连自身的文化水平,也不能评估的事儿。
所以你连公众事务,都一点不懂的。
却总拿出个很牛逼的态度,去下巴轻轻地评论公众事务。
你真要文化水平到的话,你就会对所有公众事务,抱之以小心翼翼的态度。
连古代公知、高干,都说:“临事而惧”、“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呢。
——就是指对公众事务的应有态度。

你连社会服务都没做过几小时的,为公众服务的本事不见有。
态度倒是牛逼轰轰地说一不准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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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没有客观事实,有怎么有资格指责批判我呢?

就算你说的:“而是你连自身的文化水平,也不能评估的事儿。所以你连公众事务,都一点不懂的。……你连社会服务都没做过几小时的,为公众服务的本事不见有。”的这些事属实,和我有没有资格和能力批判、分析、论述这些问题有关吗?难道这些事情就可以剥夺我批判、分析、论证这些问题的资格吗?

就算“ 连古代公知、高干,都说:‘临事而惧’、‘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呢。
——就是指对公众事务的应有态度。”你有什么理由和法律规定,我一定要和他们这种态度一样,而不能有更尖锐、严厉的批判态度?

你真要想批判我的观点,就必须具体地拿出客观事实和理论依据,任何言论和观点都必须客观事实和正确的理论支持,是不能信口开河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09:25:49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8:52:19

连国家的宪制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基本法》,都见你好像牛得过全国人大似地胡乱解释。
都不知法律是有专门解释权的——在咱们国家,此项解释权全部归属于全国人大。
具体法律,才能由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进行具体解释。
但就是最高院与最高检,也没有《基本法》这种宪制性文件的解释权。

你连这种法律制度都不懂,还天天对《基本法》说文解字呢。
你真当你是凌驾于国家与香港之上的大神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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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说的不错,《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但是全国人大也不能乱用这个权力:在《基本法》已经公布在先的事实中,全国人大虽然有权力“废除”《基本法》,但没有权力扭曲、误解《基本法》,因为《基本法》的白纸黑字放在那里,是不容全国人大随意颠覆、涂改的!

再说,《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就如同“修宪”,《基本法》可以视同香港地区的宪法,因为除了《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七项大陆法律适用香港,其它的大陆法律,包括《宪法》的具体条款,同样都不适用于香港!

这就是“一国两制”的本质含义!懂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09:38:17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2 19:09:54

俺还是参与整个基本法制订过程的工作人员呢。
这种制法会议,向来属国家一级会议。
一位公务人员能参加一次这种会议的具体工作,就是一生的荣耀。
像俺这种全程参与的工作人员,这世上就没有几个。

但连俺都不敢去“解释”基本法,只敢引述基本法。
你还去天天给基本法说文解字,只能说你文化水平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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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理解《基本法》,不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中国公民不理解、解释基本法,有怎么能够做到遵守《基本法》?维护和捍卫《基本法》?你必须记住,《基本法》不是圣经,只有神职人员才有权利解释。《基本法》是公民的行为准则,普通公民必须理解、解释《基本法》,才能够做到遵守《基本法》!

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你还说什么“参与制定《基本法》”,谁信呢?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09:45:41 +0800 CST  
作者:回形镳3Lv 39 时间:2017-11-13 14:03:21

你果然不出俺算。
俺就知道你辞穷的时候,一定要搬出“公民权利”来说事的。
……

但宪法以下的法律法典,叫“人间制度”,一向是具有民意与公意授权的公权力,才能运使。
你的呢,叫“公民权利”——这个权利在英文词汇中叫RIGHT,也就是在正当的时候干正当的事,并享有正当行为的成果。
是一种有边界的正当行为及其成果。
你如果把Right,理解成无边无际的Power,好像连指派全国人大该干什么事的权力,你都操控于身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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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是强词夺理、无中生有!我说过“我有‘权利’行使人大制定法律的‘权力’”了吗?你找出来我看看!

我说的是国民必须理解和解释人大制定的法律、以便遵法律守和监督公共权力执行法律、依法行政!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明明是你把公民的权利理解成公共权力而妄图剥夺!还强词夺理!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5:11:26 +0800 CST  
公民没有理解和解释人大制定的法律之权利,如何来遵守法律、监督公共权力依法行政?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5:14:39 +0800 CST  
作者:shen7815 时间:2017-11-13 15:23:06

哪个国家的法律是由你嘴里的“人民”来解释的?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个机关负责立法,当然负责释法,其他国家也都有规定的释法单位。

”解释、理解《基本法》,不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责任!”这是错误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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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眼中,根本就没有公民民主权利的概念!公民具有对公共权力依法行政监督的权利和责任!要监督,就必须理解和解释!请问,公民在行使监督权利时,不解释法律,怎么来行使监督权利呢?公民的对公共权力依法行政的监督过程和概念中,就已经包含了对法律的个人的理解、解释权!当然这种理解和解释有可能是错误的!但不能因为有可能犯错误,就剥夺了公民的这一神圣权利!即使在中国大陆,公民同样也拥有这种神圣权利!懂吗?“高官”大人?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3 16:52:21 +0800 CST  
作者:shen7815 时间:2017-11-13 19:26:46

民主监督,监督的是什么?监督的依据是什么?

人民监督的是政府法律的执行情况,人大是民主层次,人民授权人大立法,政府依法执法,政府是否依法执法,是否有越权执法,有没有准确的执法,这是需要民主监督的东西,监督所依据的就是法律本身,当人民民主和政府对法律条文有分歧的时候,就有人大来释法,解释给你听。

所以,人民有民主监督的权利,需要去理解法律,但绝无解释法律的权利,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在个人解释的基础上去受监督。

立法权和释法权在人大,不在个人,立法权不是公权力,政府行使的才是公权力,公民民主监督的是政府,而不是立法。

你立法和行政甚至司法不分,你还好大言不惭所谓“民主监督”?或者你故意混淆概念达到贩卖自己私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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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的解释过于极端,你没有区分普通的解释权,和最终的解释权!应该说,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在人大,但民众个人同样具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因为在监督过程中不可能不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权被剥夺,就等于被剥夺了监督的权力!或许,(强调一下,我说的是或许)这正是中国大陆的现状,但这种现状是不符合自然正义和宪政原则的!

其次,人大虽然具有对法律的最终解释权,但这种权力也不能随意乱用的!一旦人大的这种权力被乱用,人民大众(不是个人)就同样具有剥夺人大的这种解释权的权利!这种情况就是人大改选!中国虽然尚未建立“违宪审查”的体制,(但已经在酝酿和建立的过程中)但人大的改选是公民的权利!(虽然目前还是民义上的权利)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10:03:49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1:45:02

人大作为一个机构对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存在什么“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问题。因为到底是不是“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也不是你个人说了算,而是人大这个机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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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眼前的事实:你忘了人大“8*30”决定是如何被否决而没有被执行的吗?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17:12:48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1:45:02

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这个解释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于你个人,你爱怎么解释是你的自由,但你的解释没有效力。

你提上裤子面对警察把法律解释成“戴套不算强奸”,但那是没用的。

人大也当然可以改选,人大也可以做出新解释甚至新立法。但是这并不改变只有人大才具有解释权这个事实,立法以及解释是有人大这个机构做出的,不是里面的个人做出的。人大做出新解释甚至新立法不等于说人民剥夺了人大的解释权,恰恰是保证了人大的解释权。

人大作为一个机构对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存在什么“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问题。因为到底是不是“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也不是你个人说了算,而是人大这个机构说了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对于中国人大也是一样的道理。在这里,公民个人没有什么监督的权力。要说监督,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改选,而改选本身不是否定人大的专有解释权,而是强化。

美国宪法以及很多法律立于两百年前,如果到现在没有大量的“颠覆性”“扭曲性”解释,根本就不能适用于现在的社会了。什么工会罢工合法,什么同性婚姻,还有比这更“颠覆性”“扭曲性”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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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你必须明白一个简单的自然正义(立法的基础和基本原则)的常识:一个正常的国家机器制度,不应该、不允许、不可能存在绝对权力!只要是绝对权力,不管它是来自人大、还是领袖,只要是绝对的不受监督的权力,结果都必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灾难!

先生你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 但是法官的判决可以是终局的,但法官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哪位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带套不算强奸”,那么他必然会被弹劾罢免无疑!在你举例子的美国“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弹劾的原因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

当今中国,或许对人大的监督权利在现实中确实不存在,但在宪法意义上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属于人民,而不是属于人大!这个概念必须搞清楚!人大确实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的权力是人民大众授予的! 注意这里并没有说是“枪杆子授予”的!虽然在中国现实中确实是“枪杆子授予的”,但在中国的宪法概念中确实是人民大众授予的!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17:46:01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8:46:58

你又从哪里知道法官判决“带套不算强奸”,就必然会被弹劾罢免?那请问为什么判决同性婚姻没有被弹劾罢免?判决可以按照自认为的性别上厕所为何没有被罢免?弹劾罢免是基于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但是你认为的“错误的判案”是不具备弹劾理由的。如果一个美国法官真诚的相信“带套不算强奸”,并且论证说“强奸必须以性器官的接触为前提,而戴套就隔绝了性器官的接触”,而且这个美国法官没有收受受贿或者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他当然可以这样判。而你不是法官,所以你这样解释就不行,没有效力。“强奸必须以性器官的接触为前提,而戴套就隔绝了性器官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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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说法完全彻底是强词夺理!没错,在正常情况下,美国法官被弹劾罢免不会因为判案的法理问题,“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这仅仅是因为美国的法官不可能判如此低级的错案。在正常情况下,有资格担任美国法官的绝不会无知到做“带套不算强奸”这种有违法理基本原则的判决。如果法官真作这样的判决,只有二种可能,就是要么受贿、要么缺乏最基本的法理常识!这二种可能都没有资格在美国当法官!至于你说的理由“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只要真的完成性过程,尤其在女方受强制反抗的情况下,即使带了套,也无法避免“性器官直接接触”!美国的司法环境不可能让这种极端恶劣的法官和案例成立!实际是也不存在这种事实!我举这个例子,仅仅是想说明,美国法官的权力也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能做到随心所欲胡乱判案!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22:39:23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8:46:58

中国人大有没有绝对权力,跟你有没有对法律的解释权有关系吗?中国人大也好,美国法院也好,他们的解释才有法律效力,你的解释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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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关系?如果真的存在“人大官员被弹劾罢免”,或者“人大被迫改选”的法律规定,那么请问,被弹劾罢免的条件是什么?很简单,就是13亿人民大众大多数同意弹劾和罢免。请问“13亿中的大多数”的意见和观点又怎么形成、怎么能证明其成立?就是一个个像我这样个人的意见、观点所组成的!承认人民大众的权利,就必须承认老百姓个人的权利!什么叫做集权意识形态?其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否认个人的权利,仅仅虚假地承认人民大众的集体权利,来实质上剥夺人民大众的权利!你这种观点,就是其中最典型的观点!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22:51:40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11:45:02

人大作为一个机构对于法律的解释也不存在什么“扭曲、误解”或者“颠覆、涂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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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在的,《香港基本法》,诞生于80年代,那些制定《香港基本法》的专家和官员,现在要么已经过世,要么现在已经早就退休!请恕我直言,我实在是怀疑今天的人大官员中,到底还有多少人能够真正透彻地理解《香港基本法》和“一国两制”的法理本质!不信的话可以做一个匿名的调查,看看在人大官员中有多少人至今还真心支持“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即使有专家真能透彻理解,在人大高官盲目随意的发言和集权意识形态的压力下,是否敢于、或者愿意说真话还真难说!最起码人大主任的“5*27”讲话,就基本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我二天后就著文批判。【1】得到的不是据理力争回击、辩论,而仅仅是封杀!这就是等于承认理亏的典型表现!

【1】:丁礼庭:的5-27讲话是改变还是解释香港《基本法》?
http://bbs.tianya.cn/post-no01-517323-1.shtml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23:10:26 +0800 CST  
作者:cyjsjmw 时间:2017-11-14 23:10:44
在正常情况下,有资格担任美国法官的绝不会无知到做“带套不算强奸”这种有违法理基本原则的判决。如果法官真作这样的判决,只有二种可能,就是要么受贿、要么缺乏最基本的法理常识!这二种可能都没有资格在美国当法官!至于你说的理由“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只要真的完成性过程,尤其在女方受强制反抗的情况下,即使带了套,也无法避免“性器官直接接触”!美国的司法环境不可能让这种极端恶劣的法官和案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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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为啥还无法避免性器官接触?再说强奸的成立并非以女方反抗为必要条件,按你的逻辑,女方不反抗并且戴套了就不算强奸?再说,美国法官也完全可以判决“戴套不算强奸,但算猥亵”么!这样的案例,你凭什么说在美国现实中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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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争论毫无意义,重要的是“美国法官也不存在绝对权力、也不能、不允许随心所欲胡乱判案”的观点否成立!

我的观点非常明白:就是你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话即使真的符合事实,也不能否认我的观点:“美国法官也不存在绝对权力、也不能、不允许随心所欲胡乱判案!如果真的哪位美国法官随心所欲 胡乱判案,那结果医生被弹劾罢免!”我的观点也符合客观事实!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4 23:28:41 +0800 CS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的

美国官员判决之所以是“终局性”的,并不是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而是他们大多是的判案都符合法律、法理和自然正义!如果法官的大多数都随心所欲胡乱判案,就算人民大众不起来清算他们的错误,“看不见的手”和“自发秩序”也必然自发地对他们进行清算纠错!

一个人的话和行为算不算数,和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文凭没有多大关系,而是由他们的话和行为符合不合服客观真理来决定的!

这点道理都不懂,简直就是白痴!
楼主 丁礼庭  发布于 2017-11-15 12:15:26 +0800 CST  

楼主:丁礼庭

字数:20880

发表时间:2017-11-11 18:38:54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1-04 11:27:19 +0800 CST

评论数:31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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