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批《人民日报》幼稚肤浅——为何企业成了澡堂,进人先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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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母乳喂养,除现有产假之外,只有一项 “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这项规定的 实际可操作性——非常差 。
这一点在生产制造企业的岗位上特别明显。
流水线作业岗位上的女职工因“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需要离岗一小时,怎么安排??
这些都是非常实际的问题所在。
现行的保障制度 对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 —— 总是 视而不见 ,避而不谈 。
除了这项 实际操作局限性非常大的“每天一小时”之外,还有什么其他可以 切实 “全面复制、全面推广” 的支持措施吗 ?
——什么都没有。

说到底,要切实 支持推广母乳喂养,最为可行的是将 生育假期(生育津贴计发时间)延长至产后至少六个月至一年。
◆◆◆ 但这必须要有一个前提 —— 相关保障的资金来源 ,必须是 社保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
而且受惠对象是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所有生育女性,包括 在职女职工 和 未在职但已有生育保险一定缴费记录的离职女员工。 其中属于独生子女待遇项目的,不应与任何身份挂钩,即使是无固定职业人员,也应享有所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由计生、财政部门负责承担),因为这部分人员如果超生,同样会面临和有单位人员一样的经济处罚。 既然处罚是一样的,奖励当然也应当是一样的。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9 21:32:0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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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社会抚养费 收入总额 超过200亿元 ,
而同期 生育保险基金 支出总额 为 279亿元( 包含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两部分费用 )。
其中 生育津贴 这一项的开支 应该约在 180亿元至200亿元 左右 (在此只能估算)。

将 社会抚养费的收入 用于增加 生育保障 的支出 ,
这应该算是合理的吧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30 20:40:5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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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保障制度 最大的 脱离实际之处 ,
—— 就是 将生育等同于工作 。

有工作单位才有保障待遇 , 没有工作单位就没有保障待遇 。

生育和工作 , 本来从实质上说 , 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
然而 生育保障 却 完全套用了 劳动工作保障 的制度规定。

结果就是 , 水土不服,难以推进。

这种将 生育保障 完全当作 劳动保障 来搞的模式 ,
—— 确实是需要反思一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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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31 20:46:00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03 19:45:2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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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母乳喂养的推广,不仅有利于 生育女性和新生婴儿 ,也有利于全社会。
母乳喂养给了新生婴儿更好的体质基础,有利于婴幼儿今后更加健康茁壮地成长。这会使其终生受益,直至年老。
这当然也会减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随着 社会医疗保险 覆盖面的不断扩大,除了单位职工以外,参保范围现在已经扩大到了 婴幼儿、少年儿童、在校学生 、老年居民等各年龄阶段的群体。
这就是说,越来越多的人的医疗费用支出 是由 个人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共同承担的 。
参保群体成员 身体素质的健康,不仅会减少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同时也会为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节省大笔开支。

从这个角度衡量 ,由 社保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为促进母乳喂养推广 而延长生育津贴计发时间 而付出的公共资金 ,
—— 是有 长远回报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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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07 21:05:40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10 21:14:1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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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母乳喂养 , 一直以来 都是停留在口头宣传上,根本就没有什么 实际可行的具体行动 。
这算是怎么回事 ??? !!!
如果真要把母乳喂养当回事 ,政府就必须有所投入 。

中央财政 应当在现行的生育待遇基础上 ,增加设置 6个月的 哺育津贴 。
地方配套给予 医疗保险 补助 。

具体而言,就是 :
在现行产假待遇(含计生加计待遇)期满后 , 对于选择继续脱离工作 坚持母乳喂养的女性 ,
由 中央财政 承担6个月的 哺育津贴( 每人每月2000元 。 如有地方认为标准偏低,可由地方财政自行增加 ) 。

领取哺育津贴的女性,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 。
在此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 从哺育津贴中扣缴, 统筹部分 由 地方财政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 支付 。

地方可在先行审核发放哺育津贴后 , 凭 医疗保险补助支出 等相关材料 向中央财政 申请相同人数的 哺育津贴 转移支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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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23 20:03:5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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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育儿津贴 ,
保障对象已经涵盖了 在职人员 和 非就业人员 ,
而我们的生育津贴 仍将 非就业人员 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27 20:08:1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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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 是“企业办社会”遗留问题 最多的一个领域。
所谓的“性别歧视”,根本就是一个 谎言与借口 ——
这个 谎言与借口 所要掩盖的就是 生育保障制度的缺陷 。

实质上根本就不是企业对女性员工(未婚未育女员工)存在什么所谓的“歧视”,
而是越来越多的企业 发觉被目前的生育保障制度给坑了。
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没少交,却还要 这个自行负担,那个自行解决,
太没道理了。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28 20:52:32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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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生育津贴的计发,免不了会涉及到计生的加计待遇,会涉及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

*** 问题就出在上面 这个第二十七条 的最后那句:“ 在有关奖励措施当中 ,如有 由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 。

就是这句 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 条文 , 直接造成了一些地方的 社保部门、计生部门、财政部门 在生育津贴 计生加计待遇 问题上的扯皮 。

目前,在全国统一的标准上,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而 计生加计待遇,由各省自行规定,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

于是,就有的地方社保部门,以计生加计待遇 不属于全国统一规定 , 不属于社会保险业务范围 ,不属于社保经办部门权责 为理由 , 在计发生育津贴时 不列入计生加计待遇 。

你社保部门不发,如果你直接说“这个该归计生部门管 ,要发也应该是 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 去发” , 那倒也罢了,
可恨的是,他社保部门却说:“这个应该由你单位去发”。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4-29 20:10:2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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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计划生育法》中
第二十三条 的 “ 国家奖励 ”
与第二十七条中的 “ 单位落实 ” 。

首先 ,第二十三条 已经讲得 很清楚 ,很明确 了 :
实施奖励的主体 —— 是 国家 !!!

这是因为 :
实行计划生育 , 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 。 而不是什么 职工对单位履行的义务 。
应受奖励的夫妻 , 这时的身份 —— 是公民 ,而不是 职工 。

即使是 没有单位 , 没有职工身份 的 无固定职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
只要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 ,就应当受到国家 统一的 ,无区别的 奖励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02 18:02:48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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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又如何看待 第二十七条中的 “ 单位落实 ” :
这里 就先举个例子 。

财政部 发行的 凭证式国债 ,都是通过 各银行的营业网点 发售的 。
财政部 向各银行 下达发行任务 , 各银行 通过分支机构的营业网点 发售国债 ,并 代财政部 签发 “国债收款凭证”(如上图) 。
发行期结束 ,各银行 将国债款 全额划付 财政部 。 国债到期,财政部将兑付款划至 各银行 ,通过各银行向国债债权人(购买人)偿付本息 。

相关国债的 发行与兑付 任务 ,就是 通过 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进行落实 的 。
( 总不可能 国债的发行与偿付 , 全都要到 国家财政部 的大门口 去办吧 。 )

然而 , 国债的发行与偿付 , 通过 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进行落实 ,
决不等于 这个国债 就是由 各银行 来 发行与偿付 的 。
( 由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的 存款保险制度 ,每行50万元的赔付限额,通过各银行购买的国债,就是不计算在内的。)

国债发行与偿付的主体 ,是国家财政部 。 而负责落实的 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只不过是个经办环节 。
万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出现某些状况,国债需要延期兑付,银行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

*** 同样 , 计划生育的奖励待遇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
实施奖励的主体 —— 是 国家 !!!

需要有关单位进行落实的 ,有关单位 最多也就是个经手而已 ,最终的兑付主体,仍然是国家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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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个“落实”到了地方 , 就完全被 严重扭曲 了 。
单位“经办落实” , 变成了 单位“最终承担” 。

这对于 由 国家财政 拨款或注资的 机关事业单位 与 国有企业 来说 , 单位也就是过了一下手 , 有关待遇就是由国家的钱发的 。

而对于非国有单位 来说 , 就要由 单位自行承担 了 ,或是更为直接的说, 最终 要从本单位全体人员的集体待遇中 分摊 了 。
—— 这还怎么能够叫做 “ 国家给予的奖励 ” !!! ???

( 而即使是国有企业,如果效益不好,同样难以保证相关待遇的发放。)

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 特别是 非国有企业 , 亏损、关停国有企业 , 无固定单位与职业 的退休人员 ,这部分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遗留问题一大堆 !!! )

这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 完全 背道而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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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02 18:09:12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02 18:15:08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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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三条 ——
国家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每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就是一份 国家对奖励 给付的承诺 。

不论是 生育时 还是 退休时 的奖励待遇 ,
国家 对承诺的承担 不能含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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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04 20:15:44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04 20:17:1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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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各地对 “4050”人员(女性超过40岁,男性超过50岁), 高校应届毕业生,部队随军干部配偶 ,小微企业招录人员 ,大学毕业自主创业人员 ,甚至农民工进城(返乡)创业人员 等特定就业群体 , 都会给予以不同程度的 社会保险费补贴 ( 有的地方 已接近或超过 每人每年 10000元 ,如图2 ) 。

这其中原因之一 , 也与目前我国 社保费征缴费额 较高 有关 。
目前,即使按 ** 最低** 的征收基数计算 , 每人每月 的社保费也在 1000元 左右 。
单位与个人 的分担比率 约为 7 :3 。
( 即 每人每月 单位缴费约700元,个人缴费约300元 。 )

这样的费率 ,相对于总体的经济收入水平而言 —— 显然是偏高的 。
所以 ,为了 促进及稳定就业 ,政府对 部分特定的就业群体 给予 社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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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 , 对于因为生育 而不得不 脱离工作岗位 一段时间 的职业女性 ,
—— 却没有设置 任何形式的 社保费补贴 。

*** 这显然就是有问题的。

一向以来 ,负责制订 企业单位 生育保障制度 的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自己不需要缴纳 社会保险费 ,在家生孩子 全由 公共财政 买单 ,
—— 所以 脑袋里压根就没有 社保费 这根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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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16 15:59:46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16 16:02:1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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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到 财政资金 承担的 社保费补贴 ,
其中 用于“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这一群体的数额,占了绝大部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
就是因为 目前 女性超过40岁,男性超过50岁 ,工作特别难找。甚至很多单位都不愿招用35岁以上的人员。
于是才会出现不得不动用 大笔的 财政资金 进行社保费补贴 ,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 。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 ,财政资金 用于对“4050人员” 的 社保费补贴 ,
在数额上 决不会比 扩大生育保障支出 所要花的钱要少 。

而对于“4050人员” 的 巨额社保费补贴 ,似乎又是我国的一个特有现象。
我们的有关部门 谈 保障就业 , 说到 “ 劳动者就业,不因 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 ” ,自然都是理直气壮 , 然而对于目前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 年龄歧视 , 却是 视而不见 ,避而不谈 。 甚至是在《就业促进法》中,压根就没有明确提到“年龄歧视”这一项。 ( 当然,有关部门也可以说 , 不是还有一个“等”字吗 …… )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
就是因为我们的政府部门 就在带头大搞“年龄歧视” 。
—— 所有的政府部门招用工作人员 ,只招 35岁 以下的 。
政府部门 自己都这么搞 ,那么 其他用人单位跟着搞,政府部门还有什么好说的 ??? !!!

所以说,用人单位搞“年龄歧视” , 目前根本就算不上是什么违法行为,至少是一项不会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行为。
( 要是真有哪个部门去查处这个事情,那不等于是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么 !!! ??? )

所以说,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年龄歧视” , 根源就在于政府部门 。

每年会新增多少“4050人员” ??? 目前又有多少 既有的的“4050人员” ???
每年财政要投入多少资金 用于对“4050人员”的 就业补贴 买单 ???
动用那么多的财政资金 , 为 政府部门 带头造就的“年龄歧视” 买单 ,
这么多钱 ,如果用于 扩大生育保障 方面的支出 ……

只要政府部门 带头 , 要改变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年龄歧视”,就不是一件难事;
而 女性生育 ,必须 脱离工作岗位 一段时间 ,这是客观现实 ,谁也无法改变 。

既然如此,为何 不将 用于为“年龄歧视” 买单 的大把银子 改用于 扩大生育保障支出 !!!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23 13:18:13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23 13:24:4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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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ng !!! !!! !!!
今天早上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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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人民日报》 ——
你怎么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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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5-27 19:26:17 +0800 CST  

楼主:蓝天_白云2013

字数:72437

发表时间:2015-03-21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25 19:38:20 +0800 CST

评论数:66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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