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砍人事件”,我认为应在从以这个方面去分析

“昆山砍人事件”的争议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两个派系的法学家在判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时暴露出对辩证法的无知。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引了一个经典地例子来讽刺那些以“维护人民福祉为己任”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们是如何因为不懂得辩证法而造成某种荒诞的行为。 “他们为了判定在子宫内杀死胎儿是否是谋杀,曾绞尽脑汁去寻找一种合理的界限,结果总是徒劳的。”————恩格斯《反杜林论》
同样,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们根本不懂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试图寻找这种界限,绞尽脑汁寻找这种界限,结果总是徒劳的。他们不知道,在凶杀过程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总是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他们总是纠结于被害者是否做出某种不合乎他们设定的某种限度的过激行为。
这种纠结于如何以某种合理的依据去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立法解释,不过是试图在“暴力凶杀”过程中调和矛盾而不是试图解决矛盾的做法。并且这种调和是以维护压迫阶级的利益为原则的,也就是说换做是压迫阶级有过激的行为,这些法学家们决不会制定某种制约他们主子的法律来。
目前资本主义的立系主要有两大类(次要的类别我就不提了),一种是欧陆法系、另一种的英美法系。这两种法系的优缺点,法学专业的人应该很明白,其他人自己搜一下很容易搜到。我援引一个简练的回答:
(1)英美法系,陪审团定罪/
大陆法系,法律条款定罪/

(2)英美法系,没有成文法典,依照以往经验的参照,陪审团定罪。
大陆法系,拥有成文法典,一切按照法律条款定罪。

(3)假设:自卫,防卫杀人
同样是杀人,大陆法系会获罪(防卫过当) 英美法系,或许无罪释放。

(4)英美法系优点:人性化设计,应用灵活。
缺点: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法律漏洞)

(5)大陆法系优点:成文法典,想钻法律漏洞,极其困难。
缺点:死板,不够灵活,不够人性化
也就是说,同样对于“防卫杀人”,这两种法系都会造成某种荒诞,这也就是为什么网上的热评中会出现诸如“如果按照美国的法律,电瓶男的行为不算防卫过当。”的说法
这是不是说英美法系就是绝对好的呢?不是,事实上英美法系是极容易被钻空子的,很多时候犯罪分子是会逍遥法外的,我们在早期的一些港片中能看到很多有钱有权有势的人由于善于钻这种法系的空子而欺压弱者。
为什么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存在如此泾渭分明的差别呢?熟悉西方哲学史的人一定会知道,大陆理性主义与英国经验主义这两派资产阶级认识论哲学之间的斗争,然而对于唯物主义来说,不管他们之间在某种关于认识是先天的还是经验引起的,这种斗争方面,都是次要的,因为他们都是改头换面的唯心主义。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发展是与大陆理性主义与英国经验主义一脉相承的。
我在这里并不想分析法律本身的某种问题,而是给各位吧友提供一个分析的角度。

楼主 麻辣串哥哥_  发布于 2018-08-30 21:09:00 +0800 CST  
如果想深入了解这个问题,大体上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与法理哲学,建议吧友看一下下面两本书《苏格兰启蒙运动》亚历山大·布罗迪著和《大陆法系》约翰亨利·梅丽曼,这两本书其实算通俗读本,适合非法学专业的读者阅读,网上都有下载链接。如果找不到,可以加我网盘。

楼主 麻辣串哥哥_  发布于 2018-08-31 09:47:00 +0800 CST  
“防卫过当罪过形式探讨”,利子平,《法学争鸣》
https://wenku.baidu.com/view/964fdeb8f121dd36a32d8277.html
防卫过当的必然要件与选择要件,王学素、梁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https://wenku.baidu.com/view/8e7c48b8647d27284a735182.html?from=search

楼主 麻辣串哥哥_  发布于 2018-08-31 22:34:00 +0800 CST  
我查阅了一些相关文献,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众说纷纭。早期社会主义国家也在这种案件的犯罪构成中做出一些探索,最有名当属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他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紧急情况避险等做出了分析。此外,П.И.斯图奇卡、Е.Б.帕舒卡尼斯、Д.И.库尔斯基(1874~1932)、Н.В.克雷连科(1885~1938)等人写了许多著作,批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他们反对把苏维埃的法与资产阶级的法等量齐观,反对把法理解为“天赋观念”,强调法是由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例如,斯图奇卡认为,法律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并为这一阶级有组织的武装力量所保卫的诸社会关系的体系(或秩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应分为:民法或私人经济法──主要调整私有财产者各种财产关系和各经济成分间部分关系,以自由竞争的无政府性为基础;行政经济法(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成分的各种经济关系,以计划性为基础。这两种法律相互斗争。帕舒卡尼斯认为,法律是商品交换关系的体现;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创造了使法律在社会关系中获得高度发展的全部条件;资本主义消灭后,不再有法律,而仅有技术规则;在过渡时期,资产阶级法律的消亡意味着一般法律的消亡,而并非无产阶级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列宁则在社会主义法律灵活性的同时强调审判的公开性,反对资产阶级在小圈子陪审团制度的掩蔽下的种种“关门审判”的现象。

楼主 麻辣串哥哥_  发布于 2018-09-01 08:12:00 +0800 CST  
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们总是纠结于:如果发生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矛盾事件怎么判决。就像资产阶级的改革家们面对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时,总是纠结于应该如何应对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他们能想到的永远是如何在找一个合理的方式保留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方面的现有秩序。共产主义却是要消灭这些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具体来说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

楼主 麻辣串哥哥_  发布于 2018-09-01 14:41:00 +0800 CST  

楼主:麻辣串哥哥_

字数:2286

发表时间:2018-08-31 05:09: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12-25 16:30:0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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