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安乐死是否该合法化?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7 22:33:00 +0800 CST  
我方是不该,理由有下<br/>1.安乐死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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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宪法是可以修正的~


2.安乐死背离了法律保护人生命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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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安乐死的条件可以设置得符合人本精神,照你这么说死刑犯都该免死了.

3.安乐死还做不到成为普遍共识,没有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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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万事开头难,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而且你说基础问题,又说没有普遍共识,求论证.

4.为安乐死立法其合理性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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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足不足的标准是什么?立法的是根据需要.


顺便指出8L,“很多发达国家都认可安乐死的合法性”,这句话是个人的想象还是有相关资料的依据?根据我的资料,事实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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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查资料中~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20:00 +0800 CST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1]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22:00 +0800 CST  
你根本没有有力反驳对方~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22:00 +0800 CST  
<p>  从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由此引发了安乐死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p>
<p>  从30年代到50年代,尽管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有人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但是,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并且担心被人利用而导致“合法杀人”,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p>
<p>  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1967年美国建立了安乐死教育学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立法法案。1976年日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宣称要尊重人“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其后两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三位医生中至少要有一位曾参与该病人的治疗等。。


据有关民意测验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的比率分别为90%和85%。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管这一规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苏黎世二三十家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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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车:安乐死的民众支持率呈上升趋势~

有部电影<深海长眠>,影片讲述了一个名叫Ramon Sampedro的西班牙人的真实故事,三十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支持安乐死的斗争中,并且努力争取他自己死的权利。导演为亚历桑德罗·阿曼巴。影片虽然呈现的是一个人寻求死亡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所表达的却是人性的高贵的一面。对于主人公来说,选择死亡如同选择生存一样,是充满着爱和希望的。

所以安乐死很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对方辩友说安乐死普遍共识不高,显然是他自以为是的看法~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27:00 +0800 CST  
你借鉴华辩的辩风去~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30:00 +0800 CST  
1,宪法常年修正,所谓的修正是什么意思,和修改还不一样,你敢说目前的宪法没有漏洞?开国至今,宪法修改(注意不是小调整)了多少次?我知道天朝以宪法为首要大法,但是对于还没有立的法,不存在法律上的相悖,况且你说违宪,具体哪一条哪一款,请给出~

2,你强调的是生命可贵,那么死刑犯是不是也该免除死刑?你认为死就是最合适的惩罚?安乐死就是让人痛苦的,就是不尊重生命?恰恰相反,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力,你不让他安乐死,他就不能自杀了吗?为了不发生<深海长眠>中讽刺的事情,安乐死合法化是必须的.

3,又说资料,给出你的资料,口说无凭~我查的资料已经贴了.


4,是你自己说这个不足,那个不足,那你说立法的标准不是来自需要是来自什么?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41:00 +0800 CST  
怀疑数据就给出你的数据,你一直强调我方数据和你方数据不符,至今我只看到你对我方数据的怀疑(因为我方数据对你方的论点不利),但是你方至今没有给出任何数据,我方连怀疑的对象都没有啊~到底是不是对方为了支持自己的论点在杜撰事实呢?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43:00 +0800 CST  
我参与了,不方便点评,不过我会找人点评并给出意见的,也欢迎路过看过的吧友点评.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45:00 +0800 CST  
看情况,对于不能论证的,就是双刃剑,看你怎么用~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46:00 +0800 CST  
说了半天就是你没有数据,我怎么知道你是真怀疑还是为了比赛胜利怀疑,既然怀疑我方数据有问题,你就给出比较合理的数据而不是怀疑两个字~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8 23:56:00 +0800 CST  
第一,宪法限制的是他人剥夺某人的生命,并为规定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是犯法的.
不能剥夺他人的没错,但是自己的命难道不是自己的吗?公民有权处理自己的私有物品(包括生命)~

第二,安乐死确实最终关系不仅仅和个人有关,否则何必立法?
就是为了保护死者身边的"救助者"(另一个角度来说,帮凶)不遭受不合理的法制的制裁,故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对安乐死的合法化,并非一种杀人法的合理化,而是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影响他人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意义~

雷蒙-桑佩德罗(Ramon Sampedro)二十六岁时因一次海边跳水意外导致自颈以下全身瘫痪,饮食也要别人喂,但神智完全清醒,也没有其他的并发症和病变。1993年,当时五十岁的雷蒙展开诉讼,要求西班牙政府准许他由别人协助自杀,实施安乐死。他同时上诉到欧洲人权法庭,但最终没有如愿。在1996年,雷蒙出版了名为《Letters From Hell》(地狱来信)的书,诉说了他的经历和感受。最终,雷蒙在1998年1月由未能证实身份的人士协助下服毒自杀。当时西班牙警方随即逮捕了雷蒙22岁的女友,并以协助自杀的罪名,但之后的一星期,雷蒙所居住的小镇几乎所有的居民(约3000人)陆续“自首”,承认协助雷蒙自杀。这一事件轰动了全世界,至今还有着极大的影响。

第三,你说西方宪法成熟,我国宪法还不够成熟,还说西方更懂得所谓人道,现实是西方很多宪法较成熟的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例如荷兰~至于刚才说的违宪问题,你都说了天朝宪法不成熟了,那也不用说了~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0:05:00 +0800 CST  
我是yahoo,google,百度都用了,没看见已经粘贴了?但是注意,数据的权威性问题是其一,数据的合理处理也很重要,如果试图以部分代表全部,对于9黑1白的说法,非要选择1白,我会继续驳斥的,从心理学角度来说,对方辩友一直没有主动提供数据,顾左右而言其他,这是心虚的表现~造假数据在学术界会被鄙视的~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0:08:00 +0800 CST  
1,客观价值?客观价值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也不是普世真理,健康的人不懂得重病的人的痛苦,他们选择死是因为不能忍受痛苦,而不是不爱生命,普世价值应该是生命不在长短,而在质量吧?活得没有价值,没有质量才是悲哀的~

2,安乐死好处很多的,节约国家和个人的医疗成本,节约社会和自然资源;还有病人本身的解脱~病人的人权得到尊重~


谁说2个?这是一个趋势~
要是贫民窟,根本不需要安乐死.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0:24:00 +0800 CST  
数据拿来,你只会说你查到,就算你查到,就一定正确了?
心虚不心虚,观众看得到~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0:25:00 +0800 CST  
反方要是轻易放弃,就不是辩论,gac也不是gac了~
比赛结果其实你心中有数,但是任何参与者的评分都值得被怀疑,所以需要和比赛没有利益关系的人且具备一定辩论知识和逻辑比较正常的人才合适当评委~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0:27:00 +0800 CST  
很多百科词条还是我编的,对数据有研究的人知道权威数据部门,我发的资料正是网络上查的,gac又不是手机党,参加辩论赛的情况下,你也是不拿数据证明,直接说"根据我的数据"来?
既然你说可以百度,可以复制粘贴,为什么迟迟不上数据呢?是不是推托心虚我也懒得说了,数据拿来~

你要说统计学的问题,话说你学过统计学吗?检验的方法很多,不过如果你缺乏了解,我建议你还是稍微了解一下再质疑,这类计算在辩论中并不是必要的~


3,你说的自杀问题,我在另一个贴里看到很多不错的答复,例如自杀是的了不治之症还是对社会不满呢?是安静独自结束生命还是以死来抗争?安乐死不是不满,并不需要在无条件下挽留,但是拖欠工资,付不起医疗费和无法治愈的绝望以及疾病带来的生理痛苦是不同事件,我是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见某些癌症病人被折磨得痛不欲生,这类病人能和那些为情所困在人多地方表演般自杀相提并论否?我相信多数人的答案是否.

GAC刚才说西方宪法较中国成熟,在此我需要补充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我恰好居住在安乐死合法的澳大利亚,安乐死的申请者往往是很平静而不是像那些自杀者一样激动,人类的寿命本身就是有限的,你认为托得越久就是越好吗?难道人类的生存价值和寿命是成正比的?

我补充被GAC试图掩盖的一点,安乐死并不影响那些不想死的人,他们要是想活着和病魔抗争可以继续,要是累了,早点去见他们的上帝,也是他们的想法,强迫要死的人活着就是符合法律?就是符合人道主义?未免过于自以为是了.

安乐死最大的受益者是病人,对病人亲戚好友外的他人并几乎没有影响,失去亲人的痛苦和看着亲人遭受身不如死的折磨的痛苦很难衡量其轻重,但是不论从"长痛短痛"还是病人的尊严看,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显然比不支持安乐死的利更大.

楼主 柜中的风车  发布于 2011-12-09 02:35:00 +0800 CST  

楼主:柜中的风车

字数:4837

发表时间:2011-12-08 06:3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10-06 09:22:38 +0800 CST

评论数:36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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