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摔倒该不该扶



秉承着新人当自强不息,没有动荡就木有成长的新人成长的吧内精神。斗胆向大神约辩。如有说的不对的地方,欢迎各位大神指教。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3 19:43:00 +0800 CST  
既然选择了反方,那我就开始立论了,其实现实辩论无论正反方,在写立论的时候都不可能知道对方立论内容,所以并没有必要反方一定后立论。
我方的观点是,摔倒老人不该扶,首先我要对扶的概念做出一个解释,虽然本次出题人是我,但是我个人觉得如果将[扶],仅仅狭义的理解为动作上的搀扶,我觉得此次辩论的意义不大,这就停留在一个医学层面的救助措施的争论。所以方认为,扶的意思显然是一个广义上的解释,如果从范围来说,应该相当于帮助的意思,总之,什么手动搀扶,打120,叫交警等等一系列的行为,我可以通通归纳到扶的范围之中,所以,我觉得这个字应该没有什么歧义的解释了。
再来看这个该字,我理解这个字应该是应该的意思,而这个辩论本身也应该是一个[应然]性上的辩论。
我的逻辑出发点为,没有任何人应该为任何人任何事。而应该的条件建立,其必然要先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
比如,我应该上班认真工作,因为我拿公司薪水,警察应该救助摔倒路人,因为警察有法定保护人民的责任。
说白了,一件事如果应该你做而没做,那么则必须要承担责任,而倒地老人与我并无任何约定以及任何法定救助义务关系,我自然不在应该性上,对其采取扶的行为,当然我很可能采取了一系列救助行为,但这不代表我就应该这么做,而完全因为我的道德水平高尚主动采取一个律己行为。
故而,遇到摔倒老人,不应该扶。
以上是大神的立论。
@一片泡桐
先开个贴,表明我对各位大神的敬仰之意。随后请原谅我打字忙。等下再出立论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3 19:46:00 +0800 CST  
我方的观点是:老人摔倒应该扶。
开篇明义,我们先对这个【扶】下个定义,我相信这个【扶】字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个动作那么简单,它应该是一种帮助人的行为。所以,所有的帮助摔倒老人的行为,我们都可以视作为【扶】。
那么这个【该】字我认为的是一种情理上的必然,也就是说于情于理需要我们去做的事情就是我们应该要做的事情。比如说【好好读书】这个事情,于情,爸妈是希望我好好读书的,于理,我们向往一个衣食无忧的未来,而读好书考个好大学,以后生活无忧的可能性更大些,于是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人们应该【好好读书】。同样的,今天我们谈论摔倒老人应不应该扶的问题上,我方将从于情于理两个角度阐明其需求性,以此来证明我方观点。
但是在阐述之前,我们先必须明白一件事情,就是这个世界原本是不存在什么【应该做的事情的】。举个例子我们应该好好读书,这一点,应该是能和大部分的人达成共识的。但是在学校还未出现之前,这个世界是不存在好好读书这件【应该做的事情的】。我们【应该节约资源】,但是在我们还不知道这个世界的资源原来是有限的之前,这个世界也是不存在【节约资源】这一概念的。那么这些应该做的事情是因为什么从无到有的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利益】。但是这个【利益】不是单指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是指【人类这个群体的利益】。
当人们发现知识能够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的时候,人们应该好好读书这个概念就出现了。当人们发现这个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人们必须省着点用才能保证群体的生存,这个时候节约资源就变成应该的。所以说符合人类群体利益的事情就是应该的。
这一点套之道德,法律的诞生皆可解释的通。道德和法律约束人们,明文规定人们的一些应该做的事情,其根本也不过是为了维持这个社会整体的稳定,能够更好的保护人类这个群体的整体上的利益。而帮助别人是一种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所以帮助别人是应该的。而扶起摔倒老人是包含在帮助别人这种行为里面的。所以,扶起摔倒老人是应该的。这是于理。
但是于理来讲有些人可能是不想扶,有些人是因为担心被讹诈之类的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不敢扶。导致了一些摔倒老人无人扶的现象,这些都是人之常情,我能够理解。毕竟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权利。谁也不能强迫他。但是否不想扶和不敢扶就能等同于不应该扶呢?
我不想吃饭是不是就能说明我不应该吃饭呢?小孩生病但怕疼,而不敢打针,是不是就能说明他不应该打针呢?不能吧。一件事情应不应该做并不是取决于人们想不想或者是敢不敢而定的。这也是于理。
于情。情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很难用逻辑能够解释的清。但它却切切实实的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正如我们人的恻隐之心。我想,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有七情六欲吧。而动物尚且有保护同伴之心。我们作为一个人不要求做的比动物更好,但是不是应该也要做点什么呢?这不是一种道德绑架而是作为一个同为人的我的一种期望,期望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一个包含感情的,对身边的包含善意的人。这样的社会也才不枉我们来这人世间走这一回。
故而,于情于理我方都认为老人摔倒该扶。
@一片泡桐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3 22:00:00 +0800 CST  
首先,我并不认可您方说的道德只能律己,道德除了律己外还可以用来批判他人,假设有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我还能用道德来批判他,说你这是不道德的。可见道德其实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
其次,我承认你扶起一个老人是一种奉献,我也承认奉献本身的前提是一种自愿。但是人们自愿奉献的前提是因为人们知道,这个社会如果是一个和谐稳定,互帮互爱的社会的话,自身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人们才会自愿的去帮助别人,去奉献。倘若我们告诉他你越帮助别人,你自身的利益越会得到损害,是否还会有人愿意主动去帮助别人呢?我想应该是不会有人去做的。对吧?也就是说,奉献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自愿性的,但是其奉献的动机却是出于对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应然性。
您刚刚说到帮助别人是一种奉献,那么您说老人摔倒不应该扶,想必您碰到那种情况应该是不愿意奉献的了,那么请问您不愿奉献的原因是什么呢?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3 23:25:00 +0800 CST  
社会准则的标准当然有,就是被大部分人所认可的能够让这个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发展的行为,就是道德。只要符合这一标准的就都是道德的事情。反之就是不道德的。可能会有很多的人对一些事情的道德与否判断不清楚,但那只能说明他个人对这件事情的认识不够清晰,不代表道德是不清晰的。
第二点,对方辩友说那么多无非就是想说明一点。带有内心强制力而做的行为,不能称作为为自愿的。可是这个强制性是谁强制谁呢?难道不是自己强制自己去做的吗?如果说自己强制自己去做的事情也不能称作为自愿的话,那还有什么事情是能够称作为自愿的呢?【我去吃饭】,能不能解释为我知道自己不吃饭会死,所以我强制自己去吃饭,如果解释的通,那么请对方辩友给我解释下【我去吃饭】这个行为的不自愿体现在哪里。如果对方辩友认为解释不通,说明我们双方对【自愿】的定义产生了分歧。我方认为【自愿】是自己愿意而没有他人强迫地去做称之为自愿。那么还劳烦对方辩友给我方解释下您方对于【自愿】的定义是什么。
对方辩友把应该做的事情定义为事前约定和一种法律义务,那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下对方辩友了。
1、约定俗成算不算是一种约定呢?
2、为什么法律规定你要去做你就应该去做呢?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4 12:14:00 +0800 CST  
我不知道【究竟如何能让社会和谐发展】我也不知道怎样才能【和谐】。但是我知道【实践出真知】。道德作为一种人类制定的社会行为准则,其实际是在不断的发生变化的。
其人们对社会行为准则的制定来源于【实践】。正如,人类一开始也是没有道德和法律的概念的,但是随着人类生存经验的丰富,道德和法律的概念就相继被提出来了。人们在不断地探索和论证中,确定了几条当时看来明确的是对人类整体利益有益的行为,并将其【汇总】称之为道德。并本着构建一个更和谐的社会,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的目的去倡导大家都去遵守道德。但是有些行为准则是不遵守就会造成较大破坏力的,人们也将其汇总,并称之为法律。相比之下法律的约束性更强一点,而道德对人的约束力就稍弱一些。
但是同为社会行为准则,正如法律有明确的条文和范围一样,道德也有明确的条文和范围,区别仅在于它不像法律那样有人专门编写成书供人翻阅,而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一代代传承下来。通过人们制定总结出来的东西又如何不是清晰的呢?
至于【清楚了解完整的道德体系并拥有这个权力来评测他人的道德标准】这种话我是万万不敢说的。但是了解道德是清晰的。这一点我还是可以确信的,正如我无法告诉您我了解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依然可以明确的告诉您法律是清晰的。


道德是由人民群众经过长期社会实践而确定的社会行为准则,而遵守道德,也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扶起摔倒老人是属于道德中的一种。所以扶起摔倒老人其实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您之前也说过了,约定俗成也是一种约定,而您对【应该】的定义又是要【先前约定】或具有【法定义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得出结论——摔倒老人是应该扶的。您这不是刚好论证了我方观点吗?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5 17:01:00 +0800 CST  
对方辩友言之凿凿,我差一点就信了。但是这么简洁的一个论点,对方辩友却向我解释了这么多,按照您之前对法律的【清晰】的推论,有了解释,就不能算作是清晰的,那么您这个论点是不是也是不清晰的呢?如果您的论点都是不清晰的,那么您之前基于论点做出的论证又是否还有意义呢?
还有您是否了解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呢?如果您不了解的话又如何能够得出【道德和法律是不清晰的】呢?您说我都不清晰理解某事物的时候,非要说这个事物就是一定清晰的,这完全是一个纯主观臆断行为。那您对整个道德和法律体系了解清晰吗?如果您也不了解的话【道德和法律是不清晰的】这一观点是不是也是一种纯主观臆想呢?
我方对谓之清晰的基石是法律和道德是人类总结制定汇总的,有明确的条文和范围,所以是清晰的。那么您论证的基石是什么呢?就是因为我们对条文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吗?那您对您的论点也做出了大量的解释,是否您的论点也是不清晰的呢?如果是的话,那您又是如何解释我方的第一个问题呢?
关于第二点,我觉得我方之前的回应也已经将您对我方推论提出来的观点的不合理性反驳的很清楚了。但是我这里也再从正面回答您一次。
我在假设您的观点【法律是不清晰的】是正确的前提下,却得出了与常识相反的结论,这难道还不足以证明您之前的这个结论是错的吗?
关于第三点,我方说同源的依据是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行为准则,我方认为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不做过多的解释了。如果对方辩友还要问我方是如何确保自己所知道的这个是常识,我又是否确定这不是一种主观臆断,我方也只能说一句,对方辩友再问下去,我就要怀疑自己的人生是不是也是一种主观臆断了。唉,人艰何拆啊。。
对方辩友说来说去,无非是认为人的自愿原则应该是凌驾于规则之上的,必须个人认可规则,规则才能生效。那么有些人违法犯罪的时候也并不认可规则啊,有些人甚至都不知道规则的存在,但是在违反规则后依然受到了惩罚,您觉得是违反了规则的人错了,还是规则在无理取闹呢?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7 04:01:00 +0800 CST  
临近过年事情比较多。刚刚吃饭又不得不喝了两杯。。作为一个只能和可乐的人,简直要疯了。。今天应该是还没有办法回帖了。我现在整个人都是晕的。。明天早上给回复。望见谅!每次都让你等我。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18 20:18:00 +0800 CST  
其实我方并不认可【不能回应质疑,就等同于立论被瓦解】这一规则,因为我不认可,所以该规则对我方并不能产生约束力。所以,尽管您质疑了我方那么多问题,我方不作回应,但我方的立论其实并没有被瓦解。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0 06:14:00 +0800 CST  
但是您方认可该规则,所以您方受该规则的约束力,接下来的辩论可能我方将从几个方面质疑您论点的正确性,希望对方辩友从正面回答,如果不能回答,将视为立论被我方瓦解。
首先第一个问题,扶起摔倒老人就一定是因为道德高尚吗?道德不高尚甚至低劣的人就一定不会扶起摔倒老人吗?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0 06:50:00 +0800 CST  
对方辩友对小三这个实例分析的内容中有一点很有趣。
对方辩友对小三判定的过错是将有妇之夫【带入】违法境地,一个人进入违法境地是可以解释为通过别人带入进去的吗?就算可以。那为什么是小三带有妇之夫而不是有妇之夫带小三呢?我们再退一步就假定是小三带有妇之夫,那小三违法的情节是不是更重一点呢?受到的惩罚是不是应该比有妇之夫更重一点呢?但实际上是,有妇之夫可能会因为违反了这个规定而在和妻子离婚时会损失一大笔财产,而法律对小三是没有惩罚的。他们两者是共同进入违法行为之内的,如果小三的行为真的构成违法的话,为什么法律处理了有妇之夫却没有处理小三呢?
第二点,对方辩友在随后的详细分析中说道:【那么其(小三)明知法律之规定,又明知对方已婚,那么仍旧【利用各种手段】与其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
这句话对小三的违法行径指责的很明显。可是对方辩友是如何确定是小三【利用各种手段】与其(有妇之夫)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而不是【有妇之夫】【利用各种手段】与其(小三)从事法律禁止的事情呢?要知道,现在大多都是老板到处找小三,而不是小三到处找老板进行包养啊。
随后对方辩友又说
//而您提到的对其的否定,那自然也是依托于法律之上的谴责。所以,这根本就算不上什么道德上的惩罚。
我们知道,小三的行为是不受法律惩罚的,但是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法律本身都已经不追究了,那依托于法律之上的谴责是不是一座空中楼阁,其本身本不应该存在的对吧。可事实上这种谴责是存在的,可见这种谴责并不是一个依托于法律之上的惩罚,而是道德上的惩罚。


也就是说道德其实也是有一定约束力的,只是这种约束力不及法律的那么强力和直观罢了。之前对方辩友屡次指责我方偷换概念,把法律的强制力硬套在道德上面。实际上我们不是硬套,而是在阐述事实,只是被对方辩友模糊了概念,把道德的约束力看作是依附于法律的强制力,因此得出了道德是不具备约束力的。但是事实胜于雄辩。究竟是我方在偷换概念还是对方辩友在模糊概念混淆视听,相信观众心中自有答案。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3 04:39:00 +0800 CST  
第一,如果小三真是一件违法的事情,以后大家从法律层面来说不能再叫她【狐狸精】而是应该叫【狐狸犯】了,这个叫法还未普及,可见,现在的法治教育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啊。
第二,如果小三真是一件违法的事情,那不管她知情或者是不知情,她本身的行为都应该是已经构成违法的了。但是对方辩友又告诉我们,当小三分为知情和不知情两种情况,并且一种我们不曾在道德上谴责她。另一种我们基于法律对其谴责了。那么试问,同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我们有时谴责,有时又不谴责了呢?违法行为并没有发生改变却出现了两种情况。恰恰说明了人们谴责小三的关键点根本不在于她是否违法,而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道德。这又如何不是一个纯道德问题呢?
违反道德问题而受到人们的谴责。不正是道德具有约束力最直接的体现和证明吗?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5 03:39:00 +0800 CST  
接下来应该就是结辩陈词了吧。但在结辩之前,首先要非常感谢大神在我如此迟缓的回帖速度下还能认真对待这场辩论。同时深深地为我的迟缓而感到抱歉。至于辩论中途出现的各种不专业的地方还望谅解。@一片泡桐接下来是我方的结辩陈词。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5 03:50:00 +0800 CST  
扶起摔倒老人应不应该呢?这个问题放在二十年前根本不算问题,因为,每个人的答案应该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一个字——扶。可是二十年后的今天,因为一些不好的事情,这个问题却变得如此尖锐,刺痛着每一个人的柔软和善良。尽管那些不好的的事情在总的概率当中很小, 但在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下,扶与不扶依然成为了一个问题。今天我方和对方辩友谈了很多。谈的最多的我想大概可以归结于【责任】二字吧。也就是说人们是否有扶起摔倒老人的【责任】。对方辩友把这个责任具体定义为口头约定和法定义务。而我方也赞同这一定义。但是我方和对方辩友的分歧点在于我方认为扶起摔倒老人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标准,其诞生之时便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条款。约定好大家一起来遵守道德,精确到今天这个辩题也就是大家一起来扶起摔倒老人。之前我问对方辩友约定俗称算不算是约定。对方辩友说算。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可能并不认识躺在地上的那个人。但实际上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和他有一个约定。那就是我一定要帮助他。既然已经有了约定又如何不应该呢?
可能会有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想扶和不敢扶,但是之前我方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不敢扶和不想扶的人并不能代表不应该扶。
以上都是于理的部分。于情,情这一块是我们谈的最少一块,因为情虚无缥缈的,很难用逻辑去解释和分析。我们没有办法在十次发言时间内把他解释清楚,于是就一直都在避而不谈。但不谈不代表不重要。我们希望每天都能生活在一个充满善意的地方。而让一个地方充满善意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试想一下,如果躺着地上的是我们的亲人,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的爱人。你希望身边的人怎么做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忽然想到的这一句话,希望与对方辩友共勉。
以上,我方认为老人摔倒应该扶。

楼主 代号826  发布于 2015-02-25 05:35:00 +0800 CST  

楼主:代号826

字数:6586

发表时间:2015-02-14 03:4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12-18 17:02:20 +0800 CST

评论数:9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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