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采双齿多刺蚁的司法解释。

首先,双齿多刺蚁(拟黑多刺、鼎凸多刺,都是同一蚁种)是名列三有动物名录,而三有动物名录是什么呢?《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请注意,是陆生“野生动物“!
好了,那么什么情况下是违法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里有2个概念,一个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一个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名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就不能算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双齿多刺蚁是三有名录,并没有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因此此条与双齿多刺蚁无关。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这个第六条没有指明仅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而在三有名录的上的是什么?是陆生“野生动物“!好了,这下对上号了,所谓的野采双齿多刺蚁犯法,就是根据这条而来的了,属于【非法狩猎罪】!至于你野采的地方和方式是否属于“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 那鬼才知道,当地林业局说是就是了,这就是网上盛传的“抓拟黑会坐牢”的由来。


那么对双齿,“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是否犯法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有详细解释,仅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效,如上所说,双齿在法律定义中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因此对双齿的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你购买、养殖双齿并不犯法,至于卖你的蚁商手上的双齿是哪来的。。。。那跟你无关,你让蚁商自己去向林业局解释。

楼主 lunito  发布于 2019-01-26 21:50:00 +0800 CST  
因此,野采双齿的请小心,因为你说不上你野采的地方是否是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是养殖是不受限的。


有些物种是养都犯法的,比如球蟒!球蟒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也算(所以别说我的不是野生的,是驯养繁殖的,无效),都算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对球蟒的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都属于犯罪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楼主 lunito  发布于 2019-01-26 22:02:00 +0800 CST  

楼主:lunito

字数:1561

发表时间:2019-01-27 05:50: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10-01 10:03:11 +0800 CST

评论数:35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