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救灾的管理机构及救灾程序

明代救灾的管理机构及救灾程序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09:00 +0800 CST  
一、明代救灾管理机构
救灾是中国古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明代政府也不例外。明代负责救灾的机构具体说来分三个层面,从中央政府来说,主要是由户部负责;从地方上说则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此外,中央特遺到地方的巡抚及巡按御史也有救灾的职责。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11:00 +0800 CST  
( 一)户部
户部是六部之一。中国古代的六部,是由汉、魏尚书诸曹演变而来。西汉成帝时,尚书台为四曹,东汉增为六曹,三国曹魏时更增为二十三曹。其后,增减不定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六部的名称,正式出现在隋朝。隋初的六部称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均隶属于尚书省。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为刑部、度支为民部。唐朝又改民部为户部,同时正式确定六部次序为吏、户、礼、兵刑、工。宋元均因袭此制,不同的是,元朝废除尚书省,把尚书省的一部分权力收归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六部自然就是中书省的下属机构。明代在建国之初因袭元制,但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开始进行中央机构改革,废除中书省,罢丞相,权分六部,至此,六部成为国家行政的主要机构。
明代户部作为六部之一,又称计部、计曹、地曹、户曹,主管国家土地、人口、税收及财政,事务相当繁重。除此之外,救灾也是户部的重要职能之一,如洪武九年(1376年)“十二月甲寅,直隶苏州、湖州、嘉兴、松江、常州、太平、宁国、浙江杭州湖广荆州、黄州诸府水灾,遣户部主事赵乾等赈给之”。再如永乐二十二年(1389年)十二月,“命户部:凡今被灾处田土,悉准永乐二十年山东道租例,蠲其粮税,分遣人驰谕各府、州、县,停免催征”。宣德五年(1430年)“四月己亥,直隶保定府满城等县奏:蝗生。上命行在户部遣人往捕,必尽绝乃已”。明代关于户部救灾的史料多不胜数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12:00 +0800 CST  
( 二 )地方政府
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行省制度。行省制度出现于元朝,元朝分全国为十一个行省。行省制度的建立是中央加强地方管辖采取的重大举措,是中国行政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明代初年沿用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明代统治者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管理,对行省制度作出了一些改革。明代政府把地方省级政权的权力分散划为三司,即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这三司是三个平行的权力机构,都司管军政,布政司管民政和财政,按察司管司法和监察。
由于布政司主管民政和财政,救灾就是其一项重要职能,关于明代布政司的救灾,如永乐三年(1405年)二月,“河南布政司言:河决马村堤命本司官躬督民丁修治”。洪熙元年(1425年)八月,“山西布政司奏:今年七月以来,太原府、沁、潞二州,徐沟、太谷、祈、屯留四县屡雹,伤稼者八百五十五顷”。正统十年(1445年)八月,“福建布政司奏:四月多雨,水溢坏延平府卫城,没侯官、晋江、南安等处田禾、民舍,人畜漂流无算,存者不能聊生”。
按察司虽主管司法和监察,但也有参与布政司、都司会议,对地方重大事项的决议以及监督所在地方官吏厉行职责的职能,因此也常常参与灾害救治等事项,如永乐六年(1408年)“五月乙亥,户部言:山东青州蝗,命布政司、按察司速遣官分捕。”永乐十年(1412年)“六月壬申,浙江按察司奏:今年浙西水潦,田苗无收。”正统四年(1439年)“六月己丑,陕西按察司佥事卜谦奏:兰州卫并兰县数月不雨,人民艰食”。成化九年(1473年)“冬十月壬午,免山西平阳府所属三十五州县夏麦二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余石,以山西按察司副使胡滥奏早灾故也”
明代行政区划在省级之下为府,州、县,这类机构直接和黎民百姓接触,主管地的一切事务,在灾害发生时对百姓进行救助也是其本分所在。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12:00 +0800 CST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16:00 +0800 CST  
明代政府针对匿灾不报或报灾不力的官员也有处罚规定。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洪武年间曾多次惩治匿灾不报的官员,如“二十一年,青州饥,逮治有司匿不以闻者”,“二十二年,遺御史按山东匿灾不奏者”等。永乐时,重申严惩匿灾官员之法。永乐五年(1407年),河南官员匿灾不报,且“言雨旸时若,禾稼茂盛”。成祖了解实情后,“乃亟命发粟赈之,逮其官,悉于法。仍榜谕天下有司,自今民间水旱灾伤不以闻者,必罪不宥”。永乐十一年(1413年)正月,成祖又对通政司官员说:“境内灾伤不自言,他人言者,必罪”。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18:00 +0800 CST  
(二)勘灾
勘灾又称踏勘,明代勘灾分两级,灾害发生时,当地地方官员先行勘灾,将灾伤情况上报户部,然后再由户部派遣官员前往灾害发生地进行核实。明代政府对这过程有明确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勘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这一诏令明确规定了两极勘灾的程序,对勘灾的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之所以有如此规定是为了让中央政府能对灾伤情况有比较细致的了解从而做出比较适当的救灾措施。

楼主 兰l234  发布于 2020-02-01 22:21:00 +0800 CST  

楼主:兰l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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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2-02 06:09: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3-22 13:04:2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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