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兆中孚 浅析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 要上就上硬货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3:00 +0800 CST  
基友助阵@沉醉不闯天涯@张万龙1234湖广逍遥客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5:00 +0800 CST  
前 言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5年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特赦是赦免的一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接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中,除“特赦”外,还有大赦、常赦、曲赦、郊赦、别赦、德音、赦徒等其他赦免形式,这些“赦免”与“特赦”的概念和体系有重叠或交叉,即使是“特赦”概念本身也与现代特赦有着迥异的含义。


自先秦出现赦免以来,历经两千年历史变迁,赦免一直是封建王朝与民休息、明德慎刑的工具,所以使用不辍。赦免制度总体上呈现一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从简单易行到限制横生,从帝王临时起意到国家的规定制度,从显示人主仁德到维护国家统治的变化。可到了明代赦免制度却大幅度减少,仅大赦一类,无论是从名例上还是数量上都大幅度减少,嘉靖一朝甚至几十年间没有过赦免。作为赦免制度的一个异数,通过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探求明代赦免减少的原因和其中所体现的法理思维,对现代法律建设——特别是特赦制度的建设大有裨益。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6:00 +0800 CST  
一、赦免制度的源流

我国的赦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赦免制度也不断演进,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生变化。从发展阶段上来看,我们可以把中国古代的赦免分为五个阶段: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隋唐时期、宋元时期、明清时期。
第一,先秦时期:赦免制度的开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眚灾肆赦,怙终贼刑。”[1]用现在法意可以这么解释这句现存文献中所见最早有关赦免的记载:“眚灾肆赦”就是对于非主观恶意造成的过失,基于“原心定罪”原则,给予赦宥。除此外,还有“三宥三赦”[2],三宥即赦宥非主观故意而造成的命案,以及身体、心智尚未健全或者不健全的犯人。这其中不仅有赦免制度的雏形,甚至有了对“有无责任能力”的探讨。还有诸如《尚书·吕刑》中对疑罪的赦宥“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3]、《周礼》中司谏行赦、以及国君过市而刑人赦等记载,这些赦免都具有极大的随意性,都依附于国君或者某些官吏的临时起意。值得注意是的,先秦时期也出现了大赦:《春秋》中有“春王正月,肆大眚”[4]的记载,以前的赦免基本是对个体“肆赦”,或者是对个体由于生理或心理的不健全而采取的赦宥,此时则出现了不分人群、不限罪行的全国性赦免。总之,先秦时期出现了赦免制度的萌芽,但是此时的赦免范围窄、效力小。赦免的出现一方面是基于对疑案的慎重、对过失案件的宽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传播德政,昭显统治者的仁德,从而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
第二,秦汉时期:赦免常态化、多样化、扩大化。始皇帝“一天下”,崇尚法家,执政期间严刑峻法,从未实行过赦免。二世胡亥执政时,由于国内爆发战争,已有兵力不足以支撑战争,所以实行大赦:“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败之”[5](《史记·章邯传》)。灭亡秦国的汉朝的统治者,汲取秦朝暴政不仁而灭亡的经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同时,也把赦免制度常态化,制度化。最为关键的是,汉朝把赦宥细分为: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赦徒六大类,又因为特赦与大赦的频率高、范围广,故将二者合称为常赦。除此以外,汉代还详细规定了赦免的具体原因,有践祚、改元等二十余条,其中又由于这两种赦免常态化,而且都是大赦或者特赦,所以践祚之赦和改元之赦理所当然的成为“常赦”。
第三,魏晋到隋唐,赦免制度趋于完善。自汉以降,统治者积极吸取汉末滥赦的弊病,对赦免加以限制,导致赦免的轻罪化、全面化。魏晋时期的《北齐律》、隋朝的《开皇律》以及唐朝的《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了“十恶”不被赦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6],在法典上提出了遇赦不免的情况。从《唐律疏议》中可以发现诸多有关赦免的条文和规定,甚至把时间、力度、范围等细节化问题都逐条清晰罗列,第一次从国家的角度,把赦免制度法律化,使之有了可行性和限制性,让赦免制度本身成熟和完善。
第四,宋元时期,赦免制度一直维系着“三年两赦”的常态,并且还出现了新的形式:郊赦和德音。郊赦即在帝王举行郊祀大典时赦免罪犯,《宋史·赵普传》:“祖吉守郡为奸利,事觉下狱,案劾,爰书未具。郊礼将近,太宗疾其贪墨,遣中使谕旨执政曰:‘郊赦可特勿贷祖吉”[7]。关于德音的记载出现在《宋史·刑法志》:“凡德音,则死及流罪降等,余罪释之”[8]。是介于曲赦和大赦之间的一种大规模赦免,这一时期的赦免制度较为稳定。郊赦和德音成为常赦,对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形成补充,使得赦免制度最终形成。从先秦都宋元长达千年的赦免发展史中,赦免制度总体上呈现一种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简到繁,从帝王临时起意到固定为国家制度,从显示人主仁德到规范国家统治的变化。
第五,明清时期赦免制度则呈现出僵化和仪式化的特点。明代的赦免尤其可以看做一个“异数”,其数量相比于之前王朝显示出一种断崖式下跌趋势,甚至长达几十年没有过赦免,而之后的清朝赦免大体是对明朝的继承。因此探究明代赦免次数大幅度降低的原因,以及其所显示的法理内涵,对于深刻理解我国赦免制度大有裨益。而作为明代法律依据的《大明律》,就成为了绕不开的研究对象,这也正是本文的发端。



[1]王世舜编:《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七月,13页
[2]《周礼.秋官.司刺》,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10月,478页
[3]王世舜编:《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七月,268页
[4]《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178页
[5]司马迁:《史记》,延边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201页
[6]长孙无忌等编:《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11月第一版,7页
[7]脱脱等编:《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1289页
[8]脱脱等编:《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3452页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6:00 +0800 CST  
二、现代特赦和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了八次特赦,并将特赦写入宪法。特赦是个现代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由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其特点是: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效果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犯罪的记录,这与古代的特赦制度是有差异的,同时也与古代中国的其他赦免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大体有:大赦、赦、特赦、曲赦、别赦、赦徒、录囚、德音等,以下将对这些概念逐一区分。
大赦:沈家本先生在《历代刑法考》中,将汉代的赦免分为有事而赦与无事而赦,其中有事而赦为大赦与赦,其原因有二十三种,次第如下:践祚、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郊赦)、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这里的大赦就是大赦天下,除去遇赦不原的特殊情况,会给与被赦者改过自新的机会。“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于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1]就其对象而言,古代的大赦与现代的大赦更为接近,但其重罪降等的方式却与现代的减刑制度以及特赦制度更为接近。
赦:自汉以降,每个王朝都有大赦和赦的记载,按照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罚考》中的分析,“赦”之一刑名一般在“大赦”的框架内,与大赦有细微差距。如“诏临洮将士之亡匿山谷者,罪无大小,并行赦。”[2]赦这一刑名不常单用,或是“赦天下”,或是“赦殊死以下”,或是赦某一部分人群,总的来说就是对古代大赦的一种细化,既有现代“大赦”的内容,又有现代“特赦”内容。
特赦:沈家本先生将无事之赦归为特赦,即没有诸如“践祚”、“改元”事由的“大赦”、“赦”称为特赦。为了编类的方便,沈先生将可能有具体原因而没有明确记载的赦免也归为“特赦”。由此可见,古今的特赦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的含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截然不同的部分。亦有将古代帝王对皇亲勋贵的赦免也称为特赦,如《宋史·河渠志三》:“知县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3]从这个概念而言,古代特赦就是现代特赦的一部分。
曲赦:曲赦的对象基本是某个或某些区域的、非首恶的叛军和盗贼。曲赦的设立是为了区别大赦,其对人员和范围的相对确定性与现代的特赦更为接近,甚至在晋朝以前,曲赦就被归为了“特赦”。但曲赦主要以地域为依据,这也与特赦有着明显的区别。
别赦:即使是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罚考》中,对于别赦也未给予明确定义,只是摘录了相关的事件,择取几例如下:《汉书·高祖纪》:“八年秋,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日:“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询。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4]又如“《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四年二月乙亥,诏曰自建初以来,诸祆言它过坐徙边者,各归本郡;其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5]概而言之,别赦是指皇帝对某类特定人群的“法外之恩”,根据沈先生的记载,通常是对谋反中从众诸人或一些因口舌触及避讳的某些人的一种恩赦,这与现代的“特赦”比较接近。
赦徒:《汉书·文帝纪》:“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汉书·武帝纪》:“元封二年,赦所过徒。”徒是一种拘禁使服劳役的刑名,比如秦二世时的骊山囚徒,赦徒是指赦免因某罪获徒刑的罪犯,其意义在于在战乱时补充兵员或者彰显国家重视农桑之本的态度。对于徒刑的减免一方面有现代赦免(尤其是特赦)的内涵,更多的则是体现了减刑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存在状况。[6]
录囚:“录囚之事,汉时郡守之常职也。”[7],录囚指上次司法部门(汉时刺史)窥视下情,将嫌疑犯复核,以求司法公正,一方面减少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基层官员的法律意识,减少滥刑。其中体现的“明法慎行”的思想,对我国几千的司法实践,都有深刻的影响。但究其本质,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疑难案件的复核。所以录囚虽然属于古代赦宥制度,但与现代赦免无甚关联。
德音:用以指帝王的诏书。至唐宋,诏敕之外,别有德音一体,用于施惠宽恤之事,犹言恩诏。如《宋史·仁宗纪》:“癸丑,下德音,降东、西京囚罪一等,徒以下释之。”[8]宋元以来,德音从单纯的帝王诏书,变成了赦宥的一种,其赦宥范围一般介于大赦和曲赦之间,效果也是“死减等而余罪释之”,这与现代的特赦制度有很强的相似性。
其余刑名,如减等(减罪一等)、缣赎(金帛赎罪)等,其实已经脱离了现代赦免的范畴,故不赘述。
通过现代特赦与古代诸多赦免制度的对比可以发现,特赦制度与古代的赦免制度有差异也有联系。因此在分析明代赦免制度尤其是和现代特赦相关的制度时,必须从大赦、曲赦等诸多赦免刑名出发,通过分析各类赦免现象在明代存在的时间分布,揭示明代赦免制度的存在规律。力求无所遗漏,从而能对现代特赦有全面的启示。


[1]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654页
[2]同上,787
[3]脱脱等编:《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
[4]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705页
[5]同上,705
[6]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705页
[7]同上,889页
[8]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96页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7:00 +0800 CST  
三、从《大明律》看明代赦免的内容、特点和法理思维

(一)明代赦免的内容

现将明史中每位帝王在位时间以及期间存在的赦免类型和次数分条分次罗列如下:
太祖在位三十一年,大赦三,赦一,减一,赎三,又曲赦一,别赦二。
惠帝在位四年,大赦一,释一。
成祖在位二十二年,大赦二,赦一,录囚二,减释二,赎一,又曲赦三。
仁宗在位一年,大赦一,又别赦二。
宣宗在位十年,大赦二,赎一,录囚二,又曲赦一,别赦一。
英宗先在位十四年,大赦二,赦三,减一,又曲赦一。
景帝在位八年,大赦三,赦一。
英宗复位后在位八年,大赦二,赦一。
宪宗在位二十三年,大赦三,赦一,录囚一,又曲赦一。
孝宗在位十八年,大赦二,赦一。
武宗在位十六年,大赦一,赦一,审囚一。
世宗在位四十五年,大赦三,赦五,徒以下一。明代郊赦,惟世宗行之。
穆宗在位六年,大赦二。
神宗在位四十八年,赦六。
光宗在位一月,大赦一。
熹宗在位七年,赦三。
庄烈帝在位十七年,大赦二,赦一。[1]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相对于有明之前的各个朝代,明代对于赦免罪愆十分谨慎,“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2]嘉靖帝数十年不行赦法,在整个古代中国史上都是罕见的,无论是在赦免的种类,还是在赦免的数量上,明代的慎赦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下面罗列《大明律》中关于明朝赦免的内容的记载,从而找到明朝赦免罪行的特点以及原因。根据《大明律》的记述,按照原因归类可以归为:恤刑和有事而赦。
恤刑的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种:未被执行的罪犯、已经上路的徒流人员、赎刑人员和逃役、越狱人员,其适用赦法一般是大赦、赦、曲赦、录囚(审囚)、减等等。
第一,未被执行的罪犯又可分未被发现、被发现而未被捕获、被捕获而未被判处、被判处而未被处置(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这些罪犯,被判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3]。除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4])和其他“常赦所不原”的罪行之外,遇恩赦可以减等、赦免。即“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5]这种不赦之罪,赦书即会标注:除十恶至死不赦云云。如明万历二十五年六月,紫禁城三大殿因雷击起火,延烧阁廊多处。万历皇帝敬畏天谴,下诏罪己,与民更始:“奉天承运皇帝诏,曰:‘……除十恶至死与诈传诏旨、交结近侍、通夷、失机、强盗人命及侵盗服御、边腹仓库、漕运、没官钱粮并贪赃枉法、逆党、左道、营干钻剌、指称诓骗、潜住京师窥探为奸者不赦外,其余不分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基本上一般的罪行遇到赦免都可以获得宽宥,而涉及到谋逆等行为,《大明律》都是毫不容情的。
第二,已经上路的徒流人员。“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6]本条法规一方面体现了执政者恤刑爱民的仁政,另一方面又对欺瞒、逡巡等不法行为绝不姑息,体现了明代法律的谨慎、严苛。
第三,赎刑人员。《大明律》中有关赎刑的条例繁多、齐全。五刑皆有赎刑规定,比如“死”:“死刑:绞、斩。赎铜钱四十一贯。”[7]赎刑自古有之,有用黄金、丝绸、铜、银、珍宝等物赎罪,也有通过个人体力劳动诸如工程、战争、运输等徭役赎罪。明代物役结合的赎刑方式造就了大量的赎刑人员。明代对于赎刑的赦宥至世宗时为分界点,在明代前期,《大明律》中规定的五刑赎刑为役皆可赦宥,但明朝中期以后死刑赎刑为役不可赦免,只是“不许放还”。这也侧面表明了明朝施行赦免慎赦严赦的特点。
第四,逃役、越狱人员。明代需要服行徭役或者给予赎刑产生的徭役分为兵役和工役,如果逃役或者越狱的人员,明朝赦宥对其的宽赦也在前后发生变化,明世宗之前多赦,世宗之后少赦或者不赦,“逃军……杖八十……直至绞刑”、“逃囚……与本罪再加二等”[8],《大明律》中对这种藐视司法的行为判处极严,罪加一等至死刑。
明代前期的赦宥制度极大地降低了社会矛盾,尤其在明初时给国家提供大量军人、工匠,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多,政府对逃役人员的关注开始下降,乃至后期完全停滞。
对于存在的第二类:有事而赦,与沈家本的《历代刑罚考》把汉代形成的有事而赦分为二十三种不同的是,明朝的有事而赦数量与前代迥异,二十余种有事而赦只剩下践祚、建储、立后、灾异、克捷、徙宫、郊、祀和巡狩九大类。
第一,践祚,明代皇帝登基必大赦,如“《明史·惠帝纪》: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即位,大赦”、“《明史·仁宗纪》:永乐二十二年,即位,大赦”。(例外有二,一是太祖开国登基未行大赦,二是英宗复辟两次大赦。
第二,建储,包括册封皇太子及皇嫡子出生,多大赦。明朝建储大赦自景泰朝开始:“《明史·代宗纪》:三年五月,立皇子见济为皇太子。”由于代宗孱弱的执政基础,建储大赦成为彰显德政和维护统治的必要手段,此后历代除无嗣外,皆有建储大赦。
第三,立后,立后大赦也是自代宗始,“《明史·代宗纪》:十二月,尊皇太后为上圣皇太后,尊母贤妃为皇太后,立妃汪氏为皇后,大赦。”赦宥制度还有一个规律:盛世少赦宥,乱世多赦宥,这与赦宥制度本身的安抚民生的特点相关。代宗即位,外患频仍,所以多大赦。
第四,灾异,“雷震谨身殿,乙未,大赦。”灾异大赦自太祖时就已经存在,明代诸帝奉行之,但究其特点,一是次数时间不固定,二是与皇帝的个人决策息息相关,不是常赦。
第五,克捷,此类大赦原因有二,一是建国战争,二是平乱战争,都与战争的胜利有关。明代最初克捷大赦的记载是太祖攻元时开始的,一方面庆祝胜利,更重要的意义是昭示天命。
第六,徙宫,明代徙宫大赦共有两次,其中意义重大的是永乐朝:《明史·成组纪》:“十一年,御北京新殿,大赦。”此次迁移,不仅是皇帝更换新居的皇家私事,更预示着帝国政治中心自南而北的转移,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故而大赦。
第七,郊,即郊赦,自宋代开始盛行,宋亡后很少出现,终明一代举行郊赦的只有世宗一人,于九年、十七年举行两次,也印证了郊赦在明代并非常赦,而是以帝王个人的执政特点而变化。
第八,祀,明代的祀大赦有两种,一是祭祀,二是追尊,都发生在世宗执政时期,前者是“谒显陵,赦”和“有事于太庙,赦徒罪以下”,后者是“追尊兴献帝,赦徒刑以下”。尤其是后者的赦免只针对“徒刑以下”,充分印证了明代赦免慎赦严赦的特点。
第九,巡狩,“景泰元年,八月,上皇归,赦。”正统十四年土木堡之战,英宗被俘,代宗即位,后鞑靼人送还英宗,号曰巡狩,与汉朝巡狩大赦相贴合。但终明一代,巡狩大赦只此一次。[9]


[1]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758至762页
[2]张廷玉等编,《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1版,542页
[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1页
[4]同上,1页
[5]同上,134页
[6]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9页
[7]同上,2页
[8]同上,106页
[9]沈家本著作,《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758至762页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7:00 +0800 CST  
(二)明代赦免的特点和法理思维

综上所述,根据《大明律》中的赦宥条例和具体赦宥事实,可以把明朝赦宥制度的特点归结为“慎赦严赦”。慎赦指的是明朝赦宥的数量,严赦指的是明朝赦免的条件。
首先是在数量上,明代赦宥无论是有事而赦还是具体赦宥的次数都要少于前代。汉代有有事而赦刑名有二十三种,明代则大大减少,赦免次数也仅为汉代的数十分之一。
大一统王朝的晋、隋、唐、宋、元所使用的有事而赦的刑名也繁多,如晋惠帝执政时期就有“践祚”(太熙元年四月,即位,大赦。)、“改元”(永康元年,大赦,改元。)、“立后”(赵王伦等矫诏废贾后,大赦。)、“建储”(六月,立皇太孙,大赦。)、“克捷”(七月,讨颖)、“定都”(帝还洛阳,大赦。)等,在位十七年,其余赦宥无算,仅大赦就二十三次,仅大赦的数量就是明朝大赦最多朝代的八倍。隋祚虽短,文帝在位二十四年,大赦十二次,也是明代最高纪录的四倍。唐朝玄宗在位四十四年,有事而赦有“建储”(三年正月,立皇太子。)、“定都”(五年正月,如东都,二月,大赦。)、“封禅”(十一月,封禅,大赦。)、“祀”(十一月,谒诸陵,还,大赦。)、“立后”(皇太子纳妃,降死罪。)、“郊赦”(耕籍,大赦。)、“祥瑞”(梦玄元皇帝,大赦。)等近十种,大赦二十次,是明朝最高纪录的七倍。宋朝仅大赦过二十次的就有仁宗、高宗、理宗三朝,亦是明朝数倍。元朝循少数民族法律,后期附会汉法,阶级森严,赦免多由佛事法会替代,顺帝朝的六次大赦也是明代顶峰时的两倍。[1]除了明显少于历朝的赦免次数,明代的赦宥条件也极其苛刻。
《大明律》中除了对十恶不赦的描述,还首次提出了“常赦所不原”这一刑名,将遇赦不原的情况清楚的写进律典里:“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 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 说事过钱之类, 一应真犯, 虽会赦并不原宥。”[2]《大明律》所载的“常赦所不原”不仅有十恶、这样的重罪、受枉法不枉法赃等对官员的限制,还有强盗、窃盗等常见的犯罪,这些常见的犯罪是大多数徒刑的来源,如此可见,大明律赦宥的苛刻程度,甚至使赦宥如同虚设。足见《大明律》赦宥的警示作用可能要大于实际的司法应用,也显示了明朝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特点。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几经修订,几百年沿用不衰,并影响着后世,其特点、内容、体例值得后世效法研究,但最重要的还是这部法典中所体现的法理思维,即原心定罪和礼法结合。
原心定罪是我国古代法律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心赦罪”,即判案时以罪犯的主观动机为出发点,只要动机无误,就可以减免刑罚。
《大明律》中有关原心定罪的赦宥内容很多,如常赦所不原中“其过误犯罪,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并从赦原。”[3]常赦所不原多载十恶、杀人、强盗、放火等重罪,可如果是“过误犯罪”,皆可“并从赦原”,这些都是“原心定罪”的体现。
这里的善恶动机主要是儒家倡导的善恶,即从孔学中提炼出的有利于维护统治的儒家伦理,也正是礼法结合的典型。当然,原心定罪也有其局限型,当法理与情感冲突时,古今的抉择就发生分歧,古代更注重礼教,现代法律更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过度的提倡礼教,会导致司法审判的不公正,可是抛开“原心”,也不符合大多数仁德情感,所以“原心定罪”对现代审判者是个挑战,如何让司法审判即公正又合乎情理,是每个法律人都应考虑的问题,司法从业者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更要有职业道德、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原心定罪”是“礼法结合的具体体现”,是德与刑如何抉择的一个方面。
“礼法结合”一直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内容,“礼与法”、“德与刑”贯穿了整个法律思想史。先秦时的荀子就主张“礼法兼用”,到了西汉,鉴于秦朝专任刑罚覆灭的教训,统治者提出用“先王仁义之道”治理国家,汉武帝时,董仲舒系统的提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一直影响后世至今。明代《大明律》中的“恤刑”原则中的“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4]),就是礼法结合的典型,有关赦免的数十种有事而赦,也是天人感应在司法的体现。有明一代,在宋明理学的影响下,仁政、德政成为施政的标准,“明刑弼教”要求君王体察下情,悯恤下情,故而以《大明律》为蓝本的明朝赦宥制度,成为了明代帝王修身、治国的必要手段,体现了古代中国法律浓郁的人文内涵和平衡意识。



[1]沈家本著作,《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758至760页
[2]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9页
[3]同上,9页
[4]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9页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8:00 +0800 CST  
四、对现代特赦制度的思索(这一部分其实笔者不是很喜欢 没办法 论文要求)

新中国一共进行了八次特赦,前七次主要集中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释放对象是犯有战争罪、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罪犯的敌对政权(蒋介石集团)和伪政府组织(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分别为有条件赦免,即“确实改恶从善”,释放人数从数十人到万余人不等。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签署主席特赦令,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八次特赦。赦免对象有以下几类: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第八次特赦与前七次特赦有迥然的区别,尤其是其中对高龄残疾人员和未满十八周岁罪犯的特赦,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结合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特别是明代的赦免制度,八次特赦有如下意义:
第一,对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中华法系博大精深,不仅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着指导意义,更影响着亚洲甚至整个世界的法治文明。八次特赦,是对中华数千年赦宥制度的继承和反思,彰显我国法律的一脉相承。
第二,促进社会和谐。历史上的执政者都将赦免制度当做国家的基本制度,每一次的天下大赦和特赦都彰显了执政者的“执政以德”,尤其是对国民党敌对分子的赦免,更显示了政府的自信,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体现。每一次的特赦,都引起了全民对先发的探讨和思索。特赦程序的严格、赦免制度实施者的各行其权,体现了执政者对法律的尊重,以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
此外,还体现了我国法治大国的形象,激发全民的爱国热情。
中华法系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远在先秦之时就有了明确的记载,直至唐朝时成熟,宋明时完备。有明一代,基于《大明律》“慎赦严赦”的特点,“重典治国”德理念,通过皇帝的指令进行司法调节,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大明律》所体现的明代赦免制度不仅是法律的补充,维护统治的手段,更体现了“原心定罪”、“礼法结合”的法理思维,对理解我国千年的礼法关系至关重要。对于我国现代特赦制度甚至司法建设都有着借鉴意义。新中国实施的八次特赦,就是对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继承和发扬,体现了仁政治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8:00 +0800 CST  
参考文献:
[1]《尚书译注》,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七月
[2]《周礼.秋官.司刺》,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10月
[3]《春秋左传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8月
[4] 司马迁:《史记》,延边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
[5]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
[6] 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
[7]长孙无忌等编:《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11月第一版
[8]脱脱等编:《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
[9]窦仪等编:《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
[10] 张廷玉等编,《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1版
[11]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
[12] 王夫之:《宋论》,中华书局,1964年
[13] 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11月第1版
[14] 徐式圭:《中国大赦考》,商务印书馆,1931年
[15] 沈厚铎:《试析中国古代的赦》,《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16] 吕友仁:《古代刑制大赦、曲赦、德音小辨》,《河南大学学报》,1984年4期
[17] 吴刚:《中国古代非赦思想评述》,《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2期
[18] 沈厚铎:《试析中国古代的赦》,《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19] 曾宪义等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49:00 +0800 CST  
由于笔者是校级基地班英语与法律双学位 冗长的英语论文翻译我就不上了 上点感悟


Reflections on the TranslationPractice
When translating this thesis, two main difficulties came upto me: 1. how to translate the classical Chinese in to English; 2. how totranslate the legal terms properly.
Since I had the idea to write a thesis on the history ofjurisprudence, I must say I have figured the difficulties. But never ispreparation enough: not until I began with the translating work would I neverknow how hard it would be. I kept trying my best, and kept thinking about itduring the translation. Here are some of my reflections.
Reflections ontranslating the classical Chinese
My approach in translatingclassical Chinese, whether into English or vernacular (modern spoken) Chinese,is to try to stick as faithfully as possible to the original classical Chinese.Too many translations of the classical Chinese works nowadays take far too muchliberty with the original text. Often, many of the translator's own views areimposed onto the original work, and then the result is presented as atranslation instead of what it really is, an exposition or a commentary. Thusone often sees a short passage of a few words of classical Chinese"translated" into a much, much longer passage of vernacular Chinese,sometimes several paragraphs long. Surely that can't be a mere translation!
Instead, I think one of themain principles of translating Chinese classics should be to stick to theoriginal. If there's ambiguity in the original work, then the translationshould also retain that ambiguity - the reader should be allowed to see theexistence of the ambiguity and to figure out for himself or herself what theoriginal author really means.
Thetranslator shouldn't insert his or her clarification into the translation whennone exists in the original. The proper place for the translator to insert hisown clarification is footnotes, translator's explanatory notes or commentary.
Sometimes the translator must choose one of severalpossible meanings because the structure of the translating language permitsonly one meaning - for example, in classical Chineseit is perfectly alright grammatically for a sentence to leave a word ambiguousas to whether it is being used as a noun or a verb but in vernacular Chineseand in English grammar that ambiguity is not allowed and the translator mustchoose one or the other. Often the two different choices in fact lead to twocompletely different meanings to the sentence or even passage. In such casesthe choice should be clearly noted and the alternative interpretationspresented.
To repeat, I feel that shoulda translator wish to clarify, explain, or otherwise expound on the originaltext, such words should be clearly presented as footnotes, translator's notes,or commentary. The translation itself should, as much as possible, faithfullyreflect the original.
Still, one thing is troublingme: I can guarantee that my translation from classical Chinese to English ismostly faithful and frequent, but it seems extremely hard to maintain the tasteand style of the original text in the translation. I have not found veryeffective methods 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
Reflections ontranslating the law terms
Yan Fu (1854–1921),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Chinese modernthinkers and a leading translator, in his Chinese translation of Montesquieu’sDe l’esprit des lois published in 1913, warned his readers about the differencebetween the Chinese law and Western ‘law’ this way: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50:00 +0800 CST  
通过法律思维 以及笔者的国学功底和史学功底 本篇论文错误还是很多,但是对中国古代的赦免,大家读了肯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所以和大家分享。愿战国吧越来越好。

大家有任何赦免制度的问题 都可以询问我,我会尽可能的回答。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52:00 +0800 CST  
end 等会发个轻松点的 史学趣闻贴 先吃饭去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53:00 +0800 CST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6:59:00 +0800 CST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7:13:00 +0800 CST  
@东夷樵唱@谢耳朵的喵咪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7:15:00 +0800 CST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17:17:00 +0800 CST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3 20:23:00 +0800 CST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14 15:39:00 +0800 CST  
删掉了吵杂的言论 本帖清静多了 爽~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23 16:37:00 +0800 CST  
本文的问题很多 也欢迎大家讨论指正 但是如love38这种xxxx的玩意,本帖不回欢迎,连着喷了三个朋友,只因为别人觉得他像疯x。 坏了一锅汤

楼主 京兆中孚  发布于 2016-06-23 16:43:00 +0800 CST  

楼主:京兆中孚

字数:14229

发表时间:2016-06-14 00:4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4-07 15:18:45 +0800 CST

评论数:3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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