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utsch+】德意志帝国——新加坡人民公社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楼主 暗黑陨星  发布于 2019-03-11 00:38:00 +0800 CST  
德意志帝国-新加坡人民公社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德意志帝国皇帝陛下的政府及帝国国会与新加坡人民公社全国人民会议具有决心以加强德意志帝国与新加坡人民公社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恐怖主义之再起及恐怖分子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恐怖分子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国际联盟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德意志帝国与新加坡人民公社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德新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德意志帝国皇帝陛下及帝国国会特派德国宰相、洛林亲王凯撒.伊耿.安达洛斯殿下;
新加坡人民公社全国人民会议特派人民会议主席马克西米利安·夏切斯米·冯·哈布斯堡同志。

楼主 暗黑陨星  发布于 2019-03-11 00:41:00 +0800 CST  
两国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恐怖分子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恐怖分子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反恐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恐怖分子问题共识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新德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德新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新加坡市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一日定于柏林,共两份,每份均以德文与华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凯撒.伊耿.安达洛斯代表德意志帝国在条约上签字
马克西米利安·夏切斯米·冯·哈布斯堡代表新加坡人民公社在条约上签字

楼主 暗黑陨星  发布于 2019-03-11 00:43:00 +0800 CST  
德意志帝国宰相、洛林亲王
凯撒.伊耿.安达洛斯


楼主 暗黑陨星  发布于 2019-03-11 00:45:00 +0800 CST  

楼主:暗黑陨星

字数:970

发表时间:2019-03-11 08:38: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6-01 19:06:05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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