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论文 | 王丽:论宋代公使库在王安石变法中的变化及影响

文 |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王丽副教授

学术界对公使库及公使钱的研究成果虽然比较多[1],但都是将两宋公使库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进行宏观上的制度梳理,较少关注到公使库在王安石变法前后的根本性变化。本文拟从王安石变法中的役法、财政及公使酒制度改革带来的公使库制度变化入手,结合北宋中后期以后的政治形势,研究改革后的公使库为筹措公使钱物而与国家财政争利的情况,及其对地方财政秩序产生的影响。在明晰宋代公使库发展变化的脉络、公使钱物来源变化的同时,从一个侧面探求王安石变法后宋代地方财政的状况。

一、王安石变法前的公使库概况
公使库的设置起于何时,史无记载。宋人认为:“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懼及民也”[2],鉴于前代地方官搜刮百姓财物以充招待宴饮的现象,为了不使各级官员的宴饮祸及百姓,朝廷向一定级别的官员或官司支赐专门钱物以供宴饮招待,这些钱物主要是公使钱、公使酒。收贮、管理公使钱、物的场所即公使库。公使库主要设置于地方路、府、州级官府,中央官司极少有公使库,即使设置公使库的,如秘书省公使库,也仅为收纳钱物的仓库[3],而不像地方公使库那样具有一定的财政能力。

公使库的初始职能是收贮、管理公使钱、公使酒。除此之外,官府公用或公务招待的各类杂物,如蜡烛、果脯蜜饯、佛像、床及桌椅等物品都由公使库收纳。宋仁宗嘉祐时,福州有公使醋库,公使钱库,西公使酒库、南公使酒库、公使杂物库、公使银器库、公使帐设库等公使七库[4]。福州公使七库一方面说明公使库物的丰富性,另一方面说明公使库是所有公使钱、物库的总称。

公使库的另一重要职能是供给官吏厨食、招待过往官员,即所谓“州郡公使库钱酒,专馈士大夫入京往来与之官、罢任旅费。”[5]公使库本为朝廷优礼士大夫,敦睦同僚关系,讲求儒家之礼而设,但由于官场奢糜之风与奔竞之风日盛,官员以公使库钱物讲排场、拉关系的现象日益严重。宋仁宗朝,王禹偁批评说:“夫今之领藩服当卫要者,必先丰厨传以啗人口,勤迎劳以悦人心,无是二者,虽龚黄无善誉矣。”[6]司马光上奏选官之弊时说:“伏见近岁以来,多以所历差遣循例得之,不问其人贤与不肖,有无绩效。至如真、楚、泗州之类,虽云繁剧,然民事至少,宾客实多。大抵能饰厨传,即为称职。官满之日,往往擢为监司。”[7]在如此风气的影响下,公使库钱物被地方官员主要用在大肆铺张宴饮、超规格接待上。

公使库钱物的来源有两种,一是朝廷颁赐,一是地方坊场课利等所谓的遗利。“然正赐钱不多,而著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8],其中所说正赐钱即是朝廷颁赐的钱物。正赐钱又分额定公使钱物和增赐钱物。大中祥符元年(1008),朝廷即“差定诸州军公用钱”[9]。除额定公使钱外,随官员申请可以增加拨付,如真宗时,王随出知应天府,“寻有诏增应天府公用钱至百万,从随所请也”[10],天禧三年(1019),“增许州公用钱至七十万,从知州李维之请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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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朝廷支赐的公使钱物外,公使库的另一经费来源是地方官府所收地方“遗利”。北宋前期,地方财赋所入大致分为上供、留州两类。上供即调拨辇送京师的钱物,留州是指留归地方财政支用的钱物。“其税赋、榷酤、商税、茶、盐、坑冶、山泽之利各以分数隶给州郡,及系省房廊、地利、坊场、河度支酬衙前不尽者,尽归本州。有军资库贮经费,有公使库备知通泛用”[12],留州钱物中包括赋税、榷酤、商税、坊场坑冶及其它杂项收入。从现存史料中可以确定,头子钱、部分商税、坑冶杂收、河湖滩涂之利等也是公使库所收“遗利”。虽然收地方利权是北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但朝廷在加强对国家财政控制力的同时,为照顾到地方州府利益,保留了地方相对宽松的财政收支空间,“其犒馈燕设则有公使库,仍许回易,收息助费,是量分方镇财利以付郡守,其旨远哉”[13]。朝廷甚至允许地方政府用公使钱贸易获利,以补贴地方用度,这被认为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远见卓识之举。

二、王安石变法中公使库的变革
王安石为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其中的役法、财政、经济改革直接导致公使库制度的发生重大变化。

(一)役法改革引起的公使库管理的变化
役法改革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北宋前期,实行按户等轮流差充州县农民服役的差役法。由于存在大量免役的特权户,加之劳役差派不均,造成民户差役负担沉重,以致破家坏役。其中负责看管公使库钱物的衙前役是最受诟病,“自来公使厨库衙前陪费钱物,最为侵刻”[14],负责公使库的衙前役人为服差役,往往倾家荡产。王安石改革役法,废除差役法,所有应服役人户向政府缴纳免役钱,由官府用免役钱雇人服役。募役法首先推行并广受认可的,即是免除衙前看管公使库的重役。熙宁四年(1071)四月,京西提举常平等事陈知俭申请以军员(士兵)代替衙前管勾公使库,“月给食钱三千”,之后,诸路“悉用此法,人以为便”[15]。“诸主管公使库、酒库、设厨、茶酒、帐设司并差将校,其器用陈设之类,许轮有职掌衙前兼管”[16],公使库由士兵看护,只将部分不易损折的公使库器物管理工作交给一些有其它职掌的衙前负责。虽然宋代役法在王安石安变法后几度变更,但公使库雇人士兵专门看管的做法一直未变。

熙宁之后,公使库的管理不断得到增强和完善,出现了主管官、专知官、手分、书写人等吏职。如赵鼎宣抚江淮时,置宣抚司公使库,“本府合置降赐公使库,今欲乞逐库各差主管官二员,专知官一名,降赐库手分二人,书写人一名”[17]。而主管官一般由州郡长官委托亲信、有官人负责,以方便知州军控制、使用公使库钱物。如朱熹参奏唐仲友“以使臣姚舜卿、人吏郑臻、马澄、陆侃为腹心,妄行支用”[18]。唐仲友用士兵和府吏管理公使库,目的是方便其支用公使钱物。

公使库还置有公库贴司若干人,以记录公使库钱物收支情况,“公使钱出纳具于赤历,银器、什物、帐幕之属,其数载于砧基簿。应本库官,不许擅便关出”[19]。在朱熹对唐仲友的弹劾案中,也提到:“每遇知州判下支单,即时关支出库。所有应干簿籍,于今日巳时,知州闻得本司勾追马澄,即时尽行拘收入宅,有公库贴司俞实、张公辅、吴允中备见。”[20]朝廷纠查公使库收支情况时,首先将簿书及贴司控制起来。公使库管理体制的变化是适应其职能所需,地方州郡长官非常重视公使库人员的配置,一般由其亲信主管公使库,体现了公使库财政的地方性和小团体性。

(二)财政改革引起的公使库经费来源渠道变化
北宋前期,地方赋入除了定额上供外,大量财物留于地方,这些留州财物虽“系省”,但地方有较大支用权。王安石变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增加富国,即增加国家的财政控制能力,为此,新法大幅提高地方上供及封桩财物的数额,并“置司驱磨天下帐籍”,朝廷全面清查各地财赋收支,通过这些财政政策,进一步收地方财权归中央,地方财政权力空间缩小,“而天下无遗利”,使公使库钱物的超额支用受到严格限制。

王安石变法还对公使库钱物来源进行了改革。熙宁五年(1072),为公使钱立额,并改革公使钱的支付方式,“而公使钱始立定额,自二百贯至三千贯止。州郡所入,才醋息、房园、祠庙之利,谓之‘收簇’,守臣窘束,屡有奏陈。”公使钱由原来的中央追拨付或预留系省钱,改为由系省钱与不系省钱合并支付,“谓如本州额定公使钱一千贯,则先计其州元收坊场、园池等项课利钱若干,却以不系省钱贴足额数。然诸项课钱逐年所收不等,或亏折不及元数,而所支不系省贴足之钱更不增添,则比额定数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21],即公使钱由系省、不系省的地方杂收应付。因为地方不系省钱物收入很少或不稳定,这造成各地实际公使钱额减少。如扬州,“本州公使额钱每年五千贯文,除正赐六百贯,诸杂收簇一千九百贯外,二千五百贯并系卖醋钱”,扬州公使钱每年五千贯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正赐钱六百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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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扬州坊场课利等诸杂收簇钱一千九百贯;三是卖醋钱二千五百贯。其中,诸杂收簇钱和卖醋钱都以扬州熙宁五年(1072)的实际收入为额,永为定制。由于原额定的收卖醋钱为净收入,熙宁六年(1073)之后的卖醋钱为公使库买扑醋坊的获利,远不及额定之数,这样,扬州公使库实际收入不足五千贯,造成扬州公使钱连年透支,到元祐七年(1092)苏轼知扬州时,“积年诸般逋欠约计七八千贯” [22]。熙宁五年公使钱定额及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像扬州这样,公使库钱物入不敷出的地方并不是少数。

(三)公使酒改革
“酒,百礼之行也,公家日用”[23],酒是中国人筵席不可或缺的东西。宋代实行酒的禁榷制度,为保证公筵用酒,朝廷颁赐或允许地方官吏酿造一定数量的酒用于筵设,这部分酒被称为公使酒。北宋前期,公使酒由朝廷颁赐或公使库酿造,均有定额。太平兴国六年(981)六月,“诏诸路州府,每月第给系省酒充公用,自三石至一石各有差”[24]。北宋前期,有资格自造公使库酒的州比较少,其酿酒的材料都由系省钱物拨付,造酒多少有案可查的。如秦州造公使酒给省仓米,“庆历中,诏岁毋过千五百石。嘉祐四年后,岁给四千至六千余石。熙宁二年,遂至九千石”[25]。如果过量造酒或不当用酒,都会受到严厉处罚。庆历四年(1044),知石州刘舜臣“坐盗用公使酒醋,法当死”[26],虽因是镇守边疆的功臣而受宽宥,但也说明朝廷对公使酒管理之严格。

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朝廷诏令“诸州自来不造酒处,许以公使钱造,每百贯造十石,额外造者以违制论”[27],根据此诏令,所有州郡都可以造公使酒,且公使库造酒不必由省仓提供造酒的米、曲等原料,可以用公使钱到市面上购买造酒所用米曲原料、器皿,召雇人工酿造。虽然诏令中禁止额外造酒,但由于公使库是官营机构,常以官家之势低价强买物料器皿,因此,各地公使库实际造酒远远大于额定数。

熙宁七年诏令之后,几乎所有州军都开始公使库造酒。由于酒利丰厚,地方官往往想尽各种办法利用公使库造酒牟利。地方官或者将个人资金注入公使库,或者挪移省仓或余羡钱粮造酒,其额外造酒牟利的途径大致有三:一是公使库造酒后,强令店铺货卖,取得利益归官员个人;二是州郡长官将公使库超额造酒作为礼品赠送给上级官员以行贿,或者同级官员间交互馈送以入私有;三是将公使库超额造酒作为小团体福利分送于本地官员。徽宗大观年间,齐州知州梁彦深“将公使库年终除支使外,见在钱数,以米曲物料作本钱,纽为酒数作岁余,分送与在州应见任诸官” [28],梁彦深将本州公使库额外造酒分发给本州官员做岁余,即年终福利,因违反公使库使用规定而被处罚。但公使库以酒作为月余、岁余等名目分发给地方官员的做法并未终止,甚至逐渐得到官方认可。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26:00 +0800 CST  
三、王安石变法对公使库的影响
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宋朝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公务招待变得越来越频繁,招待规格越来越高,经费支出也越来越大;而宋代官员选任、考核中的荐举制度,更催生了士大夫奔竞、贿赂之风,为了获得好口碑、交结权贵,各级官僚大肆利用公使库钱物宴饮、馈赠、贿赂,地方官府支用公使钱物的数量不断攀升。与公使支出大幅增长相反,王安石变法后,公使库的供给能力减小。王安石变法使公使库的管理越来越规范、严密,公使库失去了压榨衙前役人以获取钱物的机会;王安石的财政改革使公使库钱物来源的渠道变窄,经费容量变小,公使库供给能力急速下降。南宋赵汝愚统计福州公使钱物的收支情况,自熙宁五年(1072)公使钱定额后,经过多次增加,绍兴九年(1139),“通计每岁不过三千贯而已,臣略计本州近年支费,每岁率用钱七万余贯,过于岁额二十余倍,多是于系省钱内取拨,全无限制。询之诸郡,事体略同” [29],福州公使库钱物状况并非个别,地方官为解决巨大的公使库赤字绞尽脑汁,通过合法经营、非法经营或盘剥百姓、挪用其它库务财物等手段筹集钱物以满足地方官员的公使需求。

(一)公使库经营性收入扩大
自王安石变法开始,公使库的职能也悄然变化。公使库卖醋、刻书卖书、房产租赁、养殖等经营行为逐渐壮大。

酿醋卖醋是公使库经营获利的重要形式。开宝六年(973),“酒务糟酵除系人户及公使库买扑外,如无人买扑,官自造醋沽卖”[30],北宋初,公使库买扑州郡都酒务的糟酵造醋售卖。王安石变法后,卖扑醋务或收醋息仍是公使库的重要经营行为。元祐时,“诸州公使库,许以本库酒糟造醋沽卖”[31]。相较于北宋前期,王安石变法后,公使醋收入占公使库收入的大幅增加。

北宋时,已有公使库刻书卖书的记载。宋仁宗嘉祐时,王琪为筹集整修办公用房经费,将家藏杜甫文集拿出,“俾公使库镂版印万本,每部为直千钱,士人争买之,富室或买十许部,既偿省库,羨余以给公厨”。[32]但当时这种刻书卖书的现象不是公使库的普遍做法。北宋末年之后,公使库刻书卖书成为兴盛起来,现在存世的宋刻本书多是公使库刻本[33]。公使库刻书卖书是公使经费的重要财源。

开抵当铺、卖药等到也是公使库牟利的重要途径。“开抵当、卖热药,无所不为,其实以助公使耳”[34]。房屋租赁也是公使库经营的内容。李纲在洪州时,“下马门外,旧皆草屋,为造房廊数十间,收其直归公使库”[35],出租官造房廊获利以充公用。公使库还经营养殖业,如南宋时,曾诏令“诸州公使库卖醋息及糟麸、糵生畜产价钱谓非抑配出卖者,听岁额外支用”[36],只要不向百姓摊派,公使库可以饲养牲畜并售卖获利。

王安石变法后,公使库广开经营性获利财源,范围多是因地制宜,并不限于以上所列种类。在不损害国家制度的前提下,朝廷许可公使库的这种经营行为。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27:00 +0800 CST  
(二)公使库成为地方官府刻剥百姓的机构

北宋末,蔡京论公使库钱物时说:“天下之财,但如一州公使耳。善用之者,无不足而常有余。”他认为能干的官员善经营公使钱物而不患不足。而曾孝序则驳斥说:“取诸色缗钱,助一州公帑,不无率敛害政。”[37]蔡京所谓善用公使钱物的办法无非是搜刮百姓以充公使。事实上,科率、刻剥百姓也正是地方官吏筹措公使钱物的主要方式。



公使库盘剥百姓的手段之一是低价强买或抑配。“诸州公使库岁用造酒糯米,名曰和籴,实皆抑配”[38],公使库造酒的原料应是用公使钱向市场购买,许多地方官府为公使酒获利丰厚,常以官家身份低价强买,甚至向百姓摊派造公使酒用糯米。除低价强买或抑配糯米外,地方官吏还抑配商旅认购醋息钱,“而场务官以醋息羡余为能,商旅去来舟车一至,不问课利之多寡,先令认醋息,然后收税” [39],醋息钱是公使库的重要财源,为增加公使库醋息收入进行的抑配成了商人的沉重负担。



巧立名目,加增税种税额是公使库刻剥百姓的重要手段。南宋汤鹏举说:“诸州私置税场,广收醋息,而州县官切切然必加意于其间,盖欲倍有所入,尽归于公库,有余则分受以及已。”[40]醋息归公使库,与州郡官吏的利益紧密相联,地方官私设税场收取醋息钱以入公使库。商税也称关市之税。各级官吏用加重税额、增设税场的方式加增商税以入公使库,“诸郡重征商税,又以民间日用之物置场榷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其为民害莫甚于此” [41]。州县征收超出二税正税税额部分的钱物称二税出剩,出剩之钱往往归公使库支用。地方州县官制造种种借口以加征出剩。税租加耗也是公使库谋取钱物的一种方式,“税租加耗自有定法,比年所在漕司抛椿者为明耗,州县暗椿者为暗耗,廉吏以助经费,贪吏以入公库”[42]。头子钱是官府向百姓征收租税的附加税。开宝六年(973),“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43]即商税头子钱按比例抽取入公使库。到南宋,头子钱仍按比例抽充公使库钱。为提高公使库收入,州郡官吏不断提高头子钱,“头子钱,所谓使司、公库仅有二分之得,而州郡所倍之”[44]。虽然朝廷也多次明令禁止这些行为,但这种情况还是愈演愈烈。



(三)公使库成为地方与中央争利的财政机构

北宋后期至南宋末,中央财政用度不断增加,调拨征发地方财政的钱物越来越多,留州财政入不敷出。为解决财政困境,地方官府非法贩卖公使酒获利,并利用公使库支挪、截留省库钱物,形成了公使库为代表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争利的局面。

公使库酒严重刬夺国家的财政收入。宋代实行严格的榷酒政策,酒课收入是宋代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使酒只能用于公筳、馈赠,但公使库依凭官府身份,往往违法盗卖公使酒牟利。北宋后期,公使库卖酒已严重损害国家酒课收入。宣和二年(1120)十月,“诏:诸权酤,漕计所仰,迩来(州)县违法失职,公使库酒货侵夺官课,及私造公行,例亏岁额。仰诸路漕臣督责州县措置官酤,严戢私酝,如有违慢、贪污不法去处,按劾以闻,当议重加典宪” [45],公使库造酒卖酒非常普遍,朝廷诏令严格缉查并处分,但由于酒利丰厚,公使库造酒卖酒并未得到实质性遏制。南宋初,朝廷多次出台禁止公使库卖酒的诏令,但收效甚微,各地沽卖公使酒的现象甚至更加严重。淳熙中,台州“公库每日货卖生酒至一百八十余贯,煮酒亦及此数。一日且以三百贯为率,一月凡九千贯,一年凡收十万余贯”,“抑勒人户卖公使库酒,催督严峻”[46],这是朱熹在弹劾唐仲友罪责时列出的数字,相较于最高五千贯的公使酒额,台州造公使酒严重超额,且售卖获利。但从朝廷的反映来看,这利行为并非个案。各地公使库“广行造酒,置店酤卖,及巧作名目,别置酒库,或于省务寄造,并不分隶,搀夺省司课利,致诸路酒务例皆败坏,亏失国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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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使库成为地方官府刻剥百姓的机构

北宋末,蔡京论公使库钱物时说:“天下之财,但如一州公使耳。善用之者,无不足而常有余。”他认为能干的官员善经营公使钱物而不患不足。而曾孝序则驳斥说:“取诸色缗钱,助一州公帑,不无率敛害政。”[37]蔡京所谓善用公使钱物的办法无非是搜刮百姓以充公使。事实上,科率、刻剥百姓也正是地方官吏筹措公使钱物的主要方式。



公使库盘剥百姓的手段之一是低价强买或抑配。“诸州公使库岁用造酒糯米,名曰和籴,实皆抑配”[38],公使库造酒的原料应是用公使钱向市场购买,许多地方官府为公使酒获利丰厚,常以官家身份低价强买,甚至向百姓摊派造公使酒用糯米。除低价强买或抑配糯米外,地方官吏还抑配商旅认购醋息钱,“而场务官以醋息羡余为能,商旅去来舟车一至,不问课利之多寡,先令认醋息,然后收税” [39],醋息钱是公使库的重要财源,为增加公使库醋息收入进行的抑配成了商人的沉重负担。



巧立名目,加增税种税额是公使库刻剥百姓的重要手段。南宋汤鹏举说:“诸州私置税场,广收醋息,而州县官切切然必加意于其间,盖欲倍有所入,尽归于公库,有余则分受以及已。”[40]醋息归公使库,与州郡官吏的利益紧密相联,地方官私设税场收取醋息钱以入公使库。商税也称关市之税。各级官吏用加重税额、增设税场的方式加增商税以入公使库,“诸郡重征商税,又以民间日用之物置场榷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其为民害莫甚于此” [41]。州县征收超出二税正税税额部分的钱物称二税出剩,出剩之钱往往归公使库支用。地方州县官制造种种借口以加征出剩。税租加耗也是公使库谋取钱物的一种方式,“税租加耗自有定法,比年所在漕司抛椿者为明耗,州县暗椿者为暗耗,廉吏以助经费,贪吏以入公库”[42]。头子钱是官府向百姓征收租税的附加税。开宝六年(973),“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43]即商税头子钱按比例抽取入公使库。到南宋,头子钱仍按比例抽充公使库钱。为提高公使库收入,州郡官吏不断提高头子钱,“头子钱,所谓使司、公库仅有二分之得,而州郡所倍之”[44]。虽然朝廷也多次明令禁止这些行为,但这种情况还是愈演愈烈。



(三)公使库成为地方与中央争利的财政机构

北宋后期至南宋末,中央财政用度不断增加,调拨征发地方财政的钱物越来越多,留州财政入不敷出。为解决财政困境,地方官府非法贩卖公使酒获利,并利用公使库支挪、截留省库钱物,形成了公使库为代表的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争利的局面。

公使库酒严重刬夺国家的财政收入。宋代实行严格的榷酒政策,酒课收入是宋代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使酒只能用于公筳、馈赠,但公使库依凭官府身份,往往违法盗卖公使酒牟利。北宋后期,公使库卖酒已严重损害国家酒课收入。宣和二年(1120)十月,“诏:诸权酤,漕计所仰,迩来(州)县违法失职,公使库酒货侵夺官课,及私造公行,例亏岁额。仰诸路漕臣督责州县措置官酤,严戢私酝,如有违慢、贪污不法去处,按劾以闻,当议重加典宪” [45],公使库造酒卖酒非常普遍,朝廷诏令严格缉查并处分,但由于酒利丰厚,公使库造酒卖酒并未得到实质性遏制。南宋初,朝廷多次出台禁止公使库卖酒的诏令,但收效甚微,各地沽卖公使酒的现象甚至更加严重。淳熙中,台州“公库每日货卖生酒至一百八十余贯,煮酒亦及此数。一日且以三百贯为率,一月凡九千贯,一年凡收十万余贯”,“抑勒人户卖公使库酒,催督严峻”[46],这是朱熹在弹劾唐仲友罪责时列出的数字,相较于最高五千贯的公使酒额,台州造公使酒严重超额,且售卖获利。但从朝廷的反映来看,这利行为并非个案。各地公使库“广行造酒,置店酤卖,及巧作名目,别置酒库,或于省务寄造,并不分隶,搀夺省司课利,致诸路酒务例皆败坏,亏失国计” [47]。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28:00 +0800 CST  
公使库在杂项收入上与省仓争利。“比较务之要闹拍户,城下务之要闹地分,户部赡军库之要闹脚店,总领所酒库之要闹楼馆,今尽归于公使库,而监司之不举觉邪!城之粪土,桥道之朴赁,放生池之菱藕荷莲,新生洲之芦荻鱼蟹,今尽归于诸州之公使库”。“今诸州公使库界辖,尽占赡军、比较、都务之要闹界辖,悉令拍请酤卖,犹可说也。今乃侵占四务界辖,而尽立为干息之额,全夺诸务拍户,而尽起为槽榨之店,动置百十处,所过若正库,恣意酤卖,致使邻近常平坊场,并抵界省务,尽被搀夺,败坏停闭。公使库之所入,虽曰浩瀚,而省务净课利之亏欠多矣”[48]。公使库蚕食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杂项收入造成中央库务、省仓、常平仓等失去了领地,致使国库亏损。

公使库截留、挪用省库钱物。“公库所入,旧例并支见任官员逐月供给及宴会之属。自两年来,却以籴本库钱拨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49],唐仲友任台州知州时,将系省钱物在各库间转换,最终目的是将省仓钱物转移到公使库,以备官吏私用。除了象台州这样挪用军资库物钱外,桩管钱是中央封存于地方的钱物,但却被地方侵夺;淮东西有大礼银绢钱,“州用三分,军资库分隶之钱也,今入公使库”;州郡“罚直赎铜赃罚库之制钱也,今入公使库”;“营田、力田之租,逃户、绝户之课,不入省司库,而入公使库矣”;“新建房廊之钱,新填白地之钱,不入省司库,而入公使库矣”[50]。这些原属省仓、监司或中央计司仓库的钱物被转移到公使库后,多被地方官吏用于馈送或私分,在官员们厚自奉养的同时,导致国库财物大量流失。

余论
北宋前期,公使库以储存、运用公使钱物为主。这一时期,中央财政充裕,地方官府的公使钱物主要靠朝廷拨付,或者收遗利以补正赐公使钱之不足。在中央财政的严密监管下,“二税分数隶属州县,地利贏余归之本州,经费职之军资库,犒宴职之公使库,而又使之回易收其息利,外赋不减于内也” [51],地方财政收入各有所隶,公使库和军资库作为收贮留州钱物的库务分别发挥各自功能,公使钱物支出无虞,即保证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宏观调控,又增强了地方财政的应付能力。这虽属南宋文人对祖宗旧制的美好追怀,有溢美成分,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宋前期公使库收支的实际状况。

王安石变法不但改变了公使库的管理和运行方式,而且减小、限制了公使库获取钱物的正当渠道。随着官场腐败加剧,地方官府对公使钱物的需求有增无减,地方官在加重盘剥百姓的同时,利用公使库将上供、供军或省仓钱物挪以私用。“且州郡之有公库,盖供州郡之公使,而今也不然,多其拨入之门,专为私有之计。有自军资而拨入公库,又自公库转入宅库者矣;有旬拨一料或二料,又有旬拨三科者矣,名曰公使,实为私藏。国用方阙急,而臣下乃若此,是可无以痛革之乎?” [52]公使库将国家的赋税收入转为小团体私有,不断侵吞国家财赋,起到了“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的功能。从这一意义上说,公使库实际已成为地方官府的小金库[53]。这种小金库不但成为滋生官场腐败的温床,而且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削弱了中央控制钱物的能力,成为地方税收无序和国家财政困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全文刊于《史学集刊》2016年第1期,转载或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28:00 +0800 CST  
[1]有关公使库的研究佐伯富的《宋代之公使库》(《史林》53卷1号)、《宋代之公使钱----地方财政之研究(上、下)》(东洋学报,四十七卷)。林天蔚《宋代公使库、公使钱与公用钱间的关系》,(台湾)《宋史研究集》第七辑。另外,俞宗宪《宋代公使钱研究》,邓广铭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贾正昌《宋代公用钱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黄纯艳《论宋代的公用钱》,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叶烨等《宋代公使钱滥用问题探析》,云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等文章中也有涉及公使库的内容。
[2](宋)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七《公使库》,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94页。
[3](宋)陈骙撰,张富祥点校:《南宋馆阁录、续录》卷二《省舍》,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2页。
[4](宋)梁克家纂,李勇先等校点:《淳熙三山志》卷七《公廨类一》,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
[5](宋)王栐著:《燕翼诒谋录》卷三,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页。
[6](宋)王禹偁:《小畜集》卷一八《答晁礼丞书》,万有书库第二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55页。
[7](宋)司马光撰,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卷八《论因差遣例除监司札子 嘉祐七年七月九日上》,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3页。
[8](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四《国用考二》,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18页。
[9](清)徐松辑,刘琳等点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四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783页。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申,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939页。
[11]《长编》卷九三,天禧三年三月乙丑,第2139页。
[12](宋)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四四《宋朝三衙四廂等兵》,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0页。
[13](宋)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版,第942册第455页。
[14]《长编》卷二一七,熙宁三年十一月乙卯,第5284页。
[15]《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夏四月壬戌,第5401页。
[16](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29:00 +0800 CST  
第31页。
[17](宋)赵鼎:《忠正徳文集》卷二《条具宣抚处置使司画一利便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版,第1128册第666页。
[18](宋)朱熹:《朱子全书·晦痷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30页。
[19]《南宋馆阁录、续录》卷二《省舍》,第12页。
[20]《朱子全书·晦痷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30页。
[21](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三《国用考一》,第693页。
[22](宋)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三五《申明扬州公使钱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85页。
[23](宋)周应合等撰:《景定建康志》卷二三,四川大学出版社《宋元珍稀地方志丛刊》2007年,第1093页。
[24]《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六年六月己未,第503页。
[25]《长编》卷三0三,元丰三年四月己未,第7388页。
[26]《长编》卷一五一,庆历四年七月丙寅,第3665页。
[27]《长编》卷二四九,熙宁七年春正月己亥,第6066页。
[2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七,第6459页。
[29](明)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九二,赵汝愚《奏便民事宜》,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519页。
[30](宋)方万里等:《宝庆四明志》卷五《醋息钱》,中华书局2006年,第5049页。
[31]《苏轼文集》卷三五《申明扬州公使钱状》,第985页。
[32](宋)范成大撰,陆振岳点校:《吴郡志》卷六《官宇》,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2页。
[33]参见李景文《宋代公使库及其刻书》,图书情报工作,2007年第11期。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30:00 +0800 CST  
[3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一七《公使库》,第394页。
[35](宋)李纲:《李纲全集》卷一0四《与李尚书措置画一札子》,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992页。
[36]《宝庆四明志》卷五《醋息钱》,第5049页上。
[37](宋)陈均编,许沛藻等点校:《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84页。
[3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二0,第6460页。
[39](宋)李新:《跨鳌集》卷二二《上漕使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版,第1124册第586页。
[40](宋)李心传著,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七月壬子,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3076页。
[4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六月甲午,第3316页。
[42](宋)汪藻撰,王智勇笺注:《靖康要录笺注》卷七,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75页。
[43](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第89页。
[44]《跨鳌集》卷二二《上漕使书》,第586页。
[45]《宋会要辑稿》食货二0之一三,第6430页。
[46]《朱子全书·晦痷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32-833页。
[47]《宋会要辑稿》食货二0之二三,第6441页。
[48](宋)华岳:《翠微先生北征录》卷一《平戎十策》,《宋集珍本丛刊》,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257页。
[49]《朱子全书·晦痷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按唐仲友第三状》,第833页。
[50]《翠微先生北征录》卷一《平戎十策》,第257页。
[51]《古今源流至论·别集》卷二,第942册第537页。
[52]吕午:《左史谏草》之《戊戌三月二十五日奏为财赋八事》,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版,第427册第394页。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30:00 +0800 CST  
53]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中定义,“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楼主 hazz9  发布于 2016-01-29 00:31:00 +0800 CST  

楼主:haz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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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1-29 08:2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4-28 13:23:55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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