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生活中那些细思极恐的反歧视措施

奥巴马政府5月13号发布指令,美国所有公立学校以及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绝大多数学院和大学准许跨性别学生选择使用符合他们性别认同的卫生间和更衣室。简单地说,这个指令的意思是,只要有监护人或家长提供证明,一个男学生就可以因为心理上认为自己是女性,就去使用女厕所、女浴室。该指令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学校拒绝执行,将可能面临诉讼,或失去联邦援助。这个指令虽然意在反对性别歧视,是当下美国社会中的重要“政治正确”之一,但仍然引发极大争议。

在去年11月的时候,我写过一篇《“歧视他人”有时是必需的》。文章小小地修改一下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的定义:人的选择,只要符合除了情感满足之外的主观概率自利,那么,就是一种择优。歧视,应该指的是,为了贬损、造成他人的损害,自己宁愿在主观上放弃概率性的自利。

有了歧视的这个定义,不难发现,现在公共话语中的很多所谓歧视,实际上是一种扩大化的概念。而针对这些所谓歧视的反歧视呼吁,表面上,是在呼唤权利,都是基于个人权利的诉求,但本质上,却并不是。

那么,这类反歧视呼吁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

反歧视的运动,反歧视的呼吁,表面上看,都是一些禁止性规定,是在要求人们“不去做什么”,但实际上,要求的却是人们“一定要去做什么”。比如,不准歧视乙肝携带者,不许歧视HIV患者,不准歧视女性矿工,看起来是禁止性的“不去做什么”,但其内涵实际上是“去做什么”,即同等条件下,必须雇佣乙肝携带者,必须为HIV患者做手术,必须雇佣女性当矿工。美国的同性恋合法化也是如此,表面上,是禁止歧视同性恋婚姻,但实际上,强制的是婚姻服务行业的基督徒。因为他们如果拒绝为同性恋提供婚礼鲜花等服务,就会面临诉讼及高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当这种要求变为法律,人们不是“被禁止做什么”而是“必须做什么”。

还有更隐晦一些的例子。

同性恋收养孩子问题,表面上,争取的是同性恋家庭有权利去收养孩子。但实际上,要求的却是,当同性恋者达成通常的条件之后,国家机构必须忽略他们的差异,把一个孩子交给他们收养。

暂且不对同性恋这种差异做出价值判断,甚至也不需要去问是否有生理的、心理的根源,但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是:同性恋家庭是一种非主流的状态。那么,顺着这个逻辑,不难发现,同性恋的收养权利,要求的就是:一个孩子必须放弃一种主流的生活状态,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归根结底,要求的是一个孩子“必须做什么”。

这种分析还可更进一步。

反歧视的观点与行动,一般被认为是为“处于弱势的少数”向全社会呼吁,要求整个社会“不去做什么”(虽然如前面分析,实际上是要求“必须做什么”),但是,这些行动落到实处,真正落地的时候,直接指向的,仅仅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比如,反雇佣歧视,针对的是企业主;反HIV歧视,主要针对的是医生与企业主;而收养孩子,针对的是一个未成年人。

在这种要求与被要求的社会博弈中,相对而言,发出呼吁的群体,虽然是少数,但往往因为情感的、组织的、自我认同的原因,是紧密联合起来的,而被他们的要求所指向的群体,虽然在人数上更多,但往往缺乏紧密的联合,是分散的。

这种组织上的不对称导致言论声势上的不对称,进而使得博弈一边倒,形成政治正确,于是,呼吁变为政策与法律,固化下来,成为“反歧视”的合法强制来源。比如:企业不许歧视乙肝携带者,医生必须为HIV携带者手术。

其实,这类法定反歧视强制可以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反歧视的呼吁,很大一部分可以简化为经济利益。从这个角度,解决、补偿歧视,有一个立竿见影的办法,那就是补贴。全民出钱补贴给受歧视的群体,如孕妇、乙肝病毒携带者、流浪的新疆小孩等等。比如,企业女性员工怀孕,企业可以拿到补贴,弥补损失,当怀孕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被弥补,企业不聘请孕妇或避开即将生育的妇女的动机自然变小。既然对孕妇的保护是基于整个人类繁衍的利益的,那么,通过财政由所有人承担也是理所当然的。此次奥巴马的指令,也是建立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的。

但是,大多数反歧视的呼吁,根本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补偿,比如,规定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地招聘某一类人,但对企业由此产生的损失毫不关心;规定医生必须给HIV病人做手术,但对医生的风险不闻不问。这个时候,所谓反歧视,不过是通过呼吁去形成法律,强制一部分人必须做什么,是一种被公平掩盖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掠夺。

所以,不难发现,解决歧视、弥补歧视,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经济补贴,一种是法定反歧视强制,相对而言,前者更合理。道义,不应该是多数人强迫少数人,起码应该是全民共担。有趣而讽刺的是,这个时候,大多数支持对企业采取反歧视禁令的人不干了,但他们强制性地掠夺另一部分人的时候,却振振有词。

这种强制影响深远。

法定反歧视强制,为了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如自我发展、工作,去强制另一部分人“必须做什么”,本质上,牺牲了这一部分人“不做什么”、“不被干涉的状态”。这就是典型为了一部分人的积极自由,而去牺牲另一部分人的消极自由。

所谓积极自由,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自己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


消极自由责是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过多的国家干预常被看作削弱了个人的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

在财政税收中,有一种“财政幻觉”的概念,指的是人们呼吁政府提供更多的福利,仿佛这些福利可以不需要纳税人纳税。同样的,在呼吁实现一部分人的权利的时候,也有一种“权利幻觉”,即认为政府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积极自由,提供了更多的权利,仿佛这些权利背后,丝毫没人另一部人被牺牲的消极自由。

这类法定反歧视强制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隐患。

法定反歧视强制的依据,是法律,而法律源于民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被歧视的人群是少数,所以,大多数时候,法定反歧视强制,并不来源于直接的民主,而是代议过程中援引的科学。比如,科学证明同性恋家庭对孩子并无不利。所以,法定反歧视强制,是不承认人群在成本与概率下形成的主观判断,并依据这个判断进行选择,最起码,不选择什么的权利,是科学压倒主观。

这个主观,至关重要,因为民主本身的基础是选民的主观选择,所以,法定反歧视,本质上是科学压倒民主,乃至自由。然而,遗憾的是,在人类的政治历史中,科学的面目很多时候是模糊不清的。

民主选举中,选择谁执政,没有科学标准。希拉里与川普,谁执政,没有科学标准,依赖于主观判断,但是,劳动党的执政、科学某某主义,都是有“科学性”的。在政治中,只有主观二字,是最不容易被强权所抢走的,其他的东西——与左翼知识分子所想象的不一样——什么是科学,什么是不科学;什么是真理,什么不是真理,在很多时候,往往是国家机器说了算。

于是,科学压倒主观,压倒民主与自由,有可能演变为强权侵蚀自由。

逻辑环环相扣,否认主观,不但会伤及消极自由,最终也会伤害到民主、自由,而这些东西,理论上又是法定反歧视强制的来源,于是,逻辑不自洽出现了。

当然,真实生活中的大多数时候,做不到逻辑完美的自洽,但是,无论如何,对市场与生活中演变出来的复杂的择优选择,一定要充满敬畏,切不可傲慢行事。

那么,最后的结论是,判决解决一个歧视问题的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合适,从经济角度,审视这个办法是否只强迫少数人,而多数人并不为之付出任何代价;从政治上角度,看这个办法是否最大程度上地尊重主观,尊重自由。

(本文原标题:《法定反歧视?其实是在强制!》)

【作者简介】

刘远举 | 腾讯·大家专栏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楼主 不速之客3399  发布于 2016-06-15 20:12:00 +0800 CST  


楼主 不速之客3399  发布于 2016-06-15 20:15:00 +0800 CST  
好贴要顶,基本把隔壁的歪理邪说个批驳了遍

楼主 不速之客3399  发布于 2016-07-23 19:18:00 +0800 CST  
两年前的帖子?放在现在还适用啊,自顶

楼主 不速之客3399  发布于 2018-04-15 13:20:00 +0800 CST  

楼主:不速之客3399

字数:3182

发表时间:2016-06-16 04:1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11-23 12:28:50 +0800 CST

评论数:4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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