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月桦吧主对“曝光管理规定”商榷。曝光和纠纷性质截然不同!

在国家普法几十年后的今天,居然还是需要说说法,悲呼……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但是,真的有纯粹的法治吗?法是通过人来制定的,法是需要人来实施的,所以,执法人或可能利用法律达到自己目的,或可能理解力不够导致法律实施错误,或可能……总之,法是通过人来操作的,人,少不了,人的因素,少不了。
说个例子:
英美法系为什么有那么庞大的判例(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就是因为针对一个类似的案例,难以在一个案例里规定完整,而一旦无法可依(没有可依据的判例),实施弥补的是“法官自由心证”——可通过一定程序,由有绝高资历的法官拿出判决意见,最终导致一个新的判例。于是,在悠久的判例世界里,其实有无数判例对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人的因素)。于是,一个英美法系的律师、检察官,办公室里的判例堆积如山。所谓打官司,取决与律师、检察官对判例的运用熟练度、掌握判例的数量和使用判例的技巧,取决与陪审团的判断力,取决与法官的理解力。总之,人,人,还是人!

而中国实施法治历史不长,制定了很多法律,也陆续诞生了无数修正稿、补充细则、两高两部发布的判例等等充实内容。所以,要完善还是一个非常漫长和艰巨的过程……而全民熟悉法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更是漫长的路……
曾经在网络上看到一段所谓典范性的话(某名人说的大意是:我招收员工时,有员工问我是否五天工作制,是否有年休……凡此种种,我都是一笑置之。这样的人不我是坚决不用的,因为光想到自己,没有前途。一个年轻人必须有激情,有目标,认真工作——巴拉巴拉一堆。这段,朋友圈了传的红火。殊不知,并不符合国家全民懂法的要求,其实就是愚民政策的变相表现。其实,一个员工想了解自己在某企业有多少权利和义务,是很有法律意识的表现,了解并不等于斤斤计较。这个人可能会很有前途。(目前的劳动解纷案件能看出来:无数无数的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甚至企业各种规定时,不看内容,签订后都不收藏自己的那一份,最终结果会导致自己权利被侵犯而无法保护。)

总之,非常赞成日月吧的法治治理方式,交易吧全体吧主都很辛苦。但是,我还是需要说一句:挂了法规在上面,不等于就法治了!还是需要执法者的熟悉运用和公正实施。

回到正题上:本次衰仔事情。
首先,我们要明白,置顶帖的爆黑曝光等的规定,前提是曝光(黑),所谓曝光被查实,对方就是黑的。对于黑的(比如欺骗消费者),就立刻涉及到的是管理者的判断和处理。这样的贴,无论是否有纠结,那是不能成为不处理的拖延理由。我们国家很多法规有规定,简称快速“止损”法。比如,某食品某消费者被曝光(或者已经造成伤害后果),质监局接到无论是网络、电话、书面等任何形式的曝光,会立刻抽样检验,真有问题立刻公开要求下架和召回。绝对不会要求曝光或反映者:你们先自己调解,有结果再看如何处理。商品可以继续放在货架上……哈哈,如果那样,今天我们吃的双汇还是问题食品。因为赔偿还没彻底结束啊。

爆黑曝光,说明被爆黑者的那一方行为已经违法违规,执法者首先必须严肃处理,而不是调解。因为不是经济纠纷。而作为执法者,对于本执法范围内的违规违法事件,不仅应该自己去定时巡视及早发现,更可以采纳各种形式的曝光和揭发以及信息。我从没有否定交易吧的曝光贴有效,但曝光贴之外一旦有信息显示交易吧某贴违规,难道就不管?!这其实是叫做群众的监督,是可以帮助你们弥补时间不足,无法面面俱到管理的缺陷。
因此,本人不赞同本次的新规定那种依然混淆曝光和纠纷的混淆规定,更不赞同死板的曝光约束,这实际上是使交易吧可能产生更多的欺骗误导贴。我们作为警察,哪怕在路上听到什么有用的信息(目前网上也是信息来源),也必须去了解处理的。对反映人有那么多约束,谁愿意反映!

此次事件之所以会跑到主吧发帖,一是因为衰仔删帖的缘故,二也是因为交易吧限制多,三也不叫纠纷。我们不为自己利益,仅仅为了使更多人不要上当,所以才发的。如果你这次修改规定里限制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法,新规定不能溯及既往,凭什么删帖?贴放在那里,警示后人,有什么错吗?我在贴吧的贴,违法了那条请明确告知,不要告诉我你的新规定,那不能管以前?!我是很尊重你的,不要因为那些男人的自尊心和面子做出不妥的举措。

最后,对新规定的建议:
1、对爆黑曝光贴处理流程要果断,我们交易吧的吧务,都是内行,如果直接看见这类贴也应该立刻处理。为什么少一个日期,少一个地区,少一个尺寸,都有不断的警告和删帖,而整个一个球根性质都没有写的贴,却整的好像需要求证?证明什么?吧主即使没有投诉也不能管吗?!该封就封。
2、分清爆黑曝光和纠纷贴不同的性质,这两种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而不告不理,适合纠纷。比如你买一个球路上烂了,事先没有约定,产生纠纷,这个才适合不不告不理。而黑贴本身就必须坚决处理,不适合不告不理。视而不见!
3、爆黑规定第一句就是错的,我再三说了,爆黑和交易纠纷性质截然不同,爆黑哪怕是第三方也可以,黑的那一方是被检举人,不是什么纠纷人一方。 (既然是黑的,还有什么叫做“交易纠纷当事人?)
4、B段更有意思,那仅仅只能针对无欺骗无误导无不按吧规发帖的交易贴纠纷而言。比如,你不是第一付款所以买得到球,这样的纠纷,需要双方举证。而在吧里大鸣大放的违规欺骗贴,也要等人检举,等人纠纷取证吗?
5、恢复贴是更具双方需要,这个可以理解,单方要求就不该恢复违禁贴。
6、确实违规贴欺骗贴,不需要等什么调解。就和法院一样,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赔偿,不影响刑事案件的判决。而且,什么叫做协调,受害者无辜,无期限协调,帖子挂着长期广告,对什么人有利?这里如果真需要吧务协调,也要给出事件限制。
7、交易吧其实是一个很不错的吧,大家在里面可以根据一些吧友的评论了解球的性价比和品相,也是一个学习的地方。因此,个人建议:(1)对不写价格要求私信的贴,看见就该坚决删除!(2)对销售贴主的删帖必须明文禁止,为啥要删帖?无非就是心虚、掩盖欺骗事实等(骂人内容除外);(3)对被曝光贴,无论是否涉及经济纠纷,都必须先删帖!

日月吧辛苦了,再说一遍,交易吧的吧规是必须的!坚决支持不断修改完善吧规。





楼主 美食家哈哈  发布于 2016-10-22 12:34:00 +0800 CST  

楼主:美食家哈哈

字数:2478

发表时间:2016-10-22 20:3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9-25 11:38:07 +0800 CST

评论数:189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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