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多案中的第一个,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今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其中第一个案件。


去年12月,先后在不同的网络平台上,出现了个别文章和帖子。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发布者随时可以发,也随时可以删除。为避免今后发布者为逃脱责任而删除相关文章和帖子,我们不得不先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相应信息,在此帖中:https://tieba.baidu.com/p/5995700859已经向大家报告。

由于目前我们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只能了解到,这些个别文章和帖子发布者,是某些人(姑且称之他们为张三李四吧)用其网络用户名发布的。即使已经有多名热心网友向我们提供了发布者线下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等信息,但是我们还是缺乏足够的必要证据,能够证明发布者的线下真实身份与网友提供给我们的这个张三李四是同一个人。所以,我们直接起诉这几个张三李四的官方依据,还是不足。

那么,这些官方依据,包括实际浏览量等等的信息有没有?如果有的话,又在哪里?
答案是肯定的,百度、新浪、腾讯......包括头条,他们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后台完全记录着这些详细信息。同时,为保护公民隐私,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能把这些信息提供给公检法等单位,而不能直接提供给他人。

为此,最高法在2014年制定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四条是这么规定的: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所以,在我们拿到公证处出具的正式公证书之后,我们选择了向法院先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今天,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其中一案。

实际浏览量,是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
也就是说,实际浏览量若达到5000次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
因此,我们将在通过法院获得相关信息,特别是“实际浏览量”这一重要信息后,再进行下一步。

图一: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图二:其中一案的《起诉状》首页



楼主 上海沈宁律师  发布于 2019-01-15 14:13:00 +0800 CST  
早在2014年,类似要求网络服务者,提供发帖者信息的案例,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有过判决。
有兴趣者,可以去最高法院的官网上,查一下(2014)海民初字第11635号《民事判决书》

楼主 上海沈宁律师  发布于 2019-01-15 14:19:00 +0800 CST  
这是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合计129页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了2套,自己留存2套


楼主 上海沈宁律师  发布于 2019-01-15 14:33:00 +0800 CST  

楼主:上海沈宁律师

字数:1233

发表时间:2019-01-15 22:1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8-08 15:41:13 +0800 CST

评论数:153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