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铲屎官注意~可以线上办理狗狗户口啦~

成都地区的电子狗狗户口(电子版犬证)已经于今年1月上线了。

大家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


蓉城犬管


即可办理狗狗户口。


把它的名字写在“户口”上,给它更好的保障!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2:32:00 +0800 CST  
具体办理流程: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2:37:00 +0800 CST  
目前禁养犬种: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2:39:00 +0800 CST  
度娘勿吞楼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2:39:00 +0800 CST  
关于防疫证:
主要是看犬只是否注射了狂犬疫苗
只要在指定疫苗注射点注射狂犬疫苗都可以办理防疫证。

成都市合区的防疫点可以通过防疫服务这项进行查询。

但该查询系统还不够完善,所以大家可以查询以后再根据美团或者大众点评来查找离自己所在区较近的防疫点。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2:53:00 +0800 CST  
关于狂犬疫苗的注射问题:
1.之前注射过狂犬疫苗但没有防疫证的同学需要重新注射办理。(我就是这样的)

2.注射过但没有防疫证且注射时间较近的同学要和医生进行沟通。看近期是否适合注射狂犬疫苗。

3.防疫证主要是针对狂犬疫苗的注射,所以单纯只是需要防疫证的同学可以提出只注射狂犬疫苗办理狗证。(不过狗狗还是需要定期做好打疫苗的工作)

4.在打之前一定要沟通清楚是用来办理狗证的,以免闹乌龙。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01:00 +0800 CST  
防疫证正面数字就是证号需要输入
背面贴疫苗标签的部分需要拍照上传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2:00 +0800 CST  
下面选取一些需要特别注意得条例:
完整成都市养犬条例可以在蓉城犬管里面查询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3:00 +0800 CST  
第十七条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对收容的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收容的犬只进行暂养处置;
(二)对流浪犬进行收容处置;
(三)对捕捉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处置场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5日内没有被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4:00 +0800 CST  
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1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养犬,养犬人必须携犬只免疫证明,在30日内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四)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情况;
(六)犬只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5:00 +0800 CST  
第二十八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检。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曰内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第三十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每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犬只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养犬人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7:00 +0800 CST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
(二)为犬只佩戴标识牌;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
(五)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
(六)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候机室、商场;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28:00 +0800 CST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对所查获犬只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报告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养犬登记证》,15日内逾期未办理的,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收容犬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
第四十四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注销《养犬登记证》的,在5年内不得申办养犬登记。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31:00 +0800 CST  
以上

度娘吞楼厉害

请各位尽快办理狗证呀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2 23:36:00 +0800 CST  
能不抽楼??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3 10:36:00 +0800 CST  
目前成都市疫苗费用
仅供参考


楼主 miratic  发布于 2018-06-13 10:40:00 +0800 CST  

楼主:miratic

字数:3269

发表时间:2018-06-13 06:3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6-21 20:37:05 +0800 CST

评论数:5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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