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故意杀人无疑,法律不能鼓励

简单说说吧

我们平时说的,要法制,不要人治。什么意思呢?

法律,法制,要有形而上,和推而广之的意义。如果不具备‘形而上’,不利于‘推而广之’,那就不是法律了。

那就是‘人治’。婆婆妈妈,家长里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靠个人情感好恶去判断。


昆山砍人事件中,死者是泼皮牛二式的混蛋。而且在被砍死之前,有殴打和砍人的主动攻击行为。凶器也是死者带来的。这些事实,都毫无疑问的。

但是这些事实,是不能改变司法判定的性质的。

这些事实能改变的,只是‘量刑’松紧度,而不是罪名的性质。

比如:该判故意杀人,还是要判的。但是可以酌情量刑。

判例上有。老婆长期忍受老公家暴,受不了了,把老公杀了,最后邻居都出来替杀人者佐证。最后判刑故意杀人,但缓刑。

这叫什么呢?司法解释上叫:‘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故意杀人类,可以考虑以缓刑进行量刑。


为什么不鼓励这类事件,叫‘正当防卫’呢?

很简单,在推而广之以后,容易引发社会性群殴。

社会群殴,一方先动手,另一方杀了对方。完全可以说成是‘正当防卫’。

把街头纠纷,砍死人,完全以‘正当防卫’判决,最终就会导致社会大乱,街头暴力事件叠起。

说白了,就是‘法壮乐混人胆’。

以后找个理由,挑衅谩骂对方,激怒对方先动手,自己再反杀脱罪的人,会越来越多,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


中国不是美国。中国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没毛病。








楼主 从人者108  发布于 2018-08-29 13:32:28 +0800 CST  

楼主:从人者108

字数:564

发表时间:2018-08-29 21:32:2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8-30 12:18:03 +0800 CST

评论数:755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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