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个显而易见的大漏洞会没有人重视发财!靠这发财的人肯定有的!

故意杀人犯,可判死刑,情节较轻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楼主:金鹏聊斋文 时间:2016-04-24 21:51:00 点击:31 回复:1 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阅读设置
对于中国的个别心怀叵测的法官来说,我国法律的可爱之处,是一个故意杀人犯,高可以判死刑,低可以判三年至十年以内徒刑!一个法官他可以在如此广阔无垠的浪漫空间自由驰聘,充分方色展他的才华以体现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不可个侵犯,这是多么地快意!
说到这个题目,是前两天央视新闻播放有一个故意杀人犯未被判死刑引起争议,律师解释拿出刑法,使在下对原来还有一定认知但未特别注意的甚至无动于衷的故意杀人犯的量刑规定感到震惊一一以我为例,这说明了依法治国后,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极大地增强!但我同样感到了震惊程度的迷惑:原来刑法是这么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情徒刑!
首先,我迷惑的是法官居然可以从三年到死刑给故意杀人犯量刑裁决,有如此"宽裕"的裁决权,法官在依法办案的不用此权真有点"天理难容"!
其次,我迷惑于杀人有情节轻重之分:一刀砍成两截算轻的,砍了七八刀算重的?掐死算轻的吊死算重的?我个人认为故意杀人犯只有两种性质:主动如抢劫谋财害命,如强奸致死;一种属被迫,如家暴忍无可忍;农村被强欺辱忍无可忍;出外打工被侮辱忍无可忍之类。至于杀人手段致死难以辨别情节轻重,任何一种都是残忍地严重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仅是从性质上分后者才有宽容的余地。因此我对死刑不分性质而分轻重且幅度过大很有看法,为法官循私枉法留下了太大的操作空间,所以才会争议多多。
我又去看了贪污受贿的量刑,吃惊更大,原来的刑法规定数额竟只有5000、10000、30000、50000、100000等几个标准,后来加个300万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亦即可判死刑。到了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干脆连数额全取消了,只有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情节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看得草民只能摇头!
我想,我们泱泱大国,人才辈出,同时败类也迭出,让我们的人才去统计一下败类的违法类型,整出细化的可操作性的不可逆的量刑标准,难道做不到吗?比如,故意杀人:1、被害人无任何过错或杀人者指不出他的过错或无证据充分说明受害人的过错,则故意杀人犯皆应判死刑,立即执行;2、被害人有轻微过错,目因之引起故意杀人犯杀1人,判死缓;两人及以上判死刑,立即执行;3、被害人犯严重过错,且引起强烈民愤,以激起故意杀人犯杀人的,判3~5年徒刑;杀死两人的,判10年到15年徒刑等等。这当然为草民杜撰,但专家可严谨论证后规定呀!
贪污受贿也不能10万10年,几个亿几十个亿也没个死刑吧?毕竟贪污受贿没有废除死刑。
所以,看到电视以后,本草民认为,法律法规量刑标准是依法治国之本,我国要走上依法治国廉洁行政的阳光之路,首先要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把应所依之法规法律尤其量刑标准依轻重缓急(如当前最急迫的受贿量刑标准先来)做一个全面的大调整完善健全,尤其做到细化、量化、不可逆化,使用权之人无权滥用,贪腐之心无由萌生,则法院权威得以维护,依法治国当从愿景变成实际矣!则百姓群众可服而依之矣!则社会稳定可期而见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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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4 23:18:00 +0800 CST  
大家发表一下意见看法呀!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00:05:45 +0800 CST  
@u_98349288 2016-04-25 00:14:08
非常赞同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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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这些漏洞,让法律成为铁法 ,而依法治国才有根本所依,国家定的法律量刑标准如此宽泛一一我们企业生产标准如果也如此,那不到处是抛锚车啊?!
关键是定这些标准就专业人士来说,肯定不是难事啊!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09:32:51 +0800 CST  
感谢大力支持!仗义相顶!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13:50:58 +0800 CST  
@东海闲鸥 2016-04-25 13:04:24
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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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仗义相顶!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17:43:53 +0800 CST  
@抬杠学能耐 2016-04-25 17:56:57
我记得有个案例,一个村里,这家的儿子不工作,天天吃喝嫖赌,没钱就找家要,不给就虐待老人,还经常找事,危害一方,村里没有不恨他的。有一次他喝多了找家里要钱,家里钱都被他造光了,实在拿不出,他就打他妈出气,打得实在太狠了,老爹狠心一棍子把他打死了,然后自己去自首。结果村里人集体到法院求情,说这个爹是个好人,儿子太没人性,全为民除害请求轻判。最后好像是判了不到五年,还缓刑。
按楼主的说法,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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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说得因被害人激起民愤而被杀的例子!我觉得,是儿子,可缓刑,等于有大义灭亲的因素,如果是他人, 应判实刑,比较好一点。您说呢?这个新闻我也有印象不知是否同一事。谢谢!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20:17:07 +0800 CST  
大家还是爱国呀,我这个贴觉得对于国内的管理者来说,应该非常重要;对于国内的草民来说,也应侅知道非常重要。可是却顶得不多。
另一个贴说美国的选举游行,顶得人可多啦!

用上一句专用评贴用语:
看到这么多人爱国,我也就放心了!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21:22:44 +0800 CST  
我有点不信这帖没人顶!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5 23:08:25 +0800 CST  
@金鹏聊斋文 2016-04-25 23:08:25
我有点不信这帖没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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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6 09:25:11 +0800 CST  
@u_98349288 2016-04-25 00:14:08
非常赞同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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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鹏聊斋文 2016-04-25 09:32:51
堵住这些漏洞,让法律成为铁法 ,而依法治国才有根本所依,国家定的法律量刑标准如此宽泛一一我们企业生产标准如果也如此,那不到处是抛锚车啊?!
关键是定这些标准就专业人士来说,肯定不是难事啊!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6 10:31:39 +0800 CST  
@我要学医2016 2016-04-26 10:52:20
应该顶的,楼主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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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您是医社会的吧?

您说,这个贴他们都不顶,还怎么参政议政,关心国家大事啊!

大家向您学习!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6 13:09:29 +0800 CST  
@hlboluo 2016-04-26 13:24:51
guoxuesg.com  应该顶的,楼主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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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热情鼓励!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6 16:55:45 +0800 CST  
@千亿富豪就是我 2016-04-26 14: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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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叹气,
多顶贴,
三五年后成事业,
届时欢呼皆热烈!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6 21:55:39 +0800 CST  
明天见,晚安!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00:41:39 +0800 CST  
@拉风1999 2016-04-27 10:50:06
法律任何时候都是给屁民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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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应该仅仅是工作责任与态度问题,但制定者都是高层智囊团了,还是这种东西,真有点令人不齿!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12:38:34 +0800 CST  
@Archangel_S 2016-04-27 13:32:15
真正恐怖的地方,是地狱,不在人间。
但人间的蠢货,为了人间短暂的利益和享乐,纷纷大踏步地冲向地狱!
肉身死亡,灵体出窍的时候知道了才后悔,还有个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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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别误会!顶的人本身谁都是好人,谁也不会有您听到的的后悔!
而只是为了营造美丽美好的人间出自己能出的力量!现在又仅是大家一同呼吁而已!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14:10:07 +0800 CST  
@知卒常乐2013 2016-04-27 15:16:47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法律的不吃法律吃啥?
法律在干法律的人手里就是一团面,要圆就圆,要扁就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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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定要从源头从根本抓起!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17:26:03 +0800 CST  
@mikekuanpin 2016-04-27 16:45:38
我估计是:怕一时冲动的人变得丧心病狂。判的太严,反正是死或者即使不死也要住牢一辈子,还不如再多杀几个,因为按现行法律也不过是一样,多杀几个和少杀几个有区别吗?
而在古代就不同,有各种酷刑、各种死法侍候,对人还是有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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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思路是神思路,个别狗急跳墙,杀两个赚一个,杀三个赚一双的人不能院没有,但毕竟极少!但我想跟判刑没关系,已杀死一人的,在他概念中也已肯定是死刑吧?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19:45:40 +0800 CST  
@百壑折 2016-04-27 14:19:54
精神病证在手,杀遍全国平民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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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特例一两个,会把整个司法牌子搞烂!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7 22:50:44 +0800 CST  
@太阳最红1900 2016-04-27 23:09:23
中国法律是个橡皮筋,紧的时候嘞脚脖子疼,松的时候大象都能钻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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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治国要通过法这个根本才能把橡皮筋变成钢框框!这是一个最为根本的大事,可惜没人抓呀!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6-04-28 11:59:29 +0800 CST  

楼主:金鹏聊斋文

字数:17361

发表时间:2016-04-25 07:18: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7-30 16:37:18 +0800 CST

评论数:16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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