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陶岗村土地确权事实呈述

武汉市新洲区陶岗村土地确权事实呈述
一、2001-2005年为村级领导完善二能土地确认工作期间至发证时间,本人一家已是独立户口,且也有耕种土地,但当时主持工作的村级领导到村小组仅走访一户,且该户是平日与村级领导常有来往,关系比较密切的农户,双方私自就将全村的土地分配全部手续给办理了(有据可查),且当时村委其他领导已当面作出正词),因此本人(户主)的知情权就已经无形的被搏夺了,等知道此事时早已成为事实,看到的也只是最终的结果,对办理过程一无所知。
二、之后在2015-2017年期间,本户就因2005年的(某些基层领导)所认定之前的原因再一次错失土地确权(此期间失地村民(二户)也多次找村领导协商无果),时至今日也没有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到国家给农民应有的土地确权登记的权利
三、现在的村委领导在明知2001年和2017年两次确权颁证,因前期工作不彻底、走过场,弄虚作假,错失签发土地确权证。(现因国家有明确规定2018年延长一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就是要完善历史客观原因存在的失误,有针对性的纠正错漏,合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村领导在明知有失误和错漏情况下,仍然不尊重事实,回避事实,违背农民的意愿,没有按国家政策给予土地确权到户(时至今日2018-4-13止村小组内尚有未被确权的农耕用地)。
四、现(户主)本人提出申请要求按2018年国家政策给予相应土地确权,为此和本村失地农户一起找陶岗村委领导及仓埠街道办多年,在此期间村委领导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力的确权过程中的全套资料供村民查阅和核实,这是为何呢???不会连这些料也见不得光吗???现失地村民要求将未经确权无争议的集体农耕地确权到对应农户名下,村委领导及街道仍未给出合理答复,且将全部责任推向弱式农户身上。

在前因事实和现实结果面前,本村二户农民未得到合法的土地确权情况下,村级领导很有见地的,打着国家的旗号高喊着说是失地户主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未得到合法的土地确权,在此我想对村级基层领导问几个问题:
1、 农村土地管理分配工作和国家政策一直以来都是由村委领导惯彻和执行,农民只是主动或被动的拥护和接受,主动农民的是平日和村委领导关系有密切来往的,被动的是真正的没有关系没有依靠的人民群众,在这种权利和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将失地责任强加给农户合情、合理、合规吗????没有渎职现象吗????
2、 如果村委领导认真惯彻党的政策宣传到位,走村入户核实调查公示,经农户本人签核确认会出现失地的情况吗????作为一个合格的基层党员,这种做事方式合规吗????称职吗????村委基层领导就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吗????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当农户提出申请需求时村委不及时採取纠正措施,还一再以村委和国家政策进行压制吗????
3、 为何失地的都是没有关系更没有依靠的农户????请问题只要是在土地有变更的时期,在职的村级领导,他们会自已有失地吗?肯定没有,这为何呢????
4、 本村失地农户多年前,一直在按政策走访村委及仓埠街道农经站的领导,要求维权而得不到解决,而相关直接领导一再推诿托辞这是何意呀????失地农民合理合规主张维护自已的利益有错吗????难道是要农民为村级基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不认真所导至的错误买单吗????是要将责任强加给失地农户吗????
5、 国家设立村级领导干部的目的是,让村级领居带领好农民群众奔小康,脱贫致富。而实际现况是某一小部分领导由于个人思想禁锢,不作为,怕担当,还在错误的群众路线上长足发展吗?????还是完全忘记了国家的政策宗旨,还是这一小分部基层领导班子自身问题更大呢???长期用这种方式和工作态度只会将农民带向更加贫穷和更加疾苦的深渊……,请问以上这些都符合国家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法规和规定吗????
在此恳请有关领导能为民作主主持公道,为那些不作为,不担当昏庸村级领导指明方向,在十九大的精神下指引下,早日实现中国梦。
楼主 19023101  发布于 2018-04-16 21:52:34 +0800 CST  

楼主:19023101

字数:1590

发表时间:2018-04-17 05:52:34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17 10:03:2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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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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