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公案·古代的N种死法——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2-28 14:32:38
擦擦汗。意思是任何社会都有法,是不是法治的区别在于执行力度?估计执行力度大遵守得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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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是。从上面而言在于执行 力度 和 方式 ,在下面而言在于百姓对法律的认可程度或信任程度。

这个信任不是一个褒义词。包括“假如我那么做,那么一定会遭到制裁”这样的信任。其实也就是法律的公信力,使人不至于心存侥幸。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2-28 14:36:01
年龄与身高挂钩,大致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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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对这项制度的背景加以说明而直接说秦朝以身高作为负刑事责任与否的标准,大家多半要认为其荒谬。但是我们要结合当时的技术水平,来理解古人的智慧。

另外,如果有人是侏儒,那怎么办?秦人肯定也有他的解决办法,虽然我们今天没有资料可以佐证。总之,不能把古人想傻了。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8 18:50:33 +0800 CS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8 23:58:37 +0800 CST  
作者:安汉故人来 回复日期:2009-03-01 02:01:45

第二,“尊贤”是否可以理解为“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亲亲”理解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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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比附。

几点不同:

1,尊贤之“贤”的标准可以是多样的,而生产力则仅是以功利为标准。在特定历史时期偏重特定标准,那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把特定标准化而为绝对真理,那恐怕有问题。

2,亲亲之道首在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这大体是商君书里的原话。而和谐社会,则仿佛并不导致“务胜力征”的结果。毕竟,“和谐”已经成为有专门意义的网络词语了。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1 19:08:28 +0800 CST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03-01 12:48:21
说实话,我以前一直认为中国的法制史不如西方的来的发达,现在看来并非如此。简单的一个故事,就体现出了“负刑事责任年龄法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有罪”等等,真是佩服古代先贤的智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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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能想到的,中国人大体也能想到。谁都不比谁笨多少。这几个原则,都是在西周就大体确定了的,只不过秦朝有新的变化所以提了下。

但是,西方人能去追究这些原则背后的法理,而东方人则认为这些道理再简单不过而不予阐述(当然,后世如《唐律疏议》的疏,也对法条背后的法理有点及,不过仅止于“点及”而已,没有深入下去)。

这个课,就得留到我们今天来补。






作者:ziming79 回复日期:2009-03-01 15:29:49
暂时记号 有时间想和楼主多探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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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欢迎不过,疑义相与析。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1 19:15:20 +0800 CST  





继续




第三条命

某甲重获新生,便想着多得一些法律知识。秦朝普法工作做得好,不仅有大量法条的简牍可读,而且还有对法条进行解释和普及的小册子《法律答问》可看。某甲从父亲的书架上找了套《法律答问》来看,看到这么一段: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论?当磔。

某甲恍然大悟心想读书真他妈的令人明智。聊公从旁边缓缓走出,道:“你看,我们的古人智慧多高,这么早就已经懂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了。而英国这样的国家,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还不懂得这道理。1833年英国最后一个死于绞刑的罪犯就是未成年人,年仅九岁。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相比之下,你能死在秦朝,真是万幸啊!”某甲也慨叹说没有比较就没有幸福。

聊公话锋一转,道:“你真傻,真的。古今中外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都要区别对待。如果我是你,相比起指使未成年人去杀仇家,宁可装成精神病人去杀……”话音未了,某甲已经一溜烟地跑出去了。

某甲砍死某乙,被官府带走问话。某甲披头散发,在屎尿里爬,见了县老爷说:“我是玉皇大帝女婿,丈人叫我领十万天兵来杀你们,给我一颗金印,重八百斤。”(以上节录自《水浒》第十七回)县老爷道:“是个失心病汉子。按律定杀。”某甲抬起脸问:“啥叫定杀?”县老爷道:“扔到水里淹死。”于是王朝马汉把某甲拖出去,某甲一路喊着“聊公你个天杀的”。

聊公道一声“慢”,从旁出现。县老爷问:“你是何人?”聊公微微一笑,道:“我乃聊公,前来乞鞫。”县老爷讶道:“啥叫乞鞫?”聊公道:“你丫是不是秦朝人?怎么啥都不知道?秦律规定,被判了刑的犯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服,其本人或亲人可以请求复审,这就叫乞鞫!”县老爷道:“还有这规定?那好,拖回来重审!”某甲见到了救命稻草,抱住聊公的大腿就哭。

聊公道:“我们把整个的程序重新教科书式地来一遍。首先,所谓不告不理嘛,得有人来告诉。请问某甲犯罪,是谁来告诉的呀?”旁边一个官差道:“我在路上巡逻的时候发现他杀人,直接扭送到官府来了。”聊公点头道:“嗯,这在秦朝叫‘公室告’。不管是官府的人、知情者还是受害者,都有权向官府提起诉讼。这上面没有问题。那么下面是审讯环节,有没有问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呀?”

县老爷道:“问啦,他说他是玉皇大帝的女婿。我一看是个麻疯子,就直接按律判呀!”聊公道:“错啦!如果是麻疯子,按照秦律必须由专门的医生进行鉴定!”县老爷嘟囔着叫来医生鉴定。医生鉴定的结论是:某甲有眉毛,鼻腔功能正常,脚上无溃烂处能正常行走,手上有汗毛,声音无异常,并非麻风病人。然后医生把鉴定结论书“爰书”上交县老爷,县老爷过目后交档案馆保存。

冤情得清,某甲欢喜地抱着聊公道:“你是我的再造父母啊!”聊公又问:“那么正常人杀人怎么判?”县老爷说:“得看是斗杀、擅杀、盗杀还是贼杀人了。如果是打架斗殴中兴起杀人,叫斗杀,就轻一点;抢劫杀人叫盗杀或者下属奴婢杀长官主人叫擅杀,就最重;如果是故意杀人叫贼杀,就处于中间。”官差和证人齐声道:“贼杀。”县老爷道:“那还得有口供。某甲,你还不从实招来?在秦朝刑讯可是合法的哦!”某甲连忙招认。

聊公道:“县老爷你也莫乱说,刚才又犯了一些程序上的错误。按照秦律,必须对不同受审讯者如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隔离审讯,对口供和证言进行记录。然后将不同口供进行比对,找出相互间的矛盾之处,再行诘问。直问到被讯问者理屈词穷漏洞百出而仍不招供时,才可以进行刑讯。是否进行刑讯拷问口供,也是法官治绩的一个考核标准。不过现在管不了这许多了,时间关系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读鞫。”

县老爷说:“好。读鞫就是宣读判决。某甲贼杀人,判弃市。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某甲抬起头道:“有,就一句话了:不懂法律史害死人哪!”

那边厢某甲被拖出去弃市,也就是在闹市杀头;这边厢聊公道:“照顾到某些女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某甲行刑这种场面我们就不去围观了。解决一个问题:秦律规定‘疬者有罪,定杀’。这个疬者,就是麻风病人。有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秦朝麻风病人是有罪的,一律扔到水里淹死。这个说法是扯淡。秦朝可不比那些西方落后国家直到近代还在弄死麻风病人。这句话的意思是‘麻风病人犯了罪,定杀’。定杀就是扔到死水里淹死的意思。为什么扔到死水里呢?一个可能是考虑防止传染,一个可能是出于某种宗教情感比如祭祀的遗风。没犯罪的麻风病人呢?强制送到‘疠迁所’隔离医治。”刚说完,某甲的人头已经端上来了。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1 20:35:04 +0800 CST  








继续



第四第五第六条命

某甲得了性命,再下凡去。由于这半天的折腾,牛又丢了,实在没找着。某甲狠了心,找把刀自残。自残完毕找到官府,说是张三的爸爸张老三抢劫自己的牛,并且意图杀死自己,幸亏玩命反抗才逃过一劫。官府一查,并无此事。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诬告他人者,诬告的罪名该当何刑,诬告者便遭此刑,于是判了某甲一个死刑拖出去杀掉了。

某甲再投胎回家,告诉爸爸李四,说牛丢了。李四一怒之下把某甲打死。某甲的灵魂去官府告状,官府说家长对孩子有刑杀鞭笞之权,家长杀死孩子属于“非公室告”,坚持告者有罪。某甲说哪有这回事还讲不讲王法了县老爷说你少废话哪怕告到古罗马也是这么着你到底还告不?某甲的灵魂说告,被责打了一顿。

某甲再投胎回家(把老爷子李四吓坏了),决心不再惹是生非,在家做良民。结果某天某甲在逛街,被官府抓去。某甲问怎么回事,官府的人说你二叔的三外甥在外面犯了大事被判夷三族。你属于其中一族,要弃市。某甲说我不认识那哥们,官差说我也不认识那哥们。于是拉去杀掉了。

第七条命

某甲领悟了一个教训:作为一名黔首,再怎么小心也是个死。于是他决心飞黄腾达,就告别了父母,告别了妻儿,告别了上蔡,毅然踏上了未知的前途。摸爬滚打几十年,成为秦朝丞相。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秦始皇病死,某甲和赵高篡改诏书扶立胡亥。然后某甲被赵高陷害,诬告谋反,判了个秦朝最狠的刑罚(这个刑罚是如此地霸道以至于我不得不另起一行来增强视觉效果):

具五刑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1 22:04:06 +0800 CST  
作者:大鸟飞翔 回复日期:2009-03-01 21:55:18
非常希望这个帖子能继续下去,我不懂法律,但是我从你的帖子里看到了真正的法律的精神,而且还是很有中国特色的,现在我有一点感觉,但是只要你坚持写下去,我也能有所领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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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会写完的。而且我更希望的是这个帖子能够对大家脑子里固有的对西方法律观造成一点点碰撞。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1 22:05:56 +0800 CST  
作者:subwolf 回复日期:2009-03-02 09:10:38
如第三条,那秦法如何约束乙呢?如果秦法对未成年犯罪一律赦免,显然会造成大量未成年人故意犯罪。
是否都是如第一条,关起来等到成年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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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我没有遍读过,而且出土的也只是全部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我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但我想肯定如你所说有一定的约束。

至于第一条,后世对其争议很大。因为这条与后面几条也确有一定的矛盾包括身高的认定标准和关起来一定时间再处罚等。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2 10:55:44 +0800 CST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3-02 12:15:08
比较好奇,秦朝公法这么完备,允许族内有私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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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上面已经提到了,父亲对子女刑、杀,无罪。这是个父权。这个父权,在当时人观念中有反映。比如秦二世矫诏杀扶苏,扶苏就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2 12:39:31 +0800 CST  

先顶再写。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3 22:31:07 +0800 CST  







继续




正如大家猜到的,这位出身上蔡、李四的儿子,就是李斯。

李斯和嬴政当年精诚合作,缔造了大秦帝国。草创之初,他也曾意气风发地学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口吻放言:“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秦帝国用自己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通过先秦长达数百年的理论预制和艰苦努力,中国人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理想的政府,现在到了真正决定的时刻。如果秦帝国失败了,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中国人的不幸。”

现在他已经完全确信秦帝国灭亡的必然了。他以前一直以为,三代以来直至春秋战国的历史发展,已经穷尽了一切发展的可能性;先秦诸位大圣哲的思想,也穷尽了一切可能有的理论。自己和嬴政作为全中国几千年来最杰出的精英,站在所有巨人的肩膀上,通过仔细甄别和深思熟虑所精心设计和一手缔造出来的这个帝国,已经可以作为历史发展的终结。如果这样的帝国都要灭亡,那中国就没有成功的可能了。

但他当时远远没有料到,这个帝国也会灭亡;更没有料到,是二世而亡!

具五刑是当初通过他和嬴政的共同审核而写入法律的。简单来讲,乃是适用于被判处“夷三族”的首犯本人,其他人则适用弃市。具五刑的程序,李斯更是了如指掌:先刺面,是为“黥”;再割鼻子,是为“劓”;再斩左右脚,是为“斩左右趾”——有人说斩左右趾是斩掉脚趾,你们这些后人未免把我李斯想得太仁慈了;然后用竹板打死,是为“笞杀”;再将脑袋割下来悬起,是为“枭首”——枭者,猫头鹰也,上古猫头鹰生了小猫头鹰,便自己咬住树枝,任由小猫头鹰啄食自己身上的肉直到啄死,就剩一个脑袋挂在树上,所以枭首便是将头砍下挂起示众,都是有学问的啊;再将骨肉剁碎于市,是为“菹”;万一这厮临死喊反革命口号,就断其舌!

有人问了,这不有六七个刑罚了吗?你们懂个P!具五刑之“五”,乃是取其约数。古代奇数为阳,偶数为阴。一三五七九中,“五”乃阳数之正中,最为阳正中和。而刑杀乃阴,故以五调之。嬴政已死,这种大道理天下除我李斯外唯聊公知之,区区黔首岂能洞察我意?

刽子手看着将死的李斯神神叨叨嘀咕半天,也不觉有些毛骨悚然。他借酒壮胆,开始对李斯施刑。斩完左右趾后,刽子手抬来个铡刀。满脸是血的李斯瓮声瓮气地道:“不对不对,下一步应该是笞杀!”刽子手一拱手道:“对不住了,上头的命令:腰斩。”

李斯断成两截倒在地上,意识还没有完全消逝;而某甲的魂灵早已经迫不及待地挣脱他的残壳飞回封神台,被聊公接着。

某甲心有余悸地向下界张望,聊公在他脑后一拍:“别看了,走吧!”两人驾云而去。

秦朝的天空之下,咸阳闹市血流成河,人头滚滚。而中心刑台上的那具残躯,想必也已经完全失去了意识。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3 23:36:19 +0800 CST  
作者:挖抢角 回复日期:2009-03-04 04:50:49

我觉得“亲亲”有其可持续发展的优势这一说法略有欠缺。
要可持续发展,必须受世袭者代代都是理性人。一般智力的都不行。因为庸者难控大局。
但事实上,即使排除脑残后代的概率,要维持高概率的理性人后代仍然是不可能的。
古人的智慧,经验和观察力并不比今人差。在建立体制是,应该不会不考虑到这一点。所以,之所以会推行“亲亲”,恐怕是别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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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脑残,概率比较高;一家脑残,概率就很低了。

因为毕竟早在西周就已经确立了同姓不婚的原则,本着优生的精神。如果说同姓不婚可以在贵族和平民阶层都实现优生,那么贵族与贵族联姻之后的血统就可以保证更高水平的优生;而且平民相婚一般不出乡里,贵族相婚可以燕北越南相联姻,而现代医学证明年龄差距大、籍贯相距远,生出的小孩聪明。

而且贵族的家世可以保证优育。毕竟有家学(这个学字当作广义解)渊源,耳濡目染,小孩子成长的环境会好很多。我们看当代无论美国也好中国也好,有一些政治世家。不值得奇怪,因为有这个缘故在里面。

而且作为世袭制而言,并不是国君一个人在战斗。你的叔叔伯伯哥哥弟弟们都不是吃干饭的。成王不行,有周公;当然,周公出的少,王莽出得多,这是一个大弊病。

总而言之,亲亲的原理基本就是如此。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4 11:59:30 +0800 CST  
作者:subwolf 回复日期:2009-03-02 22:54:31
说起来,李斯真是
论才能,只怕可比周恩来。初建的秦帝国,具体执行就是他这个丞相
可是论到人品。。。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
仓中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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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不是作法自毙,是做人自毙。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4 13:40:58 +0800 CST  








四、从秦国到秦朝


竹片上的法律


秦朝为后世诟病,所以法律文本流传下来的太少太少。这样一个厉行法治的王朝,后世沈家本做煌煌巨著《历代刑法考》的时候居然写得比较简略。聊公有次与沈公聊及此事,沈公一声长叹:“文献不足故也!”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后来沈公老去了,聊公活了下来,有幸目睹中华百年来的窝囊史和伟大史,直到1975年的初冬。

1975年初冬的政治气候,一如这天气般寒冷,虽然聊公知道春天不会远了。这个季节,在湖南的云梦,某大队知识青年张泽栋正和大队里其他人一样挖水渠。临近傍晚,他收工回去的时候发现新挖开的水渠旁一段青黑泥土。这种泥土叫做青膏泥,经常被古人用来封墓葬。张泽栋不是等闲人物,一眼看出问题所在,便打赌道:“这里保险有古墓。”于是开锄就挖。

这一挖,挖出的就是云梦睡虎地秦简。1978年挖出云梦龙岗秦简,2002年挖出湘西里耶秦简。这些秦简,就造成了秦史(尤其是秦法制史)研究界的大地震,无数经典著作一夜之间被完全推翻,无数新人靠着对这些第一手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跻身学界占得一席之地。如今谁再谈秦史而不语及这些秦简,出门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下面,聊公就领着大家出入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近距离一窥这些秦简的真面目。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4 18:44:09 +0800 CST  
作者:胡言乱语一气 回复日期:2009-03-04 20:26:05
聊公,佩服得紧.
但得纠正个错误,发现秦简的云梦睡虎地是在湖北省云梦县,而不是在湖南.后来的里耶是在湖南.这个俺敢肯定.

睡虎地这个名字拟可牵扯到楚庄王时的令尹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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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言,键误键误。睡虎地与龙岗秦简都在湖北。

睡虎地的话,云梦貌似并没有这样一个地方,乃是考古小组的人听一位农民所言而作的记录(我也不知道,听人说的)。不过如你所说,此名大约渊源于与子文有关的“於菟乡”。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4 20:41:44 +0800 CST  

前两天出去了。明天来写,明天空。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6 23:06:58 +0800 CST  
作者:jiaoshan 回复日期:2009-03-07 00:29:29
我什么时候才能跟上大部队啊。看了前面的很受启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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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别看前面的了,精华都在后头呢。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7 10:08:51 +0800 CST  







继续



聊公首先随风潜入的乃是湖北省博物馆。在强忍住对稀世珍宝越王勾践剑和曾侯墓编钟等视而不见的情况下,聊公毅然来到了睡虎地秦简的展处。聊公伸出手去,穿越过防护设施摸了摸这些古老的秦简,一种历史的苍茫感油然而生……(儿童请勿模仿)

这些竹简还不足一指宽(注意,不是一指长),长度与正常的筷子近似,总数大约有一千一百多支,总计近四万字,都是秦篆,大约是用毛笔蘸了墨书写上去的,字迹很清晰。就是这近似一篇硕士论文字数的东西,引起了中国历史界的大震荡。

聊公细细看旁边的说明。这批竹简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墓,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历任与司法有关的职务。这些竹简都是墓主喜根据工作需要抄录的战国末年到秦朝统一以后的法律令文书以及少量编年史、天文历法方面的材料。聊公看了看这些法律文书,大约可以分为四类:

一,秦律十八种,包括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十八种秦朝单行律。内容相对比较完整,涉及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知道每种律是干什么的,请查阅百度百科“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条。不过光看名字就可以纠正我们对古代法律的一些偏见了:中国古代并不是光有刑法。引几个条文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这是《田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这个是《均工律》关于官府工厂培教学徒“新工”的年限和提前学成的奖励制度。

二,《秦律杂抄》。这是对律文的一个抄录,类似于今天准备司法考试时候市面上有卖的小学科重点法条之类吧,包括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关于军事的居多。我们看到这里面有一个《牛羊课》,这个“课”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再说。不过先抄一段在这里大家有个感性认识: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这是《牛羊课》中关于牛羊饲养中的惩罚和激励机制。

三,《法律答问》。这是以问答形式对律文、术语和律文意图的一个法律解释,前面我们已经见识过了。依旧引一段:

“百姓有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予者不论;和受质者,予者□论。

——这是根据“廷行事”对某条法律条文的一个解释。这一条是对于因为百姓欠债而进行强迫还债的条文,没说不适用于政府官员。

四,《封诊式》,这是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像我们上面讲的那个关于麻风病的案例就是从这里改编的,原文节录在下面以免被我误导:

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嚏。肘膝□□□到□两足下奇,溃一所。其手毋,令澹,其音气败。疠也。——这是一份“爰书”,上面说过了,即司法过程中的笔录,可以是勘验鉴定报告等。这一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物证技术。

以上呢,就是关于睡虎地秦简的概况。就是这些记载在竹片上的法律,让我们看到了古人的生活经验,古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古老东方法律的初级阶段的面貌。尽管仅仅是个初级阶段,但如果你带着同情和理解的心态去看,已经足以令我们感到震惊。




待续








湖北博物馆



睡虎地秦简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7 11:33:04 +0800 CST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03-07 12:17:58
"毋敢"一词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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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下文意译就是“不许”。“毋”原意乃表“禁止”,与莫、勿等同意。“敢”原意乃进取,引申为“(冒)犯”意。

“毋敢”乃是秦汉律中禁止性条款的专用术语之一。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7 12:58:23 +0800 CST  
作者:526199451 回复日期:2009-03-07 20:53:18
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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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为观就叹为观,止什么止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07 22:25:57 +0800 CST  

楼主:聊公

字数:206324

发表时间:2008-12-19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7-22 21:34:19 +0800 CST

评论数:200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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