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情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把“扫黑除恶”与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真是大快人心,深得民心,这更加坚定了我们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决心和信心。当今国情,上梁不正下梁歪,从上到下还有一大批腐败贪官员,官官相互,保亲护友。严重阻碍造乱了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运作。扫黑部门司法机关顶风作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扫黑除恶”越扫越黑,越除越恶实情。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08:07:06 +0800 CST  
保障人民安居乐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

《通知》指出,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一个重点,纳入执纪监督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各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防止就案办案、就事论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加大督办力度,把打击“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结合起来,做到同步侦办,尤其要抓住涉黑涉恶和腐败长期、深度交织的案件以及脱贫攻坚领域涉黑涉恶腐败案件重点督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工作,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涉黑涉恶问题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要有坚决的态度,无论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特别是要查清其背后的“保护伞”,坚决依法查办,毫不含糊。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1]

参考资料: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 [2018-1-25]
词条标签: 通知 发布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0:28:34 +0800 CST  
最终周以梅2017年4月14日在富宁法院再次挑起恶意诬陷缠诉起诉状,认可2010年1月1日签订的附有条件约定义务《租房协议》书。周以梅再也不能说是假的了吧?按事实、证据、法律再赖也赖不成了。田蓬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自已深深地证实了她自已在慢长的7年中一直挑起恶意缠诉诬告受害人丁生枢、唐银连夫妻的真实性。周以梅自已深深地证实了她自已串通工商局调换办证档案复印件,伪造假证据的真实情。周以梅自已深深地证实了她自已在法庭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诽谤丁生枢伪造公章、变造协议的诽谤真实性。周以梅自已深深地证实了她自已2014年5月14日,富宁县田蓬镇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黑混老大樊启学),家人、纠集田蓬镇司法所所长梁桓光、工作人员冷成旺、李明发及调来外来黑社会混混等三十多人刑事作案犯罪,是典型的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同时构成抢劫罪和诽谤罪的真实性。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邪恶黑势力勾结司法合伙乱出真相。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富宁县法院、文山州检察院自己真实了成为犯罪邪恶黑势力保护伞。富宁县法院、文山州检察院不但成为周以梅等犯罪分子邪恶黑势力保护伞 ,合伙抗法,明知故犯、带头违法、执法违法、司法公权力成为犯罪分子邪恶黑势力损国害民私器,护院家丁帮凶屠刀手,利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公权力,保庇邪恶黑势力刑事犯罪分子,乱民事,再次欺残没权没势的普通百姓,要受害人家无家可归,把案情再一次推进恶化之中,罪大恶极。顶风违背中共中央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反中国共产党正确瓴导(富宁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富睦民初字第38号。富宁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富公《经》不立字《2015》001号、给丁生枢和周以梅双方的建议书。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答复函,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文山州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文州检控字控民受【2015】37号。文山州检察院通知书,文州检民【行】监【2015】53260000040号。2017年11月13日文山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专用章,关于丁生枢申诉问题的答复【函】为证)。附合扫黑除恶专项严惩对象。犯罪分子朝朝莫莫,政府官员(田蓬供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2012年用文山州州政府委托州供销社专案组未给公章签字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调查报把丁生枢告上法庭为证(这个调查报告没有送达给向州政府信访的丁生枢当事人,是田蓬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起诉到法庭,被告丁生枢送答辩状时看到要经办案人复印来的《文山州供销合作社关于富宁县田蓬镇丁生枢信访案的调查报告》)。公、检、法、司法机关齐出动,损国害民,合伙公开抗法,反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成为犯罪分子帮凶屠刀手,历史罕见。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4:00:36 +0800 CST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4:03:07 +0800 CST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11:06 +0800 CST  
只认法,听从党中央召欢,不认人,谁损国害民就告谁,生为中华儿女,死为中华愧。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17:31 +0800 CST  


整整害了我家7年.富宁法院还顶风合伙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黑混老樊启学)等邪恶黑势力要我家无家可归。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25:32 +0800 CST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26:31 +0800 CST  


























014年5月14日,田蓬镇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
(谢良礼,黑混老大樊启学)、家人
纠集田蓬镇司法所所长梁桓光、工作人员冷成旺、
李明发及调来外来黑社会混混等三十多人,
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抗法违法暴力强拆现场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36:58 +0800 CST  




富宁司法局来强拆后挖开看被埋在下面货物现场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40:21 +0800 CST  








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为了毁灭2014年5月14日,
调集家人田蓬镇司法所所长梁桓光、工作人员冷成旺、
李明发及调来外来黑社会混混等三十多人,
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抗法违法暴力强拆现场。
把丢在场地的货物占为已有给民工做饭烧了现场.改建大棚,
毁灭作案证据和现场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51:40 +0800 CST  
2014年5月14日,田蓬镇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黑混老大樊启学)、家人、纠集田蓬镇司法所所长梁桓光、工作人员冷成旺、李明发及调来外来黑社会混混等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抗法违法暴力强拆,一而者,再而三的砸、埋、抢、烧、毁、唐银连家货物财产六万多元,,强拆犯罪行为已经是第三次了。(第一次,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黑混老大樊启学)等以填场地为名,故意堵路堵水,水冲进唐银连家院心食盐专用库,造成唐银连家货物损失上万元;第二次,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樊启学)等故意把唐银连家院心食盐专用库拆裂,水流进仓库,导致唐银连家货物再次损失几千元。更为恶劣的是,张玉文搬出百货大楼三楼边格,周以梅就故意将百货大楼卫生间里的下水道排水管撬掉。没有了下水道排水管,大小便和洗澡水到处横流,部份流入唐银连家二楼厨房和门面楼梯,货物损失几千元,臭气熏天,存放在厨房里的粮油、食物、菜等全都不能用了,又使唐银连家损失了数千元。并且在司法机关2012年庭审中公开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伪造协议。法院委托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真公章(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为证)。恶霸周以梅撤诉,周以梅撤诉后串通工商局,调换办证档案复印件,伪造假证据,2013年把丁生枢爱人(唐银连)告上法庭,富宁县法院公开判冤案。受害人家唐锒连上诉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周以梅调换办证档案复印件,伪造假证据真相暴露,自愿文山中人民级法院调解,民事案调解终结。周以梅返云复雨,抗法强拆,又恶意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和恶意申请勾结文山州检察院名知故犯违法越权提请抗诉。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依法驳回(云高院裁定书和云高检不予支持监督书为证)。在申请高院重审和申请文检提请云高检抗诉中一直诬陷诽谤丁生枢变造协议(周以梅2014年9月16日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诬陷变造协议书和2015年6月2日申请文山州检察院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再次诬陷变造协议书为证,2017年4月14日返回地方乱,再次到富宁县原审法院挑起恶意诬陷缠诉民事起诉状,最终认可是田蓬供销责任公司给丁生枢家签订协议书为证【司法合伙申请重审和提请抗诉不成,推反不了2013年文山州中级法院双方自愿调解书就返回地方乱,富宁县法自已开庭,解除协议】)。
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已构成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告公章变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申请文山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变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构成诽谤罪。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6:56:57 +0800 CST  




















































租金是交到2011年11月31日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7:13:37 +0800 CST  




楼主 A除恶  发布于 2018-05-06 17:15:02 +0800 CST  

楼主:A除恶

字数:4853

发表时间:2018-05-06 16:07:06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5-06 20:23:48 +0800 CST

评论数:23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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