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转载)

西华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以西华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投入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投入的重点科研基金、人才引进启动基金、科研配套经费及科技基础设施经费等各类经费。

第三条 凡以西华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权限,合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院(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所、中心)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科研经费监管的主要责任。学院(所、中心)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要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科研经费,接收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

第九条 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与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核经费预算,加强财务监督,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投入科研经费按照批复后的预算执行,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批复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西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除以下三种情况外,一律按《西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对以下三种情况不需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必须在报销说明书上签字明示。

(1)合同中明确约定所购货物归属于对方所有的;

(2)所购货物是对方委托研发/加工产品的组成部件,将来随同完工产品一同移交;

(3)埋在地下或墙体中货物。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西华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经科研处处长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横向科研项目特殊情况下无住宿发票的,并且出差人数和天数在五人五天以内的,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处)党政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参照《西华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费用标准限额包干报销(包括住宿、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技术资料购买、印刷、复制和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劳务费提取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有关劳务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或相关合同)执行,没有相应管理办法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横向项目劳务费有合同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提取严格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有关专家咨询费的相关管理办法(如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或相关合同)执行,没有相应管理办法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横向项目专家咨询费有合同明确规定的,严格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保证按合同(协议)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

(十一)科研协作费:是指从事项目研究活动时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项目部分研究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用于科研项目开展的支出。

(十三)学校投入的科技经费不支出以下费用:出租汽车费、车辆的汽油费、汽车维修费、通讯费及通讯设备费、劳务费等。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主要指为提高科研工作业绩而支付给承担课题任务的在职课题组成员的相关支出。

科研间接经费列支比例按照《西华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列支比例表》(附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在该方案规定外再提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与报销

(一)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凡因科研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凡是课题负责人直接支出的经费,则由所在学院(所、中心)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销。

(二)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西华大学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经费原则上先到帐,后开具票据。如特殊情况确需先开票据后到帐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学院签字审核后,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开具票据,并必须在2个月内完成经费到帐和票据核销手续。超期者由计划财务处提供名单,学院与科研处负责催缴。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科研经费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费用的支付应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用一般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科研设备维护、人才培养、新项目的孵化等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校有权暂停其经费的使用:

(一)无故不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进行,拖延进度;

(二)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四)不按规定擅自滥用经费;

(五)发生法律纠纷;

(六)课题组内互相扯皮,使课题无法正常进行;

(七)其他影响课题完成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完成的纵向项目,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管理:

(一)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二)停止发放该项目该年度的科研补贴,对已发出该项目的科研补贴将全额追回;

(三)停止责任人对国家项目的申报;

(四)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收回上级部门下拨科研经费;

(五)不出具该项目职称晋升相关的科研工作业绩证明。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规违法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楼主 shuaizebing  发布于 2020-04-28 07:14:5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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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5066

发表时间:2020-04-28 15:14:5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4-29 19:05:2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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