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贴八一八美国音乐圈里的各种明规暗则,科普向+适量八卦!

最近新的实习工作告一段落,惨无人道的半期考试周也结束了,终于有时间来逛天涯啦~上一次发的米国音乐圈的帖子是以八卦为主,对米国音乐工业本身的运作规律和运作流程并没有太深的谈及,所以这一次乐于学习与分享的楼主再来欢脱的开一贴,跟大家说一说美国音乐圈台前幕后的事儿,说说这个行业大大小小的明规则潜规则,让大家能够对这个世界第一大的音乐工业,对这个能创造出影响全球的文化产品的行业有基本的了解~
本帖内容非常非常适合装13~拿帖子里的知识跟其他热爱欧美音乐的盆友们讲,他们一定会不明觉厉的:D
另外,吸取上一贴的惨痛教训,开讲之前先申明几点:
1、楼主是USC Thornton音乐学院Music Industry专业的大四生,大二下期在Universal Republic实习,大三上期在RCA的Promotion部门实习,最近刚完成了一个为期三个月的Interscope Marketing实习,对音乐行业不敢说了解深刻,不过大体上的运行规则和一些台面下的潜规则是有所了解的:)上一个帖子里有提到,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去翻翻看~
2、大家可以随便提问,不管是吸毒或者性交易之类的敏感问题都知无不答,绝不会出现用假名替代明星的情况,不过咧这一贴不再讨论明星的私人生活和个人评价=。=特别是泰勒-斯威夫特的哈哈哈~帖子里只会讲音乐从业人员的总体情况、明星的商业表现和客观成绩,主观的东西上一贴我已经说得差不多啦~信的童鞋自然信,不信的童鞋我说再多也木有用的~
3、关于米国音乐圈有什么疑问或者异议,请各位友好讨论~楼主脾气很好的你们不要逼他哈哈~
4、这帖子里的每一个字都是自己的创作智慧,秉承版权法的理念,切勿未经允许擅自转载,要赚钱在之前请提前通知我一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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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正式开始吧~
首先,美国音乐之所以能保持旺盛的活力,在一百来年的时间里持续发展进步,创造出爵士、蓝调、摇滚等不同音乐种类,进而影响世界,最主要是因为创作源泉——音乐人们的收入受到了规范合理的保障。绝大部分对音乐的使用,不管是把歌曲放进专辑里,还是在小酒馆里放音乐,都是需要争得创作者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的。
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国内音乐人一直求之不得的——音乐版权。
那么,音乐版权到底是什么咧~
简单一点说,音乐版权就是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的“有限期垄断”(Limited Duration Monopoly,为什么是有限期后面会说到)。在这段时间里,作者拥有以下五种权利:
1、制造权(The Right to Reproduce),这个大家都明白的就不用再多说啦~利用该音乐制作唱片的权利就是制作权。
2、衍生作品权(The Right to Make Derivative works),想要用这首歌来做个音乐剧拍个电影?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都是不可以的哟~另外,翻唱并不算是衍生作品,但也是需要支付版税滴
3、发行权(The Right to Distribute),就算作者自己做了唱片出来,其他人也没有权利拿过去卖,只有在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
4、公众表演权(The Right to Perform Publicly),想要拿我的歌来表演?不给我钱你就别想!当然这个表演只是局限在公共场合里的,直到现在,人们对公共场合的定义还有所争议,不过有一条是无可辩驳的——只要你在人前表演,并通过该表演盈利,你就得乖乖交版税
5、公共展示权(The Right to Display Publicly),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画作之类的,比如齐白石的话,你不能说展示就展示,必须得征得他老人家同意才可以,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条在音乐圈也是行得通的,比如电台播放、酒吧音乐,就算是公共展示的一种。因为并没有人在表演,但你却展示了这段音乐。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07:45 +0800 CST  
那么,版权这个概念是从多久开始,从哪里开始的呢?
史记记载,最早的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的Statute of Anne,安妮法案,这是版权(Copyright)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安妮法案规定,只要是英国公民,不管你是大老板还是小屌丝,只要你创作了作品,就可以受到该法案的保护,并获得收益。
安妮法案对版权的保护不是无限期的,而是14+14年。什么意思呢?如果我是1710年的一位音乐家,我当年创作的音乐将会得到14年的版权保护期,在这14年里我享有所有的版权权利与收益。等到1724年,14年的版权保护期过了以后,我只需要到管理部门去申请延期,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另外14年的版权,在我们现在看来,这个版权保护的时间实在是太短了,不过对于当时的英国淫民来说却是天大的进步。要知道,在这之前,任何人都是可以随意使用音乐家的音乐而不产生任何费用的。
贝多芬、巴赫、斯卡拉蒂纷纷表示需要一个人静一静,掀桌(╯`□′)╯(┻━┻ )
那么美国最早的版权法案又出自何时咧?大家都知道,美国是1776年7月4日建立的,不过美国这个合众国形态的正式确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宪法颁布之后——而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就出现在美国宪法里!而且不是第N章第X条,是第一章的第八条!!第六条是宪法的法律地位,第七条是宪法的法律批准程序,而第九条是联邦与州政府收税的合法性,这样看大家就知道版权在美国的意义了。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09:05 +0800 CST  
美国版权法案最初也是遵循14+14年的模式,不过后来作者们发现,诶,28年根本不够啊,要知道那个时候信息交换渠道不多,信息传递的效率和速率也很低,28年的时间,估计还不够一本书从东海岸红到西海岸的,所以,这种赚不到钱的法案是绝对要不得滴!【NO!】于是,1909年,音乐公司和音乐创作者在说客的帮助下,成功说服国会通过了1909年版权法案,将版权期限从14+14年,延长到了28+28年,直接翻了一倍。
之所以能够促成这一次版权改革,有两个重要的原因。
第一、20世纪伊始唱片机和黑胶唱片出现,人们第一次能够不去演出场所就听到音乐,大量的人开始购买黑胶唱片在家中欣赏,也有不少商业场所开始尝试在场所内播放音乐吸引顾客,比如最早的梅西百货。那么,大家都不来看演出了,卖不出去票了,音乐家们靠啥挣钱咧?当然就只有收版税啦。20世纪初的纽约是美国唱片工业的中心,其中有一条街第五和第六大道之间的西二十八街,更是中心里的中心,这里诞生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批管理音乐版权的音乐发行公司,在之后的日子里,它被称为Tin Pan Alley,Tin Pan是锡盘,也就是黑胶唱片~
第二、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政府还不是世界规则的制定者,特别是在文化领域,当时的美国人特别想加入欧洲人开设的一个叫Berne Convention的峰会。这个峰会开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西方国家的版权能够在其他国家受到同样的保护。当时Berne Convention里的主要成员国,包括英国、法国在内,都已经开始推行28+28年的版权期限。因此,美国国会这一次的法案改动也是顺势为之~




这是最早的Tin Pan Alley。那个时候的音乐人不像现在这样可以找村西口李师傅纹个身,再找村东边儿王师傅烫个头,每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而是每天八点钟都要西装革履到这里上面,坐在小隔间里,面对一架钢琴,创作上八个小时,不管你有没有创作灵感,都必须坐满八个小时,然后打卡下班~更恐怖的是,这些音乐人创作的作品,版权全都不在自己手上!因为他们使用了公司提供的乐器,并获得了公司的报酬与指导~这就是在美国音乐圈占据重要地位的Work for hire音乐,后面会有更详尽的阐述~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14:31 +0800 CST  
作者:xiaoyunche2013 时间:2014-10-17 03:17:29
1、制造权(The Right to Reproduce),这个大家都明白的就不用再多说啦~利用该音乐制作唱片的权利就是制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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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reproduce是制造的意思啊,我有本英文书里是这么写的:

All rights reserved.No part of this publications may be reproduced,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or transmitted,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electronic,mechanical,photocopying,recording or otherwise,without the prior permission in writing of the Publis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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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mechanical是实体唱片,electronic是数字唱片,photocopying呢在音乐圈里面特质的是Paper print的曲谱,这个后面会提到的:)谢谢回复哟~你是第一个回复的人,好鸡冻~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19:29 +0800 CST  
1976年是一个值得所有音乐爱好者铭记的日子,因为它正式拉开了美国音乐疯狗式发展,并在之后的二十年内占领世界音乐市场的序幕。我们说过,1909年的时候美国政府就因为想要加入Berne Convention而延长了版权期限。不过,令人感到心塞的是,直到1976年,他们都还是没能够挤进去=。=,美国人也不是没有努力过。他们在1972年修改了版权法案,正式将唱片版权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内,现在,不止是音乐版权,唱片公司制作的唱片也能够收到保护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有个小疑问,诶,音乐版权跟唱片版权有啥区别咧?简单说来,音乐版权是‘无形’的,它是某位作者创作的歌曲,是一种创意的表达(The expression of ideas),不管它是写在纸上、石板上还是作者家的马桶上,都无所谓。而唱片,是基于音乐而创造出的另一种文化产品,它是有形的,摸得着看得见的,有直接效用的。音乐版权和唱片版权是同时生效的,至于具体操作流程是肿么样的,咱们后面再讲。
好啦,言归正传,就算美国人把唱片版权也纳入保护范围,欧洲人还是不买账,为什么呢?因为28+28年还是太短啦!先进的欧洲人民的版权保护期限已经是一辈子+50年了!欧洲人表示你们要不跟上我们时尚时尚最时尚的步伐你们就别想进峰会!不过遗憾的是,美国国会在这七十年里都没有改变28+28,因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社会的利益【你居然要我等你死了之后的五十年才能免费使用这些作品?不可理喻!】。
不过,到了1976年,美国文化随着好莱坞影片的流行开始在全世界风靡,而作为文化输出产品之一的美国音乐自然不甘人后,不管是当时还是现在,美国音乐最主要的消费市场都是欧洲地区,因此呢,挤进Berne Convention,在世界市场上有更多话语权就成为了美国音乐工业的当务之急。当时几大音乐公司的说客云集国会山,24小时连番轰炸要求议员们修改法案。
最后,美国国会一拍桌子【当然背后的故事不是那么简单,美国国会也是考虑到美国的国家利益和文化输出才最终启动修法程序的】说,好!我们成全你,改法案就改法案!不过,为了避免你们过几年再来烦我们,我们这一次准备上上下下改个通透!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20:13 +0800 CST  
@黄喵喵cat 6楼 2014-10-17 03:21:38
霉霉的粉啊楼主~私生活就不问吧~楼主知道啥就说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绝不黑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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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帖子楼主夸了一下TS的商业表现,说她不吸毒,然后就被黑粉追着骂了好几楼,感觉很心塞的=。=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22:55 +0800 CST  
@黄喵喵cat 6楼 2014-10-17 03:21:38
霉霉的粉啊楼主~私生活就不问吧~楼主知道啥就说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绝不黑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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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还是再说一下吧,TS在美国音乐市场的商业号召力现在看来,就算不是第一也是前三名。她是现如今唯一一个能够在正常标价的情况下,首周卖出一百万张专辑的艺人(什么叫正常标价咧?12.99-14.99一张数字专辑就是正常标价的范围,像Lady Gaga这样为了冲首周百万销量,而在Amazon上做一美元买专辑活动的就是不正常标价,后面会对这个案例有更多分析)。不夸张的说,TS一个人创造的收益可以养活半个环球音乐,五分之一个环球音乐发行公司,八分之一个AEG Live演出公司。
虽然在那个帖子里面说到这个被很多人质疑,但是我还是想再说一次,TS是新生代艺人中最能长远发展,最有潜力的一个。她的公关团队和经纪团队都是无与伦比的强大。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27:30 +0800 CST  
@黄喵喵cat 6楼 2014-10-17 03:21:38
霉霉的粉啊楼主~私生活就不问吧~楼主知道啥就说啥!!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绝不黑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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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字累 8楼 2014-10-17 03:27:30
不过还是再说一下吧,TS在美国音乐市场的商业号召力现在看来,就算不是第一也是前三名。她是现如今唯一一个能够在正常标价的情况下,首周卖出一百万张专辑的艺人(什么叫正常标价咧?12.99-14.99一张数字专辑就是正常标价的范围,像Lady Gaga这样为了冲首周百万销量,而在Amazon上做一美元买专辑活动的就是不正常标价,后面会对这个案例有更多分析)。不夸张的说,TS一个人创造的收益可以养活半个环球音乐,五分之一个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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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五分之一个发行公司有点夸张了,更正一下更正一下,二十分之一应该差不多~因为发行公司里有很多非常非常有名的老艺人依然在发光发热的~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29:03 +0800 CST  
那么1976年的版权法案究竟改了哪些东西咧?
诶,这可就厉害啦(O゜▽゜O)
第一、版权期限正式改为一辈子+50年!也就是说,从作品诞生开始,创作者可以拥有一辈子的版权,并在死后版权延续给其继承人五十年!
第二、对于那些之前创作的,归1909年法案管的作品,不管是谁的,不管卖得好不好,国会都大笔一挥慷慨地给了另外一个19年的版权!也就是说,只要你的版权是在1909年法案颁布后生效,并直到1976年法案颁布时还没过期的话,你现在拥有的就是:28+28+19=75年的版权保护期限。不需要你自己去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个续期是向所有作品无条件发放的
第三、确定了“Work for Hire”的年限,什么是Work for hire呢,简答说来,就是甲方雇佣了乙方创作音乐,并向乙方支付报酬,事成之后版权归到甲方手上。以前1909年法案对这种音乐版权的年限界定是很模糊的,有的音乐公司直接按照原创音乐版权的标准来,不过1976年法案对其进行了更正~满足Work for hire要先满足两个条件:1、乙方必须要收到报酬+使用甲方提供的器材,不然不算数,2、甲方要在创作期间提供一定的指导,这个指导不是说‘诶,你好好写啊,我睡觉了’,而是‘我觉得你不应该这么写,应该这样,来来来叔叔教你……’
第四、Termination Rights,也就是终止权。什么是终止权呢?对于普通音乐人来说,想要自己发行音乐并成功赚到钱几乎是难如登天的,所以大多数音乐人都需要借助音乐发行公司,通过跟发行公司签约的方式来推广自己的作品并赚到更多的钱。当然啦,发行公司不是慈善家,没有理由白白给你推广,他们要求的,就是该作曲家的音乐版权!看清楚哦,不是50%,而是全部!作曲家将签约后所创作作品的全部音乐版权转给音乐发行公司,由发行公司代为管理,并与发行公司以50%50%的比例进行分成(这是音乐行业里的金规铁律,至今仍然没有变化,也没人敢做任何改动)。
那么这个时候问题就出来了,我把版权卖给你了,你管理得好能帮我赚钱我就不说啥了,你要是管理得不好呢?比如你拿了我的版权你就回家睡大觉去了根本不做宣传推广,或者你拿我的版权乱搞,明明是一首成人情歌,你要拿给喜羊羊和灰太狼用,这不是埋汰我吗?——终止权就是给拥有此类处境的音乐家使用的权利。1976年版权法案规定,版权转让的35年之后,音乐家可以提出收回版权,这个时候发行公司是不可以拒绝的。不过咧,在收回之前,音乐家们必须提前两年到十年向音乐发行公司发出通知,好让他们做准备。当然啦,很少有人会提前十年发通知的,因为这给了发行公司足够的时间去最大程度地攫取利益,这样有可能你收回的版权就不值钱了。
2013年第一批拥有终止权的作者很少有选择收回版权的。不仅是因为他们怕发行公司在这之前提前透支作品的商业生命,还因为音乐发行本身实在是太麻烦了,各种法律条文各种官司层出不穷,对于这些一心享受音乐创作音乐的人来说,与其把版权收回每天殚精竭虑,还不如丢在发行公司里让别人帮你赚钱。

第五、Fair Use,简单地翻译(无节操地翻译)就是“我用你的音乐我就不给钱你打我呀!”,Fair Use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呢?一般是在‘不影响作品本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比如,在大学课堂里教授想要通过一首歌来表达一个观点,那么他在学生面前放一小段,这是免费的。又比如,新闻节目想要评论Call Me Maybe这首歌有多么多么红,那么这个时候放一小段也是可以理解的。总的来说,Fair Use是为了Public Betterment,也就是公众的利益。让版权不会限制到社会言论、新闻自由和表达自由。

第六、强制唱片版税(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什么意思咧?比如说,唱片公司对贾斯汀-比伯【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写出来的新歌特别感兴趣,他们派代表跟小JB说,“你让我们用你的曲子录专辑吧?”,JB大头一甩,“不干!上一次我到你们公司去你们都没派兰博基尼来接我!”,干脆利落地回绝了唱片公司。但唱片公司实在是太喜欢这首歌了【这也是不可能的】,一定要录,就算你不允许我也要录!这种情况可以不可以?当然可以,不过你就必须得向贾斯汀-比伯支付强制唱片版税啦。1976年版权法案规定,只要你是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录制了专辑,你就必须得每张专辑付给JB 2.75美分的版税!当然,这个数字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增加,到2006年已经涨到9.1美分了,所以小JB能够收到每张专辑9.1美分的强制版税。

第七、法定税率上升。上面所说的强制版税,就是法定税率的一种啦,其他的还有什么最低表演版税啦、最低同步版税啦一系列的花样,在这里就不列举了。

第八、对著作权的规定:怎样才能拥有一首音乐的版权呢?1976年版权法案规定,1、要是原创(Original),2、记录在可触可见可感觉到的媒介(Tangible Form)上【上面所说的纸张和马桶都可以,呃……】,3、展现一定程度的创意性(注意,该创意必须是非普适性的,什么是普适性呢?也就是可以沿用到其他作品上,对人类发展有好处的东西,扯远一点,比如什么触屏操控啦,汽车啦,就拿不到版权和专利,当然某一种专门的触屏操控,或者某一种汽车技术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第九、对1976年版权法案之后创作的新作品:不再需要注册,也不再需要公开发行,就可以拿到版权啦!

这么一写出来,大家是不是觉得内容超多?没错,一个版权法案的修正案包含了这么多东西实在是非常罕见的,所以咧=。=1976年的版权法案事实上直到1978年1月1日才正式推行!那为什么要叫1976年版权法案呢?因为……因为1976年是美国建国两百年,没错就是这么蠢的答案~。~美国国会议员们觉得叫1976年法案更霸气,更爱国,更有意义一些,所以1976年是近几十年来美国国会法案最多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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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s This Love - Bob Marley & the Wailers
2. Le Freak - Chic
3 My Life - Billy Joel
4. Life's Been Good -- Joe Walsh
5. Night Fever - The Bee Gees
6. Miss You - The Rolling Stones
7. YMCA - Village People

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音乐,都是2013年终止权首次实行时可以收回版权的音乐=-=2014年、2015年以及后面还会有更多更多的音乐人拥有这一权利,比如说,迈克尔-杰克逊的第一张个人专辑Off the Wall是1979年发行的,他的遗孀今年就可以要求收回版权啦【当然杰克逊家族并没有这样做,看来和索尼音乐发行公司的合同还会继续履行】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37:31 +0800 CST  
这个时候岔个小分支出来,着重讲一讲这个强制唱片版税。
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的定义是什么呢?是‘强迫’版权所有方为你的专辑提供音乐而产生的费用。不过,想要强迫版权方给你音乐,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能做到的,还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你不能是“First Use”。为了保护版权方的利益,版权法案规定强制唱片版税只能在First Use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出现,First Use顾名思义,版权方必须要自己在【自愿的】情况下首先使用过,不管是卖给别人也好,自己制作也好,要首先使用过,其他人才能不经版权方许可获得音乐在专辑中的使用权,不然这是违法滴
2、只能是‘翻唱’版本。这里的翻唱不仅仅是指Sam Tsui那种网络翻唱,而是严格意义上的翻唱:在不改动音乐元素、风格、节奏、调性,特别是韵律(Melody)和歌词(Lyrics)等决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录制这首歌曲,这叫做翻唱。
3、唱片公司必须交100%的强制税率,也就是上面提到的9.1美分。在唱片行业里,虽然9.1美分是国会规定的强制税率,但在正常商业活动中,有很大一部分音乐都是以低于9.1美分的价格收取版税的,具体低到什么程度,怎么个低法我们后面再讲~

4、受到更严格的财务约束。如果是音乐发行方自愿把音乐交给某个唱片公司录制,那这个唱片公司通常是以季度为单位交付税费的,甚至有的是以年为单位,对于唱片公司的财政要求就很宽松。但在强制唱片版税生效的情况下,大部分发行公司都会选择以月为单位来收取费用,因为他们知道这个税费是强制的,唱片公司是绝对不能逃掉的。

5、强制唱片版税只适用于Audio的翻唱版本,其他什么电影啦、电视啦、电子游戏的使用,都不属于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51:31 +0800 CST  
@gaolaomao 13楼 2014-10-17 03:51:12
楼主,纠正你个小错误。
The Right to Reproduce对应的汉语是复制权,而不是制造权
顺便说下,关于版权的保护,大陆跟美国的差距并不大,毕竟都是伯尼尔公约的签约国
区别在于司法成本与收益,毕竟没人会为了100块钱可能的收益而花1000块去打个官司,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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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正!我想了很久不知道用哪个中文来更正比较合适~咱们的确跟美国一样都是进入了Berne Convention的,但是在国内的版权法案与版权的具体实行上不得不承认,咱们国家还是跟别人有很大差距,就像我举的那个例子一样,在中国表演版税是不被承认的,而这是音乐人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来源。
最后再次感谢纠正:D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3:54:21 +0800 CST  
1976年法案之后,是美国国会推出的最后一个与版权有关的法案,也是现行的版权法案,Sonny Bono法案!这个Bono跟U2的主唱可没有关系哟
Sonny Bono是个很厉害的人物,以前是音乐界的歌手+制作人,还找了个天后Cher当老婆,淡出娱乐圈之后进入政坛,一开始就成为Palm Springs的市长,然后一路高升代表加州进入了美国国会。Sonny Bono法案是1998年提出的,那个时候新千年即将到来,美国国会也在讨论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问题,整个音乐界都对未来的发展特别乐观,那个时候大家还不知道网络会摧毁实体销售,也不知道后面单曲取代专辑销售的大格局。那个时候发片的艺人,什么N'Sync啦小甜甜啦,都是一千万专辑打底,这在现在的美国音乐界乃至世界音乐界都是无法想象的。打个比方,1997年*NSYNC这张处子专辑全球范围内是一千一百万张的销量,而2000年光是美国本土就是接近一千两百万张的销量了。一千万张专辑被RIAA称为钻石专辑,【钻石专辑在2006年之后的今天几乎已经绝迹了,这将近八年时间里唯一的一张美国本土钻石专辑,是Adele的21】。在这种大牛市的情况下呢,音乐发行公司就又开始打版权的主意了,一辈子+50年对于他们来说怎么够呢?一定要一直握在手上直到天荒地老才好嘛,于是发行公司的说客找到Sonny Bono,说服同样有版权在身的Bono代表音乐发行公司起草草案。最后该提案顺利通过,法案的名字也就被命名为了Sonny Bono法案。
Sonny Bono法案非常简单,像之前的1976年版权法案一样,给每一个Bono法案生效前的作品加上了20年的免申请版权延续。也就是说,像Frank Sinatra的My Way,现在总共的版权年限就是28+28+19+20=95年。而对于1998年后创作的作品,实行的是一辈子+70年的政策。
另一个必须要提到的是,在1976年法案中,Work for hire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发行后的75年或者创作完成后的100年,两个哪个先到期算哪个,当然一般都是第一个先到期。而在1998年的Bono法案中呢,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加了20年——发行后的95年,或者创作完成后的120年。

这就是美国音乐界版权法的现状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对版权的保护是很严格的,事实上,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有非常完整的版权法,以及版税收益链条。法律的完善,是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步。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4:03:24 +0800 CST  



艺人时期的Bono,和国会议员时期的Bono,不管哪个都是对乐坛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人物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4:04:08 +0800 CST  
@取名字累 15楼 2014-10-17 03:54:21
谢谢指正!我想了很久不知道用哪个中文来更正比较合适~咱们的确跟美国一样都是进入了Berne Convention的,但是在国内的版权法案与版权的具体实行上不得不承认,咱们国家还是跟别人有很大差距,就像我举的那个例子一样,在中国表演版税是不被承认的,而这是音乐人一个很重要的收入来源。
最后再次感谢纠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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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laomao 17楼 2014-10-17 04:03:31
表演权是被保护的。
几年前,所有的卡拉OK点唱机都已被强制支付一定的费用给音乐家协会了(貌似是这协会)。只能说,侵权的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太高
你继续8,不歪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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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版税不止是卡拉OK啦,什么电影里面用的音乐,电视里用的音乐,晚会上唱的音乐,酒吧里唱的音乐,这些都算是表演版税的一部分,据我了解似乎国家的版权法案对这个还没有硬性规定吧
不过支付费用给协会是一个进步!中国肯定是在越变越好的,希望以后能出现一些专业的版税组织来管理和收取版税就更好了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4:06:29 +0800 CST  
@明教饺子 19楼 2014-10-17 04:04:14
求问Beyonce的江湖地位~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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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不是都戏称Beyonce和Jay-Z才是美国真正的First couple吗哈哈,地位上来说是美国当之无愧的第一女歌手,当然从唱片销售成绩上来讲,受到曲种和大环境的制约,她并不是最好的那几个,不过好莱坞的茱莉和皮特也不是票房最高的那几位,不过也被称为First Couple不是吗~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唱片销售差强人意,但Beyonce的巡演表现一贯是很强劲的,近几年她的团队也是把工作重心放在演出上,虽然没有吉列体育场这种十万人的超大型场馆,但稳定在两到三万人的中型场馆也能让她赚个盆满钵满了,最近跟她老公一起举办的On the Run Tour是全美最火爆的文化演出活动,木有之一~巡演才开始三个月左右,收入已经有一亿美元了,这种吸金能力是很夸张的
谢谢你:)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4:10:22 +0800 CST  
楼主上课去~今天下午有个Music Law的课,先去吸取点养分回来继续八哈哈~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04:21:08 +0800 CST  
@贱人凸 23楼 2014-10-17 04:25:39
比较好奇公众形象和本人差距最大的男女艺人分别是谁?
最喜欢看各种绿茶婊衣冠禽兽被扒皮。想想就爽。哈哈哈哈哈。
顺便求8最近来中国巡演的MC。楼主我爱你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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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我待会儿站短你~不敢发在这里,怕粉丝闻风而来变成战贴哈哈
第二个问题呢,MC我之前就说过了,是个典型的纯录音室歌手,她自己是不写歌的,这样的话如果不持续工作,她的财政压力就会很大,至于为什么待会儿我会详细说明的。前几年她已经有淡出乐坛的意思了,不过淡出后的收入实在是抵不过她的花销,一度经济困难,所以又出来跑场工作,幸运的是恰逢美国偶像缺人,两千来万签了评委合约,算是缓过了一口气来。MC在美国的演出市场已经挖掘得差不多了,她不是滚石、U2这种老牌艺人,至少现在这个阶段还不是,对于MC和去世的惠特尼-休斯顿来说,她们这种过气的Diva想要再出来赚钱其实是很尴尬的,没有强大的幕后推手支持每走一步都很艰难。MC呢……新专辑是不要想了,就算出了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动静,因为不管是唱片公司还是音乐发行公司都不会再给她好资源了,所以全部重心就放到演出事业上了吧。
在我看来,亚洲市场,特别是日本市场,是最适合这个阶段的MC的,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音乐市场对MC这类的欧美音乐一向非常非常买账,所以在日本和东北亚地区多做演出对她是有好处的。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10:54:02 +0800 CST  
@俺不是来搞笑的 29楼 2014-10-17 10:34:58
咦,难道是上一次的楼主?我还想问关于lea Michelle的呢,cory死了之后她很坚强很让人心疼。其实我也不知道想问什么,不如说说艳照门对她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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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的私人感情生活是怎么样的我当然不知道,Cory的死对她有什么影响,有多大影响估计不是她本人也不会有人能说得清楚。我说一说她的专辑吧,这张Louder,其实从一开始Columbia就没有抱太大希望,能够出专辑完全是凭借她Glee女主角的名气,是以一种‘姑且宣传看看吧,没准能赚钱呢’的心态在推广,不过就算是这样,大家也没想到这张专辑的成绩会这么差……到现在为止,Louder这张专辑才堪堪有十来万张的销量,要知道,一张专辑平均的录制成本是二十五万美元,再加上至少三十万美元的宣传费用,以及包装费、运费、版税等一系列费用,这张专辑不仅没有赚钱,还亏了很多【当然,美国音乐界亏钱的项目是占90%的】,Lea Michele现在在唱片公司的户头是负数(唱片公司的户头是什么也稍后再讲),想要再出第二张专辑希望渺茫,至少近两年是不会再有了。
至于艳照门,事业上来说对这些女星的影响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受害最严重的Jennifer Lawrence的接片也没有受到影响,只能说美国其实把裸露这种事情看得很淡啦,大家都是看个热闹而已,而且大部分人都更倾向于将女星们当作受害者,因为这毕竟是非常私人的照片被黑客曝光了,不管被曝光的人是不是明星,这件事都应该予以谴责的。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11:01:56 +0800 CST  
@shadyAL 30楼 2014-10-17 10:55:00
adam lambert啊楼主(?>ω<*?),胖纸死忠粉求任何关于胖纸哒料啊~不过感情史什么哒我都造可以忽略哒(?>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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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史这个东西恕楼主没法说,我实在是不了解=。=不过商业方面的东西可以说一说,Adam Lambert其实上一张专辑的成绩是非常非常不错的,作为一个公开同性恋身份的艺人,他拿到了Billboard 200的第一位,在我印象中他似乎是第一个做到这点的公开同性恋艺人,所以真的很了不起。不过这张专辑发行之后他就很快离开了RCA,因为虽然成绩很好,但RCA并没有给他需要的支持,而且呢,离开RCA这件事,不是Adam Lambert单方面的选择,而是RCA主动放弃与他续约的,在是否续约这个问题上,Adam Lambert本人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因为他签的合约是1+6,什么是1+6我还是卖个关子后面再说。不过他现在签了环球音乐旗下的厂牌,专辑也很快就会推出的,估计今年年底到明年第一季度就会正式发行。
演出方面呢,Adam很聪明地利用自己Openly gay的身份,搭上了皇后乐队这个顺风车,因为大家都知道Freddy也是gay,所以跟皇后乐队一起搭伙演出的话,大伙儿对他的接受度就会更高一些,事实也是这样,Lambert和Queen的Tour几乎是场场爆满,不过呢,虽然巡演对Adam Lambert的职业生涯有很大帮助,但在经济上他能拿到的只是出场费而已,策划、组织这场演出并获得收益的,是皇后乐队。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11:12:18 +0800 CST  
好~讲完音乐版权,咱们现在正式进入音乐产业内部,第一步当然是从最为重要的音乐发行(Music Publishing)入手!
看到‘音乐发行’,估计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发专辑,其实事实并非如此,音乐发行公司跟发专辑这件事情一分钱干系都没有!发专辑是唱片公司干的事儿,那么音乐发行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咧?
其实定义很简单,音乐发行公司就是掌控音乐这一知识产权,通过授权(Licensing)这一方式向其他环节提供音乐使用许可,并从中获取利润的一方。一般来说,谈到音乐产业,圈外人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唱片公司,因为唱片公司是真正把专辑推广给普罗大众的人,但很少有人知道的是,音乐发行,才是整个音乐工业中最稳妥、最安全、利润率最高的一环,因为音乐发行本身是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的——没有制造费用,也没有铺货的渠道费用,音乐发行公司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坐在办公室里点点头,说一句‘拿去用吧’就可以了【当然具体操作起来没这么简单,不过大概就是这么个模式】。因此,真正懂行的音乐从业人员都会想要走发行这一块,因为这一块赚的钱最多,工作稳定性也比行业里的其他职位要高得多。

那么,当我们谈到音乐发行公司手里的音乐版权的时候,我们究竟是在指代什么呢?一首歌曲里,究竟哪些部分才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这个问题版权法案有大概的规定,但却没有具体的细则,归纳起来可以用一个词组来说明“Rule of thumb”,也就是说你觉得哪些片段能够代表一首歌,那么这些片段就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通常来说,能让人联想起一首歌的元素有两个:韵律和歌词。我发现很多朋友,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说到音乐版权和侵权的时候,都会说,‘诶,我好像听说只要抄袭不超过八个小节就不算抄袭’,但这句话实际上是【【【完全错误的】】】,大家一定要记清楚,音乐侵权不存在小节之分,只要你抄袭的部分能够让人联想起另外一首音乐,那么你就构成了抄袭。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贝多芬的Symphony No.5,开头的那四声‘当当当当’,在钢琴上弹出来不需要两秒钟,也根本没有八个小节,但这四个音符就能立即让人联想到Symphony No.5

各位一定要记清哟!音乐版权,是不按小节数量和时间长短划分的!
楼主 取名字累  发布于 2014-10-17 11:26:48 +0800 CST  

楼主:取名字累

字数:229830

发表时间:2014-10-17 11:07:45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2-05 01:27:5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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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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