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难怪关大蝈蝈说你骨子里也是暴民

作者:@pangxie19757Lv 14 时间:2018-09-04 00:26:04
楼主:上海高隐6Lv 14 时间:2018-09-03 20:17:56
楼主:上海高隐6Lv 14 时间:2018-09-03 11:42:54

1、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不等于就是真理,仅仅表明程序上的终审而已。很多人,比如这里的 @关大蝈蝈 动不动就拿二审结果出来作为论据来反驳对方,逻辑上是荒谬的。因为如前所说,二审结果并不一定正确无误。于欢案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条款。于欢母子的确面临不法侵害,但并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只有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即无限防卫。对方“靠近围逼”的陈述缺乏后续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暴力行凶。
2、警方包括一些专家都认为宝马男虽被刺伤但攻击力很可能犹在。比如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刻从车内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骑车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对此我要反驳的是,这的确是一个合理的判断,但仅仅只是个假设,而且并不唯一。因为逃进车内也可能驾车求医(因为伤情需要急救),或者依靠在密封的车厢躲避刀砍。因此法律当率先考虑谨慎性原则,严格限制当事人仅凭一个虽然合理但莫须有的假设去实施正当防卫,以杜绝借机行过度防卫甚至故意伤害之实的可能。昆山检方撤案网民们纷纷觉得大快人心,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民众道德素质欠缺,在情感利益面前更多是极度的非理性,冷血暴戾。而该案被撤将影响深远,因此此风不可长,此门不可开。否则很难排除人们钻法律空子,以暴制暴,乘机滥杀,酿成更多悲剧的可能。法律岂能受民意左右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性?
3、昆山反杀案也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因为条款规定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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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人身胁迫,肆意侮辱就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了,何况是在当事人的起居和办公之所在。这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在这种情形下,谁也不敢保证后续就不会发生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当你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面对敢肆意侮辱你的一伙人,你如何保证其行为可控?评论者之所以觉得这些暴力行为在一定范围,都看的事后结果。在正当时,当事时是看不到,无法确定会是什么结果。人身威胁,就是生命威胁。

至于是否应该在恰当的时刻停止反击,这应该是对专业警务安保人员的要求,因为他们有此类身体和心里素质练习。能在攻击时仍保持一定理性,对普通人来说,这个要求不近情理。人有嗜血和疯狂的一面,一旦引发,不易控制。

如果“绝大部分民众道德素质欠缺,在情感利益面前更多是极度的非理性,冷血暴戾”,那更应该倡导以暴制暴,暴是没有正当性可言的,用暴力来制止暴力,相对来说,还是正当的一面,应报正义呀。

一个社会的法律禁绝以暴制暴,就是禁绝了个体在暴力威胁下的私力救济。
我觉得不仅应该准许以暴制暴,甚至应该明确讲可以使用致命性暴力手段……
楼主 上海高隐  发布于 2018-09-04 22:23:30 +0800 CST  

楼主:上海高隐

字数:1335

发表时间:2018-09-05 06:23:3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9-07 17:47:13 +0800 CST

评论数:2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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