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然权利”还是“天赋权利”?


某些人完全不明白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而只有严格意义的“天赋权利”。而且使用“天赋权利”也必须在天赋的范围之内,任何权利的享有不但是有着先天条件的。而且必定是被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的。不能明白这一点的人很多,尤其是那些否认造物主又自以为高明的有着佛化思维的人们。

我相信他们之所以不明白,是因为他们再次犯下了望文生义而又不求甚解的错误:我们翻译为“自然权利”的这个东西,在西方实际上是指“天赋权利”或“造物主所赋予人的权利”,而我们从西方翻译过来的“自然法”,也是指“上帝的律法”或者“上帝的旨意”。世界上从来就没有绝对意义的“自然而然”的不需要原因不需要理由而能存在的东西,人的各种权利也一样。

打个比方来说,假设某个人没有老天所给与他的嘴巴,或者虽然有了老天所给与的嘴巴,却没有老天所给与的食物与空气,他就没有办法说话和吃饭,也就是没有先天条件,他就没有可能享有说话和吃饭的权利。而在同时,即使是老天给了他嘴巴这个东西,又使世界上长出粮食使人有食物可以吃,再使世界上有空气而让他能发声,使他有说话与吃喝的权利,但他还是不能乱吃乱喝,也不能像猪一样乱吼乱叫,他所享受所谓的“自然权利”,还必须在正确发挥功能和适度发挥功能的限度之内。我们可以看到,所谓人的权利的真实存在,必定是因为存在着足够有力量足够有权威的授权的前提,同时这些权利也必定被授权者的力量和权威所规范着。

人的权利绝不能由人类自赋,如果这可以,那么作为授权单位的人自己,剥夺这种授权是理所当然的,人理所当然地也可以剥夺这些权利。也就是说,这些人的权利根本就没有实在的意义与恒久的价值,因为这在真实的社会运作中,人的权利必定是被有足够力量足够权威的人所赋予所剥夺,也就是人的权利状况最终必定是依赖于权力者的喜好。人的权利更不能是某种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而缺乏超越和神圣的来源以及由这个超越神圣来源的界定,如果是严格意义的自然权利,就理所当然可以被所谓的自然环境自然环境自然条件所赋予所规范所剥夺,而这是理直气壮的。你所在的地方缺水,那么你自然就没有喝水的权利,如果水源被污染,你自然没有喝干净水的权利你反抗你爹的管教当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权利,那么他捶你到死当然也是自然而然的自然权利。这一切无需解说,因为它们都非常地自然而然。

某些有佛化思维的人所想的,就是怎么样可以无法无天,想拥有无限的人的权利,但是这不符合相反者相成之道,正由于否认权利的来源,权利的边界,他们却恰恰会失去他们的权利。

在人类的社会的实际经验中,权利必须依赖于授权单位的权威性而有效,而这个单位必须是被赋权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同时赋权单位相对于被赋权单位具有超越性,否则被赋予的权利总是无效的。赋权单位的权威性超越性一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赋权单位比被赋权单位更高级而具有普遍认可的权威,比如国王就可以封某人为公爵,而公爵则不能封某人为国王;二、赋权单位比被赋权单位的更高级、比被赋权单位在时间上更恒久,项羽因为他的力量和权威可以分封诸侯,而他分封的那些诸侯,却会因为他的权力失去或他的死亡而自然不合法;三、赋权单位相对于被赋权单位具有中立的第三方性质,不能因为赋权者与被赋权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产生赋权或者交相赋权,这样的赋权不但不具有公允的性质,也会因为利益关系的终结而被取消,这样的“权利”仍然会是不可靠的。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种人的权利的真实存在,依赖于赋权单位和赋权单位足够权威性,依赖于赋权单位存在的恒久性,依赖于赋权单位的中立性。因此,“天赋人权”才是一个正确的看法,人的权利的神圣性,是因为有一个拥有无限权威、在时间上永恒、对于人类来说中立而绝对公平的赋权单位的存在--即上帝的存在,是一种合理的公设。也正由于这样,天赋人权,而人权又具有神圣性质才能在逻辑上自洽。

楼主 伍蜀昆  发布于 2018-01-25 15:14:27 +0800 CST  

楼主:伍蜀昆

字数:1565

发表时间:2018-01-25 23:14:27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6-14 12:50:55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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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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