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授田制是历史传统与法定的观念 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国有者(转载)


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与“王权”意义相同的还有“君权”“封建君主专制”等等。

在古代中国,在社会结构诸多因素中,王权体系同时又是一种社会结构,并在社会的诸种结构居于主导地位;在社会诸种权力中,王权是最高权力;在日常的社会运转中,王权起着枢纽作用;王权崇拜是思想文化的核心。“王权主义”是对中国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的提纲挈领的概括,既不是指社会形态,也不限于通常所说的而权力系统,而是指社会的一种控制与运行机制。大致说来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王权为中心的权力系统;而是以这种权力系统为骨架形成的社会结构;三是与上述状况相应的观念体系。

通观中国传统社会史,社会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度一体化”,权力系统对农业、手工业、商业,始终以强制性的政治手段对其实施超乎寻常的行政干预,包容并随时都有权利吞噬它们部分乃至全部成果,操生杀予夺之权.

西周以来的分封制是权力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和人民)分配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既临民又临土的世袭体制。权力的上下关系同时又体现着财产的占有关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军事政治权力越大对财产的支配权力越大,土地和人民的所有权是随着政治权利的变动而变动,只要自己在权力系统中所占位置越高,土地和人口也就越多,完全无需劳作。这样也就是说,政治完全凌驾于经济之上。推动诸侯争战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占有土地、人口和财产,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但是实现兼并的手段不是经济的,而是军事的和政治的。因此春秋战国期间,分封制在诸侯、士大夫之间错综复杂的斗争中开始衰落,而兼并产生的合力最终都是走向君主集权,权力总是攫取利益的最好工具。争夺的结果,最终由秦国一统天下、建立了全国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为什么秦朝能够统一中国?首先我们要回答为什么要统一中国。


统一之后,秦始皇立即宣布:“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那么秦获得统一源源不断的力量来自何处呢?秦自商鞅以来贯彻执行军功爵制度,将全国都纳入战争的轨道。“这种制度之所以有威力,关键在与他是由国家不断进行财产和权力在分配的基本形式,各级爵位的实际利益时落实在土地、赋税、徭役的分配以及个人身份升降等等之上的”。士兵获得军功就获得利益,打了胜仗又使秦国获得更大的利益,如此循环,这就是秦强和完成统一的秘密。

君主集权就是这种追逐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由军事争夺而形成的统一的君主集权制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一是它的超经济性,而是它是一个军事官僚实体。超经济性决定了它不仅无视经济规律,而且多逆经济规律而行;军事官僚实体决定了它对社会财富的无止境的贪欲和野蛮的掠夺行为。

自秦以后,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政治权力掌握在皇帝和官僚手中,皇帝宝座由一个家族独占,等级制的官僚具有则具有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谁想要广占土地和人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步入官僚行列并且爬的越高越好,俗话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升官发财”“争权夺利”。韩非子说:“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中国封建社会官僚的来路很多。在和平时期主要来自文人,当官就要读书,当官之后就能捞取资财名位。这样一来,文人—官僚—地主三者之间就形成一个生态循环圈。这个生态循环圈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贯穿为一体。这个生态圈造就了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地主的兴旺和发达。实行官僚制度以后,官职一般不世袭。封建地主要长期维持自己的地位,单靠经济是不行的,很少有地主能靠地租能存在很长时间的,必须依靠这个生态圈,只有保持这个生态圈的正常运转,才能牢固地保持住封建地主的地位。地主是靠权贵发家的,失去权贵就失去了持家的凭借,门第衰落就不可避免。因此单单从经济因素分析地主的起落是不够的,要看到权力交替在背后的决定性影响,而王权又是居于权力的巅峰,因此说王权控制社会是不为过的。

尽管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具体道路不尽相同.都是沿着农奴→自耕农→农业雇佣工人(或租地农)的路线,走的是独立小农分化的道路。

比较一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生产结构有什么特别不同于它们的地方,资本主义产生的最适宜的土壤——个体小农经济在中国不早好端端地存在着,问题就出在它的不能“独立”上。

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根治于政治强制度化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

向来通史界普遍都接受这样的看法:自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
初看这并没有错,确实有大量的事实陈述能够证明这一命题是真。但在通读中国历史时,也仍然会发现同样也有不少事实陈述可以对它证伪——

例如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凭什么可以如此做?虽说王莽一般认为他是个不可思议的“怪人”,南宋贾似道又是个出名的“奸臣”,但王莽敢于宣布全国民田为“王田”,贾氏敢于付诸实际,强卖民田为“公田”。这些“非常事件”难道就完全是他们个人头脑里生出来的“怪念头”?还是有传统的法权观念在支撑?

对我印象最深的还是许多历史上被认为是正常的事件,史家一般也给予积极评价。一是抑豪强。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徒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私有产权”吗?二是“抄家”。权势财富再显赫的官僚地主,一旦有罪被抄没,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不祗田宅、金银珠宝、奴婢、女眷亦得尽数没入官府。这种做法,现代人完全无法接受,一人作事一人当,怎么可以这样?即使贪污,那么也应当扣除其正当收入部分,家属正常收入?但上述的做法,古代视之当然,没有看到谁提出过异议。

打击豪强,通史界普遍都视之为“明君”、“清官”的德政,评价不低。试问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在起作用?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


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二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

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

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怀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因此只有把产权问题放在整个历史运动中,对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作动态的观察,才可能透过各种游移不定、反复摇摆的实际运作状态,力求准确地把握住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特点。


很明显,古代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即使是“法”(律、令)也是以道德化的语言来规则和表述的,民法的传统更为薄弱,因此在历史文献里很难找到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权利概念。
相反,中国语言的特点就是文字简练而一字多义,极具灵活性。有关产权的史料陈述也往往是概念的模糊和灵活。我觉得这是由中国特有的语言思维方式决定的。在中国的历史语言里,无论是名词概念,还是人们遵循的思考习惯,都跟西方的分析概念不易对号。我们不太喜欢发明新名词,常常是“温故而知新”,往旧瓶里装新酒。一个“道”字,一个“仁”字可以装进历代各种学派的思想。在经济利益方面,“公”与“私”的含义都装在“天下国家”一个大网袋里。就象孟子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离娄上》)。直到明代,朱元璋做了皇帝,开口还是“农为国本”、“民为邦本”,洪武15年通过户部晓谕两浙、江西老百姓:“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于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者,则保父母妻子,家昌子裕,为忠孝仁义之民;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这里的“分”是国法,“天道”是意识形态,两者都高于一切。你说得清:这究竟是以国为本,还是以家为本,甚或以人为本?什么都是,什么也不是。这就要求我们尝试在现代经济学概念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找到一种合适的切入方法。


我们的先人很早就有了“公”与“私”两个对应而统一的概念。《诗经·小雅·大田》里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且不论是不是像孟子说的那样“八家共井”,通八家之力共事公田,这里有“公田”与“私田”两种不同性质的耕地,事实是清楚的。然而,必须还注意到其中的“我”字。公田是“我”的公田,私田也是“我”的私田。同一个“我”字,却用在性质明显不同的两种田产上,如何解释?照我们想,公田明明不是我的,却说“我”的公田?里面是不是隐藏着一些有别于西方观念的东西值得推敲?为什么明明是我的“私田”,史家都不认为是一种“私人所有”的田产呢?理由也很简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秦始皇不也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怎么又说第一次承认土地私有,于是再加一条,“田里不鬻”,不准转让、不准买卖。到了“民得买卖”,私有土地也就成立了。现在流行的通史都这样说。可不可以质疑?


先秦文献里还经常有“公作”与“私作”的对应。如《商君书·垦令篇》说:“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商鞅在这里的“公作”,从通篇看,含义比《诗经》说得要广,你只要接受了授与的田地,你就必须承担包括赋税、徭役、兵役三类负担在内的“公作”,这也就是上面朱元璋说的“分”。大家知道,这里说的“公作”与“私作”的关系,已不同于《诗经》年代,它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废井田,开阡陌”土地政策大变革下的情景,公私还是两相关联,统一在“国以农为本”的指导思想里。但古人并不觉得这里有什么象西方逻辑学上说的“悖论”或“吊诡”存在。


在西方,“所有权”问题被突出,成为讨论的焦点,据我所知,是在十六至十八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在他们关于政治制度的争论里,无不关联到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起源和认定。

他们之所以必须认定产权起于“自然状态”,是基于他们对国家性质有一种我们所不熟悉的认定前提——“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政府论》)。读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达。

西欧从14世纪起,以“特权收入”为主的政府财政体制已经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财政体制

,作为政府以国家主权者身份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民”之间,应该也必须通过谈判、协议来决定“国家赋税”,这就是“契约”学说出现的现实背景,这也才到了私人所有制可以具体界定的时候。上面的这些背景性说明很重要,由此我们才可能对西方经济学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概念有一个原本性的理解,然后才谈得上灵活运用。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实际应正确地界定为“产权形态”。农业的产出是按多少种形态分割的,不同身份的人在这种分配中的收益比例,都是判断产权性质不可忽略的事实依据。

二是考察经济现象时必须考虑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关联,置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不能脱离整体分析。

私有制这个概念,中国人是在近代由外国人给予我们的。西方希腊、罗马时代的传统虽一度断裂,但毕竟源远流长,“个人本位”观念根深蒂固。没有独立的、自由的个人主体,怎么可能有纯粹的私人所有权或独立的个人产权?因此,国家体制,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控制程度,乃至对人身的控制程度,都不会不作用于产权,影响产权的性质,或私有产权实现的程度。在西方,经济学也注意到了制度与产权的关系,所以有“新经济史”学派、产权学派(如科斯、诺斯等)的出现。他们的解释方法对我们可能更有启发。

三是要透过发生学,从历史动态的演进中去反复寻味“中国特色”。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西欧中世纪那种国王与各级贵族、商人、市民的“协议”关系,所有的关系都必须由各种形态的“家长”来作唯一的“法人代表”。各级“家长法人”之间又构成纵向往上“统一”的从属关系——最后其顶端就是“产权”的最后“家长法人”——国王或皇帝。这种以“血缘宗族家长”为法人代表的“集体所有”关系,发展到“天下一家”。“国有”乃人人皆有的虚拟化,正是“血族”原则始终不曾打破,国与家“一体化”的历史条件之下所特有的情景。

一个中国传统家庭的财产归谁所有?在没有分家之前,或没有遗产继承之前,所有子女似乎都享有部分收益权,但都没有处置权,这是很明显的。但能说父家长拥有所有权吗?从道理上说,他只是代表全家拥有它,必须从全家的整体利益去支配它。似乎只能说是“家庭所有”。一个只管自己消费而不顾一家老小的家长,从情理上,我们不会认可为他是合格的家长。但这样的家长,在中国历史上可惜不少。再说,子女没有所有权,那凭什么分家时他必须取得其中的一份财产呢?其中不是隐含了一个早已预伏的前提:全家的财产里,他也有一份,只是必须按大家认定的习惯法则,由家长来决定时机和份额。

因此,从秦始皇第一次明令宣布“黔首自实田”百年乃至千年以后,仍然可以不断出现“占田制”、“均田制”、“人民公社制”等复古事件,就完全可以从中国历史特色里得到理解。然而,感觉是一回事,对这种中国特色的产权要作历史界定,就需要许多理性的和实证性的分析支撑,才可能被学界认可。


秦统一后六年,据说秦始皇在全国颁布过“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据云梦秦简《编年记》“十六年七月丁已,公终。自占年。”秦国有让“百姓”(亦称黔首)申报登记人口的制度,但未见登记田地的证据。,联系到秦王朝全国性的户籍登记和赋役征收制度,不管有没有法令的明文颁布,事实上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名义上由国家来授田的举措。

对这一法令,流行的《通史》一般评价极高,称其为“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或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这是一个以讹传讹最典型的事例。造成这种错觉的直接原因,是望文生义。论者只从字面上去理解“登记”的词义,而没有与授田制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察。

事情正好相反,从法律上说,授田制是前提,“登记”是一种事后的手续。在国家授田的名分下,“黔首”才被要求将所受之田登记在册,即所谓“黔首自实田”,而且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被“授田”。这正好证明农业耕地的产权具有国有的性质。

(注:秦时户藉除民藉外,还有各种特殊的户藉,其中商贾有“市藉”,是不给授田的;属于“贱者”的还有赘婿、后父等,也另立户藉。秦时一般民户称“百姓”,多见于秦简,也称“民”、“庶民”、“黔首”。到汉代始称“编户民”、“编户齐民”。)

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揭示,由国家实行“授田”的制度确实在历史上象模象样地实行过,那么土地产权国有的性质,就是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

所幸有了秦汉简牍的发现,对于基层社会的情况,包括“授田制”,总算有了一些真实的消息透露出来。近20年来陆续在湖北云梦、四川青川和甘肃天水出土了三批秦代简牍,其中尤以秦代法律文书和地方郡县吏治文书,最堪珍贵。

秦国不论在统一前还是统一后,对田制的管理都十分严格。睡地虎秦简《田律》表明对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农民按授田之数交纳实物赋税给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吏之道》则透露了秦国与魏国一样,都有禁止“假门逆旅”(商人)和“赘婿后父”立户授田的法规,说明授田与户籍的登记是相互配套的,有些人是被排除在“授田”范围之外的。四川青川《秦更修田律木牍》还详列了田亩间修筑阡陌的法定标准,涉及到阡陌宽度和高度的规定,说明当时有法定的统一亩积,而管理的规范着实让人惊讶。《仓律》与《厩苑律》则提供了另一种情景:国家有时还出租一部分“公田”,并为农民提供种子、耕牛和农具等,类似后世的屯田。许多律令显示官吏对相关规定违法事件必须负责,处罚甚重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于“匿诸民田”分“租”与“未租”两类。研究者对此情况还说不清楚,“公田”、“官田”名词到汉代始出现于文献。)。授田法也行之于齐国。银雀山汉简《田法》(初步断为齐国之律令)说明授田与规范基层区划也是配套的:“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十州、乡以次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域”,授田按好田与坏田搭配,交纳实物数上田与下田标准也不同,且有授田年龄和免役年龄的规定,说明有“受”、“还”的可能。过去多认“均田制”为土地国有制的显例。现已证明这种制度至少在战国后期就实行过,它的起源很是古老。这些都无不说明,农业产权法定的国有性质在当时是不容置疑的。

《商君书》中有“算地”“徕民”两篇,都对秦国的山川、河流、池泽、道路、坏田、好田等各种地形的比例作了估算,测算出可耕田地的比例(坏田2/10、好田4/10),认为目前还未充分开发,主张应依据“为国分田”、“制土分民之律”,按“小亩五百”之数授田给农民;若劳动力不足,甚至可以招徕“三晋之民西来”垦种。

这里“为国分田”、“制土分民”两句不仅凸显出了土地国有的观念,也揭示了实施土地国有的用意:征发定量的赋税和徭役。秦并天下后,势必将这一制度推向全国。
由此可知,受田的耕种者是以国家臣民,即秦始皇石刻所称“黔首”的身份(必须有农民户籍的),领受耕地的经营权,享有部份的收益权。按其性质,他们是为国家耕种田地,承担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在理论上,授田也还有一个按年龄“受”与“还”的问题,经营权仅及身而止。


秦统一前后,历经数百年变迁,社会分层情况也复杂起来。单一聚族而居的乡邑混杂进了外来人。法律上,土著户与外来户的地位、待遇有明显的分化。《商君书·徕民》就提到“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外来人是不能当兵的,但必须提供粮草等军备费用。秦简《法律答问》完全证实了这一条,并知道秦国的户籍严格区分“故秦民”、“臣邦人(新民)”(“臣邦人”中又区分“真臣邦”与“臣邦父、秦母”生的混血“夏子”)(注:收养外来人的情况在战国时的齐国亦存在。《管子·问篇》列有数十问,亦知非常重视人户是否受田足与不足,且问到“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也?”)。这再次证明重视“血缘”的传统在社会分层中是起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推测非统治族人口在授田的待遇上必有重大区别

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原则,直到唐中期以前,始终是以人丁为本,就是这个道理。这种制度深层次的意义,显示不仅地是“国有”的,人也是“国有”的。作为国家,授田只是手段,它最终所关心的是严格控制牢人口,按人口将征发赋税徭役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开发这种“综合国力”资源,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所谓“登记”,就是确定你的耕地已被国家承认是合法的,你是“在籍”的合法“臣民”。虽然田是由你开垦的,但在法律观念上必须承认,这是国家授给的。

秦汉国家的“田制”与今天所理解的产权概念最大的差别,就在“田制”是先赋的概念,不顾经济实情及其自然演变,由国家权力强行规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这也就是古人常说的“天作之君,天作之民”,一切都是先验的。这个“天”实际就是历史的传统。


联系秦以后历代王朝兴替的历史,大致可以推断:严格的授田制或国家按户允许农民自占一定量的耕地,都只能在建国初期或新开辟的区域才可能被较认真地实施。时间长了,多容易名存实亡,经营权几易其主,“兼并”之弊丛生,政府只好默认既成事实。然而,正如黄仁字所说的那样,上层的规定始终是具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和观念依旧会不顾与事实的背离,不可动摇。许多对“私有制”的估计过高,往往不注意这一点,把形似私有的现象看作为根本观念或法律意义的改变。其实这只是法律的松驰或失效,条件成熟或认为有其必要时,国家又会旧态复萌。

授田制不仅是一种历史传统,更是一种法定的观念,所以后世才不断有“限民名田”甚至重新收回国有的尝试(王莽“王田”、隋唐“均田”、贾似道“公田”等)。即使像西晋“占田制”那样,实际做不到,政府至少认定超出限额的田地,国家有权干预,是名正言顺的。这不也是产权国有观念在起作用?否则,它根据什么理由可以这样做?这在西欧几乎是不可理解的。

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 (第3页)_爱思想 http://www.aisixiang.com/data/33986-3.html



楼主 爵士猫大懒虫  发布于 2018-05-07 07:45:07 +0800 CST  
@此生何去何从 2018-05-08 12:20:53
有道理,土地自古都有国有,可别忘了我们都是炎黄子孙,都是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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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中国问题,必须是天下,是何人之天下?

天下为公,仅仅是理想吗?
天下为私,仅仅是现实吗?

不可从西方文化的契约论、天赋人权来思考中国文化文明。

天下为公或天下为私,就已经涵盖西方文化的契约论、天赋人权的逻辑思路。
楼主 爵士猫大懒虫  发布于 2018-05-08 12:36:25 +0800 CST  

楼主:爵士猫大懒虫

字数:8456

发表时间:2018-05-07 15:45:07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5-10 12:41:15 +0800 CST

评论数:3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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