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批《人民日报》幼稚肤浅——为何企业成了澡堂,进人先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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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批《人民日报》幼稚肤浅——为何企业成了澡堂,进人先看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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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o Young Too Simple ”( 过于幼稚肤浅 )—— 这是中央领导同志对某香港媒体记者论点实在过于幼稚肤浅而提出的批评 。

而这一批评,其实同样适用于我们的一些媒体(甚至是主流媒体)的采编人员。

近日 ,《人民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企业不是澡堂,进人何要先看男女》的文稿,对于目前不少企业不愿招录女性员工的情况,严辞斥责为“性别歧视”,将板子全打到企业身上。

这篇文稿的言论,实实在在就是“ Too Young Too Simple ” ,实在过于幼稚肤浅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19:55:0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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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证明一些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拨款保障的新闻单位人员对在企业单位中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 **极其无知** ,以下 两则 新闻报导就是明证 :

第一篇新闻报导,论及积分入户,在说到生育保险时,说会存在部分男性职工未买生育保险的情况。

这根本就是胡扯 !!!
目前的社保费征缴,实行的是 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 “五险” 同单征收,捆绑缴费 。 因此,企业职工不分男女老幼,生育保险费都是要一直缴到退休的。 根本不会出现什么“部分男性职工未买生育保险”的情况。

第二篇新闻报导,说到“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这又是彻头彻尾的胡扯 !!!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是:
“ 男职工 / 未就业的配偶 —— 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
而到了这些采编人员的手上 却变成了 :
“ 男职工未就业的,—— 配偶 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意思根本相差了十万八千里 !!!

简直都不晓得该如何去形容这些采编人员的水平了。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0:53:2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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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按既往的生育保险待遇拨付规定,实行的是“定额拨付,据实发放”。
意思就是说,例如 某企业一女职工生育,原工资2000元,社保局按定额3000元拨付,而单位按实际2000元发放,形成节余1000元;其后另一女职工生育,原工资4000元,而此时社保局还是按定额3000元拨付,但单位要按4000元发放,形成差额1000元。这个差额1000元就由先前的节余1000元 调剂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既往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要先发到单位,再由单位发至女职工。社保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求单位进行调剂。 如果不是这样,社保局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直接发至女职工的个人账户,这根本就是非常简单的事情 。

而这种按规定进行的调剂,到了一些媒体采编人员的手上,就成了“克扣女职工待遇”。
这根本就是 唯恐天下不乱的 胡说八道 !!!

当然,“同样的生育,不同的待遇”,这其实是不合理的。 而《社会保险法》 也针对这一长期以来的做法进行了修改调整。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0:58:4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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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对生育保险待遇计发 作出的调整是 :在同一单位内,不再区分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高低,统一按单位内的平均工资计发待遇,不再按原工资进行调剂。实行在同一单位内的“同样的生育,同样的待遇”。

虽然还不能做到 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同样的生育,同样的待遇”,但这也算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然而,偏偏就是有些地方还要另搞一套。
以2015年1月起实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例,此《规定》第十七条写道 ,如果产前工资低于统一待遇的,按统一待遇发放(这部分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产前工资高于统一待遇的, 差额部分仍要由用人单位补足。 ( 这部分就是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了。 )

这分明就是在开倒车。
—— 原来的“定额拨付,据实发放”虽然存在“同样的生育,不同的待遇”这一弊病,但是好歹可以做到“收支平衡”。

而这个广东新版的土规定,却搞出了一个“只拍脑袋不算账”的“穿底规定” :
产前工资低于统一待遇的,按统一待遇发放,不作下调,不再设节余;
而产前工资高于统一待遇的,由单位补差。

真是莫名其妙 —— 既然取消了调剂 ,节余的钱没有了,补差的钱哪里来 !!! ???

一点“收支平衡”的 基本理念意识 都没有 !!! 还有什么资格谈 保险 !!! ???
不论是 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收支平衡”都是一项必须坚持的原则。
可以看出,编写《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根本就是个外行,一点 起码的、基本的 保险专业思维都没有 !!!

怪不得那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 严重收不抵支 , 空账运行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05:4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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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言归正传,回过头来说一说《人民日报》是如何幼稚肤浅的。

首先,《人民日报》标题的内容 就错了 。
现在不少单位招录人员 先看的根本不是 “男或女” , 而是“生了 还是 没生” 。
即使是女员工,如果是生过了,录用方面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而如果是还没生,单位就有顾虑了。
因此,造成目前不少女性就业困难的,根本不是因为她们的性别,而是因为生育状况。

第二,造成未婚未育女性就业困难的原因,不在于单位,而是在于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

下面就来分析一下到底是哪些问题。
第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 不承认既往已有的缴费记录。
如果一名女职工希望在产前脱离繁忙的工作,安心静养待产,那么即使她已有多年的生育保险缴费记录,也将全部作废,社保局不予承认。
在她生育的时候,包括住院时的分娩费用和产后的生育津贴,社保局一律不给。社保局只给生育时在职的,生育时不在职的统统不给,不论她有多长时间的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这就使得很多原本希望产前安心待产的准妈妈们只能选择留在单位,但又无心工作,搞得本人和单位双方都很痛苦。

这样的规定实在是完全没有道理。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选择提前离职待产??? 为什么凡是提前离职待产的一律剥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既往已有的缴费记录全部作废 ???

这简直太荒唐了 !!! ——社保部门剥夺了提前离职待产的女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在她们产后恢复工作以后,却又要照样继续征收她们的生育保险费直至退休。

真是混账 !!!
所有的保险,不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参保缴费,就必须有相对应的待遇。
养老保险缴费,退休后要有养老金待遇;
医疗保险缴费,患病时可报销医药费;
工伤保险缴费,因工负伤可及时治疗;
失业保险缴费,失业时可保证基本生活;
生育保险缴费,生育时应有分娩育儿待遇。

提前离职待产,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说,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凭什么要被剥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 根本就没有机会享受待遇,却又要一直缴费,
—— 这算是什么保险 !!!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10:55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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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国外的生育保障制度,很多国家并不强制女性在生育时必须在职,而是在产前的一段时间内积累了一定时限的工作缴费记录,就有权利享受生育保障待遇。

当然,此时的个人 缴费积累额 相对于 领取的保障待遇额来说,相差很多,所以,女性返回工作岗位后,继续缴费,惠及他人,也是理所当然的了。
——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个才叫互助保障,才叫保险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14:4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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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目前的女职工生育待遇,除了全国统一的98天待遇以外,各地还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加计待遇。
按理说,计划生育的加计待遇也应当列入保障范围,要么社保基金承担,要么财政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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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其中的道理,也是不容辩驳的 ——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职工对企业履行的义务。
因此,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的父母的身份应当是公民 而不是职工。
所以,向实行计划生育公民实施奖励的主体,应当是国家 而不是企业。
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

再简单明了一些的说,就是 —— 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谁负责掏钱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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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不少地方,计划生育的加计待遇,社保部门不给,计生(财政)部门不给,而是推给企业来给。 ( 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生育加计待遇 从字面上说的是单位给,实际上是公共财政资金给。 )

****** 真是毫无道理 ——
凭什么属于全民的公共财政资金,只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待遇,不出企业单位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待遇 ???

难道 企业单位职工和未就业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不需要罚钱 ???

企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府财政部门行使收取全部罚款的权利;企业职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企业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
政府如果收取全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罚款,理应同时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
如果由企业承担支付全部奖励的责任,则全部罚款就应当返还企业,用于支付相关的奖励。
实际的情况却是:收入权利全部归政府,支出责任全部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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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23:19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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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2015年1月起实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例,其中第十六条写道: 职工依照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享受加计的产假或看护假,由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自行解决,社保部门不计发“生育津贴”。

这是什么 狗屁规定 !!!

企业交了那么多的生育保险费,凭什么还要这个“自行解决”,那个“自行解决” ???
最可恨的是,男职工(一般10天)的看护假待遇,也要企业“自行解决”。
简直混账 —— 企业的男职工要缴一辈子的生育保险费,却连10天这点待遇都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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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28: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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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产假工资”这个概念,是在还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时候使用的。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后,“产假工资”这个概念就不再使用,而是代之以“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中也只有“生育津贴” 这个概念,而没有“产假工资”这个概念。
以前的“产假工资”与“产前工资”相对应,“产假工资”在数额上等于“产前工资”。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生育津贴”不再与“产前工资”相对应,而是在单位内部实行“同样的生育,同样的待遇”,都是一样的单位内平均工资。

真是不知道《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编写人员,脑袋是让驴给踢了还是让门给夹了,连这个没搞懂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33:1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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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待遇还要由单位解决,这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的落后思维。

以一名职工2500元工资为例,计划生育加计待遇若为两个月(各地不同),如由企业自行解决:
工资两月 5000元;
配套的社保费每月约1000元,单位/个人 负担比例7:3,即单位每月700元,两月 1400元;
再加上此前社保计发98天(三个月)产假 的配套社保费 每月700元,三个月 2100元;

以上合计支出 8500元 /人 。

一名月工资2500元的企业女职工生育,即使在 已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
企业仍需要自行解决8500元 。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39:5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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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8500元,如果是中小型的企业,有多少能够负担得起 ???

而且,随着父母对宝宝的关爱程度不断增加,愿意以母乳喂养并照顾小孩至最少一岁以后 才恢复工作的新妈妈越来越多,不少新妈妈产假期满就辞职,继续哺育、照顾小孩,不再回原单位上班了。 这样的情况在中小型的企业已经越来越普遍。

企业为她付出的8500元 , 就只能算是“学雷锋”了。
这样的“学雷锋” , 能学得起几回 ???

这样的生育保障制度不改 , 未婚未育女性的就业 只会越来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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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45:43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1:49:07 +0800 CST  
今天暂写这些,
改日有空再写写 政府应该给予 坚持全母乳喂养的新妈妈 什么样的 实质上的 经济上 的帮助与支持。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2:01:25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0 22:03:1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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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生育保障制度
仅仅是 视女性“生育等同于工作” ,
而不是将生育视为 —— 对家庭和社会同时作出的贡献 。 (超生除外)
这样的认识水平实在是太低了。
这样的认识偏差,导致了 生育保障制度 和 一系列关联制度 的设计存在严重问题 , 这些问题又反过来影响了未婚未育女性的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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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4 20:20:44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4 20:21:4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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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期时间不够,也影响母乳喂养的推行。这似乎已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胆提议,将生育假期延长至3年。

这样的提议到底 可行还是不可行,
还是得算一算账 ——
不能净搞些 “ 只拍脑袋不算账 ” 的方案 。

根据财政部2014年10公布的《2013年社保基金决算说明》 :
2013年 全国生育保险基金 总体 收入 362亿元 , 支出 279亿元 。收支比例1.3比1 。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待遇计发额度下,收支情况为 大体平衡,略有结余。

如果将目前生育假期 由半年(含各地另行加计的计生待遇)延长至三年,
除非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收入 增长至少5倍 。
—— 显然,这在目前来说是 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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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说 是在半年的基础上 延长至一年 ,又是否可行呢 ?
初步来看上面的《决算说明》 ,似乎也不行 。

◆◆◆ 但是 ,如果进一步分析 生育保险基金 的支出结构 ,
将生育假期延长至一年 , 从资金安排的方面来说,或许还是可行的 。

目前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分为两部分 :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
如果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的大致比例为 1比2,(即暂计分娩医疗费用5000元,生育津贴10000元),——由于《决算说明》没有公布具体的支出结构,所以只能作一个大概的估算。

如果分娩医疗费用5000元转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则生育保险基金每人可多获生育津贴额度5000元 。

由于生育是脱离了工作岗位的,因此,失业保险基金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生育津贴额度。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再承担5000元,加上转由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5000元。每人则可多获生育津贴额度10000元。即每人可获生育津贴的额度由原来的10000元增加至20000元。生育假期的时间则可随之延长,在半年的基础上延长至一年。

这样的方案,免不了要先提一下现行社保“五险”的支出规则。
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为 :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各个险种 独立建账,分别核算。 意思就是说,比如养老保险的钱,就只能用于养老待遇支出,不能用于医疗、工伤等其他险种的支出。
( 现在普遍说的收支差距扩大,主要集中在 养老保险。 )
按这个原则,生育待遇就应该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而不应动用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钱。

但是,偏偏这个生育保险 有它的特殊性。

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放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使用医疗保险的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进行核算管理。 而现在设置在生育保险范围之内,于是生育保险又要再搞一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而住院分娩往往又会出现一些并发症,很多时候连医院也搞不清这些情况是 应该归医疗保险来管 还是应该归生育保险来管。

所以设置在 生育保险范围内的 住院分娩费用 , 应该调整到 医疗保险范围内,统一使用一套 医疗保险的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进行核算管理。
而现在部分地方已开始了这方面的试点。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6 21:52:1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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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育脱离了工作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生育津贴额度其实也是理所当然的。
而且很多国家也并没有单独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就是在 失业/就业 保险基金 中列支的。
( 正如前面列举的加拿大就业保险,其中就设置了产妇津贴和育儿津贴。其中产妇津贴为15周,105天,约3个半月 ,比我国全国统一的产假98天略长了7天 ; 而育儿津贴则有35周,约8个半月 。 )

好了,说了这么多,要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也承担 生育保障 的职能,
可行 还是 不可行, 最关键的 还是要看看账本。

还是来看上面的财政部《2013年社保基金决算说明》 :
当年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 收支相抵,结余1206亿元 ;
当年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收支相抵,结余 758亿元 。

而当年 生育保险基金 全部支出( 包含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和 生育津贴 两部分费用 )
—— 支出总额 仅为 279亿元 。

生育险 支出总额 仅为 医疗、失业两险 结余总额的 14.2% 。
◆◆◆ 这就是说 —— 生育保障 支出总额 再翻一倍,完全没有问题 。

因此,从资金安排的方面来说,要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分担 生育保障 的职能 ,增加生育假期时间,是完全可行的。

剩下需要做的,就是—— 规章制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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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6 21:56:18 +0800 CST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6 21:57:3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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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新生儿从出生到六个月,完全依靠母乳喂养,就能够得到成长所需全部营养,不必添加任何辅助食品,包括水。
六个月以后,宝宝成长所需养分,单纯依靠母乳已经不够,需要添加辅食。

辅食之所以称为“辅”食,正是因为它是辅助母乳的食品。 宝宝在一岁之前,母乳仍是主要食品和营养来源。
每一位妈妈的乳汁都是为她的宝宝特别设计的,会随着宝宝的成长而变化,来满足宝宝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比如说,当宝宝的身体受到新的病菌或病毒侵袭时,会通过吸吮乳汁将这个新敌人传送到妈妈身体里。妈妈的身体会立刻根据“敌情”制造免疫球蛋白,再通过乳汁传送给宝宝,在宝宝体内建立屏障,保护宝宝不受感染。

6个月也不是绝对的底线,有些早产儿或者过敏体质的宝宝,由于身体的原因,拒绝或不能接受辅食,完全依靠母乳喂养到八九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也一样营养俱全,健壮成长。
笔者认识的一位儿科医生,宝宝因为过敏体质,完全母乳喂养到两岁才开始吃固体食物。其实,直至上个世纪初,绝大多数的宝宝在一岁之前都是完全依靠母乳喂养。迄今为止,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母乳在任何阶段会失去营养价值,而是恰恰相反,大量的研究证明,母乳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富含营养,如脂肪、蛋白质、钙和维生素等等,尤其是对孩子身体健康至关重要的免疫因子。母乳的喂养,等于为孩子建立了一道天然的免疫屏障,能够有效地预防诸多疾病的侵袭。
楼主 蓝天_白云2013  发布于 2015-03-28 20:00:55 +0800 CST  

楼主:蓝天_白云2013

字数:72437

发表时间:2015-03-21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25 19:38:20 +0800 CST

评论数:668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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