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公案·古代的N种死法——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03-14 00:13:07
其实法律的普及,不能光靠宣传,而是必须让普通黔首看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有不惜以身殉法的官员,有不偏豪强的法官,有了许许多多靠法律讨回公道的案例,这样才有法律的尊严和信仰。
===========================================================

那又回到秘密法了,因为所谓“正确”实施实在不好判断。而且人们思维中总以有利于己的视为正确。首要的,还是要让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4 09:49:23 +0800 CST  
作者:挖抢角 回复日期:2009-03-14 04:34:16

1.
大学扩招是否和当时商鞅变法启发下层民智有相似性。
===========================================================

很触类旁通的想法。两者的关系不好说,仅就扩招谈谈看法的话,觉得扩招自然是好事情,但是没有拉开扩招后大学之间的档次。当然我们都知道有本专之分,有本一二三之分,但是本一的学校就已经如此之多还难以拉开档次。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要结合,也要分化。否则的话,搞得咱们的硕士只赶上别人的本科,咱的博士只赶上别人的硕士,大有恨不得再往上设几级学位之意。一句总结:扩招的一个消极结果是导致学位设置不合理,各级别难以体现其应有水准。

2.
我们说商鞅变法,是指商鞅改变秦朝体制。但商鞅是法家代表,这点何以见得?“立信”不能算是法家特色。法家特色是成文法,遏制人治,强化执法。我们都知道秦以苛法治天下,是典型的法治国家。但其法治,如何见到是商鞅推动的呢?历史书上没有说,您前文里也只是强调了商鞅用新法(代替旧法)和强化执法。
===========================================================

商鞅是法家乃是后人贴的标签,包括荀子是儒家同样如此。事实上法家(相对于道墨儒)乃是后起学派,文中已有说明。因此难免带有其他学派的印记。当然,考诸秦朝法制,与秦国法制有许多一脉相传之处。甚至政策上也是如此(如燔书令之于焚书令)。这点限于文章重点所在和篇幅,不及细讲,有兴趣可参看相关著作。正如前面有人说的,法家之间并无师承关系,都是后人贴的标签。

3.
中国目前的立法。为什么我国喜欢回避细节的立法呢?越是焦点越回避细节。物权法,民居产权到期后如何续权不明确。商铺产权到期的结果干脆只字不提。这样的立法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

呵呵,不好说。立法技术的局限吧?法律的确定性与正义性,乃是一组矛盾。今天要预见七十年后的事情,的确不易,所以姑且不提及,这样造成了法的不确定性。但是如果贸然规定的话,到时候不适用不适应形势怎么办?这会造成法的不正义性。两个价值相权衡,取其要者。相信七十年后的政府和人民水平比我们这代高吧,拭目以待。

4.
司法公正,执法效力。民主制度下比较容易保障:你司法不公,执法不立。人们可以让法官,警长的提名人宝座动摇。在非民主制度下是否有比较好的保障方式?
===========================================================

没看明白,详述之?

5.
老子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我的理解是,前者是规律而后者是形式,前者的效果是推行后者的目的:道是规律,德是为了符合道而遵守的规则。即使道被忘怀了,只要遵守德,仍然可以得到符合道的效果。这后依此类推,但每次境界下降一级。
===========================================================

同意。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4 10:04:29 +0800 CST  

楼上理解有误。他所说的原理,当是其最后一段话。心里想着“我不能妄为哦”不能确保,但是如果有事实上的制衡而使得其心如此想,则保险得多。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5 14:36:27 +0800 CST  
作者:胡言乱语一气 回复日期:2009-03-15 20:26:16
这恐怕不是普法不普法的问题.
秦人对山东六国之人恐怕近似于异族殖民统治之意味,秦律所定免责之律大多应不会按律落实到六国之人的身上.
要不然始皇陵七十万刑徒从何而来,另还有长城及各地地方服刑之刑徒,总不至于山东六国之人皆奸滑之徒吧.
暴秦之名恐非浪得虚名.
蒙元律法似也无新婚初夜权之规定(不是甚确切,聊公专业,望实证确否),但从当时记载的民谣和后世之传说皆说明确为常例.
当然秦朝与蒙元大不相同,不能简单类比.
===========================================================

1.文中所言,聊备一说,乃行文追求戏剧化的处理(当然,不排除这是事实甚至这很有可能是事实)。事实上法史界已有人如兄所言,对秦律这项规定是否适用于陈胜们提出疑议。他们的说法,主要在于:睡虎地秦简多是秦始皇之前的法律,恐怕在统一后已经废除而有更严苛的出台,乃是一个时间效力的问题;而兄所言乃是法律的属人问题,亦有一定道理。

2.元人初夜权的问题,据说只见于伪书《烬余录》,目前倾向于认为乃是假的。具体情状我没有了解过,没有发言权。不见之于法律乃是肯定的。

3.兄的这个类比乃在于说明文本上的法未必是实行中的法,甚至可能大相径庭。此论放在汉以后殊值赞同。但在秦朝是否如此,需要史料来说话。

4.暴秦之名,未必是出于其刑罚之酷烈。后来汉承秦制,汉初的法制未必比秦轻多少。暴秦乃暴在其大兴徭役,苦民不已。究竟暴与不暴,还要靠对史料进行定量分析来做判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5 22:02:14 +0800 CST  
作者:挖抢角 回复日期:2009-03-15 01:23:32

在健全民主制度下:法官和警长的人民由专门的公务员/机构来任命,就说我前文所说的“提名”。法官和警长的职务虽然不是人民可以决定,但是任命者的身份是由民主过程来确定的。因此,法官和警长的工作表现,会影响任命者的政治命运,因此得到了制约。
在非民主制度下:是否有较好的机制完成对司法和执法的制约?
===========================================================

嗯,不知道我有没有看明白你的意思。你所的有点问题:职务连坐,恰好是中国古代对司法者进行监督责备的办法。最近听说张文显老师要在吉林高院恢复职务连坐。

第二个,我觉得从微观上讲没有哪一种对司法者进行检察的办法,是专制政体和民主政体不可以通用的。只有涉及到权力分工、触及宪政层面的问题,才会体现出两种政体的本质不同。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5 22:12:24 +0800 CST  

人家吕不韦已经说过了,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汉朝的纬书也有云:天子,爵称也——天子也不过是个官名。

当然啦,比较普遍的思想乃是:天子也好,老百姓也罢,都不是国家的主人。一个是邦本,一个是人牧。再加一句,古代就没有(民族)国家这个概念。

我这里所讲的君主制,乃是指中国的制度(是不是可称君主制,亦大有问题)。至于西方的君主制则是很落后的,不值一提。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6 22:31:55 +0800 CST  
作者:jiaoshan 回复日期:2009-03-16 22:21:54

若法的存在是为了国家的治理,国家的治理又是为了人更好的生活,那判断更好的标准就要因人而异了。
===========================================================

对。这就是中国古代司法的原理,也是中国古代立法往往在司法中被忽略的原因。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6 22:33:48 +0800 CST  








五、时间中止了


汉朝的抉择


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强”与“好”究竟是个什么关系。

战国七雄,无疑秦国是其最强者。但秦国是不是最好的国家?有人觉得不该这么一概而论,那么我们分解来看:秦国的经济是不是最好的经济?秦国的政治是不是最好的政治?秦国的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制度?秦国的文化是不是最好的文化?

论经济,齐国之繁盛,当执列国牛耳;论文化,鲁国礼乐之盛,天下无匹。以上两点,在春秋战国时候也许可以成为共识,但是在秦朝统一以后,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仅就经济规模和总量而言,也许齐国的确最繁盛;但是秦国代表了一种更为先进和有潜力的生产力,就质而言,远远在齐国之上。至于文化,鲁国代表了一种衰朽没落的文化,精致则精致矣,却不够强悍。而秦国的文化,简单质朴,没有一切多余的东西,所以也远在鲁国之上。

有人问:你的说法顶多能证明秦国与齐鲁乃是不同类型的经济、文化,如何能得出秦优于齐鲁的结论?

答曰:秦灭了齐鲁。以果推因,当然是秦优于齐鲁了。

这种思维方式,值得我们思考。一个国家击败了另一个国家,不独是军事的较量,其政治经济文化于有力焉。所以就可以由该国军事强而推导出政治经济文化好吗?不行。我们能得出的结论是,该国政治经济文化适合于战争。好,有人又反驳:两国之间的优劣最后只能靠军事来分胜负。哪怕你政治经济文化都好,而我只要军事强于你,就足以灭你的国。国都没了,谈何制度文化的优劣?

问题又出来了:贵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动不动就亡人国,究竟是贵国有问题还是我国有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在这里:我承认齐鲁的经济文化优于秦,但是请问,你不搞军事秦在搞军事,你做好人秦在做坏人,你的经济文化再好又有什么用?最后还不是要被人灭?所以只好大家都做坏人,发展军事以自卫和亡人国。而既然你齐鲁也要做坏人,那么经济和文化是非转变成秦国式的战时经济战时文化不可的了,因为不转变则不是人家对手。如果齐鲁很扭捏地只肯学习秦国的器物技术(如铸剑术啊弓弩制作技术什么的),国内就有人说你不彻底,只好连制度也改;如果制度变成了秦政制,国内还有人说你现在的文化心理跟目前的政制完全格格不入,也得改。等到全盘改进了,一个“秦化”的过程就完成了。齐鲁之人完全可以称这个过程为现代化。

汉朝就面临了这样一个问题:秦朝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8 13:26:49 +0800 CST  








继续


汉朝作抉择的环境比战国列强要好得多。战国列强的时候其实由不得你选择,你不富国强兵而一心搞精神文明建设人家在富强,几十年一过你就被人家连锅端掉了,搞了几十年精神文明建设全是为他人做嫁妆。所以人家学坏,你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也只好跟着学坏;你不确定人家会不会学坏,但为了风险的最小化,也只好跟着学坏。这在博弈论上叫“囚徒困境”。

汉朝不是囚徒。或者说他是中华大地上唯一的囚徒,所以不存在这样的困境。他有足够的余裕来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事情是从约法三章开始的。

楚怀王与诸将约:谁先入咸阳,谁就王关中。先入的乃是刘邦,他把关中父老们叫到一块儿,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父老们很高兴,就给刘邦军队送吃的送喝的。刘邦一概不要,原因是项羽快要打过来了,到时候这么多东西不好带。后来项羽果然打进来,把刘邦赶跑,又把刘邦找回来吃鸿门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这就是“约法三章”的历史小故事。

一个振奋人心的小细节,被很擅长挖掘本土资源的知识分子们挖出来了:刘邦作为政府的代表,和关中父老百姓们约法,这是多么民主的事情啊!俨然是中国宪政的起源嘛!

很遗憾的,根据专家们考证,约法三章的“约”字,乃是“简约”的意思。所谓约法三章的约法,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约法,而是约法省刑的约法。这样解释,不免令人遗憾,但是历史就是这么无趣。任何一个想把历史写有趣的人,都必须加入调味品,包括聊公。

所以聊公在这里并不关注“约”,而对“法三章”很感兴趣。这个法三章,只有三个罪名:杀人,伤人,盗;刑罚两种,死和抵罪。我们经常说一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我们最朴素的经验里和情感上,也只有三种犯罪,杀人,伤人,和抢劫盗窃。这三者,乃是在一切文明社会甚至野蛮状态下都要遭受惩罚的行为。刘邦,区区一个流氓,能够将人类最朴素情感深处的法律心理挖掘出来,发现出来,形诸文字,制成法律,的确有前辈和后世立法家们所不及之处。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正确方法之一。当然,这三章之法,并不是就这么一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而是有比较详尽可操作的规范的。这一点有学者做过考证,而我们跳过考证直接往后走。

《汉书.刑法志》说: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事实上,刘邦集团也并没有把这三章之法固定下来的意思,这三章之法主要还是在战时起一个政治上争取民心的作用,其次才是约束军纪安定秩序等等。所以项羽呜呼在垓下以后,制定一部新法便提到王朝的议事日程上来了。负责此事的是萧何,汉朝的相国。

萧何做过秦朝的狱吏,对秦朝法律之利弊,最有切身之感受。所以他的做法是,把秦律的“秦”字改成了汉律的“汉”字。我们前面讲过,秦律的法统乃是继承自魏国的《法经》,主干为盗贼囚捕杂具五章。现在萧何在这五章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一共九章,称作《九章律》。聊公读史至此,想了想觉得有问题,便去找萧何。

聊公来到萧何相府的时候,这位老人家正在指挥立法最后的整理工作。

聊公问:你怎么把秦律照搬过来了?

萧何说:因为秦律制定得好啊。

聊公:可是你们宣传中说秦朝是暴秦啊,名声那么臭。你们作为一个崭新的能够代表天命的政府,怎么可以用一个腐朽而落后的政府制定的法律呢?

萧何:子曰不因人废言。于国家而言同样如此。秦朝法律集三代以来之大成,精致完备,不用它的用谁的?

聊公:你们另起炉灶啊!

萧何:那不是浪费生产力嘛。我们如果把秦律一股脑地废除掉,再另起炉灶,起码得五十年以上才能达到秦律的水平。这不是自个折腾自个玩儿嘛?

聊公:那……那刘邦先生几年前已经把秦朝的伪法统废除掉了呀!他宣布悉除去秦法,只留三章!

萧何:那是战时需要。现在和平了,所以要重新制定法典。何况我们不是继承的秦朝的法统,而是继承的三代以来中国人民辛苦创立和脑力劳动的结晶,是但凡人所共有的秩序。

聊公:哦。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8 20:38:51 +0800 CST  
作者:老Q_1 回复日期:2009-03-19 11:19:48
女婿被岳父打成重伤致死 7次报警无人理
2009-03-19 04:43:10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 跟帖 2062 条
核心提示:3月6日晚,陕西绥德的高岗带着4岁的女儿到岳父家找人,结果与岳父殴斗受伤,最终身亡。期间,死者家属7次报警,派出所非但不理会,而且训斥报警者。绥德警方称此次事件是个意外,只是“重视不够”。
-------
所以中国古代"非公室告"和亲亲相隐这样的事情,现在也不是没有.今天的新闻,.
===========================================================

这样的新闻很多。比较惹人注意的是上期南方周末评论版块的一篇文章。大意是:民法学界德高望重的我的校友梁彗星先生对同样是我校校友的黄松有先生发表评论,说他这个事件是司法界的耻辱。评论员说:人家黄松有还根本没经审判,顶多算个犯罪嫌疑人,你梁先生凭什么说他是耻辱?

可见,“有罪推定”这样的法律思维惯性,即使是在国内第一流学者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也可见,我们还有继续学习和借鉴法制史的必要。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19 22:08:10 +0800 CST  
作者:Anjiecq 回复日期:2009-03-20 00:16:53
鲁迅说过嘛,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
===========================================================

这个注解妙。



作者:挖抢角 回复日期:2009-03-20 04:02:48
日本承袭中华,醉心西学。当然是文明富裕国。
当时的日本,有人才(坂本龙马),有野心,有机会(列强的重点在中印,而且还有战争)。不崛起才怪。
===========================================================

我一厢情愿地认为这句话是讽刺的意思。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0 10:32:46 +0800 CST  








继续




刘邦时代,立法活动精锐尽出。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傍章律,皆是一时之选。军法,大约是军事法令;章程,乃是定作标准之类的经济法规,这在《张苍传》可以找到印证;傍章律,从字面上也很好解释:傍,就是傍大款的傍,章,是《九章律》的章,律,是《九章律》的律,傍章律,就是傍着《九章律》的律。这是刘邦先生在尝到礼制甜头的情况下,让叔孙通制定的一部礼仪规范的法律,与律令同藏于理官故得名。

1983年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著名的《二年律令》,乃是吕后时期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汉律对秦律的照搬,也就是史称的“汉承秦制”。

汉武帝雄才,身边物以类聚了一批张汤赵禹者流。这两位为中国法律史贡献的法律乃是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和有关朝会正见的《朝律》。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务在深文”。深,就是苛严的意思。西周刑中世用平典的精神被他们忘得一干二净,也或者他们觉得那时候已经是乱世了。

汉武帝时代值得一提的后出法律,还有以下几个: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见知,看见了从而知道了。故纵,故意放松。见知故纵的造词法和明知故犯一样。监临,监察临见,引申为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部门主管。整个连起来,就是:监察官员和部门主管,见到自己所监察的对象或者属下犯罪而故意放纵不管的,有罪。这个是当时形势使然,用主旋律教科书的话讲,就是加强了皇权。

《沈命法》。沈,沉,没。沈命,就是没命。这个法就是地方官的地盘上群盗起却不发觉或者藏匿剿捕不力的就要没命这样一个法律。也是当时社会矛盾突出治安形势严峻的一个产物。

《左官律》。汉朝尚右,左就比较卑下。西汉一般到诸侯处当官的(非朝廷任命)一律称左官,是不允许到朝廷做官的。朝廷的官私自到诸侯处当官,就按此律治罪。同样是形势需要。

汉武帝以后,法制健全到泛滥的地步。班固在中国第一部法制史著作《汉书.刑法志》里郁闷地写道:“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再次提醒,萧何那个律叫《九章律》),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在这样的情况下,西汉剩下的帝王和东汉的历代帝王,主要任务就是删削整理法律了。汉昭帝、元帝都蠲除苛法,到成帝时的成果是还剩几百万字的法律。东汉继续加油,一直删到汉献帝,终于松了口气。松口气的汉献帝有一天坐在宫殿里批阅新呈的奏折,看到法学家应劭的折子,很高兴,边打开来边心想应爱卿该怎样表扬我删除法律的功绩啊!一打开来,六个大字:“臣请删定律令。”汉献帝当场崩溃掉了,从此郁郁寡欢,后来就交班给精力旺盛的曹丕来完成这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以上就是汉朝。怎么?不过瘾?反正在立法层面就是这个样子了。因为汉朝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依赖于立法了,然而秦朝的几个遗留问题也确实基本解决了。这是一个造就中国基本性格的王朝,我们来看一些触及本质的故事。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0 11:22:18 +0800 CST  

是前一个意思。虽然没有我说得这么夸张,但是汉武帝以后两汉立法的主题是删定律令却是没有问题的。光大规模的删除就有很多次。刑法志说秦法的时候,用了繁于秋荼密于凝脂八个字,说汉法的时候已经没有更高级别的形容词了,只好列举数据来对视觉造成冲击。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0 15:43:30 +0800 CST  

1.功亏一篑,乃使挖抢角拔此头筹。

2.删定,删而定之。

3.强大并持续,且强大得没有攻击性只有辐射力,这才(于人于己都)是好制度。基本上也就贴近儒家所倡导的“王道”了。可参见赵汀阳关于“天下体系”的论说。

所以结论:中国的制度思想是最好的制度思想。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0 18:09:39 +0800 CST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3-21 10:51:36
3.强大并持续,且强大得没有攻击性只有辐射力,这才(于人于己都)是好制度。基本上也就贴近儒家所倡导的“王道”了。可参见赵汀阳关于“天下体系”的论说。
====
大家都喜欢。不过此制度似乎还没诞生。恐怕只靠制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制度不是万能的。
===========================================================

这个制度就是中国古代或者说三代时候的制度呀。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1 21:58:43 +0800 CST  

三代时候那个叫义战。春秋无义战,三代是有的。维系当时世界的体系,保障各邦国各安其位,自然会有战争。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1 22:10:07 +0800 CST  

顶一个先,下午更新。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2 10:45:19 +0800 CST  









五、时间中止了


道家大放异彩


聊公有次与吾乡先贤赵翼先生聊及汉朝,赵先生说汉初乃是布衣将相之局。后来赵先生老掉了,聊公继续活着。再后来,聊公写旷世奇书《聊公案》的时候翻阅参考资料,看到赵翼把那次聊天的心得写进了他的《廿二史札记》里头。

汉初的情况我们都知道,实行了黄老所主张的“无为而治”。后来就有人总结说,一个朝代之初,大抵会实行道家无为而治的主张,此言恐怕不确。秦初晋初元初都没见很好地实行什么无为而治,可见还要因统治者的人生观世界观知识结构而异。西汉的建国之父们,除了一个张良算没落贵族,其余都是底层的小农小公务员小贩子小流氓。他们身在社会底层,对秦之苛政体会最深,所以其眼界和气质,都近于道家。道家学说,本来就是最贴近农耕大众的。所以我们今天去乡村,还能得见那种闷闷而淳朴的道家风气。

当然,跟社会形势也分不开。战乱多年,天下疲敝。皇上的御驾已经连几匹毛色相同的马都找不齐了,而宰相公卿,甚至驾牛出行。这样的情况下,也只好无师自通地实行起黄老的治术来。

这个时期的法治,也崇尚质朴和无为。律典上看不出端倪,主要体现在人事的任用上。文景时候的重臣张释之,颇能作为一个代表。

张释之的法律观,贴合于儒道两家。他以为司法官吏乃“天下之平”,而法律则是“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律既自天子出,则等同于天子对天下的诺言,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首重一个“信”字。公,平,信,成为张释之的基本信念。

可以察看张释之的案件,有犯跸案和盗环案。有一次,久违的一直没有出场机会的某甲在郊野闲逛,忽然看到远处尘烟滚滚,有大队仪仗车马过来。某甲心知是皇上出恭(不好意思,是出宫),便躲在附近的桥下。躲了十几分钟,桥上滚滚雷声渐渐停息下来了,某甲便从桥下骂骂咧咧地走出来。

事实上呢,先头部队刚刚过去,文帝的车驾正好过来。拉文帝马车的马,正兴致勃勃地跑,忽然见桥底下愣愣地转出来一个人,吓坏了,歇斯底里地尖叫着人立而起。车上的文帝正昏昏欲睡,这时候也被吓坏了,也人立而起大叫:“怎么了?怎么了?”后面几十辆车正跑得欢,一看前面出了事又来不及刹车,就追尾了。一下子桥上乱哄哄的。某甲一看出了特大交通事故,撒丫子就跑。两边的武骑一看,以为是刺客,驾马就追。两条腿的到底跑不过四条腿的,某甲被生擒扭送廷尉府。

廷尉呢,就是张释之。张释之问清楚了状况,就上奏很关心此案的文帝:“此人犯跸,当罚金。”跸,就是帝王出行的车驾。文帝自然不高兴:“这么轻?这家伙惊了我的马,幸好我的马比较温顺,换匹别的马我还不得受伤了?”张释之道:“法律就这么规定的呀!”文帝想了想,说:“朕加一点行不?”张释之道:“不行。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你却要加重,这是失信于民。要么皇上就在抓住他以后就直接违法杀掉,别送我这儿来;如今你已经把他送到我手里,我自然要依法处理。如果司法不独立,随着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老百姓安所措手足?”文帝小郁闷了一下,平复了心情,说:“你对。”

某甲就欢快地交了罚金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有个贼盗窃汉高祖庙里的玉环,文帝龙颜震怒动员天下,把贼逮住了。一看,又是某甲。文帝咆哮道:“灭族!灭族!”张释之很稳重地说:“按律当弃市。”文帝憋住火,语重心长地说:“张廷尉啊,这个案子和别的不一样啊。这个案子是全国性的恶性案件,怎么能和别的案子一样判呢?听我的,灭族吧。”张释之稳稳地顶住压力,说:“不行,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何况如果偷高祖庙就灭族,那如果掘汉家祖坟该怎么判呢?”文帝没有明成祖那样“灭十族”的刑罚智慧,哑口无言,只好依了。

从萧何到曹参,包括张释之这样的司法官员,在人事任用时,都坚持任用口讷心明的淳朴长者,坚决反对巧言惑众之徒。所以在司法时,一方面坚决按律行事而不加法外之刑,另一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轻判刑。这是司法官员们能够做到的。而真正从立法上废除严刑苛罚,则只能仰赖于皇上了。

至文帝之时,天下苦肉刑久矣。废除肉刑的契机,来自于太仓令淳于意医杀人案的判例。







待续













五、时间中止了


道家大放异彩


聊公有次与吾乡先贤赵翼先生聊及汉朝,赵先生说汉初乃是布衣将相之局。后来赵先生老掉了,聊公继续活着。再后来,聊公写旷世奇书《聊公案》的时候翻阅参考资料,看到赵翼把那次聊天的心得写进了他的《廿二史札记》里头。

汉初的情况我们都知道,实行了黄老所主张的“无为而治”。后来就有人总结说,一个朝代之初,大抵会实行道家无为而治的主张,此言恐怕不确。秦初晋初元初都没见很好地实行什么无为而治,可见还要因统治者的人生观世界观知识结构而异。西汉的建国之父们,除了一个张良算没落贵族,其余都是底层的小农小公务员小贩子小流氓。他们身在社会底层,对秦之苛政体会最深,所以其眼界和气质,都近于道家。道家学说,本来就是最贴近农耕大众的。所以我们今天去乡村,还能得见那种闷闷而淳朴的道家风气。

当然,跟社会形势也分不开。战乱多年,天下疲敝。皇上的御驾已经连几匹毛色相同的马都找不齐了,而宰相公卿,甚至驾牛出行。这样的情况下,也只好无师自通地实行起黄老的治术来。

这个时期的法治,也崇尚质朴和无为。律典上看不出端倪,主要体现在人事的任用上。文景时候的重臣张释之,颇能作为一个代表。

张释之的法律观,贴合于儒道两家。他以为司法官吏乃“天下之平”,而法律则是“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法律既自天子出,则等同于天子对天下的诺言,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首重一个“信”字。公,平,信,成为张释之的基本信念。

可以察看张释之的案件,有犯跸案和盗环案。有一次,久违的一直没有出场机会的某甲在郊野闲逛,忽然看到远处尘烟滚滚,有大队仪仗车马过来。某甲心知是皇上出恭(不好意思,是出宫),便躲在附近的桥下。躲了十几分钟,桥上滚滚雷声渐渐停息下来了,某甲便从桥下骂骂咧咧地走出来。

事实上呢,先头部队刚刚过去,文帝的车驾正好过来。拉文帝马车的马,正兴致勃勃地跑,忽然见桥底下愣愣地转出来一个人,吓坏了,歇斯底里地尖叫着人立而起。车上的文帝正昏昏欲睡,这时候也被吓坏了,也人立而起大叫:“怎么了?怎么了?”后面几十辆车正跑得欢,一看前面出了事又来不及刹车,就追尾了。一下子桥上乱哄哄的。某甲一看出了特大交通事故,撒丫子就跑。两边的武骑一看,以为是刺客,驾马就追。两条腿的到底跑不过四条腿的,某甲被生擒扭送廷尉府。

廷尉呢,就是张释之。张释之问清楚了状况,就上奏很关心此案的文帝:“此人犯跸,当罚金。”跸,就是帝王出行的车驾。文帝自然不高兴:“这么轻?这家伙惊了我的马,幸好我的马比较温顺,换匹别的马我还不得受伤了?”张释之道:“法律就这么规定的呀!”文帝想了想,说:“朕加一点行不?”张释之道:“不行。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你却要加重,这是失信于民。要么皇上就在抓住他以后就直接违法杀掉,别送我这儿来;如今你已经把他送到我手里,我自然要依法处理。如果司法不独立,随着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老百姓安所措手足?”文帝小郁闷了一下,平复了心情,说:“你对。”

某甲就欢快地交了罚金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有个贼盗窃汉高祖庙里的玉环,文帝龙颜震怒动员天下,把贼逮住了。一看,又是某甲。文帝咆哮道:“灭族!灭族!”张释之很稳重地说:“按律当弃市。”文帝憋住火,语重心长地说:“张廷尉啊,这个案子和别的不一样啊。这个案子是全国性的恶性案件,怎么能和别的案子一样判呢?听我的,灭族吧。”张释之稳稳地顶住压力,说:“不行,法律就这么规定的。何况如果偷高祖庙就灭族,那如果掘汉家祖坟该怎么判呢?”文帝没有明成祖那样“灭十族”的刑罚智慧,哑口无言,只好依了。

从萧何到曹参,包括张释之这样的司法官员,在人事任用时,都坚持任用口讷心明的淳朴长者,坚决反对巧言惑众之徒。所以在司法时,一方面坚决按律行事而不加法外之刑,另一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轻判刑。这是司法官员们能够做到的。而真正从立法上废除严刑苛罚,则只能仰赖于皇上了。

至文帝之时,天下苦肉刑久矣。废除肉刑的契机,来自于太仓令淳于意医杀人案的判例。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2 13:05:37 +0800 CST  
作者:subwolf 回复日期:2009-03-23 10:09:31
有个问题,“上使誅之則已”。我的理解,“上使诛之”并不违法,应该是视为事发中紧急处置,类似现代的防卫过当。
不可解释为“要么皇上就在抓住他以后就直接违法杀掉”。
===========================================================

这个要看当时的法律规定。我没有看到汉律中有犯跸就可以正当防卫而杀掉的规定。张廷尉的意思是,皇帝金科玉律,自然有生杀予夺之权。但是这个权力乃是在法律之上之外的。既然送到廷尉处,那么就不能法外行刑了。

的确,“违法”杀掉这个说法有问题。因为皇帝的权力谈不上违法不违法。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3 17:29:01 +0800 CST  
作者:subwolf 回复日期:2009-03-23 09:05:31
问题是,这个三代的义战时代,只存在于儒教的臆想之中,并不存在于现实中啊
===========================================================

这个问题好,触及到了东西方文化的本质。东方而言,追求的是善好美,西方而言,追求的是对真强。所以这个“义战”的说法,的确只存在于儒家的臆想之中,起码乃是经过儒家解释的观念史。但是儒家正是希望通过这种观念史的描述,春秋笔法的褒贬,来引人向善。所以当真与善冲突时,儒家取其善而已。我觉得这是东方文化区别于西方文化的本质,也是东方文化得以生存的基础。

这是我最近思考的成果,欢迎批判。这个问题很大,我会在文中不断阐述。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3-23 17:32:56 +0800 CST  

楼主:聊公

字数:206324

发表时间:2008-12-19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7-22 21:34:19 +0800 CST

评论数:200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