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公案·古代的N种死法——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02-22 20:21:46
哎,很感慨。
那次阿富汗大选,有个老太自豪的给大家展示染成蓝色的手指(为防止有人重复投票,每位公民在投票后都会被染蓝食指,三天内都无法洗掉)。连阿富汗这样的落后地区都可以搞普选,而……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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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们并不认为民主是最好的制度,反而觉得(得到控制的)君主制乃是最好的制度。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2 21:53:54 +0800 CST  

正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好的君主制,乃是最好的制度。不过坏的君主制也就是暴君制,乃是最坏的制度。民主制只是最保险的制度而已。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2 23:05:14 +0800 CST  
作者:憨憨笨笨 回复日期:2009-02-23 07:50:18

我觉得今天大多数民主国家所实行的民主制度不就是“得到控制的君主制”吗?有宪法,有两院,有三权分立,更有换届以及普选。试问,若不是这些控制君主(国家元首),又有哪些能够很好的有效控制君主呢?宗教吗?那恐怕不能够很好的控制吧,副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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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今天多数国家实行的,有得到控制的民主制、得到控制的君主制和得到控制的贵族制,或者说是这三种制度以不同比例结合在一起。

宗教制约君主,只是向现代民主过渡中的一种形态罢了,不会也不应该是最终形态。

当然啦,民主这种概念乃是政治学上的概念。我们放到法学上来讲,应当是法治和宪政。民主只能作为这两个概念的条件抑或背景来使用。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10:51:28 +0800 CST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2-23 12:05:15
西方,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并不是人人都有权参政的。他们做官是不领工资的,普通平民没那精力。更不消奴隶了。总之来说民主是比较奢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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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吧,当时的“人大代表”乃是有工资的,以至于出现了一批专职开会的人,成为当时社会的蛀虫。而且我们看理想国,苏格拉底在证明“执政者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论点时,用的一个证据就是执政者有工资。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12:38:57 +0800 CST  
作者:憨憨笨笨 回复日期:2009-02-23 12:25:23
另外读完通篇另有所感 现今法不得行 政不得出 是否因既无真正集中之权 又无监督制约之力呢

上层受益者分权而立 相互掣肘争利 乃至法令甚至宪法不得行 政令不得出 立信更是一句空话 不知有些道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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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觉得更应该从下层来寻找原因。法律文化法律心理的缺失,乃是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啦,这不仅仅是下层的缺失,当政者(并非指最高当政者,更多乃是与我们接触密切的中基层干部)也缺失。大家都把宪法当作“基本大法”,却没有人把它当作“法”。

法律必须是可执行的。有法必依,仿佛宪法是个例外。

关于这个问题,推荐张千帆先生的《宪法学导论》。这是一本可以矫正价值观的教科书。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12:43:03 +0800 CST  
作者:lengjings 回复日期:2009-02-23 13:01:37
“不占统治地位的学说自然希望文化多元化,便仿佛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希望世界多极化一般。”
是啊,真希望有一天咱们的政府不再倡导“世界多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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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有一天咱们国家在世界上实力排老大,但依然倡导世界多极化。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21:40:34 +0800 CST  
作者:憨憨笨笨 回复日期:2009-02-23 13:02:47
所以我觉得若要让政法得行,则必须先有上层一派得实权,要立法 执法公正合理 则需要制约和监督了 当然司法独立也很重要 不过感觉前两者要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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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司法独立,立法和执法是没有意义的。立的法究竟是废纸还是活法,看执法严格程度。执法不力怎么办?没办法了。这时候要靠的是司法的监督。

包括宪法的可执行,也需要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乃是三权分立与三权分工之区别的本质所在。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21:51:25 +0800 CST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2-23 15:01:28
不对吧,当时的“人大代表”乃是有工资的,以至于出现了一批专职开会的人,成为当时社会的蛀虫。而且我们看理想国,苏格拉底在证明“执政者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论点时,用的一个证据就是执政者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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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看错书了?《古罗马人的生活》,一本通俗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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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在一本讲苏格拉底的书上说的,具体什么书忘记了。百度了一下,确切的情况是:古希腊在伯里克利改革之前,参加公民大会乃是无偿的。但是在改革之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得到津贴。在百度百科“古典时代”词条下,有这样一些内容与此相关:

公民参加公共活动得到的津贴项目增多,金额越来越大,不仅出席公民大会享受津贴福利(起初1奥波尔,逐渐增至1德拉克马),而且观看戏剧也发放津贴。这些福利虽然鼓励了贫苦公民参政的积极性,但也同在公民兵中引入津贴一样,使过去自觉的奉献变为有偿的服务,自觉的义务变为有偿的交换。

工资谁发,那肯定是政府了吧?我对古希腊的原始资料没有了解,只能说这些。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22:02:42 +0800 CST  
作者:秦邑良民 回复日期:2009-02-23 16:27:17
只看了前边一点,楼主似乎是在普及法制史知识,只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神判法是各国法律发展中都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在这个方面中外皆同没有必要写的好像中国在哪个阶段就已经开始不尊重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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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码连认为神判法是低级阶段这样的认识都没有。我目前甚至还在迷惑制度除了精致与粗糙的区别外,究竟有没有高级低级之别。望贤达赐教。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22:04:54 +0800 CST  

关于焚书的那段,我们都知道此举的错误性。所以我在文中更多的是讲它的合理性,各位自有明鉴。

subwolf君的考察基本同于我的观察,也应该是合于史实。所以秦始皇基本抱持的还是一个“民不可与虑始”的法家想法。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3 22:11:19 +0800 CST  

哈哈,我来回个第一千帖。这两天事多,明天写。谢谢!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4 13:25:34 +0800 CST  

这就更新。第四章第七节,秦朝的N种死法。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5 18:11:18 +0800 CST  








四、从秦国到秦朝


秦朝的N种死法


聊到现在,有个概念不得不予说明了。这就是“法治”。关于“法治”的最经典定义,自然是亚里士多德氏的“良法得到普遍遵守”。不过作为一个热衷分析并且倾向于实证法学的聊公始终认为没有必要是“良法”得到普遍遵循。任何统治者都会标榜自己的法是良法。明知是恶法而倡言必须遵循只能是法学家的空想,实践中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

所以我们不妨把这个概念分解开:我们固然希望这法是一部良法,但“法治”仅指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描述的是一种法律适用的状况。当然也有“法制”这样一个词,似乎可以用来表示这样一个状况。但是这个词似乎又倾向于静态了,没有“实施”之义。

好啦,界定完这个概念,聊公才可以继续说下面这样的话:在中国历史上,秦朝是最厉行法治主义的。而关于这样一个朝代,其刑法(不是今天意义上的刑法)体系和运行状况自然受到法律史学界的青睐。关于这方面的高头讲章委实不少,水平高的也不乏。那么聊公这里便不再罗嗦,而是带领大家来玩一个关于秦朝法律的RPG(角色扮演类)游戏。

主意已定,奈何还缺少位主人公。此事难不倒聊公。但见聊公抬起手来,飞击键盘,打出“张三”两字,一位英明神武的主人公就此诞生……

聊公刚创造完张三,发现一个黔首眼泪汪汪地站在旁边。聊公看着面熟,问道:“你是哪位?”黔首眼泪汪汪地说:“某甲……”聊公恍然大悟,便要把张三抹杀。张三不服,力争。聊公没法,只好使个障眼法,将两人都投入秦朝。

游戏开始。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5 18:41:10 +0800 CST  

谢谢大家关注!

其实是我已经料到了快要翻页,故意不再发,以成人之美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圣人之德啊!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5 21:25:35 +0800 CST  

写顶后写。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6 22:23:28 +0800 CST  








继续




第一条命

某甲睁开眼睛的时候,发现自己还是个婴儿。“妈的,这破聊公,玩游戏也不必从婴儿开始玩吧?光长大就得十好几年!”某甲心下咒骂。

平静一下之后,他开始环顾四周。某甲发现这户人家条件还很不错,金碧辉煌奴婢如云的。某甲一高兴,咿呀呀地叫起来。一个徐娘半老的贵妇听到叫声,便吩咐奶妈喂奶。

就这样喂了近一年,当某甲已经闻到奶味就想吐的时候,终于断奶了。某甲的爸爸,一个高贵而没有胡子的男人经常来找这个身为他母亲的贵妇,有时候来行云雨之事(而且还是当着某甲的面,某甲看得流鼻血过),有时候则秘密商量一些事情。

又过了一段时间,某甲的妈妈又怀上了。这次生下来的是刚投胎的张三。某甲于是仗着年龄大借机欺负张三。

就这样极度富贵而无聊的日子终于又熬了几年,某甲和张三都能跑会跳的了。忽然一个不平静的下午,妈妈住的豪宅里气势汹汹闯进来一伙士兵。为首一个年轻人阴鸷着一张脸,指着正在嬉戏的某甲和张三问贵妇:“就是这两个?”贵妇哭着说:“大王,你放过这两个孩子吧!”年轻人不作声,只是打量着某甲和张三。贵妇又拉起两个孩子说:“快,快叫哥哥!”某甲狐疑地看着年轻人,张三蹒跚着走上去,叫:“哥……”

年轻人转身就走。身后两个拎着麻袋的武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过来抓起张三扔进袋里举起来“啪”地一下甩砸在地上。张三不哭不闹,麻袋慢慢洇出血迹来。

这两个武士从麻袋里倒出东西来,又朝某甲走来。某甲撒腿就跑,早被扯住扔进麻袋。某甲只觉黑咕隆咚,然后又天旋地转。他从来没有如此害怕和无助过。完全没有任何给你辩白的机会,纯粹的暴力解决问题。

囊扑,乃是秦国(秦朝)一种刑罚,即“以囊盛之,扑而杀之”。秦王嬴政用此刑罚处死过嫪毐和母后赵姬的两个私生子。

某甲和张三一点元神不灭,飘飘荡荡,杳杳冥冥竟往封神台来。聊公接着,看他们并无成神资质,便要用百灵幡将二人引往地狱。某甲张三大为不服,怨聊公不该让二人从婴孩时玩起。聊公没法,只好道:“那便给你们第二条命,你们趁嬴政开杀戒之前逃出宫去吧。”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6 23:32:35 +0800 CST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02-26 23:30:39
今夜更新否?
这两天在看《刑法》,颇有意思。好像最近的刑法修正案8把绑架罪的起点刑降低了,从10年变到5年,不知道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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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不是八)将绑架罪起刑点从10年变到3年。原因是同样恶性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起刑点只是3年。按照唐朝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举重以明轻(现行刑法的确有些地方科学性是不如唐律的,这点有学者做过比较研究),则绑架罪起刑点不应过之。

如今草案三审又将起刑点改成5年,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滕炜介绍,是因为当前社会绑架犯罪比较多,以此起到一个震慑作用。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6 23:40:55 +0800 CST  
作者:渔樵窥史 回复日期:2009-02-27 09:13:09
关于“法治”的最经典定义,自然是亚里士多德氏的“良法得到普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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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任何社会都都点法吧,是否法治是力度问题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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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乱七八糟的?





囊扑,乃是秦国(秦朝)一种刑罚,即“以囊盛之,扑而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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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灭族时候专用于小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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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一种法外之刑吧。根据目前的资料,只见于杀死该二小孩,有待于考古资料的进一步发掘。

如今很多地方捕杀老鼠,也是采取的“囊扑”这个办法。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7 12:19:48 +0800 CST  







继续



第二条命

某甲和张三既然知道了后来事态发展的方向,于是在秦王嬴政来找霉头的前一晚迅速跑出了咸阳,一口气跑到在今天河南的上蔡(纯属剧情需要),各找了一户人家认了干爹干娘,生存下来。

某甲的爸爸李四是个政府小职员,尚算衣食无忧;而张三的爸爸张老三是个贫农,家徒四壁。所以同样到了十五六岁的年纪,某甲身高力壮,满脸的青春痘往外溢着过剩的营养;而张三则小瘦猴一个。

一天某甲奉父命出去放牛,被穷小鬼张三偷了。某甲大怒,扯了张三便到官府。

县令老爷说:“按本朝的规矩,十五岁才到责任年龄。张三啊,你多大啦?”张三虚报:“十一。”某甲大怒,道:“扯淡!你十五周岁了!”张三不认。县老爷道:“不要争啦,来人啊,给张三测身高。”一个县吏把张三带下去测量,一会儿上来报告:“五尺七寸。”县老爷宣布:“还没到刑事责任年龄,无罪释放。某甲啊,以后这种事情少来麻烦本县。退堂。”

张三嬉皮笑脸地走掉。某甲呆在当场。聊公从旁走出道:“秦朝以身高来判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一说六尺),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为负刑事责任年龄。当时一尺合现在23厘米。因为古代户籍登记不如今天方便,一旦遇上野户口或者跨省作案的,很难确定实际年龄。厉行法治主义崇尚标准化的秦人,就以身高代替年龄,作为负刑事责任的新标准。”言罢,掐个隐身诀,消失了。

某甲默默回去,边走边思考。忽然想到个好主意,拿出平时积累的几个铜板,买了个棒棒糖给张三,说:“你去帮我把我的仇家某乙杀掉吧!”张三欣然同意,拿了把柴刀,去寻某乙,追了几条街,最后把某乙砍死在一个死胡同里了。官府带人来,逮捕张三,一量身高,不够。垂头丧气正要走,张三在后面边舔棒棒糖边笑眯眯地说:“是某甲叫我杀的人。”官差们精神一振,立马跑到某甲家,逮捕。一量身高,堂堂八尺。按律判了个磔刑,押赴刑场。

什么叫磔刑,说法也很多,计若如下几种。一个就是车裂或五马分尸。第二个,是开膛破肚,就像咱们家里面做腊鸡一样,剖开胸腹然后翻开拉张,使尸体干枯不收。第三个,是后世发展出来的,就是凌迟。

总之某甲被施了磔刑,呜呼掉了。一点元神往封神台来,被聊公接着,要引往地狱。某甲又不服,道:“这是我没有法律常识!你再给我一条命吧。”聊公无奈,又给某甲一条命,让他下凡去了。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7 13:04:46 +0800 CST  

上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这方面的规定。引几个如下:

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由,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2-28 12:06:15 +0800 CST  

楼主:聊公

字数:206324

发表时间:2008-12-19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7-22 21:34:19 +0800 CST

评论数:200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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