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于海明防卫过当事实清楚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防卫过当事实清楚】

首先声明:我们在这里谈案件,对该案的经过,完全忠实于“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属于争辩范畴,而非网络不良言论。

法律倚重事实,应排除一切感情因素,否则公正就无从谈起。现在从昆山市公安局官方消息分段分析。

昆山公安局: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分析:刘海龙过错在先,毋庸置疑。
具体行为:醉驾、推搡、踢打、最后持刀击打(注意,并非砍杀)。
后果:寻衅滋事,因刀具的出场,事态有所升级,但绝无严重后果,也不至失控。以上事实,绝不能作为后续所谓正当防卫的理由,只能作为案由。

昆山公安局: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分析:1、刘海龙使用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行凶,他因案丧命咎由自取。2、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但仅限于击打,而非砍杀,这说明刘海龙并无杀人故意。3、砍刀甩落在地。是刘海龙之前醉酒,体力不支所致。另外(很重要),从昆山公安局发布的视频看,刘海龙的身体比于海明至少低15公分,哪怕是击打也不是很奏效。刘海龙的身体相对于于海明明显处于劣势。4、刘海龙“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这属于臆断,到底还有没有凶器?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于海明在取得反守为攻的局面下,仅凭一个不确定,就要反转对刘海龙“追杀”吗?5、非常重要,刘海龙跑向汽车(应属于逃跑),这段距离有多长?距离是可以抵消危害程度的,这段距离能否让两个当事人互免受害?于海明明显是跑过去追杀刘海龙,于海明追去之前刘海龙有没有反扑的动机?于海明是发现了刘海龙的反击动机后,追去杀了他,还是刘海龙并无反击,于海明而是跑完了一段距离后将他杀死?
推断:“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并不成立。

昆山公安局:3.……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1、“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而刘海龙却没有一次有效或无效的还击,这说明刘海龙的“伤害能力”有所下降或者完全消失。2、仅凭无法“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能足以为一位过防卫过当的当事人开脱吗?否则法律的严肃性何在?3、对,刑法是“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但绝对有对防卫的时间设限。当犯罪嫌疑人终止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因为各种身体原因,伤害能力已不具备,或者明显下降时,若当事人还继续防卫行为,即有过当嫌疑。
推断:刘海龙实为寻衅滋事,并无砍杀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否则刘海龙现在应该待在看守所,而躺在殡仪馆的应该是于海明。

昆山公安局: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楼主 楚木先生  发布于 2018-09-02 12:53:01 +0800 CST  

楼主:楚木先生

字数:1798

发表时间:2018-09-02 20:53:01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9-11 16:38:4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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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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